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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法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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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則頒布以前,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學者對民法基本原則的認識主要停留在表層,強調其社會主義性。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民法碩士論文,供大家參考。

  有關民法碩士論文篇一

  《 淺談民法理念及民法的完善對和諧社會的建設的重要性 》

  摘要:民法理念的形成和發(fā)展在西方國家有著悠久的歷史,而我國引入的民法理念是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在其基礎上不斷的完善和發(fā)展,弘揚民法理念和完善民法對構建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結合民法理念的內涵,民法理念的社會價值等幾個方面探討我國的民法建設。

  關鍵詞:民法理念 基本國情 和諧社會

  作者簡介:李勝利,大慶師范學院。

  一、民法理念的內涵

  (一)民法理念的概念

  理念是指人類認識、把握和改造事物的同時,而體現出的最高價值目標。理念的核心即科學理念體系的基礎原則。而民法理念就是在民法理論中堅持最高位置,擁有最終的價值目標,用以實現對其本質、原則及規(guī)律的理性認知和整體把握。因此根據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的基本觀點,民法理念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民法理念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物質基礎上,即社會物質基礎的反映。二是民法理念是一種社會意識,是指在市民社會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價值目標、法律精神。

  (二)民法理念的特征

  首先是民法理念具有包容性,既存在法中又能真實的反映現實生活。其次是民法理念具有正義性,其依據法的合理性和正當性,具有法的精神。第三是民法理念涵蓋了平等、自由、安全的內容。

  (三)民法理念的性質

  民法理念的本質是具有正義性,其核心是私權神圣、人格平等和私法自治。因此民法理念與民法之間有著密切的關聯。民法理念的性質也就是民法的性質,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民法是私法;民法是實體法;民法體現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一般條件。

  二、民法理念的社會價值分析

  第一,民法理念是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的根本動力。目前我國經濟已經實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而發(fā)展市場經濟,需要重視市場經濟的基本職能即權利經濟。在商品交換和市場交換中需要明確界定權利范圍,才能保障市場經濟正常、有序、公平、健康的發(fā)展。

  第二,民法理念在民法中具有指導作用,自然法的倡導者們向來推崇理性的力量,因此在制定法律的同時會融入各種各樣的法則和原則。我國在制定民法時也是以民法理念為指導思想的。民法理念作為現代民主和法治的奠基石,宣揚人文主義,其對和諧社會建設起到了理論宣揚的作用。

  第三,民法理念是培養(yǎng)市民社會精神重要手段,市民社會是構成國家、法律以及其他的上層建筑的關鍵因素,市民社會其內在的私人物質的生產和交換是自由政策的直觀體現,而我國構建和諧社會,需要培養(yǎng)市民社會精神,而民法理念是最有效的手段。

  第四,民法理念是我國建設法治社會的思想源泉,從我國的法律體系分析,憲法、刑法、訴訟法等都是以民法為指導思想,融合了部分的民法原理,民法作為我國法律體系的基礎,其民法理念發(fā)揮了重要的社會價值。

  三、弘揚民法理念和完善民法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體現

  首先,民法逐步完善對私權的保護。民法保護私權是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和最終目標實現的根本保障。我國民法對私權的保護體現在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民法中加強對人權的保護,體現了和諧社會所追求的人本精神,另外,民法中財產權的規(guī)定,打破了原有的國家壟斷財產格局,使得個人能夠擁有受法律保護的私有財產,為公民參與社會活動提供物質基礎。

  其次,民法所倡導私法自治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首先要明確私法自治的內涵是指在私法領域里,每個人依照自我意愿處分有關私人事物,而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充分尊重個人意志和選擇保障個人的利益。

  再次,民法逐步實現道德規(guī)范向法制化方向轉變,根據我國社會建設的基本要求,民法中規(guī)定了等價有償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把商品經濟活動由道德規(guī)范上升為民法準則,平衡了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保障了社會的健康發(fā)展。

  四、弘揚民法理念和完善民法的重要意義

  胡錦濤同志在中共中央舉辦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專題會議上明確指出,根據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要求和我國社會出現的新趨勢新特點,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因此我國要繼續(xù)弘揚現代民法理念和完善民法制度,構建完善的民法體系,與時俱進引入國外先進的經驗,進一步擴大民法理念的傳播范圍,加強公眾對民法精神的理解和掌握,發(fā)揮民法在社會建設中的價值,加快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進程。

  五、結語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既是既定目標又是一個長期的實踐過程,因此不斷弘揚民法理念,完善民法制度有著深遠的意義。加強我國的法制建設能夠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的全面發(fā)展。

  有關民法碩士論文篇二

  《 民法的現狀及其展望 》

  內容提要: 近年來,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均對民法進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而民法指向的目標也即民法所追求的價值、理念逐步向和平、人權、社會正義、民主主義、國際交流等方向發(fā)展。把握世界民法學的現狀及未來發(fā)展方向,無疑有助于我們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學的發(fā)展。

  關鍵詞: 民法現狀;民法理念

  一、民法處理的問題及民法與憲法

  民法的世界是私的關系或私法的世界。我們每天都碰到各種各樣的問題,而且都試圖努力地去解決它們。在民法的世界中也是如此。例如,親子、夫妻、繼承等家庭(家族)問題,房屋、土地的所有和利用的問題,向他人融資設定抵押權、質權的問題,于債權的發(fā)生與特定動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時發(fā)生的留置權問題,商品交換等市場交易的問題,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隱私、肖像等受到侵害時如何予以救濟的問題等等,其范圍十分廣泛,民法每天都處理著這樣的問題。

  在民法中,首先登場的是人(Who:W),其次是作為人的對象的物(Object:O),再次是人的行為(Behavior:B),最后是與民法上的問題相關聯的自然現象(Nature:N)和時間(Time:T)。我國迄未制定民法典,但現今業(yè)已基本形成民法典的各部分(編)。這就是《民法通則》(1986年)、《合同法》(1999 年)、《婚姻法》(2001 年修訂)、《繼承法》(1985 年)、《物權法》(2007 年)及《侵權責任法》(2009年)。將來在適當的時候,我國會在這些單行民法的基礎上編纂完成民法典,分別形成獨立的民法總則、物權法、債權法、婚姻法、繼承法等各編。其中,民法總則系對人(W)、物(O)、行為(B)、時間(T)作出的基本規(guī)定。另外,自然現象是民法的要素之一,因此民法總則還會對期日、期間及時效作出規(guī)定。物權法(W→O)是人(W)對物(O)的支配關系的規(guī)定;債權法(W→W)是人(W)對人(W)的財產法律關系的規(guī)定;婚姻法(親屬法、婚姻家庭法,W+W)是對人(W)與人(W)的家庭關系的規(guī)定;繼承法(O→W)是對人(W)死后的物、遺產(O)如何被繼承加以規(guī)定。

  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構造原理”,即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憲法為統(tǒng)治機構的構造原理,即憲法為國家的基本法。民法為“Constitution of the Civil Society”,憲法為“Constitution of the Country”。在法國,其民法典以“民法憲法”(Constitution Civile)被遵守,足見民法的重要地位。不過,法有位階性,民法應處于憲法之下,民法的諸原則必須以憲法為其根據。因為憲法系國家的基本法,即使對于人民相互間的私權關系不直接干預,但對于民法具有很大的意義,得拘束民法。雖然憲法為國家的基本法,民法為社會的基本法,但兩者應互相配合,以達成國家和社會的基本上的任務。[1]

  二、近年來民法修改的國際動向

  (一) 近年來德國民法的修改德國于2001 年11 月26 日制定《債法的現代化法》,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以此為契機,德國對于其民法典的債編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德國民法也受到歐盟(UN)的消費者動產買賣指令的影響。因此首先將消費者法列入民法典中,并入于民法典中的消費者法有:(1)普通交易約款(民法典第305~310條);(2)消費者信用法(含分期付款買賣法,民法典第491 條以下);(3)訪問販賣法(民法典第312 條以下);(4)通信販賣法(含用電話或網絡交易)。對通信販賣業(yè)者課予詳細的情報提供義務,承認消費者的廣泛的撤銷權。其次,對履行障礙法進行再構筑。原來債務不履行系由“給付不能”與“給付遲延”構成,但現今將之并入“債務不履行”中處理。其主要的是將瑕疵擔保責任從買賣等有償契約中的規(guī)定,并入于債權總則中的債務不履行(義務違反)之內。同時,將原始的履行障礙———原始不能,納入債務不履行中處理(本來,原始不能乃契約無效,系規(guī)定于民法總則中)。最后,將原來為特別法的租賃法也依照《租賃法修改法》(2001年6 月19 日)并入于民法典中,將居住使用租賃與非居住使用租賃分開規(guī)定。民法典中的租賃也分成以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用益租賃(Pacht)和以標的物的使用為目的的使用租賃(Miete)。[2]

  (二) 近年來法國民法的修改1804 年制定的《法國民法典》于2004 年迎來200 周年,200 年來,該民法典的基本架構雖然沒有變化,但其內容多少也有一些修改(尤其是20 世紀70 年代的家族法的修改)。首先,2004 年以后進行修改的有:2006 年繼承法的修改與擔保法的修改,以及2007 年依法將信托編入民法典第2011 條以下。擔保法的修改系將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集中規(guī)定于民法典第4 編中,其目的在于:(1)求其現代化,使擔保權設定、實行的手續(xù)簡化,節(jié)省費用,講求實效性;(2)使易于獲取信用;(3)使人們易于閱讀,使雖非法國人也能了解。[3]其次,以Pierre Catala 教授為首,設立債法修改委員會,并于2006 年6 月公布《債法修改草案》。最后,法國傳統(tǒng)上也將瑕疵擔保責任(民法典第1641 條以下)與債務不履行責任(民法典第1184條)相區(qū)別,采取二元說。但20 世紀后半葉,主張采一元說的聲音日漸有力。即以1952 年《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1964 年的《海牙國際動產買賣統(tǒng)一法》、1980 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及1999 年的歐盟指令為背景,極力主張一元說的教授Jacques Chestin 認為,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責任的區(qū)別不明確,兩責任相重疊,因此應采取一元說。[4]

  (三) 近年日本民法的修改日本民法自1898 年施行以來,迄今已經過110年,達一個世紀以上。為適應社會變遷、演進的需要,雖然盡量以判例、學說發(fā)展之,但難免也會出現不合時宜的法律制度。因此于 2005 年11 月成立民法修改研究會。5 年來,尤其對于日本民法財產法草擬了《日本民法修改試案》。現今日本法制審議會和日本民法學界正對日本民法財產法中的債法進行修改。[5]

  三、21 世紀的民法指向的目標

  今天我們早已迎來了21 世紀。在這個世紀,民法所要實現的目標是什么,或者說民法追求的價值、理念是什么,無疑是值得關注的。歸納言之,主要有下列六個方面。

  (一) 和平

  21 世紀民法首先指向的目標是人類的和平。20 世紀,人類遭受了兩次世界大戰(zhàn),即1914 年至1918 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和1937 年至1945 年的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戰(zhàn)爭使無數人遭受了生命和財產的巨大損失。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在一些地區(qū)(如中東地區(qū)、非洲一些地區(qū)、南亞地區(qū))長期存在的局部戰(zhàn)爭、地區(qū)沖突,也以極端殘酷的方式表現出來,悲慘的境況甚至延續(xù)至今。對人類而言,最大的不幸,莫過于陷入戰(zhàn)爭之中。21 世紀,應當盡力避免戰(zhàn)爭,或者說完全消除戰(zhàn)爭。[6]如果說人類在法律領域有什么共同語言的話,那么這個共同的語言就是民法。民法是規(guī)制人民日常生活的法,它最能反映人類的本性,表現人類的最根本、最本源的那部分東西。由此決定了世界各國的民法在根本上是相通的,而與階級立場、政治主張、政治觀點、政治制度乃至社會制度等無涉。民法因此具有溝通人類的心靈,促進人類的交流,使人類世界結成為一個“世界聯邦”的功用。[7]所謂世界聯邦,即馬克思·韋伯(Max Weber)所說的“世界國家”。各國民法的發(fā)達、民法文化的弘揚以及民法的國際交流的深入和普及,使人類日益向世界聯邦或世界國家的方向邁進。

  (二) 人權

  21 世紀民法指向和追求的目標其次是人權。所謂人權,是人之作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包括生存權、發(fā)展權、追求幸福權等。民法關于人格權保護的規(guī)定是人權的起點和基石,它們構成人權最根本、最基礎的內容。在今天,于我們生活的這個地球上,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剝奪他人的人權,使他人遭受不幸的現象還大量存在。例如,各種各樣的內戰(zhàn)、武裝斗爭、恐怖襲擊、饑餓、貧困、政治壓迫,社會的、宗教的差別歧視,災害、環(huán)境污染乃至人權侵害等,皆使相關人的生活處于悲慘的境地。21 世紀是人格權和人權保護的世紀,作為權利宣言和權利憲章的民法,理當以保護人權、維護人權、尊重人權為其主旨和使命。

  我國《憲法》第33 條第2 款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國是一個有數千年封建專制傳統(tǒng)的國家,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1978 年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的人權保護事業(yè)獲得極大發(fā)展,人民享有的各項人權獲得保護。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侵害人權的現象、對男女進行差別對待的現象、對殘疾人施以歧視的現象等還是偶有存在。這需要我們在未來的人權保護中加以消除。另外,現今我國人權保護的種類和層次還有待進一步提升,也就是說,應在強調保護生存權、發(fā)展權的同時,提倡和保護人民追求幸福的權利。

  (三) 社會福祉的實現

  為了使在21 世紀生活的一切人都享有充分的人權,使所有的人都幸福地生活,實現社會福祉,切實保障人民的財產權是十分必要的,這也是實現這些目標的物質保障。所謂福祉社會,是指使包括老人、身心障礙者、病人及其他社會弱者在內的一切人得以幸福地生活。為了實現這一目標,首先必須保障所有的人得享有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勞動機會,并按照每個人的勞動貢獻的大小公正地分配社會財富。其次,應廣泛地實施社會福利政策,以保障社會弱者也可以過上豐裕的生活。再次,應縮小貧富差距,保障人民不至于在社會財富的保有上存在過大的懸殊。最后,為了實現福祉社會的目標,還必須通過民法上的制度設計,來保障人民居有其所,使每個人都享有適宜的住房權。此點在確保福祉社會目標的實現過程中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并且是至為重要的關鍵之點。

  (四) 社會正義的實現

  正義是包括民法在內的法律所追求的價值。實現社會正義,是民法所追求的目標和價值。民法通過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貫徹和體現民法的正義價值。在 20 世紀及在21 世紀已經過去的10 年中,民法的公平正義、人間的道義并未能完全實現。尤其是在20 世紀我們生活的這個地球上,對于那些無家可歸的人們、失業(yè)的人們、遭受差別待遇被歧視的人們、受政治壓迫的人們、人權被侵犯的人們、內戰(zhàn)的犧牲者以及難民等,還存在沒有分給這些人必要的必需品的情況,以致他們不能享受到人間的正義和人道。

  民法上的正義,主要有對等正義和分配正義。所謂對等正義,即民事關系中的當事人在地位上的平等,一方不能無償取得對方的利益,取得對方的利益以向該對方給付對等的代價為前提。民法的債法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合同法制度最集中地體現了對等正義。所謂分配正義,即民法中的物權法在將社會財富分配給社會成員而作制度安排時,須體現分配公正,實現正義。例如,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發(fā)現埋藏物而經6 個月的公告期間仍無人認領時,拾得物和埋藏物就歸國家所有。此種通過《物權法》來分配社會財富的規(guī)定是否符合正義(分配正義),就頗值研究。另外,將來我國制定民法典而規(guī)定添附制度時,應如何作制度上的設計、安排,方能體現分配正義,也是需要注意的。

  (五) 民主主義

  在20 世紀,于我們這個地球上曾經存在過各種各樣的獨裁國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 世紀30 年代建立的德國希特勒法西斯獨裁國家和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的日本獨裁國家。他們曾經給人類造成了深重的災難,使無數人遭受了不幸,并造成了巨大的財產損失。在當代,嚴格劃分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民事生活領域實行私法自治,有利于抑制政治國家權力的膨脹和限制國家行政干預。國家行政權力侵害人民民事權利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這樣就會最終有利于實現民主政治,建立民主主義的國家。

  (六) 國際交流

  在法律領域,民法的國際交流在法史上發(fā)生最早。早在中世紀時期意大利的波倫亞大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所國際性的法科大學。當時歐洲各國(如德國、法國)的學生紛紛到那里研習羅馬民法。他們學成回國后,又在自己的國家傳播羅馬民法,由此使他們對近代民法的發(fā)展作出了重大貢獻。歐陸民法的發(fā)展史,是一部羅馬民法在各國生根、開花、結果,最后被“現代慣用”(“現代適用”)的歷史。歐洲由此成為民法的故鄉(xiāng)。20 世紀60 年代以來,領導世界民法潮流的也是歐洲的德國,由此使德國成為各國民法研習者向往的中心。今日,美國的判例民法異軍突起,尤其在隱私權、憲法一般人格權、醫(yī)事法、公司法、證券法等領域居于世界領先地位,由此也使美國成為另一個民法研習者希望去的地方。另外,亞洲的日本因民法研究的昌明、資料保存的完好、對民法問題研究的精細而成為民法研習者向往的另一個中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事法制不斷進步,逐步邁向現代化,由此也吸引了世界一些國家(含中國港、澳、臺地區(qū))的法律研習者來到中國研習包括民法在內的中國法律制度。這樣就使今日的民法國際交流較以往任何時代都更活躍、更頻繁和更國際化。這種局面,如前所述,除了將有利于世界各國邁向世界聯邦或世界國家外,還將使世界各國的人民加深理解、消除隔閡,走向法律的一體化,尤其是最終實現私法的國際統(tǒng)一。

  注釋:

  [1] 劉得寬:《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立法體系與精神內涵》,載《月旦法學雜志》第153 號(2008 年2 月15 日),第1 頁以下。

  [2] 劉得寬:《民法的世界與其展望》,載渠濤主編:《中日民商法研究》(第8 卷),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0、11 頁。

  [3][日]山野日章夫等:《2006 年法國擔保法修改概要》,載日本《法學家》第1335 號(2007 年),第32 頁以下。

  [4]同注②,第11、12 頁。

  [5][日]加藤雅信:《日本民法(債權法)改正及其問題》,載《中日民商法研究會第九屆(2010 年)大會會議文集》(2010 年9 月),第1 頁以下。

  [6][日]林毅:《法史學方法論與西洋法史》,敬文堂2000 年版,第165 頁。

  [7] 關于建立“世界聯邦”的問題及其可能性分析,參見[日]林毅:《法史學方法論與西洋法史》,敬文堂2000 年版,第155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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