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實施的路徑選擇論文
憲法實施的路徑選擇論文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xiàn)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憲法實施的路徑選擇相關論文。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憲法實施的路徑選擇全文如下:
一般來說,憲法實施可以從兩條路徑來進行:立法實施和訴訟實施。“立法實施是通過法律規(guī)范把憲法內容具體落實,即憲法內容的法律落實,這是憲法的間接實施;訴訟實施是憲法權利被侵害后通過一定的法律機制進行救濟的實施,即把憲法規(guī)范直接作為糾正違憲行為和救濟權利的依據(jù),包括司法違憲審查在內的憲法訴訟制度,這是憲法的直接實施途徑。”我國的憲法一直給人一種高高在上的感覺,束之高閣卻毫無實用。這導致我國學者把目光齊刷刷地投向了西方和美國。而美國的司法違憲審查則脫穎而出成為眾多學者贊美之詞的承載者。
一、憲法實施的路徑抉擇之行政法
彼岸的司法違憲審查不適合中國的土壤,歷史上著名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確定了美國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而大法官馬歇爾也因此千古留名,在世界法律史上留下不可磨滅的一筆。司法違憲審查的確有其獨特的優(yōu)勢,其賦予司法機關至高無上的權利對違反憲法的法律和行為直接予以制裁,對于憲法權利的保障讓人更為直接的感受到。美利堅合眾國從來宣布自己是民主、自由的象征,于是出于一貫的“戀美”情節(jié),許多學者只對遠在太平洋彼岸的“司法違憲審查制”情有獨鐘,不管是否適合中國的法制土壤,把一切希望都寄托于美國的“司法違憲審查制”。但正如胡錦光所說:“在實行司法審查制的國家,通常實行美國式的三權分立原則”。司法機關能夠獲得違憲審查權是在其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相互制約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而中國建立的是掌握最高權力的“人民代表大會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jiān)督。在這樣一個政治環(huán)境下,司法機關不但感受不到美國自古就有的“司法優(yōu)越理念”,甚至無法保持其應有的獨立。司法機關未能取得足夠強大的力量以與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相抗衡,這是中國現(xiàn)階段還不能實行“司法違憲審查制”的根本原因。除非,中國的整個政治形式發(fā)生根本性的改變,否則我們只能尋求在現(xiàn)有的制度和框架下完善憲法的實施。我國現(xiàn)有的體制是憲法明文規(guī)定的人大監(jiān)督憲法實施體制,但這種體制在實施的主體上、方式上、程序上都存在嚴重問題。“我國權力機關的監(jiān)督對保障憲法實施是帶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宏觀控制”,未能發(fā)揮出憲法直接實施的功效,其唯一的價值在于建立了對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被動審查制度。
二、行政法路徑才是中國憲法實施的承擔者
實際上,在我國間接承擔對政府行為違憲審查任務的是行政法及行政訴訟法所建立的整個制度。近代,隨著商品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分工的日益精細,行政權呈現(xiàn)不斷膨脹的趨勢,同時在民主和法治思想的傳播下,為了控制和規(guī)范行政權的運行,行政法應運而生。(雖然早有憲法為行政權的行使預設了軌道,但其規(guī)范過于宏觀和原則,不具可操作性)“行政法要求行政行為遵循法律規(guī)則,以最大限度減少行政權力的專斷性和任意性,行政法控制著行政的自由裁量,通過各種方式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行政法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權力過程中尊重和保障公民權利。”而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其核心內容也是規(guī)范國家權力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因此,行政法自誕生開始其任務就是將憲法所揭示的各種指導原則予以具體化,“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如此通過行政法規(guī)范將憲法規(guī)范具體落實,并通過行政訴訟實施行政法規(guī)范從而間接完成對憲法的實施。憲法規(guī)范的原則性的特點使得憲法一旦司法化必然賦予司法機關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來約束和限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顯然,最高統(tǒng)治階層不會愿意將這種不可預見的權力交由本來被管著“人事任免”和“錢袋”的“下級階層”。而行政法極為具體的規(guī)定則更多將規(guī)范行政權的裁量權交由立法完成,我國的立法又恰恰是行政主導型的立法。
如此,行政訴訟才在我國有了生存的空間。但出于內心對法治的信仰,使我們絕不能忍受正義和法律在強權政治下茍延殘喘,只是道路也許會曲折。通過行政合法審查再到行政合憲審查,通過法律權利的行政法救濟再到基本權利的憲法救濟,通過司法審查的參照規(guī)章再到審查依據(jù)的憲法至上,通過行政訴訟到再到違憲審查,從而最終實現(xiàn)法治。楊海坤和朱中一也說過:“從中國法治發(fā)展的進路來看,憲政的實現(xiàn)只能是一個循序漸進、穩(wěn)步推進的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從行政訴訟走向憲法訴訟,成了中國實現(xiàn)憲政的必由之路。”
三、行政法的發(fā)展不會導致憲法的消逝
德國行政法學締造者奧托?邁耶教授曾經有一個著名論斷:“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于是有人就認為“也許憲法的實施本身就是意味著憲法的消亡,行政法的發(fā)展只不過是這個過程的見證而已”。這種理解顯然不對,奧托?邁耶教授在提出“憲法消逝,行政法長存”的時候,是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的,其想表達的是精細化和具體化的行政法比過于概括和原則的憲法更能適應當時的社會發(fā)展變化。但這并不意味著行政法可以取代憲法。
按照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的觀點,憲法是人民與政府訂立的契約,是全體人民意志的體現(xiàn)。而行政法所體現(xiàn)的只是由選民選出的代表那一群人的意志,這顯然與公意相去甚遠。憲法記載的是關于控制和規(guī)范政府權力和不可轉讓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內容。特別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其來源于古希臘永恒的自然法,具有普適性。這遠比妥協(xi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緊貼現(xiàn)實的行政法要神圣。其所肩負的使命是全人類的并永恒存在的,是行政法無法取代和頂替的。
因為行政法是隨著國家的政權而變化的,不同的統(tǒng)治階級用以治理和管理社會的行政法必然不同,而那些自古希臘,人民就竭力維護并向世界宣稱的權利是不會被政權更迭和歷史車輪所淹沒的。生命權和財產權在兩千年前是不可剝奪,兩千年后也不應被剝奪。所以不管行政法如何發(fā)展,其最終的結果是實現(xiàn)憲法訴訟,達到憲政之治。憲法與行政法不是此消彼長、相互取代的關系,而是一個“原則”與“規(guī)則”的關系,是一個同時并存、互相彌補的關系。通過行政訴訟的發(fā)展推動憲法訴訟的建立,同時“憲法訴訟與行政訴訟應結成一個控制國家權力、救濟公民權利的嚴密體系,并在運行中應形成良性互動式發(fā)展機制”使當事人的權利如果通過行政訴訟得不到救濟的時候,憲法訴訟會是最后的一道保護屏障。
四、憲法實施的行政法路徑的完善
至于如何從行政訴訟走向憲法訴訟,筆者在這里拋磚引玉,先提出自己對于完善當前中國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及其相應制度的一些初淺看法:
(一)完善行政法規(guī)范以更好地實施憲法權利
通過制定大量的法律規(guī)范,把憲法的規(guī)定和精神融入到社會生活中去,這是憲法的立法實施的基本任務。而哈耶克認為,憲法和行政法都是“對政府手中的任意權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個人及其財產淪為政府態(tài)意支配的工具。”如此,同為公法性質的行政法規(guī)范則更應融入憲法權利的價值,使憲法權利規(guī)范成為制定行政法規(guī)范的基礎。因此,“必須健全有關公民權利的立法,具體規(guī)定各項權利的行使方式,具體規(guī)定對各項憲法權利的保障方法,規(guī)定適度的合理的權利界限。”
具體來說包括:
(1)全面履行實施憲法義務需減少行政性規(guī)范缺位。
“憲法實施很大程度上表現(xiàn)為按憲法原則精神去制定法律和規(guī)范,從而保障憲法得以落實”?,F(xiàn)實中,對于賦予憲法直接效力的呼吁大都是由于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的缺位,使得當事人在訴訟中無法找到支撐其訴求、維護其權益的法律依據(jù),于是他們把目光不得不轉向一直躲在背后的“憲法”。所以我們需要不斷完善現(xiàn)有的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文件,盡可能地減少不應有的“缺位”,盡管立法不可能覆蓋社會活動的所有方面。而且隨著立法活動的繁榮、立法侵權現(xiàn)象頻頻發(fā)生,立法不作為問題也開始受到學者們的關注和重視,盡管在魏瑪時代人們認為立法者是民意的代表,而人民主權至上,導致立法者的立法活動不受任何拘束,約束立法者的只能靠其自身堅定的道德確信。當然這種立法者主權的理念已經受到了檢討。人們不再對立法機關抱絕對的信任,即使是多數(shù)人也會產生暴政,何況代議制產生的立法機關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所以,由于行政性規(guī)范承擔了更多將憲法權利具體化的任務,其立法者更應積極、全面的立法。
(2)正確履行憲法實施義務需劃定限制界限。
雖然我國在對憲法自由的限制上呈現(xiàn)大量的法律缺位,但這并不意味著允許由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來限制憲法權利。可事實上我國有不少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從而過多限制了公民自由的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即使行政法規(guī)范需要限制憲法權利也只能出于保障權利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在立法理念上和立法過程中,要樹立憲法權利至上和保障憲法權利的理念。”
(二)不斷完善和改進行政訴訟機制――為憲法訴訟過渡
雖然行政訴訟只是通過解決行政權力的合法性問題來救濟公民的權利,是違法審查;而憲法實施的最終方案是違憲審查,兩者有根本區(qū)別。但美國的一位大法官曾宣稱:“我們受治于憲法,而所謂憲法不過是法官奉為憲法的法律”;就內容和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法的其他淵源相比較,其政治性表現(xiàn)得較為濃厚,但并不能由此改變憲法的法律屬性。憲法不過是最高的法律,這使得違憲審查不過是違最高的法律審查,其本質上和違法審查是一致的。在行政訴訟中積累的實踐經驗完全可以運用到日后的違憲審查上,并借助行政訴訟的不斷完善和發(fā)展,最終過渡到憲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