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險合同之不可抗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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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龍1由 分享
【摘要】:本文以某保險公司訴李某撤銷權一案為前提,結合我國新修訂的《保險法》及不可抗辯條款相關理論,闡述了投保人嚴重欺詐情形下不可抗辯條款的適用,并從不可抗辯條款適用范圍、規(guī)范目的、積極作用及撤銷權制度的特征分析得出,在適用不可抗辯條款后,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故意欺詐為由行使撤銷權。
【關鍵字】: 不可抗辯條款 撤銷權 解除權
一、案情簡介
投保人李某,男,40歲,于2002年6月15日為其母親張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康寧終身保險,死亡保險金30萬元。根據康寧終身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2005年8月18日,被保險人張某因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30萬元。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真實年齡在先,未查出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的證據,于同年11月5日召開了賠款兌現大會,給付賠償金30萬元。2006年1月下旬,保險公司連續(xù)接到省保監(jiān)局、省公司轉來的十幾位群眾的聯名舉報信,信中稱被保險人年齡有假,是保險詐騙。接此報信后,保險公司成立了專案組,并及時向公安局經偵支隊報了案。經查,投保人李某故意隱瞞其母親張某出身的真實時間,即將投保時已經77歲的老母親年齡改小為54歲,使其符合投保年齡,并找其他人代為體檢參保,以及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又篡改自己的入黨申請書等人事檔案材料。保險公司在得知事實真相后,于2006年2月19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與投保人李某之間的保險合同,并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已賠付的保險金30萬元、賠償損失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爭議焦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如下爭議焦點:1、在投保人嚴重欺詐的前提下,能否適用不可抗辯條款;2、保險人能否以投保人故意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請求投保人返還保險金。
【關鍵字】: 不可抗辯條款 撤銷權 解除權
一、案情簡介
投保人李某,男,40歲,于2002年6月15日為其母親張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康寧終身保險,死亡保險金30萬元。根據康寧終身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凡七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保險公司投保本保險。2005年8月18日,被保險人張某因疾病死亡,李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30萬元。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但因投保人已篡改真實年齡在先,未查出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的證據,于同年11月5日召開了賠款兌現大會,給付賠償金30萬元。2006年1月下旬,保險公司連續(xù)接到省保監(jiān)局、省公司轉來的十幾位群眾的聯名舉報信,信中稱被保險人年齡有假,是保險詐騙。接此報信后,保險公司成立了專案組,并及時向公安局經偵支隊報了案。經查,投保人李某故意隱瞞其母親張某出身的真實時間,即將投保時已經77歲的老母親年齡改小為54歲,使其符合投保年齡,并找其他人代為體檢參保,以及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又篡改自己的入黨申請書等人事檔案材料。保險公司在得知事實真相后,于2006年2月19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其與投保人李某之間的保險合同,并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已賠付的保險金30萬元、賠償損失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二、爭議焦點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如下爭議焦點:1、在投保人嚴重欺詐的前提下,能否適用不可抗辯條款;2、保險人能否以投保人故意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請求投保人返還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