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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隊管理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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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警部隊是抓好武警部隊制度落實、指揮武警部隊訓練、作戰(zhàn)的一線力量。小編整理了武警部隊管理論文,歡迎閱讀!

  武警部隊管理論文篇一

  武警部隊偵察權概念辨析

  摘 要 武警部隊偵察權是《人民武裝警察法》規(guī)定的武警部隊享有的一項職權,但對這項權力的內容或性質并未明確。武警部隊偵察權是應屬于刑事權力,或是屬于軍事職權范疇,對武警部隊具體行使該項權力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 刑事偵查 刑事偵察 軍事偵察

  作者簡介:孫新麗,武警工程大學軍事法學教研室講師,法律碩士。

  中圖分類號:D91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0-278-02

  一、武警部隊偵察權概述

  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以下簡稱《人民武裝警察法》)經(jīng)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并開始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標志著武警部隊進入了依法建設、依法履行職責使命的新階段,對于武警部隊的建設與發(fā)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這部法律中明確規(guī)定了武警部隊享有的十項職權措施,其中第10條第十項明確規(guī)定,武警部隊執(zhí)行安全保衛(wèi)任務時,有權“根據(jù)執(zhí)行任務的需要,向相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或者在現(xiàn)場實施必要的偵察。”這項規(guī)定只賦予武警部隊有偵察權,但對偵察權的內容或性質并未明確和涉及。有些學者認為這里的偵察主要是指刑事偵察,有些則從武警部隊的軍事屬性出發(fā),認為這里的偵察應該是指軍事偵察。武警部隊偵察權究竟性質如何,直接決定武警部隊在具體偵察時應采用怎樣的偵察措施,如何合法行使偵察權。

  二、武警部隊偵察權與軍事偵察權

  現(xiàn)代《辭?!分杏涊d:“偵察,為獲取軍事斗爭所需敵方或有關戰(zhàn)區(qū)的情況而采取的措施”。它是實施正確指揮,取得作戰(zhàn)勝利的重要保障。通常由各級指揮員和指揮機關組織實施,主要查明有關國家、集團及戰(zhàn)區(qū)的軍事和有關的政治、經(jīng)濟、科技、社會、地理、氣象等情況。軍事偵察,按其任務范圍分為戰(zhàn)略偵察、戰(zhàn)役偵察和戰(zhàn)術偵察;按活動空間分為地面?zhèn)刹臁⒑I蟼刹旌涂罩袀刹?按活動方式分為武裝偵察、技術偵察和諜報偵察。軍事偵察所采取的手段有:觀察、竊聽、搜索、捕俘、戰(zhàn)斗偵察、火力偵察、照相、雷達偵察、無線電偵聽、無線電偵收、無線電測向、調查詢問、搜集文件資料等。 軍事偵察是武裝力量為保障戰(zhàn)斗勝利必須采用的手段,可以說是一支武裝部隊的基本權能,只要有作戰(zhàn)行動就會有軍事偵察,區(qū)別在于會采用怎樣的偵察手段。

  武警部隊不論是根據(jù)我國《國防法》的規(guī)定,被認為是我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或是采用國外的稱謂,稱之為軍事警察,其具有軍事性是很明顯的,這也是武警部隊區(qū)別于一般人民警察之處。同時,《人民武裝警察法》也明確規(guī)定,武警部隊有協(xié)同解放軍作戰(zhàn)及處置各類恐怖、暴亂等嚴重暴力性事件的任務,遂行這類軍事性任務,武警部隊必然具有軍事偵察權,這是完成此類軍事任務的重要的情報保障。

  三、武警部隊偵察權與刑事偵查權、刑事偵察權

  在刑法中,刑事偵查和刑事偵察一直是兩個有諸多爭議的概念,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理論和刑事訴訟實務中,將“偵查”與“偵察”混用的情形比較常見。在教材上,20世紀70年代前后以使用刑事偵察為主,刑事偵查使用較少,20世紀80年代以后至今則使用刑事偵查較多,刑事偵察只簡單提及;在立法上,如《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就采用“偵查”的稱謂,而《國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則采用的是“偵察”一詞。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偵查活動專屬于特定國家司法機關,這些機關具體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wèi)部門和監(jiān)獄。偵查活動的范疇比較廣泛,既包括刑事訴訟法明確規(guī)定的諸如詢問、訊問、勘驗、鑒定、辨認等公開的法定活動,還包括刑事訴訟法沒有規(guī)定而在實踐中已應用的諸如電子監(jiān)聽、秘攝秘錄、秘密逮捕等刑事內外線偵查和技術偵查活動,此外,還有法學界倍受爭議的誘惑偵查、測謊等偵查活動。

  而偵察,早在《后漢書·烏桓鮮卑列傳》就有:漢偵察匈奴動靜。《辭源》中稱:偵察,暗中察看。這里的“偵察”,都是作為軍事術語在使用。之后,“偵察”逐步越來越頻繁的出現(xiàn)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目前,理論界對刑事訴訟中使用的“偵察”一詞界定時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偵察”等同于“偵查”,刑事偵查等同于刑事偵察,認為兩者之間可以相互替換。第二種觀點認為,“偵察”是指公安機關預審前與“預審”程序相對應的一道“工序”,它和預審一起共同構成了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即“偵察”概念的外延要小于“偵查”概念的外延,后者等于“偵察”的外延加上“預審”的外延。第三種觀點認為,“偵察”是指公安機關為了對付社會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而進行的業(yè)務活動,即這里的偵查,既指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偵查”,也包括公安機關所采取的秘密偵查手段,甚至還包括一些同預防犯罪有關的其他措施。從這些爭論當中可以看出,首先,“偵察”與“偵查”之間有密切的聯(lián)系,很多地方將二者等同混用;其次,單純從“偵察”字面上理解,其有秘密性這樣的特征,強調秘密察看。據(jù)此,很多學者認為,所謂刑事偵察,一般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為發(fā)現(xiàn)、揭露、證實犯罪而秘密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是對按照刑事訴訟進行的偵查活動的一種必要補充。 這種觀點在教材中采用較多,認為偵查與偵察同屬與犯罪作斗爭的兩種手段,在含義、法律性質、活動方式、活動結果和作用上都有不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還有人認為,偵察是公安機關的通用術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偵察是指公安機關為了對付社會上刑事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而進行的業(yè)務活動。既包括對受理案件進行的破案工作和預審工作,也包括對隱蔽的犯罪分子和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進行調查研究,對社會面進行控制,采取各種防范措施,制止犯罪發(fā)生等日常業(yè)務。狹義的偵察僅指偵察破案,除表現(xiàn)在法律程序上的“偵查破案”外,還有許多圍繞偵查破案運用偵察手段的大量偵察活動。對“刑事偵察”的概念界定觀點較多,至今未形成統(tǒng)一觀點,但可以肯定地是,研究者都在嘗試從“刑事偵查”出發(fā)為“刑事偵察”下概念,這主要是因“刑事偵查”和“刑事偵察”之間有著密切聯(lián)系而致。而且,“刑事偵查”和“刑事偵察”的性質是相同的,都應屬于訴訟調查活動。   對于“刑事偵查”和“刑事偵察”之間的關系,學者中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一是認為“偵查”是法律術語,“偵察”是軍事術語,所以應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統(tǒng)一規(guī)定使用“偵查”。

  二是認為“偵查”是偵查機關公開的偵查活動,而“偵察”則是秘密的偵查活動。

  三是認為“偵查”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幾種專門調查工作和強制性措施,而“偵察”則不僅包括這些內容,而且還包括偵查機關自行制訂的各種偵查法規(guī)中所規(guī)定的各種特殊調查工作或秘密手段。

  四是認為“偵察”僅指從事與秘密手段有關的偵查業(yè)務,而“偵查”則適用于所有情況。

  五是認為“偵查”與“偵察”兩者之間法律依據(jù)、行為性質、活動領域、所獲材料的意義、行使主體、法律監(jiān)督的方式等方面均不同,因而在決定使用“偵查”還是“偵察”時應從上述諸方面加以具體分析。

  六是認為“偵查”和“偵察”在犯罪偵查的理論和實踐中并無區(qū)別,其含義相同,可以通用,但最好是統(tǒng)一地棄一留一。

  據(jù)此,“偵察”一詞既屬于軍事術語,又屬于法律術語。我國在古代有相當長的時間里實行諸法合體,不分刑事、民事、軍事,這時的“偵察”在性質上未明確區(qū)分。雖然后來軍事從法律制度中分離出來,但這并不影響“偵察”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隨著社會的發(fā)展,刑事偵察與軍事偵察被賦予不同的涵義。但也由于這樣的原因,導致刑事偵查與刑事偵察并存于刑事訴訟中。時至今日,對這兩個概念的研究和討論仍在進行當中。綜合以上有關“偵察”和“偵查”概念的觀點,偵查所包含的內容要更加廣泛,偵察所涉及的活動僅屬于偵查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主要是指偵查活動中秘密偵查的部分。

  武警部隊在執(zhí)行處突、戒嚴等安全保衛(wèi)任務中,根據(jù)任務的需要,為保證任務的順利完成,在得到上級批準后,有權采用秘密偵察手段收集情報。這種行為屬于“刑事偵察”,廣義上說也屬于“刑事偵查”的范疇。

  四、結論

  綜合以上比較和分析,武警部隊享有的偵察權在內涵上,既有軍事偵察的性質,又有刑事偵查的性質。軍事偵察權屬于軍事組織自然擁有的權能,不需要法律的賦予;而刑事偵查屬于國家權力的一部分,只有法定的機關才享有該項權能,因為武警部隊經(jīng)常配合公安機關等部門執(zhí)法,為完成任務需要法律特別授權,所以,在《人民武裝警察法》中規(guī)定的偵察,本質上屬于刑事偵察(刑事偵查)。軍事偵察不需要法律授權。

  注釋:

  樊堃.偵察感念探析.公安研究.2001(12).

  王國樞主編.刑事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84.

  劉小和.對刑事偵察學概念的探討.江蘇警官學院學報.1997.

  武警部隊管理論文篇二

  淺議武警部隊基建工程審計

  摘 要:近年來,隨著武警現(xiàn)代化建設不斷深入,部隊基礎設施建設改造投資越來越大,各級審計部門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職能,依據(jù)國家、軍隊和武警部隊審計法規(guī)不斷加大工程審計力度,取得了明顯效果,既保證了工程質量,節(jié)約了建設經(jīng)費,也保護了干部。但是,目前武警部隊的基建工程審計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本文通過分析基建工程審計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為提高基建工程審計工作質量提供一定的指導意義。

  關鍵詞:武警部隊;基建工程;審計

  軍隊基建工程審計,是指軍隊審計部門根據(jù)國家和軍隊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各類基本建設項目及經(jīng)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jiān)督。隨著部隊建設的日益發(fā)展,武警基建工程審計工作也日臻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

  一、武警基建工程審計基礎知識

  (一)武警基建工程審計的內容

  依據(jù)國家和武警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結合該工程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采用現(xiàn)場測量核查、計算工程量、查閱招投標文件、工程合同等方法,對武警部隊基建工程實施審計。通過審計,重新計算、組價,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經(jīng)費使用效益,總結工程建設中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不足,規(guī)范基建工程管理。

  主要圍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全面審計和重點驗證:

  1.審核工程的真實規(guī)范性:審核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是否嚴格、合規(guī)、有效;工程量計算是否準確是否符合計算規(guī)則;分項工程套用定額是否恰當,工程取費是否執(zhí)行相應依據(jù)和費率標準、是否和投標預算一致;規(guī)費和各項取費的計算基數(shù)是否符合規(guī)定;

  2.審核工程實施過程中發(fā)生的變更和現(xiàn)場簽證。

  3.審核工程材料的變化情況。

  4.審核材料的實際價格與地方部門公布的信息價和市場平均價的差別。

  5.審核建設單位對施工企業(yè)的工程撥款、結算情況。

  6.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二)武警基建工程審計的依據(jù)

  具體來說審計依據(jù)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和武警部隊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等與工程審核有關的規(guī)定;

  2、國家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定額;

  3、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其他有關的市場信息;

  4、審核所需的其他有關依據(jù)。

  二、武警部隊工程審計中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

  (一)審計監(jiān)督工作滯后。長期以來,對建設項目的審計主要是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竣工決算審計,這兩種方式都屬于事后監(jiān)督,存在著“時間滯后、職能弱化、訴訟增多、風險加大”等問題。隨著我國投資體制的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建設項目各參與主體的所有制性質發(fā)生了很大改變,原有的“事后”審計監(jiān)督已不適應現(xiàn)實情況的需要。從工程項目上看,大項審計多,小項審計少。對投入大的項目和基建主體工程審計得較多,也比較嚴,而對于投資數(shù)量少和主體以外的附屬工程設施則審計的較少,也比較松,特別是基建維修項目,審計部門無法掌握情況,審計監(jiān)督根本就到不了位。

  (二)相關合同、簽證等文件問題較多。在對外承包的工程結算審計中存在招投標文件資料及會議記錄不齊、施工設計圖紙殘缺、變更項目多、各種隱蔽項目簽證不規(guī)范、各種材料缺乏質檢機構的驗收有效依據(jù)、簽訂施工合同中合同條款不規(guī)范或隨意變更合同內容、合同簽訂不嚴謹,合同管理意識不強、工程施工過程中,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程序等問題給審計工程增加了許多難度,易出現(xiàn)一些扯皮問題,增大了審計風險,降低了審計工程質量。

  (三)結算報價不夠合理。施工單位在上報結算時,經(jīng)常設法增加“水分”,提高造價。

  1.故意錯套、高報單價。對有定額的項目,不套用定額,而采用協(xié)議定價的形式,以求高單價計標。

  2.虛報工程量。如有的把定額規(guī)定應包含的施工內容單列出來上報,有的把設計更改已減少的項目照例上報;有的將隱蔽工程量加大,甚至明目張膽地虛報項目。

  3.費用讀取不夠準確。審查取費標準的使用是否合理、合規(guī)。取費應根據(j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定額、文件及規(guī)定結合建設工程相關文件(合同、招標文件等)來確定費率。審核時應注意取費文件的時效性、執(zhí)行的取費表是否與工程性質相符、費率計算是否正確、人工費及材料價差調整是否符合文件規(guī)定等等。有的工程取費條件設定不夠準確,高套工程類別或高套勞保等級。有的該列入預算的項目遺漏了,該計取的費用沒計取,對設計明顯不合理的內容沒有及時修改,往往是“小預算,大結算”,結算造價遠遠超過合同價格。

  三、通過加強審計解決上述問題的建議

  (一)加強事前審計和事中監(jiān)控

  隨著武警工程建設不斷走向市場,審計的作用不僅限于事后審計,更多的是事前預防與事中監(jiān)控,它將對內部控制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監(jiān)督和評價拓展。以投資效益為中心, 強化監(jiān)督, 進一步規(guī)范建設行為, 促進建設資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提高建設項目的軍事效益; 以“立制度、防隱患、促發(fā)展”為目標, 不斷促進建設單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為軍隊基本建設項目創(chuàng)造良好的環(huán)境。工程建設招投標均要實行事前審計、事中監(jiān)控、事后評價,確保建設方和承包方的合法利益。要從單靠內部力量向內審、外審結合的方向發(fā)展。要把重點放在招投標全過程的分析和評價上,聽取各報標單位的建議,讓投標單位參與監(jiān)督,提高招投標的透明度,營造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氛圍。防止無相應資質的企業(yè)和無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進入武警工程建設領域;防止片面追求低造價而導致工程質量的降低,制止使投標價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標人中標行為的發(fā)生;防止招投標中弄虛作假行為的發(fā)生。因此,特別是從招投標的工程建設來說,審計尤其要重視事前審計和事中監(jiān)控。

  (二)搞好工程造價和取費的審計

  搞好工程造價審計,對于增加工程全過程的透明度,提高工程質量,防止損失浪費,避免和減少腐敗問題的發(fā)生,保證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合理性,具有重要的作用。通過審計,擰掉其中所摻的水分,確定真實的、合理的工程造價。在對所搞的基建項目審計中,堅持嚴扣細算,從嚴從實審計,重點關注設計變更單、施工聯(lián)系單的審查;關注結算計量、計價口徑與合同口徑的一致性審查;關注工程量的真實性審查。審查實際工程量是否與設計圖紙工程量一致,審查相關程序是否到位。審查取費標準的使用是否合理、合規(guī)。取費應根據(jù)工程造價管理部門頒發(fā)的定額、文件及規(guī)定結合建設工程相關文件(合同、招標文件等)來確定費率。審核時應注意取費文件的時效性、執(zhí)行的取費表是否與工程性質相符、費率計算是否正確、人工費及材料價差調整是否符合文件規(guī)定等等。這不僅能為部隊挽回經(jīng)濟損失,而且還能有效地緩解部隊經(jīng)費供需矛盾,對加強工程管理也起到規(guī)范和促進作用。只有搞好虛報工程造價的審計,才能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促進工程管理,維護部隊經(jīng)濟利益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注重工程結算中的審計

  要降低審計風險,各級審計部門要充分利用政策法規(guī),規(guī)范經(jīng)濟行為,提高經(jīng)費使用效益。一是要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審計資料信息檔案。對所有建設項目立項、報建、審批、開工及竣工、各時期材料單價等情況進行收集整理,建立審訂資料信息檔案,進行系統(tǒng)規(guī)范管理,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防止因資料不全面形成的審計風險。二是要實施《出包工程審計承諾書》管理制度。建設單位要對涉及出包工程主要負責人員對出包審計中所提供的結算資料、隱蔽簽證資料、招投標過程及其它相關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形成書面資料,作為責任憑證。這樣,不僅有利于加強工程建設項目責任管理,也能用制度規(guī)范工程管理責任人的行為,更有利于區(qū)分審計責任與建設單位管理責任,防范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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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隊管理論文范文

武警部隊是抓好武警部隊制度落實、指揮武警部隊訓練、作戰(zhàn)的一線力量。小編整理了武警部隊管理論文,歡迎閱讀! 武警部隊管理論文篇一 武警部隊偵察權概念辨析 摘 要 武警部隊偵察權是《人民武裝警察法》規(guī)定的武警部隊享有的一項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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