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無因管理論文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小編整理了關于無因管理論文,歡迎閱讀!
關于無因管理論文篇一
淺析無因管理
內容 摘要: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 法律 制度倡楊 社會 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xiàn)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倡揚和肯認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干預本人私人事務,是一種侵權行為。但現(xiàn)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是彼此相依的,需要互相幫助。因此,法律一方面需要維護“干涉他人之事為違法”的原則,一方面又要在一定條件下,倡揚和肯定人類互助精神,追社會之和諧,從而設定無因管理制度,規(guī)范人們行為。管理人在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前提下而實施的管理行為。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不僅可以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損失,同時可以使社會整體利益免受損失,具有 經(jīng)濟 意義。無因管理制度規(guī)定了管理人與本人的法律關系是法定之債的關系,管理人因管理行為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本人請求償還。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本人的利益而進行管理,有時往往要支出一些必要的費用,甚至管理人要遭受經(jīng)濟上的損失。如果這些費用或者損失得不到一定的補償,讓“英雄既流血又流淚”,不能形成權利義務的對等,體現(xiàn)不了公平性。
我國古有“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之遺訓,今有“見義勇為”之義舉。無因管理作為助人為樂的行為,在市場經(jīng)濟條件下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因此,對無因管理及其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專門的 研究 必然具有重大的現(xiàn)實意義。
一、 無因管理的概念。
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上的根據(jù)(既未受委托,也不負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其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其事務受管理的人為本人。我國將其作為一項獨立的法律制度并在法律中予以專門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據(jù)此,我們可知無因管理有三個法律特征:
1.無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管理人必須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務,不管是對本人財產(chǎn)的保存、改良、利用,還是對其處分。但無論如何,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而不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旨在產(chǎn)生一定法律后果,它以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而無因管理卻無意思表示。盡管管理人有為本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但管理人并不需要在管理開始之前將其意思告訴本人。并且,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也不是基于本人的意思,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觀事實狀態(tài),所以,無因管理不以管理人與本人的雙方意思表示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為,而只能是事實行為。至于管理事務的內容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則在所不問,因為客觀事物復雜多樣,管理人管理的事務可能是事實行為,如為本人飼養(yǎng)牲畜,也可能是法律行為,如為本人及時退掉將因過期而作廢的車船票。但不論是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都必須是能夠產(chǎn)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有兩方面的涵義。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必須有確定的主體,如果是對公共事務的管理,如打掃街道衛(wèi)生,則不構成無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務本身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內容,能夠產(chǎn)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既不耗費一定資財,也不獲得一定的收益,例如僅為鄰居看守房屋,這也不構成無因管理。同時,管理事務的行為還必須是以作為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的合法行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不僅不構成無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至于管理事務的行為之所以要以作為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這是因為管理人本身沒有管理事務的義務,管理人不作為,就不能表現(xiàn)出其對事務的管理,這樣也不構成無因管理。
2.無因管理必須是為了本人的利益。
也就是說,管理人必須有為本人謀利益的目的。從其動機來看,管理人的管理從為他人利益服務出發(fā);從其效果來看,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都為本人所享有。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是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則不是無因管理。當然,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是事實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這并不是說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這是因為管理人為本人謀利益的目的必須得到公眾的證明或讓別人好判斷,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須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尤其是在本人事務與管理人事務混雜在一起的時候,管理意思的表示更為重要。當然,管理意思的表示形式可因管理事務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qū)別:如果被管理的事務非本人莫屬,則管理人只須有管理事務的行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務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務,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務,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務,則除管理事務的行為之外,還必須有相應的書面或口頭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是以本人的名義,還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義,則在所不問,只要主觀意思上是為了本人的利益,以誰的名義都行。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無法律上的義務。
如果管理人與本人之間有管理事務的協(xié)議,或法律規(guī)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比如,甲應邀為乙修理房屋,或無行為能力人的監(jiān)護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購置衣物,均不構成無因管理。只有在既無當事人的協(xié)議又無法定義務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才是無因管理。在這里,連帶債務值得特別一提。對于連帶債務,當其中一個債務人代其他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時,有的人認為這是無因管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是不正確的。因為法律規(guī)定連帶債務人之間互負連帶債務,債權人只要找到一個債務人,便可要求他履行全部債務,該債務人代替其他債務人履行債務,其根據(jù)是法律規(guī)定的連帶債務人的義務,而不是“無法律上的義務”,所以這種情況不屬于無因管理。至于該債務人在償還了全部債務之后,再向其他債務人追償?shù)?問題 ,則另當別論。
二、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
(一)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必須要有參與民事關系的當事人,這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他們享有和承擔由該項民事關系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當然也不得例外,它也必須有主體,這就是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的公民和法人以及作為特殊民事主體的國家,這三者基于無因管理的民事活動形成了紛繁復雜的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具體地說,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不僅可以發(fā)生在公民與公民、法人與法人之間,而且可以發(fā)生在公民與法人相互之間,以及公民、法人與國家之間。前者如甲公民為乙公民修理家俱,甲法人為乙法人安裝設備,后者如公民為法人購銷貨物,法人為公民購買車船票,以及公民、法人挽救火災中的國家金庫。所以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廣泛性。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毫無限制,作為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的管理人必須有行為能力。因為管理人必須要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而無行為能力人不可能有意思能力,所以不能成為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管理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其行為能力限度內可為一定的意思,所以他可以在其行為能力的限度內成為管理人,其管理他人事務的限度與其自身行為能力的限度具有一致性。至于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的另一方主體——本人,則無此限制,不管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均可成為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本人,因為本人勿需為意思,所以也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其前提條件。
(二)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一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即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有一定的具體指向的事物,這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之一,其客體是本人的財產(chǎn)。它包括有形財產(chǎn)和無形財產(chǎn),前者如本人的房屋、牲畜,后者如本人的專利。如果沒有本人的財產(chǎn),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因沒有具體目標而不能落實,從而失去其存在的意義。
(三)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與客體之間,只有一定的權利義務才能將其聯(lián)系起來,這作為連結主體與客體的紐帶的權利義務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它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核心要素,也集中體現(xiàn)了各種民事法律關系質的規(guī)定性。
1.管理人的義務。
本來,無因管理是一種高尚的行為,是社會主義互助精神的體現(xiàn),按說不應該承擔什么義務。但是,高尚的行為必須以產(chǎn)生一定的積極效果為其目的,同時,也只有產(chǎn)生了積極的效果,才能進一步證明其行為的高尚。而要產(chǎn)生積極效果,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就必須遵守一定的規(guī)則,同時,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給本人造成了損失的,還要予以賠償。這些就構成了管理人的義務。
(1)管理人有適當管理的義務。管理人應該按照本人明確表示的或可以推知的意思(本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依其監(jiān)護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 方法 進行管理。如果無從知道本人或無法知道本人的意思,管理人應像管理自己的事務那樣盡心管理,盡量采取最適當?shù)姆椒?,即以最少的費用、最佳的方式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對事務的管理,以達到有利于本人的目的。
(2)管理人有繼續(xù)管理的義務。管理人一旦實施了管理行為,就必須進行到底,不得半途而廢,任意終止管理。除非終止管理時,本人已經(jīng)開始了對事務的管理。因為無因管理既然是助人為樂的行為,就應該一助到底,如果中途而廢,往往會給本人造成一定的損失,甚至較自始不管理所造成的損失更為慘重,這有悖于無因管理的精神。所以,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的管理應堅持到管理完畢,或者直到本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接替管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起到管理有利于他人的效果。
(3)管理人在管理事務時有向本人通知、報告的義務。管理人在開始管理他人事務時,應馬上通知本人,弄清楚本人的意思,以便按本人的意思進行管理,在管理的過程中,管理人應與本人隨時取得聯(lián)系,報告管理的進展情況,以便隨時征求本人的意見,調整管理的方式。當然,這必須以能通知和能報告為限,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時無從知道本人或無法與本人取得聯(lián)系,則管理人沒有這一義務。
(4)管理人有將管理過程中獲得的利益移轉給本人的義務。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的過程中,如果因該管理獲得了一定的利益,不論是從事事實行為所獲得的收益還是從事法律行為所獲得的收益,都應該如數(shù)地交付給本人,這是管理人的一項義務。同時,管理人也只有履行了這項義務,才能證明其管理事務的行為是為了本人利益,如果管理人將管理他人事務所獲得的收益據(jù)為己有,則說明管理人對事務的管理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這樣,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就不是無因管理,而是侵權行為或不當?shù)美?。當然,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沒有獲得任何利益的,沒有這項義務。
(5) 管理人有賠償在管理事務過程中給本人造成的損失的義務。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的過程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可能會給本人造成一定的損失,對此,管理人應承擔賠償義務。但由于管理人是根據(jù)本人明示或可以推知的意思進行管理的(如果管理人違反本人的意思進行管理,則不構成無因管理,后面將要闡述),即使不知本人意思,也是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進行管理的,對于這種助人為樂的行為, 法律 應予以鼓勵,在承擔民事義務、責任上也要較一般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為高。所以,管理人履行賠償義務,應以其主觀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給本人帶來了利益的,可酌情減免管理人的賠償義務。當然,如果本人的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無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管理人也沒有賠償?shù)牧x務。所以,管理人的賠償義務也是有條件的。
2.本人的義務。
由于無因管理是見義勇為、互幫互助的行為,一般來說,本人不應該讓管理人受到損失,所以,在管理人按照本人的意思或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之后,本人作為受益者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以彌補管理人的損失。
(1)本人有償還必要的或有益的管理費用的義務。如果管理人在為他人管理事務的過程中支出了一定費用的,本人應予以償還。但管理人所花之費用必須確為必要或有益,即只要管理該事務就必然要支出的費用,或該費用的支出對提高管理效率或加強事務功能有益。否則,管理人支出的費用應自行負責,本人沒有償還的義務。
(2)本人有清償因管理產(chǎn)生的必要或有益的債務的義務。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可能同第三人發(fā)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其中,對于管理人所負的債務,只要為管理事務所必要或對改善事務有益,本人都應清償。這種清償是本人直接對第三人清償,而不是在管理人向第三人清償之后,再由本人來向管理人補償(如果是這樣的話,就與本人的第一項義務相混淆了)。當然,這種清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被清償?shù)膫鶆毡仨毷枪芾砣艘员救说拿x負擔的,或者雖不是以本人的名義負擔,但債權人同意本人清償?shù)?。否則,本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清償債務。
(3)本人有賠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遭受的損害的義務。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受有損害,如果其所受損害與管理事務的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本人應對管理人的損害進行賠償。當然,這是指直接損失而言,即是對管理人有形財產(chǎn)的損害,它不包括間接損失,因為無因管理是一種危難相助的高尚行為,不應要求報酬。
至于無因管理行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誰賠償?shù)?問題 ,要具體情況具體 分析 。如果無因管理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是由于緊急避險或無可歸責于管理人的原因所致,即管理行為必須通過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才能達到管理目的的,應由本人負責賠償。如果無因管理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是由于管理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所致,則應由管理人負責賠償。
三、無因管理民事法律關系的消滅
1.由于管理人主觀意思的變化而導致的無因管理的消滅。
本來,無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始終都應以為他人利益服務的意思進行管理,但隨著管理的逐步進展,管理人的主觀意思可能會發(fā)生一定的變化。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務的過程中,其管理意思由為他人謀利益變成了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利益,則無因管理就因欠缺主觀要件而終止,此后管理人所進行的管理就不是無因管理,而是侵權行為或不當?shù)美?,甚至是毫無意義的行為了。
2.由于事務管理客觀屬性的變化而導致的無因管理的消滅。
這又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由于本人的承認而使無因管理轉化成委托代理,此時,管理人作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有為本人管理事務的義務,無因管理因此而消滅。另一方面是由于事態(tài)的 發(fā)展 而使管理人具有管理本人的事務的法定義務,如本人喪失行為能力,而管理人恰恰又是本人的父母,如此則無因管理轉化成法定代理,無因管理亦因此而消滅。
3.無因管理的 自然 消滅。
雖然管理人主觀上仍有為他人利益服務的意思,客觀上仍然沒有管理他人事務的義務,但無因管理卻要消滅。這種無因管理的消滅就是無因管理的終止。它包括兩種情形。其一是因管理事務的完成而終止,其二是因本人或其繼承人的接替管理而終止。但無論哪一種情形,都導致無因管理的消滅。
參考 文獻 :
1、 學軍著 《 無因管理制度 研究 》 2003年10月16日發(fā)表。
2、 鑒著 《債法原理》(一)基本 理論 債之發(fā)生 中國 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
3、 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二版)《民法債編總論》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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