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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論文參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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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是中國法制改革的支點楊振山中華法系有漫長的歷史,形成了自己的傳統和特點。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民法論文參考范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民法論文參考范文篇1

  淺談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

  現代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的速猛發(fā)展,為網民進行信息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臺和渠道,也帶來了日益突出和嚴峻的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其中,網絡個人信息作為重要的信息資源,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近年以來,因網絡個人信息的泄露而引發(fā)的電信詐騙案等頻發(fā),使得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面臨著日益嚴峻的形勢。當公民通過網絡行為享受網絡給自己帶來的便利時,身份、位置、銀行賬號等個人重要信息正被各形各色的采集者獲取,個人留存在網絡上的信息被濫用、被泄露的風險無處不在。因此,加強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擺在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面前的一個重要時代課題。

  一、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重要性

  (一)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向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吹響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號角。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全面依法治國必然意味著社會各方面、各領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加強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正是要將網絡個人信息安全領域置于法律的規(guī)制和保護之下,從而實現網絡個人信息的依法治理,這正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精神的應有之義。

  (二)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是維護網民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個人重要信息不但具有人格屬性,而且具有財產屬性。公民依法應享有的重要權利,直接關系著廣大網民的物質和精神利益。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能夠為防范、遏制和打擊網絡個人信息侵權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從而有力維護廣大公民尤其是數億中國網民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是凈化網絡環(huán)境的必然要求在虛擬、混亂、隨意的網絡環(huán)境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勢必受到各種侵害的威脅。制定完善法律法規(guī),對網絡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存儲、轉讓、使用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從而遏制、防范和打擊非法竊取、泄露和濫用網絡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法律堅持與時俱進的表現,是凈化當代中國互聯網環(huán)境的必然要求,是促進互聯網有序健康長遠發(fā)展的必然要求[2]。

  二、我國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現狀

  (一)我國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

  網絡信息安全問題是現代信息新技術和互聯網發(fā)展的產物,是具有技術性、時代性、創(chuàng)新性和緊迫性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過度收集現象時有發(fā)生,網絡個人信息泄露事件經常見諸媒體。網絡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的日益突出,使得國家和社會對加強個人信息安全的呼聲和愿望越來越強烈。我國出臺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法規(guī)條例比較早,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

  1994年,國務院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對經濟建設、尖端科技、國防建設等領域的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保護作出了規(guī)定;199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7年,公安部出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辦法》;2000年,國務院出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進行了規(guī)范;2002年,全國人大會頒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guī)定了破壞互聯網安全的刑事責任;2012年,全國人大會出臺《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較為全面地規(guī)定了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事項。

  同時,我國的《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中都通過保護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方式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法律保護[3]。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也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一些原則性規(guī)定。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需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予以保護,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遵循合法、合理、知情、同意、必要、保密等基本原則,否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或進行行政處罰。”以上這些關于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為我國實現有效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政策基礎。

  (二)當前我國在公民個人信息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在民法保護理論上缺失

  一般人格權基礎一般人格權是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民法基礎。由于受到各種因素影響,我國傳統的民事法律普遍存在重視財產權、輕視人格權的現象,因而對人格權保護的內容規(guī)定得比較粗糙和簡單。加之我國不像一些國家那樣,可以通過憲法擴張適用來保護人格權,因此只有通過制定、完善民法來實現對公民個人信息權保護的明確化和具體化。當前,我國民法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的缺失,使得對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只得通過比照和對屬公民的隱私權來進行救濟,公民個人信息中的財產權屬性得不到有效保障。

  2.在法律保護手段上存在

  重刑事輕民事規(guī)則的現象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重視國家和集體利益而輕視私人利益的主流價值和法律傳統,使得我國長期存在重刑事、輕民事的現象。這就導致長期以來對公民個人信息不夠重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民法規(guī)范缺失。當公民個人信息受到嚴重侵害時,即使受害者通過各種手段來尋求救濟,施害者最多也只能夠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很少會對信息主體進行財產補償[4]。

  3.在法律規(guī)范內容上缺乏系統性和操作性

  在當前的民事立法中,多部法律對個人信息保護有所涉及和闡述。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關于公民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與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直接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也不太多。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實現對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只能分散地從各相關部門法中尋找適用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具有適用不方便、保護力度有限、容易造成拖延等缺點和不足。與發(fā)達國家相比,當前我國民法體系中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立法體系還不健全,具體表現為:民法缺乏比較實際的原則性條款,在實踐運用中的操作性不強;隨著互聯網和新媒體的快速發(fā)展,公民個人在網絡上留下的信息痕跡越來越多,而這些個人信息當前還沒有被納入民法保護內容,使得民法中的信息安全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同時,現行的大部分民事法律僅僅規(guī)定了公民具有對個人信息進行保密的義務,但對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和具體的救濟方式和渠道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使得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處于無法操作的尷尬境地。

  4.公民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較薄弱

  由于長期以來受到計劃經濟體制輕視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影響,當前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意識還比較薄弱,缺乏主動利用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一些公民個人信息遭受泄露等不法侵害時,不是運用法律武器進行及時保護,而是采取忍氣吞聲、“大事化小”等方式解決,往往助長了侵害人的囂張氣焰,也使得因個人信息被泄露、濫用而引起的電信網絡詐騙刑事案件不斷增多[5]。同時,不少公民對民法的性質、內容等缺乏基本認識和了解,對網絡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問題缺乏足夠重視。

  三、國外關于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立法狀況及經驗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狀況德國雖然沒有在其《民法典》中設置“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但通過頒布《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的方式,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統一、充分的保護。日本也沒有在其《民法典》中設置“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但在20世紀60年代審理“盛宴之后案件”時將隱私權作為私法予以了確認;2000年,日本制定了《重要基礎設施網絡襲擊對策特別行動計劃》,首次規(guī)定了侵犯個人信息需承擔的民事責任;2005年,日本正式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實現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基礎性立法保護。

  (二)普通法系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狀況美國是以隱私權為中心實現對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主要采取分散式、部門式立法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1966年頒布的《信息自由法》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原則;1977年頒布的《隱私權法案》對聯邦政府的信息處理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1986年修訂《電子通訊隱私法》,1988年頒布《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分別對電子通訊領域和網絡從業(yè)人員的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英國于1998年頒布《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對個人信息侵權行為進行了有效規(guī)制,并設立“數據保護專員”,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2005年頒布《信息公開法》,將“數據保護專員”更名為“信息專員”,并進一步細化了其職責[6]。此外,歐盟于1995年通過《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對個人數據處理中的自然人權利和自由進行保護,成為歐盟對個人信息最基礎的保護性立法。

  四、加強我國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對策

  (一)加強網絡安全法制宣傳,提高公民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意識和民法保護意識針對當前我國公民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意識淡薄的現狀,應借助“全國網絡安全宣傳周”等重要節(jié)點,充分利用宣傳欄、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和微博、微信、論壇、手機報等新型網絡媒體,積極開展網絡安全宣傳和依法保護活動。同時,要建立健全網絡安全宣傳體制機制,加強對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宣傳工作落實,讓更多的人認識到民法在網絡個人信息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和價值,并學會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如何拿起民法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借鑒國外個人信息民法保護先進經驗網絡信息安全和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的共同問題。在實現個人信息民法保護方面,許多國家進行了大量的立法實踐,積累了一些科學有效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比如,我國可以積極借鑒德國的統一立法模式,在現有《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通過制定出臺一部《民法典》作為基礎性的法律,實現對網絡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

  (三)建立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體系,完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法規(guī)民法是保護網絡個人信息的基礎性法律,是實現個人信息權保護的重要依據和準繩。因此,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積極適應全球化、信息化、大數據時代所帶來的網絡信息爆炸式增長和多樣化發(fā)展趨勢,及時將新出現的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納入民法保護范圍之內,不斷建立、完善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體系,確保各種形式的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7]。同時,建立完善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濟相結合的個人信息權保護制度。在事前預防方面,要根據憲法精神和民法基礎,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進行確立,為保護網絡個人信息提供有效前提;在事后救濟方面,要進一步明確侵犯網絡個人信息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方式等,也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對網絡個人信息違約責任進行確認,從而為權利人實現權力救濟提供保障。

  (四)建立專門的網絡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guī)針對當前我國在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建議國家積極研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并在其中以單獨章節(jié)對網絡個人信息進行專門規(guī)定,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信息權利義務主體、個人信息與網絡個人信息侵權的構成要件、責任劃分、救濟方式等,從而有效彌補《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關于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實現對網絡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

  (五)加強網絡個人信息管理者的行業(yè)自律和外部監(jiān)督要不斷加強對網絡平臺尤其是電商及網店的監(jiān)管,更要嚴打泄露、出售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首先,建立建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網絡運營商尤其是電商及網絡平臺使用和處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管,并充分發(fā)揮新聞媒體、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將網絡用戶在互聯網消費行為中遇到的具體詐騙范例及時在網絡媒體上公布,讓廣大網絡用戶予以防范。其次,要加大對侵犯網絡用戶個人信息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監(jiān)管部門也要進一步落實個人信息保護責任體系,細化、明確處罰標準,依據侵權行為性質、危害程度,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加強網絡與個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網絡個人信息侵害投訴舉報機制,營造安全可靠的互聯網環(huán)境。

  五、結語

  隨著計算機、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公民通過網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各種信息日益增多。這些信息會以電子化、數據化的形式被記錄和存儲,從而形成了大規(guī)模、有組織的現代信息網絡體系,把現代信息社會帶入一個前所未有的大數據和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安全已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和亟需解決的重大社會問題,這無疑對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帶來了重大挑戰(zhàn)。在網絡化、信息化時代,網絡個人信息被稱作“大數據皇冠上的明珠”。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為了對這顆“明珠”進行有效保護,需要立足中國具體國情和時代發(fā)展要求,充分利用法律尤其是民法的力量,積極在制定完善相關的民法體系、加大民法公正執(zhí)行力方面作出努力,從而為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現代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的速猛發(fā)展,為網民進行信息交流提供了重要的平臺和渠道,也帶來了日益突出和嚴峻的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其中,網絡個人信息作為重要的信息資源,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近年以來,因網絡個人信息的泄露而引發(fā)的電信詐騙案等頻發(fā),使得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面臨著日益嚴峻的形勢。當公民通過網絡行為享受網絡給自己帶來的便利時,身份、位置、銀行賬號等個人重要信息正被各形各色的采集者獲取,個人留存在網絡上的信息被濫用、被泄露的風險無處不在。因此,加強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已成為擺在民法理論界和實務界面前的一個重要時代課題。

  一、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的重要性

  (一)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向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吹響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號角。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大力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全面依法治國必然意味著社會各方面、各領域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1]。加強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正是要將網絡個人信息安全領域置于法律的規(guī)制和保護之下,從而實現網絡個人信息的依法治理,這正是落實全面依法治國精神的應有之義。(二)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是維護網民合法權益的現實需要個人重要信息不但具有人格屬性,而且具有財產屬性。公民依法應享有的重要權利,直接關系著廣大網民的物質和精神利益。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能夠為防范、遏制和打擊網絡個人信息侵權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從而有力維護廣大公民尤其是數億中國網民的合法權益。(三)加強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是凈化網絡環(huán)境的必然要求在虛擬、混亂、隨意的網絡環(huán)境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勢必受到各種侵害的威脅。制定完善法律法規(guī),對網絡個人信息收集、處理、存儲、轉讓、使用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從而遏制、防范和打擊非法竊取、泄露和濫用網絡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法律堅持與時俱進的表現,是凈化當代中國互聯網環(huán)境的必然要求,是促進互聯網有序健康長遠發(fā)展的必然要求[2]。

  二、我國個人信息安全法律保護現狀

  (一)我國保護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

  網絡信息安全問題是現代信息新技術和互聯網發(fā)展的產物,是具有技術性、時代性、創(chuàng)新性和緊迫性的社會問題。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過度收集現象時有發(fā)生,網絡個人信息泄露事件經常見諸媒體。網絡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的日益突出,使得國家和社會對加強個人信息安全的呼聲和愿望越來越強烈。我國出臺網絡信息安全保護法規(guī)條例比較早,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1994年,國務院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對經濟建設、尖端科技、國防建設等領域的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保護作出了規(guī)定;199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guī)定》;1997年,公安部出臺《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辦法》;2000年,國務院出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進行了規(guī)范;2002年,全國人大會頒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guī)定了破壞互聯網安全的刑事責任;2012年,全國人大會出臺《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較為全面地規(guī)定了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的相關事項。同時,我國的《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中都通過保護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方式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法律保護[3]。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也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一些原則性規(guī)定。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需對消費者個人信息予以保護,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遵循合法、合理、知情、同意、必要、保密等基本原則,否則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或進行行政處罰。”以上這些關于網絡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為我國實現有效的網絡信息安全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政策基礎。

  (二)當前我國在公民個人信息法律保護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1.在民法保護理論上缺失一般人格權基礎一般人格權是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民法基礎。由于受到各種因素影響,我國傳統的民事法律普遍存在重視財產權、輕視人格權的現象,因而對人格權保護的內容規(guī)定得比較粗糙和簡單。加之我國不像一些國家那樣,可以通過憲法擴張適用來保護人格權,因此只有通過制定、完善民法來實現對公民個人信息權保護的明確化和具體化。當前,我國民法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的缺失,使得對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只得通過比照和對屬公民的隱私權來進行救濟,公民個人信息中的財產權屬性得不到有效保障。2.在法律保護手段上存在重刑事輕民事規(guī)則的現象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重視國家和集體利益而輕視私人利益的主流價值和法律傳統,使得我國長期存在重刑事、輕民事的現象。這就導致長期以來對公民個人信息不夠重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民法規(guī)范缺失。當公民個人信息受到嚴重侵害時,即使受害者通過各種手段來尋求救濟,施害者最多也只能夠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分,而很少會對信息主體進行財產補償[4]。3.在法律規(guī)范內容上缺乏系統性和操作性在當前的民事立法中,多部法律對個人信息保護有所涉及和闡述。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關于公民網絡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與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直接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也不太多。按照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實現對網絡個人信息的保護,只能分散地從各相關部門法中尋找適用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款,具有適用不方便、保護力度有限、容易造成拖延等缺點和不足。與發(fā)達國家相比,當前我國民法體系中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立法體系還不健全,具體表現為:民法缺乏比較實際的原則性條款,在實踐運用中的操作性不強;隨著互聯網和新媒體的快速發(fā)展,公民個人在網絡上留下的信息痕跡越來越多,而這些個人信息當前還沒有被納入民法保護內容,使得民法中的信息安全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同時,現行的大部分民事法律僅僅規(guī)定了公民具有對個人信息進行保密的義務,但對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和具體的救濟方式和渠道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使得公民個人信息保護處于無法操作的尷尬境地。4.公民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意識較薄弱由于長期以來受到計劃經濟體制輕視私人利益和個人權利的影響,當前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意識還比較薄弱,缺乏主動利用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一些公民個人信息遭受泄露等不法侵害時,不是運用法律武器進行及時保護,而是采取忍氣吞聲、“大事化小”等方式解決,往往助長了侵害人的囂張氣焰,也使得因個人信息被泄露、濫用而引起的電信網絡詐騙刑事案件不斷增多[5]。同時,不少公民對民法的性質、內容等缺乏基本認識和了解,對網絡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問題缺乏足夠重視。

  三、國外關于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立法狀況及經驗

  (一)大陸法系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狀況德國雖然沒有在其《民法典》中設置“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但通過頒布《聯邦個人數據保護法》的方式,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統一、充分的保護。日本也沒有在其《民法典》中設置“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權”,但在20世紀60年代審理“盛宴之后案件”時將隱私權作為私法予以了確認;2000年,日本制定了《重要基礎設施網絡襲擊對策特別行動計劃》,首次規(guī)定了侵犯個人信息需承擔的民事責任;2005年,日本正式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實現了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基礎性立法保護。

  (二)普通法系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狀況美國是以隱私權為中心實現對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主要采取分散式、部門式立法來保護公民個人信息。1966年頒布的《信息自由法》確立了政府信息公開原則;1977年頒布的《隱私權法案》對聯邦政府的信息處理行為進行了規(guī)范;1986年修訂《電子通訊隱私法》,1988年頒布《兒童在線隱私保護法》,分別對電子通訊領域和網絡從業(yè)人員的責任進行了規(guī)定。英國于1998年頒布《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對個人信息侵權行為進行了有效規(guī)制,并設立“數據保護專員”,對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2005年頒布《信息公開法》,將“數據保護專員”更名為“信息專員”,并進一步細化了其職責[6]。此外,歐盟于1995年通過《歐盟個人數據保護指令》,對個人數據處理中的自然人權利和自由進行保護,成為歐盟對個人信息最基礎的保護性立法。

  四、加強我國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對策

  (一)加強網絡安全法制宣傳,提高公民網絡個人信息安全意識和民法保護意識

  針對當前我國公民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意識淡薄的現狀,應借助“全國網絡安全宣傳周”等重要節(jié)點,充分利用宣傳欄、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和微博、微信、論壇、手機報等新型網絡媒體,積極開展網絡安全宣傳和依法保護活動。同時,要建立健全網絡安全宣傳體制機制,加強對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的宣傳工作落實,讓更多的人認識到民法在網絡個人信息保護中的重要作用和價值,并學會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如何拿起民法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積極借鑒國外個人信息民法保護先進經驗

  網絡信息安全和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已成為全球性的共同問題。在實現個人信息民法保護方面,許多國家進行了大量的立法實踐,積累了一些科學有效的經驗,值得我國借鑒。比如,我國可以積極借鑒德國的統一立法模式,在現有《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通過制定出臺一部《民法典》作為基礎性的法律,實現對網絡個人信息的民法保護。

  (三)建立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體系,完善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法規(guī)

  民法是保護網絡個人信息的基礎性法律,是實現個人信息權保護的重要依據和準繩。因此,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積極適應全球化、信息化、大數據時代所帶來的網絡信息爆炸式增長和多樣化發(fā)展趨勢,及時將新出現的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納入民法保護范圍之內,不斷建立、完善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體系,確保各種形式的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7]。同時,建立完善事前預防和事后救濟相結合的個人信息權保護制度。在事前預防方面,要根據憲法精神和民法基礎,對公民的個人信息權進行確立,為保護網絡個人信息提供有效前提;在事后救濟方面,要進一步明確侵犯網絡個人信息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方式等,也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對網絡個人信息違約責任進行確認,從而為權利人實現權力救濟提供保障。

  (四)建立專門的網絡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guī)

  針對當前我國在網絡個人信息民法保護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建議國家積極研究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并在其中以單獨章節(jié)對網絡個人信息進行專門規(guī)定,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信息權利義務主體、個人信息與網絡個人信息侵權的構成要件、責任劃分、救濟方式等,從而有效彌補《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關于個人信息保護規(guī)定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實現對網絡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

  (五)加強網絡個人信息管理者的行業(yè)自律和外部監(jiān)督

  要不斷加強對網絡平臺尤其是電商及網店的監(jiān)管,更要嚴打泄露、出售個人信息等違法行為。首先,建立建全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對網絡運營商尤其是電商及網絡平臺使用和處理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管,并充分發(fā)揮新聞媒體、輿論的監(jiān)督作用,將網絡用戶在互聯網消費行為中遇到的具體詐騙范例及時在網絡媒體上公布,讓廣大網絡用戶予以防范。其次,要加大對侵犯網絡用戶個人信息行為的打擊力度,有效震懾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監(jiān)管部門也要進一步落實個人信息保護責任體系,細化、明確處罰標準,依據侵權行為性質、危害程度,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要加強網絡與個人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網絡個人信息侵害投訴舉報機制,營造安全可靠的互聯網環(huán)境。

  五、結語

  隨著計算機、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等信息技術的快速發(fā)展,公民通過網絡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各種信息日益增多。這些信息會以電子化、數據化的形式被記錄和存儲,從而形成了大規(guī)模、有組織的現代信息網絡體系,把現代信息社會帶入一個前所未有的大數據和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安全已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和亟需解決的重大社會問題,這無疑對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帶來了重大挑戰(zhàn)。在網絡化、信息化時代,網絡個人信息被稱作“大數據皇冠上的明珠”。在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為了對這顆“明珠”進行有效保護,需要立足中國具體國情和時代發(fā)展要求,充分利用法律尤其是民法的力量,積極在制定完善相關的民法體系、加大民法公正執(zhí)行力方面作出努力,從而為互聯網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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