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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新聞論文格式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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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新聞論文格式范文

  案件新聞論文格式范文篇二

  淺析新聞侵犯名譽權案件中媒體的核實義務

  【摘 要】是否盡到核實義務,是新聞侵犯名譽權訴訟中判斷媒體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jù)。但媒體盡到怎樣的核實義務即可因無過錯而免責,關于這一點法律或行業(yè)規(guī)范并沒有具體規(guī)定。本文認為,應從多源核實,尤其是向被批評報道當事人本人核實;不歪曲改變事實,不改動和擺拍新聞圖片或視頻;語言、文字、圖片等書面核對準確三個方面盡到媒體的具體核實義務。

  【關鍵詞】新聞 侵權 名譽權 媒體 核實義務

  【中圖分類號】G212 【文獻標識碼】A

  本文所稱的新聞侵犯名譽權,指新聞機構或從業(yè)人員通過新聞作品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①。

  核實作為新聞工作者的一項基本義務,在世界新聞行業(yè)中得到普遍的認同。如2000年美國廣播電視新聞主任協(xié)會明尼蘇達會議上通過的《道德和職業(yè)行為準則》規(guī)定:“職業(yè)電子新聞工作者應做到持續(xù)不斷地追求真相。”②德國漢堡州《新聞法》第六條規(guī)定:“在出版發(fā)行前新聞界有責任核實文章的內容,其中包括核實材料的出處、內容的真實性。”③一些國際公約也有類似規(guī)定,如1971年于德國慕尼黑通過的《新聞記者權利和責任國際宣言》指出記者必須“尊重事實,無論這會給自己帶來什么結果,因為公眾有知道真相的權利”。

  我國也將核實責任作為新聞從業(yè)人員的基本義務加以規(guī)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民)復(1988)11號批復:“報刊社對要發(fā)表的稿件,應負責審查核實。”這曾經(jīng)是法院在審理新聞侵權糾紛時推定新聞單位對自己發(fā)表的侵權新聞負有過錯責任的主要依據(jù)。該批復雖然在1996年失效,但核實責任作為新聞媒介和從業(yè)者的基本義務,在黨的有關新聞政策、紀律和國家的法規(guī)、規(guī)章中屢有規(guī)定。較近的如2005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jiān)督工作的意見》和中宣部的實施辦法,其中規(guī)定:“對報道的內容,必須進行認真核實,做到真實、準確、可靠,不得編發(fā)互聯(lián)網(wǎng)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經(jīng)核實的來稿。”2009年新聞出版總署《關于采取切實措施制止虛假報道的通知》規(guī)定:“要認真核實報道的基本事實,確保報道的新聞要素準確無誤,不得編發(fā)未經(jīng)核實的信息,不得刊載未經(jīng)核實的來稿。”還規(guī)定了虛假新聞的問責制度。

  是否盡到核實義務是法官判斷媒體是否具有過錯的標準,但何謂“盡到核實義務”在我國相關法律和新聞職業(yè)道德準則中并未有詳細的規(guī)定,致使法官在判決時沒有明確的指導依據(jù),往往認定內容失實后就判定媒體承擔敗訴責任,媒體很難以“已盡合理核實義務”來抗辯。同時因為沒有具體的行為指導標準,新聞從業(yè)人員又往往會濫用權利,侵犯他人名譽權。已盡合理核實義務的標準是什么?也就是說法官怎樣判斷媒體具有過錯?媒體怎樣做才能免責?這是本文欲初步考證的問題。

  根據(jù)各國的新聞職業(yè)道德準則及新聞實踐經(jīng)驗,合理的核實義務主要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多源核實,尤其是向被批評報道當事人本人核實

  如美聯(lián)社指出:“在正常情況下,美聯(lián)社的報道應尋求不止一個消息來源,以便信息能被其他消息來源證實或詳述。”④路透社也要求:“只要可能,應反復核實信息,兩個或更多消息來源好于一個消息來源。”⑤

  根據(jù)美聯(lián)社、路透社的要求,多源核實原則實際包含三個意思:報道應有多個消息來源,消息來源之間相互驗證,消息來源彼此獨立。通常越是重要、敏感、復雜的新聞,就越需要記者采訪核實更多的消息來源。采用的消息來源越多,新聞的可靠性就越高。多源核實就是要盡可能地通過全方面的信息核實來達到最大程度的確信真實。路透社提出:“盡一切努力核實來自別人的報道。如果我們不能獲得證實,應在報道中澄清我們的努力。”《洛杉磯時報》規(guī)定:“質疑所有可疑的斷言是派稿編輯和文字編輯的職責。假借諸如‘可論證地’或‘可能’之類的詞,使用未經(jīng)證實或無法核實的斷言是不可接受的。我們的工作就是告訴讀者什么是真實的,什么不是。”⑥只有在很少的情況下,一個消息來源才是足夠的,也就是當資料來源于一個權威人物,而他提供的信息很詳細,準確性毫無疑問。

  在美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法官提出判斷媒體是否構成侵權的標準是:“該報道的消息來源是否可靠?記者應當相信消息來源嗎?所報道的事實有可能發(fā)生還是該事實很難令人相信,因此需要進一步核查?”這里必須注意的是消息來源的平衡性,不能只采訪爭議一方的消息來源。爭議雙方或多方消息來源的數(shù)量要保持適當?shù)钠胶?,否則采訪的消息來源越多就越可能適得其反。尤其應當向被批評對象進行必要的核實。

  1996年《美國職業(yè)新聞記者協(xié)會道德準則》規(guī)定:“努力為新聞報道的當事人提供機會,讓他們能對針對自己不良行為的指控做出反應。”《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的業(yè)務準則》規(guī)定:“應給予被指控當事人或機構公平機會以便對不實之處進行辯解。”⑦《美聯(lián)社關于新聞價值和原則的聲明》規(guī)定:“每當我們描繪一個負面的人,我們必須作出真正的努力,獲得由該人的回應。”《紐約時報》自律守則規(guī)定:“當報道沖突時,我們應給各方被聽到的機會。如果一個人或機構在一篇文章中被批評,那么被批評對象必須有答辯的機會。如果攻擊是詳細的或出現(xiàn)在深度調查文章中,那么必須給被攻擊對象時間和空間做深思熟慮的解釋。記者必須盡一切努力與那些被批評的人取得聯(lián)系。如果不能找到他們,文章應說明我們做了什么努力,大約多長時間以及為什么沒有成功。”⑧類似的規(guī)定還有很多。

  綜上,向被報道對象尤其是被批評對象核實,努力尋找并給予被指控或批評方作出答辯或回應的機會是職業(yè)新聞人的基本職業(yè)道德,如違反這一道德規(guī)范,通常會被視為有過錯,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發(fā)現(xiàn)真實的需要。只有雙方的訴詞都被聽取了,才能全面客觀地了解事實真相,任何單方的陳述和舉證都可能是片面的。一方面,主觀上可能出于對自身利益的考慮,只出示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或證據(jù),甚至故意夸大、隱瞞或編造;另一方面,客觀上由于人的認知能力的有限性,僅從單方面看問題,對問題的認識難免片面。如果記者偏聽偏信,只對一方進行采訪和報道,就不再是真相的傳播者,而是一方利益的代言人,甚至還有可能成為他人惡意誹謗、泄私憤的工具。   其次,是保障被批評報道對象基本權利的需要。根據(jù)英國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則,任何一方的訴詞都應當被聽取,即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利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wèi)的權利。這一原則后來發(fā)展成為在廣義上剝奪某個人利益時必須保障他享有被告知和陳述自己意見并得到傾聽的權利⑨。在媒體對他人提出批評和指責時,也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筆者通過對我國135個媒體敗訴的新聞侵犯名譽權案件的考察,發(fā)現(xiàn)因未多源核實,尤其未向被批評對象本人核實而導致敗訴的案件有51起,占37.8%,是最主要的過錯表現(xiàn)形式,如道聽途說、片面采訪報道等。以下“孟林茂訴中央電視臺案”⑩就是未多源核實的典型案例之一,雖然結果是媒體勝訴,但這一結果是需要商榷的。

  2007年央視播出《每周質量報告――都是染料惹的禍》,節(jié)目顯示,記者暗訪了某染料廠,該廠技術員稱染料是提供給“海龍”的。節(jié)目又顯示記者對這些染料進行檢驗發(fā)現(xiàn)含有強致癌物,當?shù)貢x州海龍棉織廠生產(chǎn)的毛巾含有強致癌物。節(jié)目播出后海龍棉織廠瀕于破產(chǎn),且出廠毛巾被有關部門扣押,但鑒定不含致癌物。于是,原告提起訴訟。經(jīng)審理查明,記者暗訪時,該染料廠技術人員所稱的“海龍”并非“晉州海龍棉織廠”而是高陽一名叫“海龍”的人。而且庭審中被告未能出示染料含致癌物的檢測報告。

  法院認為“因毛巾產(chǎn)品與大眾生活密切相關,其安全問題涉及公共利益,海龍棉織廠作為生產(chǎn)毛巾的企業(yè)對于媒體與公眾對其產(chǎn)品質量及安全的苛責,應予以必要的容忍”,判侵權不成立。

  對于此案的判決有兩種觀點,支持者認為該案體現(xiàn)了美國“公眾人物”實際惡意原則的精神,值得贊揚。反對者認為本案是一個“惡劣的標桿”。單從記者報道海龍棉織廠生產(chǎn)毒毛巾,卻未向“海龍”核實,也未對毛巾進行鑒定這一點上來說,是有重大過失的。記者憑想當然,導致張冠李戴,表現(xiàn)出對事實真?zhèn)蔚哪?。未能出示染料含致癌物的檢測報告,不能證明其已盡到多源核實的注意義務。即使按照美國的標準,海龍棉織廠并非公眾人物,不適用實際惡意原則,本案過錯十分明顯,應當判侵權成立。

  當然基于某些情況,記者可能客觀上根本無法采訪到被批評報道對象,或報道對象拒絕接受采訪,這時應視為已盡到向當事人本人核實的義務。還有一些情況,不便于向被報道對象本人核實,比如會導致被批評報道者通過各種手段阻止新聞報道的發(fā)表等。英國雷諾茲案中法官也指出,是否向被報道對象本人核實是重要的判斷要素,“但不應視此為絕對必要的因素”。有鑒于此,可以根據(jù)具體案情確定新聞從業(yè)者是否需要向被批評報道者本人核實,向本人核實為一般義務,不核實為例外。

  另外,多源核實以多到什么程度為合適呢?應當以達到“確信真實”的程度為標準。消息來源即使再多,但都不具有權威性,如都來源于網(wǎng)絡的道聽途說,那不應視為盡到核實責任。有一些權威消息來源,如來自于國家機關的公文、來自于上市公司對自己業(yè)務的公告等,即使只有一個消息來源,也應視為達到“確定真實”,盡到合理的核實義務。

  二、不歪曲改變事實,不改動和擺拍新聞圖片或視頻

  歪曲和改變事實通常是指改變了事件的原貌,如果這一改變導致陳述內容發(fā)生實質性變化,并引起誹謗,則往往會被認為是主觀故意的表現(xiàn)。如《美國職業(yè)新聞記者協(xié)會道德準則》規(guī)定:“絕不允許故意歪曲。”英國廣播公司(BBC)規(guī)定:“我們不應歪曲所知道的事實,將杜撰的材料充當事實,或者有意做任何誤導我們受眾的事情。我們可能需要對材料進行標注以免產(chǎn)生此類問題。”《洛杉磯時報》規(guī)定:“任何形式的捏造都是不可接受的。我們不制造合成人物。我們不使用假名。像最大、最壞、最多這種最高級形式只在作者有證據(jù)時才能使用。”1996年立陶宛《新聞工作者道德準則》第十三條規(guī)定:“新聞工作者在準備待發(fā)的新聞稿時,無權添加編造的事實,亦無權歪曲或刪減事實材料。”

  綜上,職業(yè)新聞人不應當以夸張或聳人聽聞的方式處理資料,如果有意歪曲事實、捏造事實等有可能構成重大過失或故意。

  由于現(xiàn)代數(shù)字技術的發(fā)達,很多新聞職業(yè)規(guī)范還進行特別規(guī)定,以避免因擺拍、改動、編輯新聞圖片或視頻導致的事實扭曲和誤導。其中路透社對于圖片視頻有十分詳細的規(guī)范,主要是:(1)禁止擺拍和導演。攝影記者在現(xiàn)場是沉默的觀察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表現(xiàn)得像導演一樣,不能指使他人為了拍照站在特定的位置或擺姿勢。攝影記者一旦這樣做了,就必須在圖片說明中闡述清楚。(2)盡量避免對拍攝對象產(chǎn)生影響。傳媒的存在可能經(jīng)常會對被拍攝對象的行為方式產(chǎn)生影響,當這種行為表明是媒體存在的結果時,圖片說明必須澄清那一點。(3)禁止改變圖片和影像。photoshop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影像處理程序,只使用其功能很少的一部分來處理表象,不要增加、刪除影像元素或通過調整色調和色彩平衡來偽造影像元素或改變其背景以誤導觀眾。展示一個事件過程的合成影像必須在圖片說明中指明使用了合成技術。在新聞攝影中,合成影像絕對不可接受。在人像或特定拍攝中使用特殊鏡頭(如寬角轉換鏡頭、移軸鏡頭)或特殊的技術(如柔焦、變焦)來創(chuàng)造一個影像,圖片說明也必須予以澄清”。

  《華盛頓郵報》則有更嚴格的限制:“讀者認為圖片應當為對事件的真實記錄,我們決不能背叛這種信任。紀實照片的完整性具有最高優(yōu)先權,紀實照片邊框內的所有內容都不能改變,包括改變背景,增加顏色,制造圖片蒙太奇或者拼接圖片。不能對圖片中的內容做任何的增減,這意味著即使一只手或者一根樹枝出現(xiàn)在圖片中的不合適的位置,我們也不能去掉。”

  以上從各國媒體對新聞影像的態(tài)度來看,改變或擺拍新聞圖片或視頻,是新聞從業(yè)人員的大忌,如果因此造成侵權,應認定為有過錯。

  歪曲改變事實表現(xiàn)為怠于核實而編造、虛構情節(jié),無中生有或故意扭曲真相,屬于重大過失或故意。在本文考察的135起案件中,因歪曲事實導致敗訴的有16起,占11.9%。如前文提到的“孟林茂訴中央電視臺案”,記者庭審未能出示其報道所依據(jù)的染料含致癌物的相關部門的檢測報告,讓人嚴重懷疑該份報告存在的真實性,以至于《2007年中國法治藍皮書》將其收錄為與“紙包子案”同樣的假新聞。   由于我國尚未形成詳細的、普遍遵守的職業(yè)道德準則,實踐中改動、合成、擺拍新聞圖片或視頻常見,甚至經(jīng)過處理的新聞圖片屢屢獲獎,也有因此而導致侵權的案件。如“陳英訴邱焰和武漢晚報案”:

  2003年《武漢晚報》發(fā)表攝影記者邱焰拍攝的新聞圖片,標題為《非典時刻 生活依舊》,文字說明為:“5日,在武漢市街頭,一對情侶穿著婚紗,戴著口罩,穿過馬路去拍婚紗照。”2004年該照片獲第47屆“世界新聞攝影比賽(荷賽)”三等獎。照片中男主人公陳英提起名譽權訴訟。經(jīng)法庭審理查明,此照片是邱焰請陳英和另一女模特廖全薇擺拍的新聞圖片。當時陳英與廖全薇并非情侶,且當時廖全薇未滿18歲,二人均未達到法定婚齡,法院判侵權成立。

  三、語言、文字、圖片等書面核對準確

  如果說前面是從實質上對內容的核實,這里則是從形式上的書面核對,以避免因疏忽帶來的錯誤。書面核對準確是職業(yè)新聞人的基本要求,《芝加哥論壇報》對如何做到書面準確提出了詳細的操作規(guī)范:

  “只要可能,你為報紙撰寫、處理或修改的每一信息至少三讀:一讀內容。如果對你來說,內容不清楚或聽起來不正確,那么別人聽起來也會一樣糟。如果你不能確信是否某事實是真實的,應該查明它。報道中的數(shù)字要檢查三次。只要可能,就要打電話核實其準確性,還要復核街道路標中的地址。二讀文體。文章或報道符合論壇報樣書、詞典和標準用法指南所列的語法、拼寫、標點和慣用法的規(guī)范嗎?主語和動詞一致嗎?地址和日期的寫法符合論壇報文體嗎?人名的拼寫始終如一嗎?所有代名詞的先行詞清楚嗎?三讀驗證。緩慢地讀每個單詞,尋找重復或缺少的詞等。使用拼寫檢查支持你的驗證。在下列情況下編輯應與作者通話:當漏掉事實或意思不清楚時,當新的導語需要解釋時;當報道必須要經(jīng)過大的修改超過報道的5%或10%時。如果沒有時間,要詢問編輯部內了解這一主題或者以該主題為中心寫作的人。當你寫東西時,如果你不能確定某個事實,就不要把它放在其中。如果你不能注意到某事,就不要假定下一工序的人正好能發(fā)現(xiàn)、修正或核實它。努力不要留未經(jīng)核實的事實在報道中,除非它們是披露性報道。”

  美國判例確立的可以證明疏忽的普遍理由就有“不讀相關文獻或誤讀相關文獻,在編輯和處理新聞時粗心大意”。

  未盡到書面核實義務是一種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主要表現(xiàn)在配錯照片、寫錯姓名或名稱、寫錯數(shù)字、閱讀文件不仔細等。在本文考察的135個媒體敗訴的案件中,因書面核實不準確導致侵權成立的有24起,占17.8%。也是過錯的主要表現(xiàn)形式。如果傳播者能夠仔細認真,就有可能避免侵權。如“上海制筆化工廠訴上海電視臺案”,記者誤將“筆化涂料廠”報道為“制筆化工廠”導至侵權。又如“湯國基訴謝蔚平、《現(xiàn)代女報》社、《女性天地》雜志社案”,被告將所刊載的原告湯國基和被告謝蔚平的合影錯誤注明為劉璇的父母,系失實報道,存在過錯。

  明確媒體的具體核實義務,一方面,只要盡到職業(yè)新聞人應有的謹慎、負責而公正的注意義務,即可以免責,給媒體合理的“錯誤”空間,合理地保護言論自由權。另一方面,可以指引法官做出恰當?shù)呐袥Q,否則很容易使案件具有不確定性,同案不同判斷,也容易陷入客觀歸責,只要失實就要求媒體承擔責任。再一方面,確定判斷過錯的各要素,也可以指引媒體形成職業(yè)自律操守,做到客觀公正,而不是任意妄為,不是打著言論自由和公共利益的旗號侵犯他人人格權。

  (作者單位: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

  (本文編輯:寧黎黎)

  注 釋

 ?、賹W術界“新聞侵權”的定義主要有三類:一是主體說,指新聞媒介及其從業(yè)人員在其業(yè)務活動中發(fā)生的侵權行為。二是內容說,即新聞媒介上刊登或播放的內容引起的新聞侵權糾紛,其中主要是新聞報道和評論。三是活動說,即新聞傳播活動中發(fā)生的侵權行為。本文采用了主體說。

  ②魏永征 張詠華 林琳 《西方傳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457~460頁。

 ?、蹚埼髅?《張力與限制――新聞法治與自律的比較研究》,重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66頁。

 ?、躎he Associated Press Statement of News Values and Principles,

 ?、軷euters Handbook of Journalism,

 ?、轑os Angeles Times Ethics Guidelines,

 ?、逿he Editors' Code of Practice was framed by the newspaper and periodical industry and was ratified by The Press Complaints Commission in September 2009.

 ?、郥he New York Times Confidential News Sources,

 ?、岽骶S・沃克 《牛津法律大辭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628頁,“自然正義”詞條。

 ?、饷狭置V中央電視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終字第2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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