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相關畢業(y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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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之分離有堅實的理論基礎 ,即 :分權制衡理論、程序正義理論和司法效率理論。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推薦的司法行政相關畢業(yè)論文,歡迎瀏覽。
司法行政相關畢業(yè)論文篇一
《 論行政司法行為 》
一
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 法律 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 影響 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行前)。它具有以下特征:⒈行政司法行為是享有準司法權的行政行為,即以依法裁處糾紛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為。它按照準司法程序來裁處糾紛,堅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則;⒉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法律規(guī)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職權的行政機關,在我國,主要是指行政復議機關、行政裁決機關、行政仲裁機關(《仲裁法》頒行前)及調解機關;⒊行政司法行為的對象是和行政 管理有關的行政糾紛以及民事、 經濟 糾紛,這些一般都由法律給以特別規(guī)定。它們是由于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雙方當事人不履行義務,或行政機關、其他當事人侵害相對方合法權益而產生的,在權利和義務發(fā)生利害關系的爭議或糾紛;⒋行政司法行為是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的活動,即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糾紛的行為;⒌行政司法行為不同程度地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執(zhí)行力(行政調解的執(zhí)行 問題 有特殊性)。但它對糾紛的解決一般都不具有終局性,所以原則上也具有可訴性,不服行政司法決定的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法律行為,是行政過程中典型的適用法律的行為,因此,合法性是它最基本的要求和特性。有效的行政司法行為必須主體適格、 內容 和程序合法、具備法定的形式和規(guī)格。行政司法行為也是一種典型的準司法行為。它不僅采取了類似于司法訴訟程序的一些作法,如依 申請才受理、調查取證、審理與決定、回避,有的還采用合議制、辯論制等;而且在行政司法過程中,行政機關作為第三者充當裁決人即起了“法官”的作用來裁處糾紛。所以行政司法行為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一律平等等原則,以貫徹司法公正性。
行政司法行為的存在和 發(fā)展 ,具有重大意義,它不僅有利于促進行政程序法制建設和行政管理民主化、法制化的進程,而且有利于促進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化、程式化,有利于行政機關加強對自身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審查以及救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經濟應善于實施行政行為,來影響和調整其權利、義務關系,引導人們的行為,從而起到市場經濟沖突規(guī)則裁判員和經濟關系、經濟秩序調節(jié)者的作用。這正是行政司法價值功能的體現(xiàn)。行政司法的實質就在于以間接手段而不是以直接的行政命令手段來管理經濟,它通過調處糾紛和對行政機關自身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化、程式化為中介,來加強和改善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宏觀調控,引導和矯正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不僅如此,行政司法行為通過及時、便捷地解決糾紛,使當事人投訴有門,防止矛盾激化,這在維護安定團結、保持 社會 穩(wěn)定,社會治安實行綜合治理等方面也有積極意義。
二
從 現(xiàn)代 法制的發(fā)展來看,行政司法行為產生和存在的必然性乃是基于近現(xiàn)代化社會行政管理對象的復雜化而需要貫徹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所致。行政管理對象的復雜化不僅指從量上看各類糾紛的增多,而且從質上看許多糾紛涉及的專業(yè)性、技術性問題越來越強。若讓它們完全或徑直訴諸于法院,既會增添“訟累”,又不利于簡便、及時和有效地得到解決。這就需要既具有行政管理 經驗及相關知識和技能,又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專門機構,不同程度地參照司法的程式化要求并體現(xiàn)行政效率的原則,從而既保持公正、合法,又簡便、迅捷、靈活、低耗費地解決糾紛。同時,使這種解決方式和結果與法院訴訟適當相銜接,通過接受法院司法監(jiān)督和支持執(zhí)行,以保證其辦案質量和法律效力。這樣,也有利于以法制權,加強對行政機關自身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審查和救濟。
行政司法行為的存在、 發(fā)展 和功能之充分發(fā)揮,更是深深置根于市場 經濟 發(fā)展的客觀要求之中,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經濟關系、 社會 關系的復雜化導致社會沖突或糾紛的增多及解決難度的增大(因涉及利益關系及專業(yè)性增強),從而要求多渠道、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和方式,以擺脫傳統(tǒng)的三權分立體制下主要靠法院審判這種純司法途徑解決糾紛的模式之局限,努力探尋和拓展審判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和途徑,并使其向著民主性、公正性、專業(yè)性、效率性等方面發(fā)展。行政司法行為就是適應了市場經濟需要多渠道、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的客觀要求,它是 現(xiàn)代 市場經濟中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發(fā)展趨勢的必然產物,且有利于加強經濟執(zhí)法以及司法。
行政司法這種特定的糾紛解決機制在許多國家和地區(qū)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現(xiàn)代市場經濟國家加強國家宏觀調控和政府對經濟間接干預的重要手段。其中,以英國和美國的行政裁判制度尤為典型,一般所通行的是行政復議行為和行政裁決行為(有些國家也存在著相似于行政調解的 組織和機能),所裁處的對象既包括行政爭議又包括民事糾紛,且更注意采用司法程序和尊重當事人的權利。
我國的行政司法,其制度化、規(guī)范化、 法律 化,乃是與改革開放同步,即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經濟、 政治 體制改革以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特別是行政法制,更具體而言是行政程序法制)建設的一項成果和產物,是在發(fā)展商品、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為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協(xié)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并使行政 管理民主化、法制化,強化其自律機制使自律和他律相結合的必然結果。我國的行政司法行為包括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仲裁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頒行前)。行政復議行為主要解決那些對行政機關的相關處理和決定不服而產生的行政爭議,其范圍基本上與行政訴訟的范圍一致并略寬,以便于行政復議同行政訴訟相銜接。行政復議是我國相對最為規(guī)范的行政司法形式,其法律依據也更較充實。行政裁決行為主要解決與 合同無關的若干民事糾紛,行政裁決行為總的來說可分為確權行為(以解決權屬爭議和權限爭議)以及歸責行為(以裁處損害賠償糾紛和侵權糾紛)這兩大系列,其中包括關于專利、商標的專門行政裁判行為。行政調解行為所解決的民事糾紛其范圍就更寬,既包括合同糾紛又包括非合同的民事糾紛乃至民間糾紛,既包括損害賠償或補償糾紛又包括侵權賠償糾紛,還包括經濟糾紛、勞動爭議、權屬和權限糾紛等。行政仲裁行為主要解決相關的合同糾紛(特別是經濟合同糾紛),也解決一些其他的民事、經濟和勞動糾紛。在這四種具體的行政司法行為中,行政復議和行政裁決都是典型的具體行政行為,它們通過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來解決有關糾紛或爭議,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具有行政法律效力,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并使其接受司法審查的。行政調解則是行政機關居間對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的糾紛進行調停,而不是行使行政權力,所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執(zhí)行力(除了仲裁中的調解之外),是靠當事人自覺履行,而調解不成或不服調解的還可進行裁決或可 申請仲裁,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仲裁乃是行政機關的特定機構以第三人的身份對特定的糾紛或爭議居中作出公斷或裁決,它采用合議制,按照特有的仲裁程序,并由特定的機構進行,因此其司法性較其他行政司法行為更為明顯,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也強于一般行政裁決之效力,不服行政仲裁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由于行政仲裁背離了仲裁制度所固有的民間性本質特征,典型地體現(xiàn)了我國以往實行的 計劃經濟的 影響 和痕跡,隨著《仲裁法》的頒行,已導致行政仲裁向民間仲裁的改革和轉軌。
從行政司法的發(fā)展趨勢來看,以上述及的這些行政司法行為均可稱為“顯形行政司法”,即以特定的行政司法形式(復議、裁決、調解等)裁決明顯存在的法律爭議或糾紛;除此而外,還有所謂“隱形行政司法”,即平常所說的行政行為司法化,它是指行政機關雖不是處理明顯存在的法律爭議,但行政機關作出關系或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政救濟等),也需要“司法化”,即不同程度地采用司法程序以提高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并保證其公正性、合法性,因為它們很容易引發(fā)潛在的法律爭議。從廣義上說,行政司法就是運用準司法程序規(guī)范行政的各種規(guī)則、制度的總和。從這種意義上看,行政司法行為及其作用的發(fā)揮有著更加廣闊的天地,它涉及到我們整個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化、程式化 問題 。關于行政行為的司法化,全國人大八屆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作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該法不僅在一般程序中規(guī)定了立案、調查、檢查、審查、陳述與申辯、決定、送達等必經環(huán)節(jié),而且還正式規(guī)定了聽證程序。聽證會要告知受處罰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依法享有的申辯和質證權利,有利于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有利于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有利于調查取證和正確適用法律,從而便于貫徹程序公正原則。這些都體現(xiàn)了我國行政行為規(guī)范化、程式化、法制化的正確方向和必然趨勢。
三
隨著我國 經濟 、 政治 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的深化和 發(fā)展 ,特別是隨著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法制的建立和健全,行政司法行為面臨著許多新的 理論 和 實踐 問題 的挑戰(zhàn)。
(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不僅需要建立多渠道、多層次的糾紛解決機制和體制,而且要求增強經濟主體的自主權利和自治能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的頒行,促使了行政仲裁向民間仲裁改革和轉軌,把本不應當歸于行政司法的仲裁制度從行政司法體系中分離出去使之還原歸位。這樣,一方面引起我國行政司法制度的相應調整和改革,調整后的我國行政司法體系即由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和行政調解組成,主要解決與行政 管理有關的各類糾紛,而把大部分 合同糾紛和其他適合仲裁的財產權益糾紛留待當事人雙方自愿去選擇民間仲裁解決。這就既符合了國際上行政司法的通行形式,也有利于集中力量加強行政司法制度自身的建設和改革。另一方面,必然導致我國形成民間仲裁、行政司法、法院審判三足鼎立、三位一體,既相對獨立、又密切 聯(lián)系,既互相制約、又相互促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裁判制度體系,以便于用多種形式、手段和途徑解決日益增多和復雜化的民事、經濟糾紛和其他各種糾紛,維護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順利發(fā)展。其中,民間仲裁屬于非權力型的審判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行政司法屬于權力型的審判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們都有著十分廣闊的發(fā)展天地。
然而,從我國的具體情況以及國際上的某些特例來看,《仲裁法》的頒行并不等于把一切糾紛和爭議都排除在行政仲裁之外。國外就還存在所謂“特種仲裁制度”,在我國也存在現(xiàn)行《仲裁法》所統(tǒng)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之外的某些糾紛,如勞動爭議和 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這些都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糾紛,當然就不宜由民間仲裁來解決。因此,是否也需要實行特種仲裁或是否應屬于行政司法范疇,都很值得深入 研究 。
(二)必須拓展新的行政司法形式和行為,例如行政申訴行為。對已超過復議 申請和起訴時效的爭議而當事人仍不服的;或當事人不愿通過行政復議或起訴解決糾紛,而希望通過行政監(jiān)督手段來解決的;或當事人認為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能夠自己糾正的等情況,都可以通過行政申訴的途徑予以解決。
(三)行政調解作為國家行政機關通過說服 教育 對社會生活和人們經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的一種形式,在新時期已成為行政指導 方法 的一種,有著非常廣泛的適用性和寬闊的發(fā)展前景,因此行政調解也應當同其他行政司法行為一樣具有其相應 法律 效力,否則它同民間調解就無實質區(qū)別,也無任何權威,就很難充分發(fā)揮其在市場經濟下的作用和功能。為此,我們認為,行政調解協(xié)議理應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如一方當事人不按約履行,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只不過在執(zhí)行調解協(xié)議之前,必須由法院重新審理,如法院認為調解協(xié)議合法,才判令執(zhí)行。
(四)深入探究行政司法行為,還必然涉及到正確認識和把握行政司法法律關系的特征。行政司法法律關系是一種特殊的行政法律關系(屬于行政程序法律關系),它是指在行政司法活動中,行政司法機關與其他參加人之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發(fā)生的各種關系,其實質就是行政司法機關在依法裁處各類糾紛過程中與有關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行政司法法律關系的主體不限于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行政機關及其專門機構),它還包括發(fā)生并要求解決爭議或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公民、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組織等);而且行政司法法律關系還不同于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同管理相對人之間地位具有不對等性,行政行為具有單方面性,其法律關系具有強制性等。在行政司法活動中,行政機關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充當裁判者來解決相對人雙方之間的紛爭,因此作為行政司法機關,就必須充分注意和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愿,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當事人權利義務一律平等以及回避等重要司法原則,以體現(xiàn)其公正性,從而既保證行政機關有效地行使職權,又保障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司法行政相關畢業(yè)論文篇二
《 論司法行政復議 》
論文摘要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 法律 制度。
司法行政復議具有行政行為的基本法律特征。認識和確定行政復議的性質,有助于 發(fā)展 和完善行政復議制度,保障行政復議職能的正確發(fā)揮和行政復議活動的正確運行。筆者認為,行政復議在形式上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行政監(jiān)督法律制度;在 方法 上是一種行政救濟的法律途徑;在程序上是一種按行政司法程序運行的程序規(guī)則。本文將重點論述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以及程序。
關鍵詞:司法行政復議 特征 范圍 管轄 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是指司法行政相對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據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復議的目的是為了糾正司法行政主體做出的違法或者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一、司法行政復議的特征
1、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的活動
司法行政機關是行使司法行政權力,執(zhí)行國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管理國家司法行政事務的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運用了行政機關的工作原則和方法,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機關在進行司法行政復議過程中,又擁有準司法職權。這表明,司法行政復議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體的。
2、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司法行政部門的行為既有行政行為,也有民事行為,兩種行為產生的爭議表現(xiàn)為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司法行政爭議主要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因實施具體行政行為而與相對人發(fā)生的爭議,這種爭議的核心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處理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如果司法行政主體實施解決民事爭議的具體行為,這種行為即不是行政復議,而是行政調解或行政裁決。
3、司法行政復議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決司法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解決行政爭議糾紛的活動。行政復議的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和做出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分開,同時也要求司法行政復議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這就是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準司法性。司法行政復議的準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復議和人民法院審判一樣,有許多制度貫穿其中。如申請制度、管轄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法制工作機構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但應說明理由”。司法行政復議程序的特點又體現(xiàn)在行政性方面。如復議機關自收到復議申請書至做出決定止,時間最長不超過六十日,司法行政復議作為行政活動,必須充分體現(xiàn)行政的效率原則,復議組織可以利用這些特點,迅速查清事實、解決司法行政爭議。所以,就解決司法行政爭議而言,司法行政復議程序比行政訴訟程序更 經濟 、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復議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對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的一種層級行政監(jiān)督
司法行政監(jiān)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進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為完成之后進行;可以是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主動實施,也可以由利害關系人請求做出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機關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實施,司法行政復議就是有權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復查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司法行政監(jiān)督措施。通過司法行政復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及時發(fā)現(xiàn)并糾正下級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shù)木唧w行政行為;同時也可以發(fā)現(xiàn)具體司法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司法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與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相抵觸。
5、司法行政復議主要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guī)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司法行政復議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確保司法行政復議必要的行政效率。這一點顯然不同于司法審查制度。
二、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
對行政相對人來說是申請行政復議的范圍,而對司法行政機關而言是受理行政復議的范圍。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①、法人②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1、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fā)資格證書、執(zhí)業(yè)證、許可證手續(xù),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2、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 財物、責令停止執(zhí)業(yè)、吊銷執(zhí)業(yè)證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在其職權范圍內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進行,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責任與處罰相當?shù)脑瓌t,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申辯權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注冊執(zhí)業(yè)證,司法行政機關未出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zhí)業(yè)證期滿六個月內不予注冊。
5、認為符合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資格 考試 ,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6、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7、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撤銷、變更或者維護公證機構關于公證書的決定不服。
8、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留場就業(yè)決定或根據授權做出的延長勞動教養(yǎng)的期限決定不服的。
9、對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做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另外,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的規(guī)定,抽象的行政行為和國家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的范圍。抽象行政行為的特點在于它的普遍約束力和往后拘束力,司法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具體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單獨申請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8條規(guī)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綜上說明,下列行為不屬于司法行政復議范圍:
1、執(zhí)行刑罰的行為
2、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決定的行為
3、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做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4、資格考試成績評判行為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三、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
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是指各級司法行政復議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在受理上的具體分工。即司法行政相對人在提起行政復議之后,應當由哪一級行政復議機關來行使行政復議權。根據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司法行政復議的管轄如下: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為促進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司法部于1997年2月13日發(fā)布了《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8條規(guī)定:“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立案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司法行政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如《公證程序規(guī)則》第58條第2款規(guī)定:“申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前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監(jiān)獄機關、勞動教養(yǎng)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管轄。
3、對司法部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由司法部管轄。申請人對司法部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復議機關應訴。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我國《行政復議法》第1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四、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
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指司法行政復議案件所應遵循的步驟。它性質上屬于行政程序。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司法行政復議的程序大體上依次經過四個階段,即申請、受理、審理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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