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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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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直以來,道德與法律問題都是中外學者們所研究的熱點。兩者之間既有外在的聯系,又有內在的共性,它們是社會的兩大主要調控手段,其作用及意義更是顯而易見。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道德法律論文范文一:大學生法律道德與幸福感

  摘要:隨著我國 經濟 的飛速 發(fā)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體現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關系在新時期下又有了進一步的解釋和完善。同時,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過來有助于提高人們對生活的幸福體驗,即所謂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間隙最近偶那個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為新時期下的大學生,要帶頭學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尋找幸福。

  關鍵詞: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學生

  正文: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和繼續(xù),我國的經濟發(fā)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會各個層面也在不斷的完善和提高中。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我國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會。這對置身在未來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是無法擺脫法律而生存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場主體都得遵循統(tǒng)一的規(guī)則或制度,在這種高度規(guī)則化的社會里,“法制手段”將越來越廣泛地運用于我們的現實社會關系中。這意味著,從個體人的日常生活行為到豐功偉業(yè)之創(chuàng)造,均離不開一定的法律知識或法律技能。當我們以審思發(fā)展和關切生活的態(tài)度來判斷實踐視域時, 自然 會發(fā)現,必備的法律素養(yǎng),已成為 現代 市民特別是青年學生們立足社會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關于道德和法律的關系。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一個值得人們不斷探討和研究的問題。早在古代奴隸制的希臘,畢達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數有德性的賢人來治理國家。《牛津法律指南》一書中對道德是如此定義的“道德和倫理與慣例、社會習俗、法律、習慣和輿論的含義是重疊的,一般說來人們可以說,道德是社會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會中的階層所接受的行為準則……法律總的說來是確證并強化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行為;在這個社會中,法律控制并否證和懲罰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法律和所承認的道德之間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謂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條文或原則性法規(guī),但它畢竟是描繪良心和社會控制良好行為的力量的一種名稱,有時它是與自然法同義的”??梢?,法律不是由國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或者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準則。而,法律和道德是兩個層次上的東西,法律屬于制度上的范疇,但是道德卻是社會意識形態(tài)上的范疇。從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會物質條件,即所謂的物質決定意識的原理。恩格斯說過:“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聯系密不可分的。它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途徑,而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沒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縛,它只會規(guī)定各種人類改做的和不該做的事情,并且對犯錯的人依法進行法律的制裁,這樣的法律注定是不會被人民接受和認同的,注定會被人民所推翻。同樣,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該有的最原始的意義,對任何人不構成警醒和約束,因而國家也就無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開了道德的范疇,它以道德為依據,并且用法的手段來提高人們對道德的認識。這樣,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輔相成了。

  然而一個成功的人不僅要具備良好的道德素養(yǎng),同時也要有相當多的法律意識。沒有法律的約束力,一個人的道德素養(yǎng)無法真正得到實現。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們在做人行事方面才會有所顧忌,才不會越過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現代社會的法律也正朝著人性化的一面發(fā)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過去的只講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為法律的道德性,人們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物質條件的改善雖然帶來了很多的新鮮事物,但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人們的幸福感反而日漸減少,再日常生活中,人們要擔心的事情太多,搶劫、偷竊現象屢見不鮮,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懼癥。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國家對有關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電視劇《我的青春誰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隱瞞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無法忍受良心的譴責和不安主動向警方自首,本以為等待他的是無盡的牢獄之災,但是他卻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釋放。這個案列不是告訴我們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從側面告訴我們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雖然他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遠超過與法律帶來的。他受到來自自己的和社會各方的道德譴責,在這個層面上,他已經經歷了自己的“牢獄之災”。在這個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體現的完美無暇。正像劇中的人所說,現在的法律也是講理的,這正體現了新時期下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和要求。法律的底線是道德的自我約束,或許正是因為有些人們的道德自我約束力不夠才要求有一種強制力的誕生來調解社會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這樣子的一個強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顯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種程度上甚至稱成為了一種信仰。就我個人而言,法律應當成為一種信仰。“一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們確信的一條真理性原則。”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雙重保障,幸福感便也會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會才有可能出現家家晚上不用閉門的和諧現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幟下,人們更確定了社會主義旗幟的正確性,才會對社會主義 現代 化建設充滿信心。當人們致力于建設一個屬于自己的美好時代,無論做什么都是有意義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義是什么?不是說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錢了,我們所講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層面。幸福就是人們的心理得到了滿足,人們對生活充滿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動力去為了美好的未來去奮斗,這就是幸福了。

  最后來說說關于大學生所要擔負的關于法律責任和道德義務。毫無疑問,大學生是我們國家未來的棟梁, 中國 的未來還要靠這一批特殊的人來創(chuàng)造。所以,作為大學生的我們肩上的膽子著實不輕。思想道德的修養(yǎng)當然是相當要緊,但這遠遠不夠,我們還必須要學習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在守法的基礎上要充分發(fā)揚中華民族流傳了幾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學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軌道上,做一個有著良好道德素養(yǎng)的人。

  參考 文獻 :《道德與人的幸?!?《法律知識是幸??鞓啡松谋U稀贰斗傻牡赖滦浴?《讓你變的更自信》

  道德法律論文范文二:法律是否需要道德

  摘 要 法律與道德問題的討論,最激烈的莫過于實證主義法學家哈特同自然法學家富勒長達17年的一場論戰(zhàn)。實證主義法學派堅持法律與道德之間的分離,即關于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學說或者分離命題,而自然法學派則主張法律與道德的不可分,即關于法律與道德的不可分離的學說或結合命題。但僅以此定義并未能反映出雙方論戰(zhàn)所具有的現實意識及對待問題的態(tài)度。本文試從富勒所著文章《實證主義與忠實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發(fā),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實踐性意義。

  關鍵詞 法的道德性 實證主義 良法 惡法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爭論的著力點

  在哈特教授發(fā)表《實證主義和法律與道德的分離》這篇具有深遠意義同時又備受爭議的論文之前,實證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關于法律是什么的爭論就始終存在,從奧斯丁的“法律命令說”再到邊沁,實證法學派在對法發(fā)展不同定義的同時,始終面對著來自自然法學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雙方學派的爭論始終未能深層次的展開,而是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爭執(zhí),富勒教授認為,究其原因在于“我們遇到一系列定義性的命令。法律規(guī)則是,也就是說法律規(guī)則真的是、不過是并且總是,主權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規(guī)則,對未來國家力量觸及范圍的預測,官員的行為模式等等。當我們問這些定義的服務的目的是什么,我們得到的答案是:怎么還要有目的,除了準確地描述對應于‘法律’這個詞的社會現實,這些定義沒有任何目的。當我們反問道:但是在我看來,法律看上去并不是這個樣子。這時我們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來就是這個樣子。在此,爭論就不得不停下來。”①

  可見在實證主義法學派學者看來,沒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這種純粹的概念性判斷層面,對于一項實際在發(fā)揮著作用的事物,無需在它的定義上花費太多的精力,問題總是出現在眼前的,何況即便是不深入探討和爭論關于法律的定義,法律依然作為一種現實的并在不停發(fā)揮作用的事物而存在著,太多形而上的爭執(zhí)無益于現實問題的解決。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觀點的出現,實證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原本淺顯且波瀾不驚的“對抗”關系發(fā)生了質的變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論文,這場討論開啟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轉折?,F在顯而易見的是,雙方都承認一個主要的問題是:我們如何才能夠最好地定義對法律忠誠這一理想,并服務于這一理想。法律作為值得人們效忠的某種東西,它一定表達了某種人類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權力的簡單命令,或者是在國家官員的行為中才能辨識出來可以重復的行為模式。” ②富勒教授認為,哈特教授的論文及其學術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實證主義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共同探討的論點,即忠實于法律的問題。說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惡法是不是法,有沒有發(fā)揮效力的基礎,且人們有沒有遵從惡法的義務的問題。

  二、富勒:以納粹政權為例,對實證主義法學進行批判

  在各種爭論性的文章中,批判對方錯誤最好的方式莫過于以一個鮮明的具有說服力的例證來加以駁斥。富勒教授在他的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這樣的方式,他以德國納粹政權的暴政為例。因為德國法西斯當政時期,無論是希特勒的上臺掌權還是后來通過的許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當時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國內最廣泛的遵從。富勒教授認為,當時納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囂塵上,原因便在于實證主義法學的關于忠實于法律的觀點從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個非常好的印證,在該案件中如果賦予納粹時期的立法以“正確的、實在法的效力”那么許多利用該法從事罪惡行為的人就獲得了正當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時“在整個的納粹統(tǒng)治期間,納粹頻繁運用了一種對美國立法者來說并非一無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來矯治過去法律上的無規(guī)律性(irregularities)。這種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給人印象最深刻的運用是發(fā)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顯然,在納粹期間由于立法權及立法程序的異化,確實產生了很多罪惡的法令并由這些法令引發(fā)了無數的罪惡行為,但這些“法律”之所以當時被稱之為法并被賦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樣,是全然受了實證主義法學的影響,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層的原因。

  德國納粹主義的興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學基礎的。在納粹盛行之前,德國國內哲學的主流是黑格爾的哲學觀,沉穩(wěn)、厚重而踏實的學術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華的智慧同時對全世界做出了無與倫比的貢獻。恩格斯曾稱贊黑格爾為奧林匹亞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當時經濟的飛速發(fā)展所帶來的深刻社會變革,黑格爾的哲學逐漸不適合原本并不發(fā)達且日益在周邊環(huán)境影響下變得浮躁的德國民眾,因此最終黑格爾的思想遭到拋棄,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爾時期默默無聞的叔本華的哲學思想。這是一種相當激進并帶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學理念,雖然當時叔本華早已離世,但他老人家沒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經面臨絕望時所寫的書最終成為了國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識形態(tài)。后來叔本華的思想被尼采所繼承,并在激進程度上予以了放大。與此同時,德國興起了“概念法學”,事實上這是源自于德國本土的一種法學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實證主義法學派的奧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來“概念法學”多被認為是對奧斯丁實證法學的繼承,從而也給實證主義法學蒙上了陰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納粹例證的時候,顯然是接受了這一觀點。

  事實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納粹例證雖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顯而易見的。他認為良好的法律若能獲得廣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們推崇的道德性,此種道德可以防止惡法的產生。盡管納粹德國的事例確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訂立和遵從惡法所帶來的嚴重后果,但眾所周知經驗與歷史需要結合其發(fā)生時的背景來理解,只對其某一方面的意義加以放大是一種斷章取義的行為。

  哈特教授認為,如果執(zhí)意要將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難避免罪惡的道德向法律的滲透。道德的善惡是具有歷史局限性的,我們事實上很難斷定在納粹時期制定的法律確實完全背離了當時民眾普遍的道德觀,甚至如種族滅絕之類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謂“人種優(yōu)越”之類的德國民眾普遍共識的價值觀而使行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記錄顯示,當時的德國并非處于恐怖與混亂的邊緣,相反國力呈現出上升趨勢。且在二戰(zhàn)初期將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國、法國逼到了敦刻爾克的邊緣。由于德國的戰(zhàn)敗,其納粹時期的立法成為了鮮明的反例并為眾多的自然法學派學者所詬病,但二戰(zhàn)的結果若是以德國的勝利而告終,則其在納粹政權時期的制定法事實上則發(fā)揮了強大的推動作用。這就返回到了實證主義法學派的關于忠實于法律含義的領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張的關于法律需要內在道德性支持的觀點確實無法避免罪惡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識的善良道德觀實難確定,就算確定,該種善良的道德能否發(fā)揮出有利于社會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當前所認定的罪惡的道德為基礎的法律又是否只起著助紂為虐的作用,亦難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關于納粹例證的引用及論證存在著起點上的瑕疵。“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 ,④如果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說的,是更寬泛的含義,那么以此福利為標準檢驗有關法律是否值得忠誠才是具有建設性意義的。

  三、道德性還是實證性

  值得肯定的是,雖然富勒教授從善良道德的角度出發(fā)對忠實法律的意義進行的論述存在一定缺陷,但顯然他的態(tài)度是一種“實證的”而非“自然的”。在《實證主義與忠實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們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現實的心態(tài)。顯然,他與哈特教授的學術之爭并非只停留在概念與概念對決的智識層面,而是一種真正的以現實為出發(fā)點的爭論。二人都希望通過對“何為法?何謂良法?惡法是不是法”這一系列概念的闡述,達到影響實質法的運行的目的,從而最大化社會福利。這樣的學術態(tài)度無疑是非??少F的。

  富勒教授所主張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觀點是具有現實意義的,如根據他所闡述的理論反思或構建現行的法律制度,無疑在社會層面是能產生積極作用的。但倘若進一步,能以一種實用主義的心態(tài)對自然法的道德概念進行“利用”或“解釋”無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這里引用一個國內的案例進行論證。1999年9月10日遼寧省沈陽市頒布了《沈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guī)定:因行人交通違章而發(fā)生的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不負責任,由行人負全部責任。隨后,全國20多個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規(guī)定。

  該法案在出臺后法學界批評聲不斷,質疑的核心在于該法案違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則,即權利價值的位階問題。通說認為,以憲法為根據,人的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機動車道路行駛的相關權利不能與之抗衡并成為駕駛員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學派所主張的道德性來衡量該法案,這無疑是一條惡法,因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權利――生命權。這些批評同時具有現實上和道德上的說服力,該法案在一片聲討中于2003年底被廢除。顯然,從該法案出臺伊始其命運就不會有善終,這一事件從發(fā)生到結束似乎沒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過程,卻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們完全可以設想當初訂立該法案時立法者的初衷。很簡單,就是規(guī)范行人違章過馬路的行為。由于道路承載力的有限性和車輛無節(jié)制的擴容性之間的矛盾,國內較大城市多半擁堵不堪。此時在緩解交通壓力方面,交通法規(guī)便發(fā)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對機動車的違章行為實施制裁并不困難,但行人多半有違章的習慣且對其的懲罰往往難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況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號燈造成的。在此種境況下,沈陽“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臺,目的便在于規(guī)制行人違章,疏導交通。如果僅從立法目的看,很難直接下結論說該法就是惡法。因為畢竟其沒有直接剝奪本屬于某些個體的正常權利,行人對于違章過馬路并不是不可選擇的。事實上他們是權衡了守法與違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違章的決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自然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從“撞死白撞法”的實際立法目的和邏輯結構上看,該法并非純粹意義上的惡法,相反還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嚴謹的邏輯性。畢竟法只是提供一種為當事人所知的預測結果,而并不表示該行為就必須要發(fā)生。我們更有理由相信,當行人在該法規(guī)的約束下權衡了利弊、考慮了結果之后,會做出合乎理智的選擇。由此,違章行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該法案從出臺到最終被廢除,聽到的反對聲多來自于位階方面,即所謂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鮮有人能以實踐的眼光來看待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誠然,該法規(guī)確實違憲,而且與普遍的共識亦嚴重不符,但是在聲討和廢止之后,似乎便沒了下文。最終,解決問題的方法沒有提出,有建設性意義的法案也沒有出臺。在這整個過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當做批判的武器來使用,而其核心的實用意義沒有得到發(fā)揮。因此可以說在當前的環(huán)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僅停留在了否定的層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發(fā)展的趨勢,這樣的境況是很令人擔憂的。

  四、結語

  筆者并非支持諸如“撞了白撞”之類的法案,更非支持將善良的道德性從法的基礎和特征中驅逐出去,而是希望將二者結合起來。以道德性所具備的天生的同一般民眾善良和傳統(tǒng)的心理相呼應的特點支持實際法的有效運作。如上,雖然廢除原立法符合大眾的評判標準且勢在必行,但問題亟待解決,因此可以修改該法案內容,以他種權利的損失代替生命權,如規(guī)定機動車無過錯責任原則,雖令其給予受害者賠償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責并對受害人的行為進行否定性的評價,從而使違規(guī)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擔痛苦。與此同時,于法規(guī)公布時給予法理上的解釋,使之產生公信力,令公眾相信兩種權利在憲法上的同位階性并自覺遵守,從而方能達到良好的現實效果。

  總之,富勒教授與哈特教授的學術之爭不僅是智識上的,更是文化與現實的,對當今我國的法治建設具有巨大的啟迪作用。

  注釋:

 ?、佗冖踇美]朗・富勒.實證主義與忠實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識@IdeoBook網.

 ?、躘美]卡多佐著.蘇力譯.司法過程的性質.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第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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