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語專業(yè)術語的特征及翻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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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術語翻譯的原則
1.法律術語翻譯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準則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譯也必須體現(xiàn)這一原則。法律英語是以英語共同語為基礎,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yè)特點的語言。因此,在法律英語中不僅有眾多的具有法律專門意義的特殊詞匯,而且由于規(guī)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法令或契約等法律文書所表述的內(nèi)容必須準確、嚴密、客觀和規(guī)范,不容許絲毫的引伸、推理或抒發(fā)和表達感情,在翻譯實踐中譯者必須考慮其屬于法律范疇的義項。因此譯文的語言必須反映出目標語中法律語言的特點。英語和漢語是兩種不同的語言,但在句子結構上畢竟還有相同點,大體上都具有是“主、謂、賓”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語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順序轉換成結構大體相同的漢語句子,翻譯時就應當照辦,而不能隨意偏離翻譯的基本原則,把翻譯當作釋義。例如一些法規(guī)將“但是”翻譯成“but”或者“however”,這樣的翻譯不符合法律英語的特點,應該改譯成更符合法律英語語體的“provided that”。
另外,有些日常用語
在法律語境下失去了原來的民族共同語義項,甚至與民族共同語義項大相徑庭。
2.法律術語翻譯的一致性。譯文在詞匯的選擇和表達形式上都必須符合目標語言的表達習慣,譯文只有符合目標語法律語言的詞匯特征,才能在目標語的讀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讀者一樣保持法律的莊嚴和權威性。對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義詞或近義詞連用形式的翻譯,由于英漢語言的區(qū)別,并不是每一個在意義上有細微差別的英語同義詞或近義詞都有相應的漢語對等詞匯,因此,并沒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個同義詞和近義詞都翻譯出來。法律語言間詞語使用的一致性,必須由使用法律語言的雙方認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學中詞語的使用容易達到相同的理解??偟膩碚f,人們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詞語,應該基于法律體系的框架尋找近似的詞語,這需要翻譯者做出詞語合適性的至關重要的判斷。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語都能根據(jù)字面意義直接翻譯成目標語,如果貿(mào)然直譯原法律文本中的詞匯,而譯文表達的法律概念卻在目標法律體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標法律體系的某個法律表達吻合但卻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則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目標法律文本讀者對譯文產(chǎn)生困惑和誤解。解決這類問題的出路在于認真理解原法律文本術語內(nèi)在的法律含義,用目標文本中帶有相同法律含義的法律術語翻譯。
3.法律術語翻譯的創(chuàng)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會科學及自然科學的發(fā)展,新的事物的產(chǎn)生要求用新的法律術語來表達。在洶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學技術的影響下,原有的常規(guī)字詞已經(jīng)不能確切表達許多最新發(fā)生的社會法律現(xiàn)象,因而法律英語中生成大量新的詞匯。新詞的形成可歸納為以下幾種形式:復合法、派生法、字義轉換、文法功能引申、縮略法、造新詞等。新詞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聞媒體記者的生花妙筆,少部分則出自學者專家的巧思,通過社會大眾的廣泛接受,正式成為“新詞”。對于發(fā)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語但給其賦予新的法律含義,如“計劃生育”、“引渡”等;對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異而產(chǎn)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來語。但是創(chuàng)造新的法律術語必須謹慎,最好由法律翻譯權威機構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以使新的法律術語的表達統(tǒng)一而規(guī)范。
三、法律術語翻譯的方法
專門的法律術語是法律英語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確的翻譯法律術語是必需的。首先,正確理解原詞在上下文中的確切意義。專門術語的作用在于以最簡潔的詞或詞組敘述一項普遍接受的復雜的法律概念、學說,或法則,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較簡潔的語言相互交流溝通,因此詞的內(nèi)在意義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復雜得多。譯者如果單就字面意義直譯,或望文生義,就無法將詞的真正含義正確完整的表達出來。而且,詞的意義常隨上下文而變動。其次,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原詞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門術語。英語和漢語中的法律術語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便改變形式。為了達到法律上的效果對等,譯者應盡量尋求在本國法律中與詞源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正式用語而不是任意自創(chuàng)新詞,以免誤導讀者,引起歧義或解釋上的爭議。同時,由于法律制度的差異,英美法中許多術語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規(guī)范在本國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無對等或接近的對等語,遇到此種情形,譯者不妨通過對原詞的意義與內(nèi)涵作正確理解后將之譯為非法律專業(yè)用語的中性詞以免發(fā)生混淆。與此同時,英美法中有許多術語,雖有特定的意思,卻無明確的定義,其適用范圍也無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確切含義不明確。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詞目的在于保持條文執(zhí)行或履行時的靈活性。日后如果發(fā)生爭執(zhí),其最終解釋權屬于法院,譯者無權對此作任何解釋或澄清。因此,譯者在法律功能對等的前提下,對含混詞應采取的翻譯策略是以模糊對模糊。相反的,對于含義明確的原詞則應確切翻譯,以免造成不應有的模糊??傊?要實現(xiàn)法律術語翻譯的準確性,譯文必須符合法律術語的特征和目標文本的語言習慣,并且在法律內(nèi)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譯文最大程度地準確傳遞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參考文獻:
1.趙寶河.法律語言的語言特征[J].池州師專學報,2005(2)
2.熊松.英語法律文書的文體特征及翻譯要領[J].貴州民族學院學報,2005(3)
3.金朝武,胡愛平.試論我國當前法律翻譯中存在的問題[J].中國翻譯,2004(3)
4.廖七一.當代西方翻譯理論探索[M].譯林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