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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憲法和社會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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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正不斷改變著傳統(tǒng)的利益結構和人們的價值觀念。面對社會轉型,不同的經濟成份、組織形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在社會上的出現(xiàn),人們的收入分配差距的也在擴大,社會公平問題便構成了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通過何種手段來保障社會公平?
公平是正義的基本體現(xiàn),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社會公平是法治與道德的有機結合,是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基礎,是社會進步的先決條件。在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通過立法來實現(xiàn)社會公平是其顯著的特征和最為有效的途徑。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完善憲法制度,對維護社會公平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社會基本制度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作為憲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必然內含公平于憲法之中。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不是一個抽象的口號,必須具備現(xiàn)實的社會經濟條件和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必須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既避免差距懸殊,又防止平均主義傾向;必須正確處理經濟生活與社會生活的關系;必須通過政府行為實現(xiàn)社會公平。

關鍵詞:憲法 法律制度 社會公平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完善,憲法意識的逐步加強,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人們對于社會公平的要求也就愈來愈強烈。公平是正義的基本體現(xiàn),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社會公平是法治與道德的有機結合,是社會穩(wěn)定發(fā)展的基礎,是社會進步的先決條件??v觀人類社會發(fā)展史,人類追求社會公平和公正的訴求和斗爭從來沒有停止過。在法治國家和法治社會,通過立法來實現(xiàn)社會公平是其顯著的特征和最為有效的途徑。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完善憲法制度,對維護社會公平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長期以來,對“社會公平”的理解也不盡相同。在有的國家,政府強調公民機會的平等,在另一些國家,政府則更傾向于分配結果的平等,德拉帕斯說:“我認為‘社會公平’就是給每個人以機會來滿足最基本的需求,同時還能為他或她保留尊嚴。當一個人身處貧困時,他或她很難同時保持尊嚴,而政府或機構的幫助則能使其走出困境,有同等的機會融入社會。”①
筆者認為,社會公平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著權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機會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社會公平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衡量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尺度,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深厚基礎。
作為一種旨在解決政治秩序問題的基本制度,憲法是在人類不斷認識和運用根本法則的過程中,歷史地產生和發(fā)展起來的。只是為了在人類政治生活中更好地體現(xiàn)和捍衛(wèi)人本和自由,遏制和杜絕不平等、不公正和其他不合理的現(xiàn)象。憲法要反映社會各階層、各個方面、各個地域、各利害相關人的利益訴求,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要求,體現(xiàn)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是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最大化、促進社會發(fā)展和進步的根本保障。
憲法是規(guī)定國家、社會基本制度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作為憲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必然內含公平于憲法之中。比如,在經濟范疇中,憲法要堅持市場公平,使市場主體的機會均等,平等交易和競爭以及競爭結果的對稱性;在人際關系范疇中,憲法要堅持公民的平等地位和平等的行為準則,防止個人利益的追求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侵害;在政治體制范疇中,憲法要明確能夠公正合理地配置權利與義務,保持穩(wěn)定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制度;在倫理范疇中,憲法要規(guī)范社會的道德規(guī)范,達到“義”與“利”的統(tǒng)一,評價善與惡,是與非。
一、憲法的產生內含了公平的價值取向
什么是公平,古往今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眾說紛紜。盡管不同時代和不同社會的人們對公平的感受和認識很不相同,但人們對公平的認識卻從不同的角度揭示了公平的基本內涵:第一,公平以某種程度的平等為基礎,允許人與人之間存在差別;第二,這種平等反映了某種利益傾向;第三,這種利益傾向表現(xiàn)為一定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評價公平與否的基本標準。公平內涵的基本含義表明,公平是一種有條件的平等,這種平等有如亞當•斯密所認為的“保護自然的不均等,消除人為的不均等”②。用哈特的話講是“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③。什么條件下的平等就是公平?這是人們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對社會經濟關系的一種主觀認識,它表現(xiàn)為人們創(chuàng)造社會價值與享受社會價值應具有的對應性和均衡性,而且這種利益趨向,這種對應性的均衡性是已經為國家所認可,為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評價公平與否的基本標準。
1、公平和法律有內在聯(lián)系,它們有共同的客觀基礎。都是一定經濟關系“神圣化”的表現(xiàn),只是它們表現(xiàn)經濟關系的形式有所區(qū)別:公平表現(xiàn)為觀念,是人的一種主觀感受,法律則表現(xiàn)為強制性明文規(guī)則。而統(tǒng)治階級為了使自己的公平觀具體化、明確化,就必然通過國家將自己的公平觀念確定下來,形成為法律。無論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諸法歸一的等級制法律,還是資本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以憲法為根本的部門齊全的法律,都無一例外地體現(xiàn)了各自社會法律對公平的價值追求。不體現(xiàn)公平的法律是毫無價值的,是沒有任何生命力的。
2、公平以法律為表現(xiàn)形式和保障。公平作為法律所始終遵循的價值觀,是以具體化、明確化的法律規(guī)范為其表現(xiàn)形式和保障的,并在法律實施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得到實現(xiàn)和維護。沒有法律規(guī)范所表達的公平是軟弱無力、無法實現(xiàn)的。正因為法律和公平的這種內在聯(lián)系,體現(xiàn)著公平價值取向的法律,才會在維系社會的存在和有序的發(fā)展中,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
歷史上,古代法律表現(xiàn)為諸法歸一,形式比較簡單,公平的涵義和要求也比較簡單。隨著商品經濟對簡單商品經濟的超越,市場經濟取代自然經濟而成為社會的主要經濟形式。這種經濟結構形式的轉型,帶來了市場的繁榮,人際關系的復雜,經濟生活的豐富多變,出現(xiàn)了諸法合一解決不了的許多新問題。為了使整個社會生活能正常運轉,相互協(xié)調,實現(xiàn)資產階級的公平,調整新的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紛紛獨立起來,這些法律部門從不同的方面表達了資產階級所要求的公平,使資產階級的公平理想通過法律規(guī)范來表達和實現(xiàn)。各個法律部門在各自領域豐富和擴大了公平的涵義。使資產階級的公平比以往的公平更具體,更細致,更便于操作。但這些法律部門彼此間常常發(fā)生矛盾和沖突。于是,憲法作為資產階級社會公平的化身應運而生,它代表統(tǒng)治階級的整體意志,被用來協(xié)調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以保持社會的持續(xù)發(fā)展和穩(wěn)定。
由此可見,憲法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如果沒有商品經濟的普遍發(fā)展,就沒有資產階級對社會公平的要求,也就不存在對憲法這一最高行為規(guī)范的需求。孟德斯鳩指出:“在共和國里,當一個公民獲得過高的權力時,則濫用權力的可能性也就會更大。因為法律未曾預見到這個權力將被濫用,所以未曾作任何準備”④。在這里,孟德斯鳩不僅強調限制個人權威,而且認為法律負有預見個人權力泛濫的責任。于是,資產階級憲法設計了權力分立和制衡的權力體制,給公共權力套上法治的枷鎖,要求它只能站在市場以外進行宏觀調控,為市場經濟提供普遍的公平保護,以實現(xiàn)市場公平。

二、憲法的發(fā)展豐富和完善著公平的價值取向
19世紀末以來,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迫使國家重新干預市場和社會經濟生活。以凱恩斯主義為指導,以魏瑪憲法為標志,憲法開始廣泛規(guī)定國家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范圍、原則、方式,并呈現(xiàn)出兩種并行的發(fā)展趨勢:一是行政權力膨脹擴大,二是公民權利范圍擴大,但市場公平和社會公平仍然是憲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本世紀資本主義由壟斷發(fā)展到福利主義,相應地,資本主義的社會理想也就由市場公平變遷為社會公平,但這種社會公平至今仍然只是資產階級的理論設想。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繁榮掩蓋了整個社會事實上的不公平,改變不了資本主義社會兩極分化嚴重,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馬太效應。
社會主義憲法在本質上比資本主義憲法更進步,它一開始就注重社會公平。社會主義憲法在形式上和表達上大多與資本主義成文憲法類似,但在憲法的性質上和價值取向上卻有本質的區(qū)別。馬克思主義是社會主義憲法的理論基礎,社會主義憲法最根本的性質是在占有生產資料上的公平,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憲法公平代表了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在這種基礎上產生的貧富差別,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礎上先貧后富,社會主義憲法的公平決不允許這種貧富差別上升為根本利益對抗的階級差別。這是社會主義的本質所決定的。鄧小平曾說:社會主義的本質就是解放生產力,發(fā)展生產力,消滅階級,消除兩級分化,最終實現(xiàn)共同富裕。⑤解放和發(fā)展生產力與消滅階級、消除兩級分化,最終實現(xiàn)共同富?;槟康?、互為條件。社會主義的本質又決定了社會主義憲法的公平是以消滅剝削、消除兩級分化,逐步縮小貧富差別,最終實現(xiàn)共同富裕為內容,以解放和發(fā)展生產力為功能,因此,社會主義憲法以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按勞分配來體現(xiàn)自己的經濟公平,以廣大人民群眾在政治上、經濟上和文化上的事實上的平等來保障公民各方面的合法權利。這一切都表明,社會主義憲法基本的價值取向,一開始就定位在社會的公平方面,這就極大地調動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能動性,使國家能集中統(tǒng)一領導,實現(xiàn)了國民經濟發(fā)展的規(guī)模效應,經濟建設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
2004年修改后的憲法,更是成為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最根本的保護神,體現(xiàn)出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國情,更加反映時代精神,更加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新局面的要求,必將更好地發(fā)揮保障社會公平的作用。

1、確認人權保障的憲法基本原則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政國家的基本規(guī)律,是憲法的基本內容和功能。憲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權,人權保障構成制憲的基礎。這次的憲法修正案明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宣示了人權保障的憲法基本原則。憲法對人權保障原則的確認進一步明確國家機構在憲法中的地位,明確國家機關負有人權保障之責任,矯正憲法秩序的偏差。
2、拓寬了公民基本權利內容
這次憲法修正案明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進一步完善了公民私人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憲法修正案放棄以往通過列舉公民財產的形式規(guī)定私人財產權,而是采用概括式規(guī)定,更好地反映了我國當前公民財產權的形式和形態(tài)。憲法修正案還正面確認國家可以對私人財產權征收、征用,同時明確國家對私人財產征收和征用必須依法進行,并給予補償。
完善私人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是進一步尊重人權的要求。財產權受到蔑視總是與人權受到排斥密切相關,因為在財產權沒有受到尊重的社會里,個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為將不受理性對成本收益核算的約束,必然流于任性。此外,憲法修正案還對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的社會保障制度作出明確規(guī)定,都進一步豐富人了權保障的內容。
3、拓展人權救濟形式
憲法修正案規(guī)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對私人財產和土地進行征收或者征用,國家給予補償。首次規(guī)定對造成基本權利損失進行補償這種救濟方式。國家補償制度能夠更好協(xié)調個人利益、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體現(xiàn)社會公平、公正精神。這次修憲關于國家補償制度的規(guī)定,使得基本權利保障更加全面。
憲法的公平價值取向是提高人類整體生活質量的基礎和前提,通過調整市場公平進而實現(xiàn)社會公平,社會公平和公正是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只要搞市場經濟,就要遵循公平的原則,包括地位平等、機會均等和實行等價交換的原則。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是天生反特權的,并不必導致不公平和不公正。⑥當然,即使按照平等的交換原則,由于每個參與分配的個體的能力和各方面情況不同,分配結果有可能造成不平等。但這是一種正?,F(xiàn)象。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相結合就可實現(xiàn)公平和效率的統(tǒng)一。
三、關于完善憲法對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幾點思考
社會公平是一種廣義的社會公平,例如,它包括調整貧富差距、治理貧困、消除犯罪、保護環(huán)境等等,當然也包括消除各種各樣的歧視:如性別、年齡、種族、疾病等。如果說,中國改革發(fā)展的前20年(1979-1999年)遇到的主要是經濟發(fā)展的問題,那么,它的后20年遇到的主要就是社會發(fā)展的問題。《憲法》中關于公平的條文決不可以束之高閣,將所謂的“空頭法理”高高地擺在自己的頭頂,作為逃避責任的“遮陽傘”。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保障社會公平:
1、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不是一個抽象的口號,必須具備現(xiàn)實的社會經濟條件和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
滿足公民對社會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滿意度,必須具備較高的經濟發(fā)展水平和較好的物質條件。因此,在新世紀新階段,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根本途徑,仍然是努力發(fā)展社會經濟,最大限度地提高社會物質生活水平,為實現(xiàn)更高水準的社會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質基礎。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綜合國力極大地增強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明顯地提高了,這為我們進一步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創(chuàng)造了基本的條件。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國的經濟文化發(fā)展水平還不高,處理社會公平問題必須從實際出發(fā),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一方面,必須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努力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另一方面,又要考慮到實際的財力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不宜提一些不切實際的目標和口號。
2、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必須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既避免差距懸殊,又防止平均主義傾向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公平與效率從根本上說是不矛盾的。追求公平與效率的統(tǒng)一,是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但在局部問題上,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條件下,受生產力發(fā)展水平的制約,公平與效率的暫時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的收入差距常常是追求效率的必要代價,有時為了追求效率甚至不得不犧牲一點公平。但為追求效率而犧牲一點公平,正是為了在現(xiàn)有生產力發(fā)展水平的基礎上,達到公平與效率的最佳耦合。也就是說,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在于,雖然受生產力發(fā)展水平的制約,一定的收入差距不可避免,但必須對包括收入差距在內的社會不平等加以必要的限制,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公平。例如在經濟公平方面,既要堅持鼓勵一部分地區(qū)、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又要在經濟發(fā)展的基礎上,通過改革稅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轉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決地區(qū)和社會成員之間收入差距過大的問題,使全體人民都能享受到經濟發(fā)展的成果。
3、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必須正確處理經濟生活與社會生活的關系
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首先要求通過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會成員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適的范圍內。然而,社會公平的內容不只是合理的財富分配,還包括公民的政治權利、社會地位、文化教育、司法公正、社會救助、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等。要全面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除了縮小收入差距,擴大社會保障,使人民群眾享受基本的經濟公平,還必須從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huán)境,保證全體社會成員都能夠比較平等地享有教育的權利、醫(yī)療的權利、福利的權利、工作就業(yè)的權利、勞動創(chuàng)造的權利、參與社會政治生活的權利和接受法律保護的權利。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公平是衡量社會全面進步的重要尺度。
4、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必須通過政府行為
市場經濟不會自發(fā)地帶來社會公平,政府的干預是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基本手段,憲法是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的基本保障的基本性原則。因此,各級政府應當把維護和實現(xiàn)社會公平當作自己的主要任務和道義責任,統(tǒng)籌經濟社會發(fā)展,努力實現(xiàn)經濟的持續(xù)增長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筑牢固的基礎。

參考文獻:
①德拉帕斯:《人民日報》2004年09月24日第七版
②李龍主編:《法理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③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
④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
⑤《鄧小平文選》第3卷,第225頁,人民出版社
⑥徐大建:《倫理學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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