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員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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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管理論文篇一
論我國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
摘 要 保安處分制度是對傳統(tǒng)刑罰理念的重大創(chuàng)新,是刑罰的重要補充。保安處分與刑罰結合,才能有效預防和減少犯罪,防衛(wèi)社會安全。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建立了保安處分制度,我國尚未建立保安處分制度,現(xiàn)有的法律對保安措施的規(guī)定也是混亂無序,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保安處分制度勢在必行。
關鍵詞 保安處分 保安措施 人身危險性
作者簡介:付宇博,東北林業(yè)大學文法學院法學專業(yè)本科生;華文、董昱佐,東北林業(yè)大學文法學院政治學與行政學專業(yè)本科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10-034-02
保安處分制度是西方刑法文明發(fā)展的重要成果,是刑罰的重要補充。我國的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該制度,僅有一些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保安措施。但總體來看,這些保安措施分布比較混亂,缺乏系統(tǒng)性、科學性和權威性。保安處分制度代表了世界刑罰發(fā)展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大多數(shù)國家都已采用了該制度,建立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已是大勢所趨。
一、保安處分制度的含義
保安處分是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特殊違法行為人進行強制性思想矯正的法律制度的統(tǒng)稱。保安處分的目的是預防,它以違法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作為適用基礎。保安處分制度的適用對象包括人和物兩種,其中“人”指有可能繼續(xù)實施犯罪的違法行為人或犯罪人,以及有可能繼續(xù)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保安處分的處置手段主要有強制性矯正、教育、醫(yī)療和感化等。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克服了傳統(tǒng)報應主義刑法理論的弊端,是刑罰理念的創(chuàng)新,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近代西方刑罰的人道化。
二、保安處分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我國的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保安處分制度,僅有一些具有保安處分性質的保安措施,如強制治療、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等。然而,現(xiàn)有的關于保安處分的規(guī)定主要存在于行政性法規(guī)或政策性文件中,行政性比較強,且比較混亂,交叉重疊現(xiàn)象嚴重,缺乏系統(tǒng)性。在內容上,懲罰性強而改善性弱。立法上,實體性強而程序性弱。
我國的保安措施與西方的保安處分在性質上存在較為明顯的差異。首先,西方保安處分的目的是消除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而不是對過去行為的懲罰。其適用前提是準確評估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而我國的保安措施注重對過去行為的懲罰,且不存在對當事人危險性的調查和評估。其次,西方的保安處分起到補充刑罰的重要作用,適用方式相對靈活,既可以代替刑罰,也可與之并科適用。而我國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不能與刑罰并科,更不能代替刑罰。最后,西方的保安處分通常由司法人員確定并宣告,而我國一般由行政人員決定和執(zhí)行保安措施。
鑒于當前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發(fā)展的需要,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和借鑒西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適時建立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建立保安處分制度是實踐中預防犯罪的需要。近年來,我國的社會治安秩序總體趨向良好,但受不良思潮的影響,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社會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增加了社會治安管理的難度,并使犯罪率長期維持在較高水平。然而,一味地打擊犯罪并不是維持社會秩序的唯一有效手段,實踐不斷證明,唯有堅持“打防結合”才能從根本上減少犯罪。對刑罰不能制裁的具有社會危險的人進行矯治、教育和感化,幫助他們回歸正常人的生活,既能有效地防衛(wèi)社會,也體現(xiàn)了法治文明的進步和刑事制裁的人道性。
其次,建立保安處分制度是彌補刑罰局限性的需要。刑罰具有兩個較為顯著的局限性:第一,刑罰是對犯罪人危害行為的懲罰,其前提是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對于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違法行為人不能適用刑罰。但對于這部分人,如果放任不管,必然會引發(fā)諸多問題。第二,對于如慣犯等部分犯罪分子,即便執(zhí)行完刑罰其仍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而為了防衛(wèi)社會,必須消除他們的人身危險性,此時刑罰顯然無能為力。由于保安處分以違法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為主要適用條件,因此,它可以有效彌補刑罰功能上的不足。
再次,建立保安處分制度是保障人權的需要。我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然而,由于目前我國的保安措施適用標準不統(tǒng)一,在一定情況下存在侵犯人權的現(xiàn)象。有些剝奪或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保安措施的懲罰性甚至高于部分刑罰。例如《國務院有關勞動教養(yǎng)的補充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勞教的期限為1-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規(guī)定的刑期以及嚴厲程度都超出了刑事訴訟中的逮捕。而且勞教的適用是由公安機關決定并執(zhí)行的,這種制度設計使得權力濫用和擅斷成為可能,不符合我國法律保護人權的原則。
最后,建立保安處分制度是順應世界潮流的需要。目前保安處分制度已經廣泛地應用于大多數(shù)國家,包括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保安處分制度的產生和發(fā)展是對傳統(tǒng)事后懲罰制度的根本性變革,它推動了刑法由嚴酷逐步轉為緩和,由報應刑逐步轉為教育刑,促進了刑罰方法的民主化、人道化,成為刑罰現(xiàn)代化和科學化的顯著標志,也成為世界刑法發(fā)展變革的大趨勢。在這種背景下,我國應該順應世界潮流,積極進行保安處分的立法工作,以加強中外刑事司法協(xié)作與交流。
三、保安處分制度的可行性
當前,探索構建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不僅具有極大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首先,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同我國當前的刑事政策相符合。我國的刑事政策是堅持通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來預防和控制犯罪,在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時堅持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懲罰的目的不是單純?yōu)榱藨土P,而是要通過矯治、教育等手段將他們改造為適應社會生活的新人。保安處分是通過對具有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人進行特別預防,消除他們的人身危險性,幫助他們回歸社會,從而預防和減少犯罪,有效維護社會穩(wěn)定。這顯然是與我國一貫實行的刑事政策相符合的。
其次,民眾法律意識的轉變?yōu)楸0蔡幏种贫鹊慕⒌於怂枷牖A。隨著國家法治化進程的加快,民眾的刑事法律觀念也發(fā)生了顯著轉變。長期以來,刑罰中的報應目的一直在民眾的法律意識中占據(jù)重要位置。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fā)展進步,無論是民眾還是學者,他們的法律意識都有顯著改觀。人們不再把刑罰作為階級斗爭和懲罰犯罪的工具,重刑主義受到質疑,刑法萬能主義被否定。人們對犯罪現(xiàn)象的認識更加深刻和科學,認識到犯罪背后的原因異常復雜,其解決也不是單純的法律所能勝任的,而應該從多學科、多領域的角度出發(fā)采取措施進行防控。人們逐步認識到,除了懲戒,預防犯罪也是刑法的重要目的。而針對事前危險性的特別預防在犯罪預防體系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再次,我國具備了必要的物質條件。經濟物質基礎對于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持續(xù)快速發(fā)展,為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因此,籌建精神病院、少年管教所等機構不再是“老大難”問題。近年來,我國科技水平不斷提升,教育學、心理學、精神病學等學科發(fā)展迅速,技術人員隊伍不斷壯大,因此,評估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更加準確,改善和矯治也有了更為強大的技術支持。此外,由于近年來國家抬高并嚴格把握進入司法領域工作人員的標準,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有了很大提升,有能力勝任保安處分案件的裁判事宜。
最后,有國內外立法和司法經驗可供借鑒。一方面,新中國建立后我國制定的保安措施在長時間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教訓,這對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另一方面,國外對保安處分制度的原則、種類、適用對象和適用程序等有了更為明確的規(guī)定,其中有許多值得借鑒的有益內容。
四、保安處分制度的建立
鑒于我國現(xiàn)有保安措施的局限性,應該在充分考慮我國現(xiàn)實情況并借鑒西方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保安處分制度。
(一)保安處分的立法模式
目前,學界主要提出了一元化立法模式和二元化立法模式兩種保安處分立法模式。其中,一元化立法模式即刑事法律中只規(guī)定一種形式的制裁措施,將保安處分的內容以刑罰的形式納入刑事法律,統(tǒng)稱為保安刑;或者把將刑罰納入保安處分體系,以保安處分代替刑罰。這種立法模式的弊端比較明顯,因此,呼聲很小。二元化立法模式是指在刑事法律中同時納入兩種制裁方式,取長補短。這又分為兩種情況,其一,刑罰和保安處分二者是并列的關系,其二,將保安處分作為刑罰的補充。在表現(xiàn)形式上,二元制立法模式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將保安處分納入統(tǒng)一的刑法典;二是制定單行的保安處分法。由于既使刑罰與保安處分相區(qū)別,又使二者相融通,因此,二元化立法模式的呼聲最大。筆者也贊同實行二元化立法模式。
(二)保安處分制度的原則
綜合各學者學說以及大陸法系國家關于保安處分制度的立法實踐,筆者認為,我國保安處分制度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第一,法定性原則。具體來看,應該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采取措施。實體方面,要對保安處分的決定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guī)定;程序方面,要將保安處分的裁決、上訴以及監(jiān)督主體等方面明確化。要禁止類推適用,杜絕擅斷和法外適用處分措施,充分保障被使用者的人權。第二,必要性原則。保安處分雖然不具有懲罰性,但由于仍是一種強制性措施,因此,其必然會給被適用人帶來一定的痛苦。為了有效保護人權,其應控制在“消除當事人人身危險性所必需”的范圍內,而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第三,相當性原則,即保安處分的種類和輕重等內容要與當事人人身危險性的性質和程度以及社會防衛(wèi)的需要形成一種比例關系。只有這樣,保安處分才能寬嚴適度。第四,改善教育為主的原則。這也是保安處分制度的題中應有之意。
(三)保安處分的種類
筆者認為,保安處分的種類可以規(guī)定為保安教養(yǎng)、強制禁戒、強制醫(yī)療、少年保護四類。其中,保安教養(yǎng)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屢教不改,或有輕微犯罪行為但不夠動用刑罰且具有人身危險性的人采取的處分;強制禁戒是將吸毒成癮或酗酒成習而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收容于毒癖、酒癖戒除所強制戒除習癖的處分;強制醫(yī)療針對的是實施了危害行為的無責任能力人或限制責任能力人,如精神病人、賣淫嫖娼的性病患者等,將他們收容于精神病院或醫(yī)療機構進行強制醫(yī)療;少年保護針對的是實施了危害行為但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主要采取教育的方式矯正他們的不良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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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管理論文篇二
淺談行政性保安措施
保安處分作為一種現(xiàn)代化的刑罰制度,已為世界上愈來愈多的國家所采納,我國 法學 界要求在 刑法 中建制保安處分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但是,由于 歷史 和 社會 的原因,一些具有保安處分特性的措施多規(guī)定在刑法、 行政 法 和政策之中。行政性保安措施尚未引起法學界的重視,而它在實踐中所引發(fā)的問題已不適應法治的要求。筆者試對行政性保安措施有關問題發(fā)表一孔之見,旨在為 社會主義 法制的完善拋磚引玉。
一、行政性保安措施的界定
傳統(tǒng)的刑法是通過對犯罪人科以嚴厲的懲罰來達到震懾和 預防 犯罪的目的,側重于事后的補救。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如無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和特定的有責任能力人,由于其自身生理、 心理 方面的異常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對其科處刑罰無感受力或感受力微弱,如放在社會上又對社會安全構成威脅。因此,為了保衛(wèi)社會安寧,有必要對其采取刑罰以外的醫(yī)療、禁戒等措施。這種措施,就是保安處分。
我國現(xiàn)行立法中無保安處分之名,但有一些具有保安處分特性的保安性措施散布于刑法、行政法及政策之中。由于行政性保安措施規(guī)定駁雜和性質不明,對其做出準確的界定就顯得困難。筆者試對行政性保安措施與刑事性保安措施、行政強制措施作一比較分析,也許更有利對行政性保安措施做出準確的界定。
1.行政性保安措施與刑事性保安措施的區(qū)別:
(1)依據(jù)的 法律 規(guī)范不同。后者規(guī)定在現(xiàn)行刑法典及一些單行刑法之中,也稱刑法上的保安措施;前者主要規(guī)定在行政法律、法規(guī)之中,也稱行政法上的保安措施,但在現(xiàn)行一些單行刑法中也有一些規(guī)定,如全國人大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8條“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予以強制戒除。”
(2)適用對象不同。前者適用于一般違犯行政 管理 秩序的人;后者適用于實施犯罪行為或客觀上達到犯罪程度的人。
(3)法律責任不同。前者屬違犯行政管理法律規(guī)范的行為,應負行政責任;后者屬觸犯刑律的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后者的嚴厲程度要大于前者。
(4)宣告機關不同。前者由行政機關宣告;后者是刑罰的補充措施。
(5)法律性質不同。前者是行政行為;后者是刑罰的補充措施。
(6)救濟途徑不同。前者賦予被實施者(即行政管理相對人) 申請 復議、提起訴訟和要求違法實施機關予以賠償?shù)臋嗬?后者賦予被實施者(即被告人)上訴和依法要求取得賠償?shù)臋嗬?/p>
2.行政性保安措施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qū)別:行政性保安措施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后者的外延大于前者。從 邏輯 學角度看,二者是種屬關系,前者是屬概念,后者是種概念。
通過以上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對行政性保安措施的定義作如下論述:行政性保安措施是行政強制措施的一種,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為了預防危害社會行為的發(fā)生,保衛(wèi)社會安寧而對特定的違犯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科處以強制 教育 、強制醫(yī)療、強制禁戒等各種措施的總和。
二、我國現(xiàn)行行政性保安措施立法現(xiàn)狀
如前所述,由于歷史和社會的原因,我國行政性保安措施規(guī)定的比較散亂且設置不盡合理,歸納起來,主要有:
1.對罪行輕微、不夠刑事處分和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人予以勞動教養(yǎng)的規(guī)定;
2.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予以強制戒除的規(guī)定;
3.對賣淫嫖娼者予以強制檢查、強制治療、強制教育和勞動的規(guī)定;
4.對有輕微犯罪行為、屢教不改而又不夠逮捕判刑的不滿16周歲的青少年,送工讀學?;蛏倌攴腹芙趟囊?guī)定;
5.對勞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和勞教人員解教或逃跑后又犯罪的,予以注銷城市戶口、留場就業(yè)規(guī)定;
6.對違犯 交通 管理法規(guī)的車輛經營者或駕駛員,注銷準運證件的規(guī)定;
7.對違犯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及違犯治安管理使用的工具予以沒收的規(guī)定;
8.對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tài)中約束至酒醒規(guī)定;
9.對吸食、注射毒品的,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的規(guī)定;對有走私、制作、販賣、 傳播 淫穢物品行為的單位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對發(fā)生在本單位的賣淫嫖娼活動放任不管、制止不力的單位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規(guī)定;對非法制作、銷售和使用人民警察專用裝備和“公安”標志的予以沒收制品的規(guī)定。
上述行政性保安措施立法,由于其自身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
1.現(xiàn)行行政性保安措施立法散亂無序,缺乏系統(tǒng)性。
2.行政性保安措施的設置,可操作性差。由于立法技術和立法者的短期行為,不少行政性保安措施規(guī)定比較原則,使實際操作產生困難,容易使執(zhí)法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擴大任意性。
3.性質不明。有些行政性保安措施,立法時對其未作明確的定性。如勞動教養(yǎng),國務院人權狀況白皮書說是行政處罰,而1996年10月1日實施的《 行政處罰法 》將之排斥在外。
4.設置不盡合理。有些行政性保安措施的設置顯然違背錯罰相當原則,其嚴厲程度甚至甚于刑罰,不利于國際 政治 斗爭,易授人以侵犯人權的把柄。
5.計劃 經濟 的痕跡過濃,注重公權力的保護,忽略私權利的保護。我國現(xiàn)在正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市場 經濟制度,要求行政法制的現(xiàn)代化,而有些行政性保安措施帶有計劃經濟的痕跡,不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不利于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三、規(guī)范和完善行政性保安措施的幾點建議
由于現(xiàn)實中行政性保安措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對其加以規(guī)范和完善就顯得尤為重要。
1.對現(xiàn)行行政性保安措施應予以立法分流。立法機關應將其中與刑罰聯(lián)系密切的規(guī)定,如對犯罪行為輕微不夠刑事處分的不滿16周歲的青少年送工讀學校或少年犯管教所的規(guī)定并入刑法。對帶有計劃經濟痕跡不適應形勢要求的一些措施如勞動教養(yǎng)、注銷城市戶口等明令廢除。對行政性保安措施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程序、執(zhí)行機關等,立法機關應以立法的形式,如制定《行政強制法》予以明確、可操作的規(guī)定。為了保護被實施者的合法權益,立法機關應賦予 檢察 機關對行政性保安措施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權利。
2.由于行政性保安措施適用對象的特殊性,它的實施需要較大的人、財、物的投入。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zhí)法隊伍尤為重要。各實施機關要切實提高執(zhí)法人員的政治、業(yè)務素質,本著保衛(wèi)社會和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雙重目的,注重行政管理的質量和效果,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
3.拓寬救濟渠道。由于大多數(shù)的行政性保安措施規(guī)定早于 行政訴訟法 的頒布,對被實施者的救濟渠道不暢,途徑不明。我們認為,行政性保安措施具備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具有可訴性,應賦予被實施者申請復議的權利。人 民法 院應發(fā)揮行政 審判 職能作用,對被實施者提起的訴訟,重點審查行政性保安措施的實施目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適用程序,以維護社會安寧,保護被實施者的合法權益,各級 國家賠償 機關,對實施行政性保安措施確有錯誤的,也要依法支持被實施者的合法請求。通過以上途徑,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符合社會主義法治要求的行政性保安措施監(jiān)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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