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憲法研究本科論文范文
憲法(constitution)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適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憲法研究本科論文范文,供大家參考。
有關憲法研究本科論文范文篇一
《 私有財產權保護憲法學思考 》
內容摘要:以人的尊嚴為旨歸的人權保障安放著憲法的靈魂,憲法要通過約束公權力達到人權保障的使命。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是公民針對國家而享有的一種權利,我國財產權憲法保護條款屬于“二層結構”模式,即保障條款與剝奪條款。法律應當明確財產權為一項基本權利,實現(xiàn)公私財產平等保護、規(guī)定財產權的社會義務、完善征收征用條款等來加強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關鍵詞:財產權;憲法保護;基本權利
一、憲法意義上的財產權
近代啟蒙運動思想家洛克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每一個人生來俱有、不能剝奪的權利。在公民所享有的的權利體系中,生命權是基本前提,財產權是生存基礎,人身自由則是行為起點。沒有生存需要的基本財產,個人生命便無法繼續(xù)。在不同的知識范疇體系內,財產權有著不同的意義。人權上的財產權是一種自然意義上的財產權,強調財產權的自然屬性,不論法律有無規(guī)定,這種權利是自然存在的;憲法上的財產權是一種法律意義上的權利,說明個人與國家公權力的關系;民法上的財產權是一種以所有權為核心、體現(xiàn)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權利與利益。
(一)憲法上的財產權與人權上的財產權
人權意義上的財產權是理論上的自然權利,是人作為自然意義上的人所理應固有的保護私人財產以及使其免受任何侵犯的應然權利。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體現(xiàn)的是國家對于個人財產保護的基本態(tài)度,是公民個人針對國家公權力享有的對抗權利。這兩種意義上的財產權是相互聯(lián)系的,人權范疇內的財產權是憲法上財產權的出發(fā)點和評價標準,憲法對于財產權的保護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實現(xiàn)人權意義上的財產權。①作為人權的財產權也需要得到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從而在社會中得到實現(xiàn)。
(二)憲法上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
在現(xiàn)今的大多數(shù)國家里,財產權制度基本上就是由民法上的財產權制度與憲法上的財產權保護制度構成的。這兩種保護制度在主要客體方面并無多大差異,二者實際上都不調整人和財產的關系,而是調整財產使用過程中形成的主體間的關系。憲法上的財產權是公民相對公權力機關而享有的一種權利,即公民所具有的、為公權力不能無故侵犯侵害的一種權利,清楚地表明了公民私權與公權力之間的關系;而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則歸于平等私人之間對抗的民事權利,進而形成了平等個人之間的民事財產關系。故憲法上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財產權的區(qū)別,既不在于財產權的客體,也不在于財產權的主體,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體上的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②憲法上財產權防范來自國家權力的侵犯,其目的在于給公權力設定合理的界限,明確公民個人自主管理的范圍,防止公權力任意侵入。
二、我國財產權保護的憲法規(guī)范
我國現(xiàn)行憲法第13條規(guī)定了公民私有財產保護和征收征用的簡要內容。這條規(guī)定分為三款,對比其他國家憲法的規(guī)定以及財產權的規(guī)范理論,我國財產權保護條款屬于“二層結構”模式。第一款和第二款實為一種意思,即國家保護私有財產權,私有財產不容侵犯,這是財產權的保障條款。第三款屬于2004年憲法修正案新增的有關私有財產征收征用的規(guī)定,這是財產權的征收征用條款,即剝奪條款。與我國“二層結構”模式不同的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的財產權憲法保護條款為“三層結構”模式,包括保障條款、限制條款、剝奪條款。④我國沒有規(guī)定限制條款,介于保障條款與剝奪條款之間的中間條款,即財產因社會義務而受到的限制。
(一)保障條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是我國財產權的憲法保障條款。再細之,第一款可以稱之為不可侵犯條款。第一款規(guī)定有兩個問題:“合法的”“不受侵犯”。在私有財產之前加上前綴“合法的”反應了修憲者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態(tài)度,即對私有財產不是一律加以保護,只是立法者認為合法的部分才進行保護。那么誰來確定這個“合法”的范圍?如果不能夠確定合法的范圍或者合法的范圍確定的不合理,私有財產的保護就會大打折扣。⑤“不受侵犯”表明國家對于私有財產保護的態(tài)度。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規(guī)定源于西方自然法理念,但隨著人們對財產權認識的加深以及社會公益事業(yè)的發(fā)展,西方國家對私有財產的態(tài)度也經歷了一個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變遷歷程。任何權利都不能是絕對的,權利行使應有合理的界限,這個界限就是他人的權利范圍,因此財產權的相對受限整體上來講是為了更大的利益,是合理的。這種規(guī)定無可厚非,問題在于我國憲法第12條第1款明確規(guī)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边@個條款表明國家在公私財產保護上有著不同的態(tài)度。憲法的規(guī)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據(jù),實踐中的案例就是《物權法》關于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的規(guī)定受到了一部分人的嚴厲批評,他們認為這種平等保護公私財產的規(guī)定違反了憲法,依據(jù)就是憲法中對公私財產的保護有著不同的規(guī)定。實踐表明這種公私財產的區(qū)分規(guī)定不僅有害于私有財產的保護,而且不利于公共財產的保護。
(二)征收征用條款
我國憲法第13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彼接胸敭a權是人們生活的物質基礎,沒有私有財產,人們的生活便無以為繼。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征收征用的程序必須嚴格適當,否則就會成為公權力侵犯公民財產權的借口。防止公權力不當侵害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方法在于設定嚴格的實體條件和明確的程序規(guī)制。合理的程序設置與履行可以為公民財產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以促進公權力機關樹立依法行使職權,尊重公民基本權利的意識。反觀我國私有財產征收征用條款,明顯可以看出規(guī)定過于模糊,非常原則化,以房屋拆遷為例,實踐中強拆現(xiàn)象比比皆是,甚至為了拆遷而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有些公權力機構甚至假借實現(xiàn)社會公益的口號謀取私利。這些違法侵權現(xiàn)象的發(fā)生原因既有公權力機關的權利意識淡薄,也因為我國征收征用條款規(guī)定的模糊。這個條款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發(fā)展經濟是這里所謂的公共利益嗎?多數(shù)人的利益應該維護,少數(shù)人的權利就不應該得到尊重嗎?這些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有待商榷的問題。另一個問題是補償標準問題,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有嚴格的補償標準,才不至于讓私權受到剝奪而無法得到合理補償。條款只規(guī)定公權力機關要給予補償,補償?shù)臉藴屎统绦蚨紱]有規(guī)定,對財產的征收征用實行完全補償、正當補償還是適度補償都存在爭議。這樣規(guī)定的后果往往導致不同部門實行不同的補償標準,補償?shù)臉藴什灰粚е鹿珯嗔Φ臑E用,也加劇了公民的不滿。
三、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護
以人的尊嚴為旨歸的人權保障安放著憲法的靈魂,日本著名憲法學者盧部信喜的這句話道出了憲法的使命。憲法的根本宗旨在于保護和實現(xiàn)每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當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被引入憲法的保護體系,就會極大地促進憲法保障的精神和制度設計滲入該項基本權利蘊含的價值。⑥目前,我國私有財產的數(shù)量和質量都在增加,公民的財產權意識顯著提升,要求健全公民個人財產保護制度的呼聲也在增強。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本質就是財產的自由交換與流動,這要求私有財產權得到尊重和保護。在有關財產權的法律保護體系之中,憲法保護是基礎性和根本性的,沒有憲法根本性的保護,其他法律的制定就缺乏依據(jù)。公民個人財產的憲法保護在于確立財產權的憲法地位,明確國家公權力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從而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基礎和依據(jù)。
(一)明確財產權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財產權的憲法保護,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其在憲法上的地位設置和財產權的性質問題。我國憲法應明確財產權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從財產權的產生來看,財產權是每個人都必不可少的人權的內容之一,是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財產權應該作為憲法上的一項基本權利;其次,綜觀世界發(fā)達國家的立法經驗,無不把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雖然各國的經濟制度有所不同,但市場經濟的普及、意識形態(tài)的淡化、私有財產的憲法保護加強是大勢所趨;再次,基本權利體系需要完善,基本權利是憲法確認的最重要的那一部分人權,缺乏財產權的基本權利體系是不完整的。我國憲法應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目前我國憲法在“總綱”中規(guī)定了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條款,作為經濟制度的一部分導致財產權的性質不明確,這樣規(guī)定的原因還在于我國立法者對私有財產的態(tài)度問題。但是當前我國市場經濟蓬勃發(fā)展,亟需明確私有財產的憲法地位,對私有財產保護不力只會阻礙我國經濟結構的優(yōu)化。把財產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符合人權入憲的效用體現(xiàn),也會促使我國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健全。
(二)公共財產與私有財產的平等保護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市場中的重要地位。私有財產權是廣大非全民所有制經濟的基本,提升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途徑便是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要求平等對待和保護公私財產,目的并不是降低公有財產的憲法保障力度,而在于提高私有財產權在憲法和其他法律上的地位?,F(xiàn)如今,公私財產的二元保護體系并沒有達到立法者的預期效果,一方面不平等的保護態(tài)度造成了私有財產的弱勢地位,反映在市場上就是民營企業(yè)競爭力不足以及人們普遍地缺乏安全感;另一方面這種二元制保護體系卻沒有能夠實現(xiàn)公共財產的較好保護,雖然我國憲法強調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有人認為這只是簡單的政治宣示而缺乏具體的保護規(guī)則,導致我國公共財產的流失和受侵害現(xiàn)象觸目驚心。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應該少一些意識形態(tài)干擾,多從財產權的本質以及我國的經濟現(xiàn)狀來思考。
(三)財產權的社會義務
財產權的發(fā)展經歷了一個絕對保護觀念到財產權相對受限的過程,這是一個權利相對弱化的過程,也是權利行使更加合理化的過程。權利具有社會性,在權利行使的過程中會影響到他人利益,公共利益同個人利益發(fā)生沖突時,公共利益在價值上更為優(yōu)位,個人權利不可避免的要受到限制。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著天然的內在界限,財產權當然也不例外。現(xiàn)代社會隨著國家對經濟活動干預增多、社會福利制度的完善,財產權不可避免的要承擔社會義務。我國憲法財產權條款是“保障+剝奪”二層結構模式;以德國為代表的一些國家財產權條款是“保障+限制+剝奪”三層結構模式。相比較之下,我國憲法沒有規(guī)定財產權的限制條款,即財產權應當承擔的社會義務。限制條款是介于保障條款和剝奪條款的中間地帶,保障條款代表著財產權的“絕對保護”,剝奪條款代表著財產權“受剝奪”的狀態(tài),限制條款就代表著財產既沒有受到完全的保護,也沒有受到完全的剝奪,這種中間地帶在我們生活中大量存在。以機動車限行為例,機動車當然屬于財產權范圍,機動車限行在一定程度上必然限制了個人財產權的行使,但是這種限制政策是相對普遍的,不是針對某一個人,而是一種社會政策,也可以說是機動車財產權所承擔的社會義務。“財產權社會義務”條款的不明,顯示的不是私有財產權在憲法條款上是沒有受到任何限制的公民權利,而是表明對實踐中廣泛存在的私有財產的不合理限定,沒有憲法法律進行嚴格規(guī)范。因此,我國憲法財產權規(guī)范應該規(guī)定限制條款,采取“三層結構”模式的財產權規(guī)范。這樣制度設計的好處在于實現(xiàn)公民財產的保障,又能實現(xiàn)對私人財產的有效規(guī)制,達到公益目的,使得私益維護和社會公益二者間達到了合理的妥協(xié)與平衡,有助于財產效用的更大發(fā)揮。
(四)征收征用條款的完善
1.正當程序原則。征收征用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否則就會造成權力的濫用。目前我國法律只有針對土地征收征用的程序有所規(guī)定,其他的則無規(guī)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第14條中正當法律程序的規(guī)定被稱作正當程序的經典范例。正當程序原則的建立可以規(guī)范公權力機關的行為,為私有財產權提供更為有力的保障。正當程序原則還是我國行政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可以規(guī)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因此,我國憲法中應確立財產征收征用的正當程序原則,只有經過正當程序,依據(jù)明確的法律標準,才能限制私有財產。
2.公共利益的界定。公共利益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在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征用實踐中最不好界定的也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界限與廣度,明定公共利益的主體都是存在廣泛爭議的問題。環(huán)境保護、公共安全屬于公共利益,但是發(fā)展某一區(qū)域的經濟是否屬于公共利益。為了防止公共利益被不正當?shù)睦茫覀冃枰幸粋€相對獨立的代表民意的機構來進行公共利益的評判,按照我國目前的權力和社會結構模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承擔起這種職責。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為代表民意的權力機關,若能充分地發(fā)揮界定公共利益的職權與權威,財產的征收征用違法狀況會得到有效改善。
四、結語
財產權是一項關乎人的尊嚴和生存的基本權利,理應得到憲法的尊重和維護。在有關財產權保護的整個法律體系之中,憲法上的保護應當是作為根基性的保障制度。目前我國私有財產保護體系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憲法規(guī)范的缺失,私有財產權的憲法性質和地位不明確制約著其他法律保護體系的發(fā)展。好在我國公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公權力對私有財產保護的態(tài)度也日益明朗,未來修憲之時,應該更加完善財產權的憲法保護規(guī)范。我們應該意識到憲法規(guī)范是事前保護,意在防止財產權受侵犯,同時也要注意財產權的事后保護和監(jiān)督制度。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當財產權受到侵犯之后,目前的救濟途徑有針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訴訟制度,但是更為根本的是建立違憲審查制度。財產權應作為一項基本權利,憲法上權利受到侵犯,必然需要從憲法上尋求救濟之路,公民要能夠依據(jù)憲法提起訴訟。這就要求我們有切實可行的憲法監(jiān)督制度,實現(xiàn)憲法的司法化,這才是基本權利維護和救濟的有效途徑。
有關憲法研究本科論文范文篇二
《 憲法解釋程序完善及意義 》
憲法解釋是憲法適用的重要手段,所謂憲法解釋是指有權解釋憲法的機關根據(jù)憲法的原則和精神對憲法條文、語句和文字的含義所作的說明。這是狹義上的概念,而廣義上憲法解釋的概念將解釋的主體擴大為政府、團體、專家等對憲法作的無權解釋。憲法的有權解釋涉及法的公信力及法的實施等問題,所以更需要有嚴格的程序規(guī)則,本文對憲法解釋程序的探討,也著眼于對有權機關應遵循的步驟、形式和方法。
一、憲法解釋程序的概念
憲法解釋程序由憲法解釋程序的啟動者、憲法解釋的主體、憲法解釋的對象以及憲法解釋的具體步驟組成。憲法解釋程序的啟動者是指有法定資格提請憲法解釋機關啟動憲法解釋活動的團體或個人,既可以是憲法解釋機關自身,也可以是憲法解釋機關外的其他有權主體。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啟動者參照的是一般法律解釋啟動主體的規(guī)定,即可以由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會委員長會議和全國人大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lián)名向全國人大會提出憲法解釋案。憲法解釋的主體是指誰有權解釋憲法,也便是狹義上的憲法解釋機關。根據(jù)不同國家對于憲法解釋體制的規(guī)定來看,解釋的主體主要有三種類型:其一是立法機關解釋,由立法機關參照程序和原則來解釋憲法;其二是普通司法機關解釋,在審理具體案件,普通司法機關審查法律是否違憲,如果是違憲的,則法院有權拒絕適用,即司法機關附帶性憲法解釋體制包含于憲法審查之中;其三是專門機關解釋,這種制度將憲法解釋蘊含于違憲審查之中。憲法解釋的客體也即憲法解釋的對象,是憲法解釋主體所面對一種憲法文字的存在形式。理論界主要存在三種學說:憲法說、憲法條文說和憲法規(guī)范說。憲法說反對將憲法解釋的對象僅僅局限于條文,而是把憲法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解釋。憲法條文說是一種傳統(tǒng)并占主導性地位的觀念,其把憲法條文看作是憲法解釋的對象。憲法規(guī)范說反對將憲法解釋僅僅局限于對條文的闡釋,更需要將規(guī)范的內在特征作為切入點,進而相互印證的解釋。憲法解釋的具體步驟是指憲法解釋主體在對解釋對象進行憲法解釋時所遵循的時間和空間的規(guī)則。在將憲法解釋應用于具體案件進行附帶性解釋的國家,憲法解釋是置于爭議案件的解決過程之中的;在實行立法機關解釋憲法和特定專門機關對憲法進行抽象審查時進行憲法解釋的國家,遵循的具體步驟有提出議案、審議、表決和公布等。
二、憲法解釋程序的類型
不同法系的國家由于法律傳統(tǒng)以及憲法體制的差異,其憲法解釋程序也有所區(qū)別。但它都與憲法審查制度的類型緊密相關,以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憲法解釋程序做不同的分類:以憲法解釋主體的不同可分為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程序、司法機關解釋憲法的程序和專門機關解釋憲法的程序;以是否以具體案件的存在為前提可將憲法解釋程序可分為抽象型憲法解釋程序和具體案件型憲法解釋程序。在此我們以后者為例對憲法解釋程序的類型做一劃分:
1.抽象型憲法解釋程序,代表性國家為法國。法國實行由憲法委員會審查憲法的制度,它對憲法的抽象性審查主要是在法律頒布之前的事前審查。這種審查制度將憲法解釋作為一種純粹的文本推理活動,而不因某一具體的案件啟動。因此類似于法國的抽象憲法解釋程序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書面程序的特點。憲法解釋由憲法委員會委員書面進行,沒有司法審查中的言詞辯論和對峙雙方的參與。雖然在這一過程中,“不排除非正式的交換口頭意見的可能性,特別是通過電話方式或通過某些公務員聽證的方式。但這些方式都無法形成正式的文件,更不能被作為法定方式而原因適用”。其二,解釋程序封閉性的特征。從實踐來看,憲法委員會從受理案件到裁決的公布都是秘密進行的,其中的程序性文件并不得為人查閱。
2.具體案件型憲法解釋程序,典型國家包括美、德等。由前論述可知美國和德國在憲法審查上有著不同的制度規(guī)定,美國規(guī)定了普通法院審查制,而德國則以憲法法院審查制為原則,盡管制度不同,但兩者都是在審查爭議性案件時進行憲法解釋。如《德國聯(lián)邦憲法法院法》第25條規(guī)定,如無相反規(guī)定,聯(lián)邦憲法法院應當基于口頭答辯決定案件,除非所有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這樣做,顯然這與法國憲法委員會書面審理的特點不同。公開原則、辯論原則、參與原則等一般司法審查程序的原則在這類憲法解釋程序中具有所體現(xiàn)。而美國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憲法審查程序可以準用《民事訴訟法》以及《美國最高法院規(guī)則》的規(guī)定。因此在該解釋程序中,既通過審理案件使憲法得予解釋,又將解釋作為該案件審判的依據(jù)。
三、完善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思考
(一)我國憲法解釋程序的制度現(xiàn)狀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由立法機關解釋憲法的體制。根據(jù)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同時也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這就劃定了憲法解釋權歸屬的基本格局。但這只是一種概括性的規(guī)定,在涉及憲法解釋具體程序方面,并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使得憲法解釋具體實踐時缺乏可操作性。在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試圖彌補這一遺憾,但也僅僅是在法規(guī)備案審查制度一節(jié)中,分別在第90條和91條對憲法解釋的啟動程序作了規(guī)定,對全國人大會的解釋程序未作規(guī)定。因此從目前實踐來看,全國人大會解釋憲法參照的是一般立法的程序:議案的提起、審議、表決和公布。
(二)我國憲法解釋程序制度完善的思路
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黨和國家對依法治國理念的重視提到了一個新層面,依憲執(zhí)政已經成為依法治國的首要目標和任務。而從目前我國的法制現(xiàn)狀來看,關于憲法解釋程序缺乏具體的文本依據(jù),在憲法解釋時往往會出現(xiàn)主體和程序無法確定的問題,所以必須完善憲法解釋的程序規(guī)則。我國憲法解釋程序制度的完善有兩種思路:其一是制定專門的法律,使憲法解釋的程序得到統(tǒng)一。其二是修改《立法法》中規(guī)定的憲法解釋程序,《立法法》是憲法性法律,直接體現(xiàn)和傳承著憲法的精神,憲法解釋程序在立法法中予以規(guī)定是與憲法內容和理念相稱的。無論哪種思路,都應至少在以下幾個問題上進行完善:
1.擴大提請解釋的主體,明確提請解釋的條件。根據(jù)憲法相關規(guī)定,我國目前憲法解釋案的提案主體和一般議案的提案主體范圍大體一致。但這些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這些國家機關負有推進和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義務,不可避免地會對于憲法產生理解上的困惑,鑒于此需要賦予他們憲法解釋的提案權。而普通公民和其他機構也可能會對憲法理解有困惑,影響權利的行使。因此單就提請憲法解釋的主體方面看,應該再認真的考量。從目前我國國情來看,直接賦予公民請求憲法解釋權不僅會導致憲法問題“大眾化”的現(xiàn)象,而且會增加全國人大會的工作負擔。公民、社會組織和法院等其他主體也會面臨權利行使的憲法解釋問題,為了避免這一部分主體的憲法權利被忽略,我們可以在適當擴大憲法解釋申請權主體的范圍時,增加提請解釋的條件并賦予其不同的請求效果:第一種情形是預防性解釋,當國家立法而又出現(xiàn)對憲法不同的理解時,此時立法機關可以申請憲法解釋機關進行解釋。第二種情形是抽象審查解釋,有權提請憲法解釋的相關國家機關在發(fā)現(xiàn)法律、法規(guī)與憲法相沖突,即使沒有個案發(fā)生,也可以提出解釋申請,憲法解釋機關應當受理;其他主體提出請求的,可以看作是一種意見。第三種情形是具體審查性解釋,當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發(fā)現(xiàn)該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可能涉及違憲,就應當中止審理同時針對該問題提請全國人大會進行解釋,此種情況全國人大會應該受理。第四是個人請求的情形,如果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而其通過其他各種途徑無法獲得救濟時,可向全國人大會請求解釋憲法。這種程序類似于有些國家的憲法訴愿制度。
2.明確憲法解釋案的通過程序。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有學者更是認為依法治國就是“依程序法治國”,由此可見程序是必不可缺的。我國憲法解釋案的通過程序可以從審查程序和表決程序兩個方面完善。首先,應明確憲法解釋案的審查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接收憲法解釋案。收到解釋請求后,法制工作部門應予以登記、送達回執(zhí),并對申請人的資格、憲法解釋請求書形式要件做出初步審查。當請求不合乎要求時,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書并書面述明理由。對于符合要求的憲法解釋請求書應轉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審查后認為確有必要的,應及時作出憲法解釋的草案,報請全國人大會審議。其次,表決程序中需要明確表決原則和表決方式。憲法解釋機構在進行憲法解釋草案表決時,按照一般議案的表決原則,即過半數(shù)通過。但憲法解釋案不是一般的法律解釋案,其是對憲法條文作出的解釋,應該相較于其他法律解釋案有較高的法律效力。我國作為一個成文憲法國家,憲法草案的通過同樣采用絕對多數(shù)原則,即憲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須獲得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3/4以上同意票才可通過。如此嚴格謹慎的通過原則,理應也適用于與憲法具有同等權威性的憲法解釋案。
3.在憲法解釋程序中形成憲法專家參與制度。全國人大會是我國憲法規(guī)定的憲法解釋專門機構,但是其工作范圍較為廣泛,工作內容較為繁重,工作方式主要是召開會議,再加之憲法解釋中可能涉及到許多較為專業(yè)性的內容,因此在提交全國人大會表決前,由憲法專家組成專業(yè)性組織對草案作出相應的判斷,供其進行考量,更加有利于提高草案最終表決結果可預期性和嚴謹性。就具體做法來看,當一個憲法解釋草案作出需要提交表決時,應當在表決前組成相關的憲法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針對草案中的疑難問題進行討論和收集材料,進行論證并形成相關的研討報告,然后交予憲法解釋機關對該草案進行討論。當憲法解釋機關對憲法解釋草案進行討論時,憲法委員會的憲法專家也應當列席會議,對報告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說明論證;持不同意見的專家也可以提出看法,從而使憲法解釋機關對相關憲法問題有更深入地認識和看法。為了使憲法專家的意見能夠充分地被憲法解釋機關考慮,憲法解釋機關作出最終憲法解釋之后,應當形成書面解釋報告,同時將憲法專家委員會作出的研討報告,以及作出憲法解釋的相關會議記錄同時存檔,并對公眾公開,允許公民查閱。這是為了能讓民眾更加深入地對憲法解釋工作進行了解,從側面也能監(jiān)督憲法解釋機關的工作。
4.統(tǒng)一并明確憲法解釋案的頒布。憲法解釋案應當以全國人大會的名義頒布。在以前的實踐中,有學者認為全國人大會以“決議”“決定”“規(guī)定”等形式頒布過的法律文件中,有些是實質意義上的憲法解釋。讁也有學者認為全國人大會從未做過憲法解釋。輥輮無論我國此前是否存在過憲法解釋,在此后的憲法解釋實踐中,全國人大會頒布的憲法解釋案都應有一個統(tǒng)一的表現(xiàn)形式,如在文號上標明憲法解釋機關及“釋憲”字樣,例如“全國人大會〔2016〕釋憲字8號”。對于憲法解釋案的效力,應視被解釋問題的輕重緩急,以及在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中適用的難易程度,來決定其生效日期。
(三)憲法解釋程序完善的意義
首先,從憲法適用本身來看,憲法解釋程序統(tǒng)一完備,不僅可以更加客觀有效地探索憲法規(guī)范的時 無論是制定《憲法解釋程序法》還是在《立法法》中進一步明確憲法解釋程序制度,憲法解釋程序的制度化、法治化必然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手段。當然使我國的憲法解釋工作走向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還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憲法理論尤其是憲法程序理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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