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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性質的論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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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的性質的論文

  經濟法的性質的論文篇2

  淺析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經濟法責任性質

  摘要:缺陷產品強制召回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對經濟的可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本文主要分析了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性質和強制召回與經濟法責任的契合性兩個方面,得出缺陷產品強制召回是一種經濟法責任形式的結論,希望有利于經濟法責任的研究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fā)展。

  關鍵詞:缺陷產品 強制召回 經濟法責任

  自20世紀70年代以后,在現代化大生產的條件下,由于科技發(fā)展水平和產品復雜程度提高,缺陷產品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既有設計上、制造上的缺陷,又有標識上的缺陷。我國產品質量總體水平不高,假冒偽劣屢禁不絕,究其原因就是造假產劣的成本低,有一定的市場。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實施將有利于追究他們的經濟法責任,對這些不法產商給予致命打擊??梢灶A見,在質量總體水平不高的現階段,缺陷產品強制召回會越來越頻繁地介入到經濟生活中,強制召回的重要性也將越來越突顯出來。

  一、缺陷產品強制召回概述

  2002年10月,上海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確定了缺陷產品召回制度。2004年我國制定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該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售出的汽車產品存在本規(guī)定所稱缺陷時,制造商應按照本規(guī)定中主動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組織實施缺陷汽車產品的召回。”產品召回措施分為兩種:主動(自愿)召回和強制(指令)召回。主動召回也可以稱為自愿召回, 是指制造商經自行判斷認為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危險而自愿地采取的產品召回的措施。

  強制召回是指主管部門發(fā)現并認定某種產品存在危險,經過一定的程序,向制造商發(fā)布命令,要求制造商必須采取的召回措施。強制召回是政府主管部門通過鑒定和評估,確認商家的產品存在缺陷,通知商家予以召回,而商家不予以召回,或隱瞞產品缺陷,或不當處理缺陷產品,由主管部門強制召回。當消費者或其他與產品有關的個人、單位發(fā)現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時,可以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者當主管部門通過自身監(jiān)督檢查、通過信息共享渠道發(fā)現產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隱患時,要求生產商召回產品,并發(fā)布產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發(fā)生的措施。強制召回是迫于政府的強制和懲戒的壓力而實行的,制造商處于被動狀態(tài)。缺陷產品強制召回針對的產品是存在系統性缺陷的產品,即某一批次、某一型號的同一種類產品普遍存在的缺陷,一旦流入市場,將危害到廣大的消費者群體。

  二、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性質分析

  (一)強制性

  強制召回是因為缺陷產品的生產商不主動承擔責任而由相關主管部門強行介入,為的是使不經濟行為造成的損害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如果不采取強制措施,商家會肆無忌憚,為所欲為,市場經濟將陷入一片混亂。主管部門的權利是所有消費者賦予的,是消費者權利的讓渡,這種權利有著公權利的性質。主管部門使用強制手段是為了更好地保障權利,使不法經營者得到相應的懲罰。

  (二)群體性

  強制召回的對象是同一批次、同一型號的產品,是集體的召回,并不是針對某一單個產品。正是因為這個特點,所以不能讓大量缺陷產品流入市場,或在缺陷產品造成較大損害前及時召回。產品的消費主體即廣大消費者也具有群體性,是不確定的眾多人。消費者群體是必須的市場主體之一,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處于劣勢地位,屬于弱勢群體,應當傾斜性保護??梢?維護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是極其重要的。只有生產、交易、消費各個環(huán)節(jié)的順暢進行,才能保障經濟的持續(xù)快速健康發(fā)展,才能保證增量利益的不斷增加,早日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

  (三)預防性

  缺陷產品強制召回屬于預防性的措施,重點在于防患于未然,而非治于已然。產品質量的好壞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與我們的健康密不可分。人們越來越重視產品的品質,開始變事后救濟為事先預防,爭取將損害后果消滅在萌芽階段,保證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法確立和健康運行,將存在潛在危險的缺陷產品及時召回,避免經濟違法行為的發(fā)生,降低產品的交易成本和社會財富的消耗,實現增量利益的最大化。

  三、缺陷產品強制召回與經濟法責任的契合性研究

  法律責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權利或違反法定義務而引起的、由專門國家機關認定并歸結于法律關系的有責主體、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即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招致的第二性義務。義務是當為,責任是必為。義務的履行一般是自愿的,“是基于主體自我良心判斷或自我和社會對利益的共同(趨同)判斷”,因而義務可因權利人的放棄而不必履行;而責任是必須的,既是應當的又是必然的,責任的承擔是強制的,責任不能放棄。

  召回主體若不主動履行義務,則義務上升為責任,必須承擔一切不利后果。缺陷產品一旦流通到市場領域,形勢難以控制,如果不采取強制措施,將給消費者群體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甚至威脅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侵害的不僅僅是特定消費者的利益,還侵害了不特定的許多消費者,侵犯了消費者群體的利益。這種欺詐行為是以整個社會整個經濟的緩慢發(fā)展來換取經營者的自身利益經濟的飛速發(fā)展,造成的后果是市場經濟的無序和不經濟,擾亂市場經濟的順暢發(fā)展,繼而損害了社會整體經濟利益,損害整體物質資源,破壞生產力和消費力,破壞整體的增量利益。

  為了全社會整體利益的著想,制造商或銷售商必須承擔起他們應負的責任,將損失降到最低。這種責任是不允許制造商或銷售商逃避的,是必須履行的。所以,強制召回是責任而不是義務。強制召回就是在未履行主動召回義務的情況下承擔的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的義務。召回主體不主動履行義務,使社會整體利益受損,使廣大的消費者群體受害。如果不追究其法律責任,將有失公正,違反“違法必究”的法治理念,不利于社會的進步。

  筆者認為,缺陷產品強制召回是一種典型的經濟法責任形式。經濟法責任是由于違反經濟義務而引起的經濟法規(guī)定的不利后果。它們的契合性主要表現在:

  (一)直接的社會公益性

  經濟法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它公正地保護著人們的發(fā)展權益,使我們從法律上保障經濟持續(xù)快速健康地發(fā)展。經濟法是調整增量利益的法,強調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維護。經濟法責任是違法主體承擔的不經濟責任,是整體的不經濟,不是局部的,更不是個人的。經濟法責任的追究在于直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也即通過追究違法主體的經濟法責任使不特定的社會主體受益。民事責任側重于對民事主體的私權進行保護,是個體對個體的責任,不具有明顯的社會公益性。

  行政責任側重于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是行政相對人對國家利益的責任。經濟法責任是違法者對社會的責任,而不是對個別當事人和對國家的責任,它側重于保護社會公共的整體的利益不受侵犯。經濟法責任是站在全社會的高度來規(guī)定違法者的法律責任,這是經濟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一個重要特征。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目的也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也帶有直接社會公益性的特點。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對象是數量較大的批次產品,召回的產品具有規(guī)模性,不是針對個別產品。

  對于這種帶有普遍性、大規(guī)模的缺陷產品危害,傳統產品責任法個別調整的處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當今世界的經濟發(fā)展。缺陷產品強制召回制度的設計就是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以保護為數眾多的消費者利益為己任。筆者認為應當在經濟法中詳細制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由特定的主管機關監(jiān)督產品生產者,使之對其生產的缺陷產品進行收回改造,減少資源的浪費。

  市場主體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銷售假冒偽劣、缺陷產品,以個別的市場主體的不經濟為代價來實現其過渡經濟的目的,以全社會的不經濟來謀求其過渡經濟的利益,從而造成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無序狀態(tài)和全社會的不經濟(不普遍經濟和不持續(xù)經濟),嚴重破壞了社會的整體利益,資源的大量浪費。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阻礙缺陷產品的繼續(xù)流通,市場經濟的良好發(fā)展將會遭到破壞,嚴重時更會影響到人們的生活,甚至生命,后果不堪設想??梢?缺陷產品的及時召回對經濟的繁榮發(fā)展是多么地關鍵。強制召回是由于廠商不主動配合而采取的非常手段,是圍繞社會整體利益和全體消費者的利益而進行的??梢?缺陷產品強制召回是經濟發(fā)展中必須管理好的重要一環(huán)節(jié)。

  (二)補償性和懲罰性

  “法律責任包含功利性關系和道義性關系,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可分為補償和懲罰兩類。”民事責任具有明顯的補償性,行政責任具有明顯的懲罰性,只有經濟法責任既具有補償性又具有懲罰法。補償性是指有責主體以金錢作為代價來支付。

  懲罰性是,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一方面指有責主體必須就其違反行為向社會或國家付出代價,另一方面,法律責任中必須包含著矯正其違法行為以及為其他適法者提供警戒示范的功用。”違法經濟法的行為,首先是侵犯具體的社會個體的利益,應該先滿足這些個體的權利請求,補償他們的損失。其次,違反經濟法的行為也侵犯了社會公共利益,通過社會懲罰性的責任增加違法成本、遏制違法行為。經濟法責任主體的違反經濟法義務或濫用經濟法權利的行為往往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是對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的損害,必須制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加強制裁,達到控制違法行為發(fā)生的效果,保證經濟法立法目的的實現。

  對于缺陷產品強制召回來說,受害人或潛在的受害人眾多,往往是不易確定的。從個案來看,賠償額高于實際損失,具有“懲罰性”,但從整體來看,賠償水平大致相當于加害行為所導致的社會成本而具有完全的補償性。制造商或銷售商被強制召回缺陷產品后,應當彌補受害者的損失,根據不同的情況選擇不同的補償辦法,如退貨、變更等,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由于強制召回的規(guī)模較大,影響較深,社會破壞性大,而且有些情況下并不能補償所有受害人的損失,所以我們要加大懲罰力度。

  缺陷產品的制造成本較低,如果僅僅只要補償消費者的損失,對制造商來說不會構成實質性的打擊,也起不到威懾作用,根本無法遏制違法行為的繼續(xù)發(fā)生。不法經營者的產品被召回后,不僅有利于市場經濟的順暢發(fā)展,而且可以懲罰他們,讓他們引以為鑒,改過自新。對于危害性大的產品就地銷毀,對于某些產品的召回費用一律承擔。采取這種強制措施可以有效地抑制違法行為的猖獗,打擊他們的志氣,讓他們得不償失,徹底斷了違法經營的念頭。只有補償與懲罰兩種手段相結合,才能更好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梢?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補償與懲罰功能對市場經濟的良好發(fā)展意義重大。

  四、結語

  目前,國內對缺陷產品強制召回責任的規(guī)定甚少,只是在《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少量原則性的間接規(guī)定,尚未建立一套對缺陷產品強制召回的有效防范和處理機制,因而不利于執(zhí)法機關的高效處理,給經濟生活帶來了消極影響。為了市場經濟的快速、可持續(xù)發(fā)展,提高企業(yè)的市場競爭力,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等競爭,營造良好的交易環(huán)境,保證良好的生活質量,在法律、法規(guī)中制定缺陷產品強制召回責任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順應時代發(fā)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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