婚姻法律論文精選
婚姻制度是構建社會關系最基礎的元素,尤其是在強調家族主義的中國古代。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婚姻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婚姻法律論文范文一: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摘要:由于歷史久遠,有關秦朝的傳世文獻極少,從現(xiàn)在掌握的資料看,秦朝已經具備了相當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與后世相比,有很鮮明的特色。本文試從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內容出發(fā),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關鍵詞:婚姻;秦朝;法律
秦統(tǒng)一天下,立國不過十四年而亡。秦末兵燹,檔冊圖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關秦朝的傳世文獻極少,特別是關于法律制度的資料極其罕見。程樹德先生輯《九朝律考》亦自漢律始,秦律不別著,僅附見。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夢睡虎地發(fā)現(xiàn)大批秦簡,共計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簡》一書,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實證材料,尤使人驚喜的是大部分秦簡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們現(xiàn)在整理的大部分有關秦朝的法律資料都是從中而來的。
從已掌握的資料看,秦自商鞅變法以后,就已經建立起一整套完備的法律制度。商鞅以李悝《法經》為基礎,“改法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據(jù)需要陸續(xù)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條文,到秦帝國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擴充和修改,以至完備周密到可以實現(xiàn)“事皆決與法”的地步。它的法律制度對于后來的漢代,唐代以至兩千年的封建法制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秦國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據(jù)《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男女之別?!笨芍?,商鞅在變法時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變原有的落后習俗。
婚姻為家庭之基礎,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所以歷代統(tǒng)治者都非常注意保護婚姻和家庭以維護社會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傳統(tǒng)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古時的“婚姻”一詞,原為:“昏因”,昏,本是一個時間概念,約指“日入后兩刻半”,由于“娶妻之禮,以昏為期”,即婚禮須在昏時舉行,昏遂變成了一個行為概念。因,“就也”,“婿以昏時而來,則妻因之而去也”,故“婿曰昏,妻曰因”?!抖Y記·昏儀》說:“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見在古人眼里,婚姻的目的不僅僅是為夫妻雙方,而且是為祖,為家,為后世。
新出土的秦簡提供有關婚姻法方面的新資料雖然不是很多,但是其中有的是以前史料中所未曾有的。
從已掌握的資料中我們可以看出,秦律關于婚姻的成立條件,婚姻的形式,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較具體的規(guī)定。
一、結婚
秦律規(guī)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達到成婚年齡。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為成年的標準,舉行冠禮?!肮凇币院缶途哂辛私Y婚的條件了。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許嫁”,也就是具有結婚的條件了。這僅僅是一般的規(guī)定,在執(zhí)行上并不嚴格。秦簡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為人妻”的事例,可茲證明。其次是要經官府登記。結婚要到官府登記,過去的歷史資料上是沒有這樣的記載的。而從出土的秦簡中表明,結婚只有到官府登記,婚姻方始成立?!斗纱饐枴份d:“有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奔词钦f,女子甲為人妻,私逃,被捕獲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滿六尺,應否論處?答曰:婚姻曾經官府認可,應論處;未經認可,不應論處。
可見,凡是經官府登記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二、夫妻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中國的封建社會里,一直存在著男尊女卑,妻處于夫權統(tǒng)治下的現(xiàn)象,秦也不例外。(1)秦律維護男尊女卑,女子結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義務。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屬于附屬地位。例如,丈夫犯罪被處以流刑,妻子必須隨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
結婚后的家庭財產包括妻子陪嫁的財產在內,均由丈夫支配。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條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沒收。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則“畀夫”,歸丈夫所有。這就是《法律答問》中的“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不收?不當收?!庇帧捌抻凶镆允眨揠舫兼?,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2)秦律保護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丈夫毆打妻子屬違法行為。《法律答問》中載:“妻悍,夫毆治之,決其耳,若折肢指,膚體,問夫何論?當耐。”就是說,妻兇悍,其夫加以責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斷了四肢等,問其夫應如何論處?應處以耐刑。(3)夫妻間需相互忠誠,“禁止淫佚”,秦律規(guī)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為城旦”,同樣,“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雙方都認為是犯罪。《封診式·奸》就是記載某士伍捉拿到一對白晝通奸的男女并送到官府認罪的案例。(4)相對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處于“主”的地位,他們擅自殺、刑其子及奴婢,均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內容屬于“非公室告”,則秦律規(guī)定不予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從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較后世略高。
三、婚姻關系的解除
第一,秦律規(guī)定,解除婚姻須經官府登記認可,否則,將構成“棄妻不書”罪,男女雙方均要處罰。《法律答問》的“女子甲去夫亡”后與他人“相夫妻”,被捕獲后,被處以“黥為城旦”的刑罰。《法律答問》載“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當論不當?貲二甲?!笨梢?,棄妻不向官府登記,雙方都要被處以“貲二甲”的刑罰。
第二,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實上解除,生存的一方應有權再婚。但是,這種再婚權,僅僅適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況下,并不完全適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況。因為,“有子而嫁,背死不貞。”實際上規(guī)定有兒子的婦女必須與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繼續(xù)保持夫妻關系,從而剝奪了她們再婚的權利。
第三,法律保護丈夫有棄妻的權利。即丈夫有片面離婚的權利,而妻子卻不享有這種權利。如果妻子對婚姻不滿,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獲的狹窄小路可以走。至于棄妻的條件是否是“七去之條”,出土的秦簡沒有反映。但是,“七去之條”在當時已經形成,這就是:“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薄妒酚?amp;middot;陳丞相世家》載:“陳丞相平者……少時家貧,好讀書,有田三十畝,獨與兄伯居。伯常耕田,縱平使游學。
平為人長大美色。人或謂陳平曰‘:貧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視家生產,曰‘亦食糠麩耳,有叔如此,不如無有。’伯聞之,遂其婦而棄之?!标惼街﹥H僅因為說了一句“有叔如此,不如無有”的話,對其好吃懶做的行為表示不滿。就被陳平的哥哥給休了,可見秦時丈夫休妻的權利還是十分充分的。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不難看出,秦律雖然也維護男尊女卑和夫權,但對夫權還是有所限制的,對妻子人身權利的保護也和漢以后的歷代王朝是不同的。這里既沒有“夫為妻綱”的影響,也沒有女子“三從四德”痕跡。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這種現(xiàn)象呢?第一,眾所周知,漢中期以后統(tǒng)治者獨尊儒術,儒家思想成為制定法律的指導思想。與此相區(qū)別的是,秦朝是通過商鞅兩次變法而發(fā)展壯大的,是以法家思想來治國的。這是造成秦朝婚姻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后各代的最主要的原因。儒家提倡親親,敬長,認為“人人親其親,長起長,而天下平?!狈覄t與之不同,例如《商君書·開塞》認為“親親則別,愛私則險,民眾而以別,險為務則民亂?!笨梢钥闯?,法家和儒家在家庭倫理方面是有很大區(qū)別的。由于指導思想的不同,所以在秦律中關于婚姻方面的規(guī)定顯然少了儒家仁義思想的影響,是較為單純的法制。正因為如此,秦律比起后世的法律來,其暴力的性質就顯得更加赤裸裸。
第二,據(jù)《史記·秦本紀》記載,
秦的祖先處于西戎游牧部落之間,“好馬及畜,善養(yǎng)息之”,是一個以畜牧為主的部落,春秋戰(zhàn)國時期,在中原地區(qū)早已進入文明社會時期,秦還一直過著原始部落的生活,它的文化比齊魯之邦落后,比起中原的其他國家,它并沒有傳統(tǒng)的束縛,它的法律自然受到原始生活的一些影響。
秦律中關于妻子人身權利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人的原始婚姻家庭的一些觀點。
第三,婚姻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傳統(tǒng)中國法律向來是重刑輕民,比起秦朝刑事法律的殘酷,婚姻制度離政治的距離更遠一些,這樣,婚姻制度也就少了一點血腥,而多了一點原始“民主”。
雖然,秦律中,妻的地位較后世略高,法律對于夫權的限制較后世略多,妻與夫同為家庭之“主”,但總的來說,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法家主張“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張“尊主卑臣”,甚至用嚴酷的法律維護這種由社會政治地位決定的等級秩序,這是不容否認的事實,但這并不意味著法家對家族倫常秩序一概否定。
盡管法家經常在理論上抨擊儒家的家族倫理道德,其實在政治實踐中,并沒有完全排除這些倫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還加以維護。法家思想作為戰(zhàn)國時期的一個密切關注現(xiàn)實并積極投身于現(xiàn)實政治事務的群體,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與傳統(tǒng)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脫離當時的現(xiàn)實。
《說苑·正諫》中記載有這樣一件事。秦始皇在剪除嫪毐勢力之后,遷太后于萯陽宮,并下令國中:“敢以太后事諫者,戮而殺之,從蒺藜其脊肉。”先后有二十七人因此喪命。齊客茅焦繼續(xù)進諫:“陛下車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撲二弟,有不慈之名;遷母萯陽宮,有不孝之行;從蒺藜于諫士,有桀紂之治,今天下聞之盡瓦解,無向秦者。臣竊恐秦亡,為陛下危之。”茅焦完全以倫理道德的說教進諫,秦王政竟為之所動,“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陽,復居甘泉宮?!绷砬厥蓟嗜吣辍稌獭氛f:“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泆,男女挈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币陨蟽热葑鳛榍厥蓟实墓Φ露浫胧?,說明秦始皇很重視家族倫常的維護與社會風俗的改造。
當然,秦朝婦女的地位相對后世略高一些,和我們現(xiàn)在說的“男女平等”,提高婦女的地位的意義顯然是不一樣的。其實在婚姻制度和禮儀教化方面,秦同齊魯只有量的差異而無質的區(qū)別。
特別是在基本的婚姻制度方面,因為家庭和私有財產的存在和發(fā)展,基本的一夫一妻制和補之以一夫多妻制,秦和齊魯都是大同小異,而不會有本質的區(qū)別。
盡管如此,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還是有些出乎現(xiàn)代人的意外。我們從睡虎地秦簡中發(fā)現(xiàn)的不止是秦朝的法律和公文,更重要的是我們從中更多的了解了我們的祖先,更多的了解了秦朝社會。
注釋:
栗勁.秦律通論.山東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4頁,第505頁,第15頁.黃中葉.秦國法制建設.遼沈書社.1991年版.第224頁.史記·秦始皇本紀.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96頁.大戴禮命·本命.喬偉.秦漢律研究.吉林大學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1981年4月.第49頁.孟子·離婁上.司馬炎.論六家之要旨.于振波.秦漢法律與社會.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頁.史記·秦始皇本紀.第262頁.
婚姻法律論文范文二:淺論新婚姻法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fā)展
論文關鍵詞:婚姻法;修改;完善;家庭;法律制度
論文摘要:我國婚姻法的修改引起了社嘗各界的廣泛關注。新婚姻法根據(jù)現(xiàn)實的需要,增加了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居、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蛔和可撤消姻、商婚損害賠償、商婚父母對于女的探望權等內容,填補了立法空白,強化了薄弱環(huán)節(jié),注意了加強浩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克實和完善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我國1980年頒布的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礎上修訂的。20年來的實踐證明,原婚姻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正確的,有關夫妻、家庭成員問的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貫徹實施對于維護健康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發(fā)揮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調整的范圍過窄,內容過簡,條文還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人們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觀念也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在婚姻家庭領域出現(xiàn)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同題,例如家庭暴力等。
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經成為我國法制建設的當務之急。經過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討論以及多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簡稱新婚姻法)終于在新世紀伊始得以通過并公布實施。新婚姻法對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補充和修改,對于全面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權益,鞏固和發(fā)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促進社會的文明與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歷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xié)委員提出了有關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議案。1995年10月第八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修改《婚姻法》的決定,將修改《婚姻法》納入立法規(guī)劃。1996年5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婚姻法》進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著手籌備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牽頭,國家有關部委參加,組成修改《婚姻法》的領導小組。
此后.在領導小組的主持下.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和論證,一些法學專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議稿。專家建議稿經過多次修改.由于意見不統(tǒng)一,始終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國人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調查論證和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提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夫妻財產制、離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權益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原婚姻法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九次會議的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過聯(lián)組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這是自七屆全國人大會以來第一次采取聯(lián)組會議的方式審議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1月11日,全國人大會辦公廳根據(jù)委員長會議決定發(fā)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會廣泛征求對婚姻法的修改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后的全國人大會會議審議。一石激起千層浪,社會各界對婚姻法的修改給予了極大關注并傾注了極高熱情。全國人大會法工委共收到群眾對婚姻法修改意見的來信、來函、來電等4000多件,廣大人民群眾提出了廣泛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2001年4月九屆全國人大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婚姻法修正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4月28日,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并由江澤民主席簽署了第51號主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新婚姻法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與發(fā)展
新婚姻法是對《婚姻法》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共6章51條。增加了l4條.修改了33處。新婚姻法根據(jù)形勢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過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了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增設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規(guī)定,填補了立法空白。
新婚姻法增設了夫妻互相忠實義務、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離婚損害賠償、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等內容,改變了這些方面無法可銥的狀況。
1.關于夫妻互相忠實義務。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質要求,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由于受歷史條件的限翩,原婚姻法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這一夫妻關系最核心的內容沒有作出規(guī)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既有利于維護平等、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也使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懲罰過錯方的做法有法可依。
2.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是新婚姻法針對姘居等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作出的新規(guī)定。姘居等違法行為,不僅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敗壞社會風氣,而且還導致家庭破裂,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然而,由于法律規(guī)定不夠明確,致使這些丑惡現(xiàn)象禁而不止。新婚姻法有針對性地在保障原則實施的禁止性條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guī)定,這表明新婚姻法對姘居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持禁止和反對的原則態(tài)度。不僅如此,新婚姻法還通過其他條款明確了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的法律責任。這就從立法上增強了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對于反對和制止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和婚姻家庭關系無疑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3.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僅嚴重摧殘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導致家庭解體,而且還容易引發(fā)毀容、傷害、殺人等惡性刑事案件,影響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因此.反對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聲日益高漲。但以往的法律對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確,存在著針對性不強,規(guī)定不明確,立法分散,原則性強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時,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部分明確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家庭暴力實施者所應承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加大了打擊家庭暴力和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的力度,也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據(jù)。
4.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我國原婚姻法只是明確了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但對于不符臺結婚條件的違法婚姻應如何處理,其法律效力如何卻沒有作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對于違法婚姻,有按無效婚姻處理的,如重婚;也有按離婚處理的.如包辦、買賣婚姻。對于本不存在婚姻關系,應確認其無效的兩性關系卻按離婚處理,實質上是承認違法的結臺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這不僅不利于維護婚姻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也不利于對受害者權和J的保護?!靶禄橐龇ń梃b了國外的一些做法,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有利于貫徹實施結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質量.預防和制止違法婚姻的存續(xù).減少婚姻糾紛。
5.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近年來,我國因夫妻一方與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遺棄對方而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離婚案件增多,由此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嚴重的身心傷害。由于我國法律對此沒有處罰與補償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但這種照顧從范圍和數(shù)額上也僅局限于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涉及過錯方的個人財產,所以無論對過錯方的處罰還是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均顯得力度不夠,致使無過錯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充分體現(xiàn)了婚姻法對弱者和無過錯方的扶助保護,具有填補損害、精神撫慰、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三重功能。它還可以消除無過錯方的后顧之優(yōu),保障其離婚自由的實現(xiàn)。
6.關于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難點之一隨著獨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爭搶子女直接撫養(yǎng)權以及取得直接撫養(yǎng)權一方不讓對方探望子女以此來懲罰對方的現(xiàn)象也時有發(fā)生。增設離婚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既有助于離婚糾紛的解決,保障父母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保護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順利成長。
(二)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強化了薄弱環(huán)節(jié)。
有些法律制度,原婚姻法雖有規(guī)定但內容過于籠統(tǒng)和原則,不能滿足現(xiàn)實的需要新婚姻法對諸如夫妻財產制度、法律責任制度等內容進行了充實和完善,強化了薄弱環(huán)節(jié)。
關于夫妻財產制度。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家庭關系中的重要內容,如何分割夫妻財產也是離婚案件爭論的焦點之一。原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只作了概括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問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實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夫妻財產制度。
20年的實施情況表明,這一制度對于保障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維護男女平等和保護婦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時也必須看到,原夫妻財產制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大背景下,按照當時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制定的,反映了比較嚴重的簡單化、理想化的平均主義思想,與市場經濟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發(fā)生矛盾和}中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確立,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公民私有財產范圍的擴大,夫妻財產關系的復雜性和多樣性也是過去所無法比擬的,原夫妻財產制潛在的不足和不適應性已逐步顯現(xiàn)出來例如:不加區(qū)分的把夫妻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統(tǒng)統(tǒng)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既違反市場經濟提倡的按勞分配、尊重和保護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精神,不利于夫妻關系的健康發(fā)展,也與我國繼承法和民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造成了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谟秩纾何覈呻m然明確了夫妻雙方可以對財產進行約定,但對約定的有效條件、約定的時間、范圍、內容和形式等問題,均沒有作出明確、系統(tǒng)的規(guī)定,在現(xiàn)實中往往是處于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滯后狀況。
因此,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較大完善:第一,縮小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并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這就彌補了原婚姻法關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廣而泛的弊端,既便于當事人清楚明了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范圍,也有利于司法操作。第二,補充規(guī)定了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權不僅能方便生產生活,避免共同財產管理權行使上的麻煩,而且能促進物的流轉,充分發(fā)揮物的效用。
更重要的是,它是社會發(fā)展和現(xiàn)代家庭所必需的權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對一部分財產享有獨自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夫妻人格的一種象征。第三,從約定的范圍、內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完善了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的完善使公民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夫妻財產權益的意識得以增強,既有利于減輕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分割財產的難度,調整好夫妻在家庭中的財產關系,又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婚姻當事人對調整夫妻財產的多元需求,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個人財產所有權。
2.關于法律責任制度。原婚姻法對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只有一句話:“違反本法者,得分別情況.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边@一規(guī)定表明了對違法行為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態(tài)度,但過于籠統(tǒng)、空泛,對違法行為的種類及其制裁方式等均未明確,以至于一些條文形同虛設.婚姻法也曾一度被稱為“軟法”法律責任是法律的“寶劍”,它是一部法律最有力的威懾和最強勁的保障,也是一部法律真正完善的標志。新婚姻法把“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單獨作為一章,對婚姻家庭領域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侵害配偶財產權益等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均作了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為婚姻法的貫徹實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消除婚姻家庭法律體系中的矛盾和}中突.增強了法律的統(tǒng)一性。
我國婚姻法的淵源形式多種多樣,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難免存在著矛盾和沖突。例如:原《婚姻法》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之間存在著不協(xié)調《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倍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中所列舉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l4種情形,有些與感情有關有些則與感情沒有直接關系。
這難免會使人產生疑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標準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釋與我國民政部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也有抵觸之處?!稐l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卻規(guī)定“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可判決準予離婚。這樣,就出現(xiàn)了同一違法行為由不同機關處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現(xiàn)象:由法院處理,賦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離婚處理;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其婚姻則為無效婚姻。新婚姻法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的增設以及對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列舉規(guī)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規(guī)范之間存在的矛盾和沖突,增強了法律體系的協(xié)調性和統(tǒng)一性。
(四)細化了法律規(guī)定使其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原婚姻法在過去“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指導下,條文規(guī)定過于原則、籠統(tǒng).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婚姻法采用概括主義的立法方式規(guī)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法定離婚標準.但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法中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這樣規(guī)定的好處是概括性強,能夠將一切應當離婚的理由都囊括無疑,疏而不漏。
但其最大弊端也正在于它過于概括。對離婚理由規(guī)定得過于抽象、籠統(tǒng)和一般化,法律標準成為一種模糊、伸縮的彈性原則.使法律所具有的安全、確定、可操作性等諸價值難以體現(xiàn)?!坝捎诰唧w標準不明確,規(guī)定的導向性差,對當事人而言容易基于不同的理解反復爭執(zhí)、辯駁,無理纏訟,導致以婚姻破裂為由的離婚權利濫用;對法官而言,掌握判決準予離婚的標準難度極大,操作性差。法官對婚姻破裂的認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對離婚觀念認識的影響,而造成同一離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審理迥異的司法不公正現(xiàn)象。針對概括式離婚標準的內在不足與缺憾,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列舉了14種具有常見性、多發(fā)性的具體離婚理由,補充確定了例示主義的裁判離婚標準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解釋與《婚姻法》之間也存在著不協(xié)調之處,而且。
離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條款與例示條款具有不同的淵源,處于不同的效力層次,這也是一種不協(xié)調,需要進一步完善。新婚姻法肯定和保持了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立法模式。在堅持原有裁判離婚標準的基礎上,將司法解釋中的14條進一步斟酌精練,在統(tǒng)一的權威性立法中列舉了4項具體離婚理由.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的實例情形。最后又特列一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作為兜底條款使法定離婚理由的概括性規(guī)定與列舉性規(guī)定兼收并蓄,結合使用。這樣一方面把離婚標準具體化,便于認定和掌握,使某些離婚訴訟對號入座,有據(jù)可循;另一方面,在具體列舉的基礎上又用一個相對抽象的伸縮性規(guī)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對號入座的離婚理由亦能找到一個合理的歸屬。新婚姻法的這一規(guī)定細密而不呆板,寬泛而有法度,原則性和實際性有機統(tǒng)一.顯示出法律規(guī)范的科學合理的技術性和可操作性。這是我國離婚標準立法和司法實踐的一太發(fā)展和進步。
三、新婚姻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面對婚姻家庭領域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適時地對婚姻法進行修改,無疑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
(一)有利于調整和規(guī)范人們的社會行為.促進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文明與進步。
一個時期以來由于市場經濟自身的弱點和消極方面的影響.加之封建思想的殘余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滲透,社會上出現(xiàn)了不少破壞一夫一妻制、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如重婚納妾、非法姘居、家庭暴力等,成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面對婚姻家庭領域中的一些現(xiàn)實問題甚至違法犯罪,僅用道德規(guī)范去修補用社會輿論去約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難以解決,必須過法律手段來訶整和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使之適臺于社會的共同準則。新婚姻法進一步明確了婚姻家庭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調整和規(guī)范了人們的行為,又倡導了符合時代精神、適合中國國情的婚姻家庭準則.對于推動和促進我國婚姻家庭關系的文明與進步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對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社會安定的基本法,它已成為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法律基礎。然而,長期以來,由于受到左”傾思想及法律虛無主義思想的影響,我國的法律,尤其是屬于私法的民法非常不健全。在西方法律發(fā)展史上被稱為法律之本的民法在我國誕生比作為公法的刑法遲了將近7年,并且內容及條文都極為簡單。這一不正常狀況隨著市場經濟這一改革目標的確立而有所改變.但直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能夠出臺一部全面、具體規(guī)范民事活動的基本法——民法典。其中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但作為民法典的有機組成部分的各部門法的不完善是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如今,制定民法典已提上議事日程,成為目前我國立法工作中最主要、最急迫的任務。因此,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新婚姻法的頒布實施,必將大太推動我國制定民法典的進程,對完善我國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三)有利于促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方略的實施。
婚姻法的修改對推動我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歷史進程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就是要把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都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治國的重要標志之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備的法律。不僅要制定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法律,而且要修改與完善現(xiàn)行的法律,使整個法制建設進一步系統(tǒng)化和科學化?;橐龇ㄗ鳛檎{整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法,其修改與完善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第二,婚姻法修改過程中的全民太討論有助于推動我國立法工作民主化的進程。
以往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似乎只是政府的事情,大都離群眾較遠,少見人們的廣泛參與行為。而婚姻法不僅關系到千千萬萬夫妻和家庭的幸福和睦,而且事關每個公民現(xiàn)實的和預期的切身利益。于是立法機關修改婚姻法的消息經傳出,便在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中引起了強烈反響,開始了曠日持久的太討論尤其是在全國人大會辦公廳發(fā)出向全社會廣泛征求修改意見的通知后,參與人員的范圍之廣、數(shù)量之太、來信之多、熱情之高、意見之廣泛.在我國的立法史上實屬罕見。這一方面反映出公民法律意識普遍提高,已開始以法律作為維護自己生活信念或行為的武器;另一方面它既是立法民主化的一次重要實踐,又是向全社會宣傳婚姻法的過程,反過來,又進一步增強了人們的法制觀念,推動法制現(xiàn)代化的進程。第三,婚姻法的修改體現(xiàn)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
婚姻家庭關系既是一種法律關系,又是一種倫理關系。對于人們在婚姻家庭中的行為,既要約之以法,又要導之以德,因此,在我國婚姻家庭領域,法律與道德是并行不悖的。法律為婚姻家庭關系主體所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都是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婚姻法中的某些條款,可以稱為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例如,新婚姻法總則中增加的一條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边@便是以道德與法律的結合來規(guī)范婚姻家庭關系,引導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觀、家庭觀,使社會主義家庭美德蔚然成風,促進婚姻法的全面實施,體現(xiàn)了法治與德治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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