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論文范文
民法論文范文
民法源于古羅馬的市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表現。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民法論文范文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民法論文范文篇1
淺談旅游消費者權益民法
一、加強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一)保護旅游消費者的需求
旅游消費者的進行旅游活動的目的在于從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取精神或生理需求,旅游消費者和其他消費者一樣,在消費的同時同樣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消費者在購買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后或過程中,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旅游消費者也就無法從旅游產品后服務中尋求精神或生理上的滿足。因此加強旅游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實現旅游消費者旅游目的的重要保障。
(二)旅游業(yè)發(fā)展的需求
旅游業(yè)的發(fā)展的決定性因素在于旅游者的旅游消費,只有在消費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礎上,旅游者采取積極參與旅行活動,并進行大量的旅行消費。所以旅游消費者是旅游業(yè)的主體,對旅游業(yè)的發(fā)展有直接的影響作用,因而保障旅游消費者的權益也是旅游業(yè)自身發(fā)展需求所決定。如果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旅游業(yè)經營者的侵害,會抑制消費者參與旅游和消費的意愿,從而嚴重影響旅游業(yè)的長遠發(fā)展。而且從國外旅游業(yè)成功發(fā)展的經驗也證明了這一點:越發(fā)達的旅游業(yè),越重視旅游消費者權益保障。而且對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程度也體現出旅游行業(yè)的發(fā)達程度。
二、旅游消費者權益民法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完善懲罰性賠償規(guī)定
首先,增加賠償的懲罰屬性。由于旅游產品的特殊性,旅游消費者在購買產品后再享受旅游產品,而且是以精神享受為目的,因此針對這類侵權行為更應該以懲罰性為主。因此,筆者建議關于懲罰性賠償的金的制度應該在補償的基礎上以懲罰性為主。懲罰的目的不在于提高對消費者的賠償金額,而是提高違法成本,降低旅游經營者出現違法或侵權行為發(fā)生的幾率。增加懲罰屬性也是基于旅游目的決定的,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旅游的目的,因此經營者需要為其侵權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將懲罰性賠償條款納入旅游合同中,雙方事先約定違約金額,還能減少侵權后法院認定賠償的額度的工作。其次,擴大懲罰性賠償的范圍。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guī)定,只有當侵權人的行為存在主觀意愿時,才適用懲罰性賠償。這個規(guī)定將懲罰性賠償限制于狹小的范圍之內,難以滿足實際需求。如果非主觀的侵權行為造成消費者巨大的損失,如果也只根據侵權行為的主觀性來判定,消費的損失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該適用懲罰性賠償,而不應僅僅局限于侵權行為存在主觀意愿。最后,重新確定賠償標準。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將購買產品的價格或者服務的費用作為賠償的額度,在消費金額較小的情況下,消費者會選擇放棄維權的權力。一些經營者會利用消費者這種心理,肆意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懲罰性賠償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針對這種情況,筆者建議要重新制定賠償的標準。懲罰性賠償金額不僅要包括產品或服務的實際消費數額,還要包括消費者維權時所付出的費用。例如訴訟費、誤工費等等,再根據侵權者侵權行為的主管程度確定懲罰性賠償金額。
(二)完善《合同法》
1.實現旅游合同的有名化
由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現形的《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都不適用于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在實踐中難以有效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實現我國旅游合同的有名化是未來發(fā)展趨勢。我國應對《合同法》做適當的修改,將旅游合同納入的《合同法》的分則中,并用專章對旅游合同的所有內容做規(guī)定。在現代旅游業(yè)中,各個國家都認識到旅游合同的特殊性。我國也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實現旅游合同在《合同法》中的有名化,對旅游合同的做詳細的規(guī)定,不僅有效保護旅游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促進我國旅游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重要途徑。
2.規(guī)范旅游格式合同
規(guī)范旅游格式合同的目的在于調節(jié)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的權力和義務,并使之處于平衡狀態(tài),而不是限制旅游經營者的權力,是實現旅游消費者和旅游經營者雙贏的重要方式。也只有這樣,才能保障旅游業(yè)的健康、持續(xù)發(fā)展。筆者認為,旅游行業(yè)的格式合同要比租賃合同、保管合同等其他普通合同類型要有更多的規(guī)范和限制,是旅游格式合同更加規(guī)范,以便更好的發(fā)揮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的作用。旅游行業(yè)的格式合同應該從旅游格式合同經營者的提示義務、旅游格式合同的解釋規(guī)則以及旅游格式合同應考慮因素三個方面對格式合同進行規(guī)范。
三、結語
近年來我國旅游業(yè)有了質的發(fā)展,對我國經濟發(fā)展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我國要進一步挖掘旅游業(yè)的潛力,必須做好旅游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工作,為旅游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消費環(huán)境,讓消費者積極參與旅游消費,減少旅游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發(fā)生;完善消費者權益的民法保護,更是我國法制的完善,有助于我國逐漸形成法制社會??偠灾晟坡糜蜗M者權益的民法保護刻不容緩。
民法論文范文篇2
淺談農村土地征收視角下的民法
一、我國現行的民法中關于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民法中規(guī)定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不夠公平
我國近年來對于土地征收補償,依據我國民法規(guī)定,我國堅持的是“適度補償”的原則,相關制度也不是非常的清晰和完善。而且土地補償的覆蓋范圍比較有限,許多的地區(qū)都是只補償直接的損失。另外,土地補償的標準也比較低,所以,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們的生活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雖然,今年我國也下發(fā)了不少關于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相關意見,但補償標準一直都沒有大幅度的提升。而且在現實的農村土地征收中,也經常存在各種降低征收補償標準的情況。
(二)民法中關于土地征收制度的程序不夠透明和完善
根據我國民法中的土地管理法第48條,我們可以看到國家民法規(guī)定:“補償安置方案確立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是,在實際的土地征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參與度是非常的有限的,往往都是村領導跟村民談判協(xié)商。
(三)民法中規(guī)定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監(jiān)督機制不健全
在我國農村,集體產權的關系是比較混亂的,而且產權的主體也不夠明確。由于這種原因,各級的政府、村委以及集體經濟組織等都爭著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題,還會以各種的名義對征地補償進行克扣等。而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在重大的決策方面一般是聽從政府的,而政府又缺乏有力的監(jiān)督,所有導致許多地方產生補償金發(fā)放混論的現象。不僅損害農民利益,也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
二、對我國民法中關于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相關建議
(一)明確土地征收范圍,維護公共利益
根據我國民法的第十條,我們可以看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給予補償。”而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中,許多都是打著國家“為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征收,而國家民法對“公共利益的需要”這一概念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范圍限定。所以,從我國長遠發(fā)展來看,國家要采取相關措施,對“因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圍做出明確的規(guī)范,在民法中予以明確的界定。更加準確、清晰的劃定因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的界限。建議“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有以下幾種:(1)公共設施用地;(2)軍事用地;(3)福利事業(yè)用地;(4)政府機關單位用地等。
(二)在民法中確立公平的征地補償制度
大家都知道,農村土地征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土地征收會給土地權利人造成直接性的損失。所有,按照國際通行的相關原則,在土地征收以后必須要給原來的土地權利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如今,各國的補償標準不同,但是許多發(fā)達國家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都是高于我國的“適度補償”原則的。所以,我國民法改革中也應該借鑒他國的經驗,樹立正確的土地征收補償理念。從我國近幾年的土地征收導致的矛盾中也可以看出來,我國應該再一定程度上提高補償標準,確立更為公平、可行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三)加強民法中對土地征收的監(jiān)督的規(guī)定
對于我國農村的土地征收和補償,政府必須要以公告的形式,詳細的書面陳述征地的具體理由。需要的話,也要提出反證,證明如果不是在國家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土地征收會造成什么樣的后果,以及需要做什么樣的補償、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此同時,政府的相關機構也需要舉行公開的聽證會,失地的農民有權質疑政府的征地理由,如果不合國家相關征地規(guī)定的話,農民有權利要求政府放棄這次的征地行為。建議的具體做法有一下幾個方面:(1)在法律制定中,規(guī)定農民可參與征地的全部過程;(2)政府公開征地補償的賬目;(3)政府要按照國家標準對所征地做合理的評估,并且盡最大努力與農民達成協(xié)議。不論哪些規(guī)定,都應該保證在農村征地的過程中,全社會都有參與土地問題的權力,有發(fā)言權、建議權等等。從而更好的保證國家對土地權利人的權利保障落到實處,防止克扣行為的發(fā)生。
三、結語
面對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征收的現狀,我們既要對民法中有關這項制度的立法革新,也要加強監(jiān)督機制,防止相關部門借機使土地流轉造成泛濫的局面。在我國目前的制度條件下,農村土地征收,必須要加強國家民法的強制性力量,嚴格依法管理、完善征收法規(guī)。并且,通過民法改革、土地立法的改革和完善,實現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在穩(wěn)定、公平的狀態(tài)下流轉。這樣也可以使有限的土地資源,通過市場這“無形的手”,在最大化的程度下,滿足社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