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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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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濟學論文

  法律經濟學,是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學科,它興起于美國芝加哥學派,是一門新興學科。下文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法律經濟學論文的范文,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法律經濟學論文篇1

  淺析拆遷中的法律經濟學問題

  【摘要】目前,越來越多的由拆遷引起的社會問題成為了社會的熱點話題,這些事件起因很多是因為被拆遷戶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的同時缺乏表達渠道。拆遷的合法合理性也受到了人們的懷疑,拆遷的目的應當如何,通過怎樣的規(guī)劃才能達到該目的??柖啜D??怂剐适欠山洕鷮W中提高社會整體福利的構想,本文旨在通過法律經濟學的分析方法,訂立拆遷的價值目標,分析拆遷中各方利益如何在卡爾多―??怂剐氏轮畜w現(xiàn)。最終給出解決思路,以使拆遷的最終社會價值目標能夠實現(xiàn),從而使社會整體福利有所提升。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卡爾多―希克斯效率;拆遷;社會整體福利 征地拆遷是出于城市建設和公共利益的考慮,但是拆遷的過程和結果卻也不可避免或多或少地損害了被拆遷戶的利益。那么,是應該為了公共利益而犧牲被拆遷戶的利益還是應該為了保護被拆遷戶的利益而停止城市開發(fā)和公共建設呢?在現(xiàn)實中難以實現(xiàn)帕累托效益,是否可以用卡爾多-??怂剐б鎭砀玫膶崿F(xiàn)利益平衡,本文將論述在拆遷中的卡爾多-??怂剐б?。

  一、卡爾多―??怂剐实南嚓P概念

  所謂卡爾多―希克斯有效性標準(Kaldor-Hicks criterion)是在基于卡爾多和??怂沟热嗽谄渥畛跷墨I闡述后經過隨后的討論而逐漸形成的??柖嘣谄涞摹督洕鷮W的福利命題與效用的個人間的比較》(1939年9月)中提到,一種對有些人有利有些人有損的政策,是否改善了社會的福利,在于“縱使所有遭受這種政策損害的人都充分得到補償,社會上其他人的境況依然要比以前好”。而希克斯隨后在其《福利經濟學的基礎》(1939年12月)中繼續(xù)加以說明“如果A的境況由于這種變革而變得這么好,因而他能夠補償B的損失而且還有剩余,那么,這種改組就是一種毫不含糊的改進”。與帕累托標準相比,卡爾多―??怂箻藴实倪m度條件更寬,它更多的是以社會總財富的最大化為標準。

  目前的我國合法的拆遷形式可以分為行政拆遷和商業(yè)拆遷。本文討論的基于卡爾多―??怂剐恃芯肯碌牟疬w是行政拆遷中的一部分,即政府為了公共利益而對一些地區(qū)進行拆遷,損害該地區(qū)原住居民權益的拆遷。

  政府進行拆遷的目的是為了提升社會整體公共利益,但其拆遷行為同時也大大損害了原住居民的利益,政府在拆遷時是否認真評估過拆遷對于整個公共利益的影響是正數(shù)還是負數(shù),是提高了社會整體利益還是降低了整體利益。我們應該如何判定拆遷所帶來的收益是否符合卡爾多―希克斯效率的要求,是研究目前社會中拆遷是否合理的關鍵。

  二、拆遷中的卡爾多―??怂剐史治?/p>

  (一)拆遷的目的價值分析

  在城市的建設中,土地資源的緊缺性日益彰顯,而城市本身基礎的薄弱就意味著很多城市面臨著大量的城市道理橋梁的建設任務。這兩方面的矛盾如果要解決的話只能在土地上面尋求協(xié)調的辦法,因為在目前的環(huán)境形勢下,沒有哪個城市愿意輕易放棄城市的建設步伐,于是大量的拆遷就出現(xiàn)了,而且這些拆遷都是打著建設城市發(fā)展城市的旗號。也就是說,這些拆遷的出發(fā)點都是為了城市建設,而城市整體水平的提升是可以惠及城市中的所有居民的,因而我們可以將這類的拆遷看做是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拆遷”的目的不僅僅是“拆”,真正的目的則是拆除后的新建,“建”才是拆遷的價值目標。

  (二)拆遷中各方利益的卡爾多―??怂剐史治?/p>

  卡爾多―希克斯效率要求改進產生的收益大于因此而產生的損害,那么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改進帶來了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的提高,達到其價值目標。也就是說拆遷完成后所帶來的社會利益是否較拆遷之前所有提高,還是沒有什么變化甚至還有所降低。筆者認為,只要拆遷后社會整體福利水平沒有顯著的提高,那拆遷工程就是失敗的,因為即使和之前持平或有微小的提高也不能算成功,因為其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

  一個完整的拆遷工程結束后,會造成幾個方面利益的變化。假設拆遷后的再建設規(guī)劃是沒有重大瑕疵的,那么我們就可以將拆遷后的再建設看做是對于社會整體利益的一種提升。另一方面就是被拆遷戶的利益變化,因為被拆遷戶的利益也是當然包括在社會整體福利中的,被拆遷戶的原有住處被拆除,其自身利益受到了損害,在進行遷移后是否能彌補其受到的損害是決定其利益提升與否的關鍵,也是判斷社會整體福利是否受損的依據(jù)。

  首先應該確定拆除之后的再建設是否能夠帶來社會整體福利的顯著提高。正如上文所提到,如果工程沒有使社會整體福利出現(xiàn)顯著提高,那么就是一種極大的資源浪費,對于被拆遷戶也是一種無謂的犧牲。北京奧運會的場館建設和一些交通改善工程需要進行一些征地拆遷,我們就可以認為這樣的拆遷工程在對這個城市的社會整體福利是有好處的,因為一方面使得奧運會這一國際盛會能順利舉行,是對整個城市實力和形象都有長遠意義的,另一方面這些場館和交通設施都可以長期利用,對于改善和推進城市的交通及綜合發(fā)展都是可以長期體現(xiàn)的。因此,類似這樣的拆遷工程就在提高社會整體福利這一方面符合了卡爾多―??怂剐实囊螅拍芙酉聛砜紤]如何保障被拆遷戶利益的因素。如果一個拆遷連是否能提高社會整體福利都無法保證或確定的話,那么無論怎樣保障被拆遷戶利益都是浪費的。比如一些城市的工程,在進行了大量的拆遷工作后再建設起來的工程卻沒有起到什么作用,或淪為擺設,甚至有些還成為了爛尾工程。這樣的拆遷工程就根本無法實現(xiàn)卡爾多―??怂剐?,而只是一種缺乏權利制約下的勞民傷財。

  其次,要實現(xiàn)卡爾多―??怂剐实牧硪粋€方面就是要保證被拆遷戶的利益不能受到太大的損害,以至于抵消了社會整體福利提升的一部分,從而不能達到卡爾多―??怂剐省,F(xiàn)實中一些拆遷糾紛矛盾造成了很多被拆遷戶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而無法得到保障和補償,結果積累了大量的社會矛盾和不穩(wěn)定因素。因為被拆遷戶的利益受損所造成的社會整體福利降低不僅僅是經濟數(shù)據(jù)上的降低,比如被遷入的地區(qū)房價不及原住地區(qū)、給予的補償款不及原來房屋的價值等,還在于其造成的社會矛盾和被拆遷戶的不滿情緒。這種矛盾的積累是一個社會問題,在其爆發(fā)的時候會對整個社會造成影響,比如被拆遷戶集體上訪、示威、游行、堵塞交通道路、阻礙工程進行,近年來一些地方還發(fā)生了被拆遷戶抗議強拆而傷人、自傷等刑事案件。政府為了應對這些情況又不得不動用大量的社會管理資源,造成了社會資源再次的浪費。這樣就大大抵消了拆遷后再建設所帶來的社會整體福利的提高,甚至會造成社會整體福利的降低。因此,拆遷中要考慮兩方面的利益比較和平衡,要使拆遷后的社會整體利益有明顯的提升,才能去犧牲一小部分的利益以達到卡爾多―??怂剐省?/p>

  三、拆遷中實現(xiàn)卡爾多―希克斯效率的改進辦法

  (一)提高被拆遷戶的物質與非物質補償

  一方面是要給予被拆遷戶住房的補償,這是最基本的。因為拆遷本身就是損害了被拆遷戶住房的權利,因此要在住房的補償上首先做好。如果遷入地的交通環(huán)境等與之前被拆遷地相當則是最優(yōu)的選擇,如果在地點交通環(huán)境等因素上實在無法做到和之前遷出地的水平相當,那拆遷方就要考慮在住房面積上給予增大或其他金錢補償措施。除此之外,還可以在拆遷地加強教育、醫(yī)療、交通等方面的建設,以提高遷入地的生活水平,提升遷入地的福利利益。

  (二)將被拆遷戶遷回原拆遷地

  這是最理想的一種方法,就是將被拆遷戶在安置期間給予生活上的保障,在對拆遷地改造完成后將這些拆遷戶搬回,但是當遷回后,除了所居住的房屋和原來不一致外,這部分拆遷戶就能和其他市民一樣享受拆遷改造帶來的福利。這樣就使在卡爾多―??怂剐手袪奚牟糠掷姹M可能地小而同時又加大了社會整體利益的提升,是一種現(xiàn)實中最優(yōu)的選擇方式。當然,由于現(xiàn)實操作中的種種原因,這種方案的實際采用較少,困難較大。

  (三)政府應該謹慎評估需要進行拆遷的新建項目

  作為城市的管理者和政策的決策者,在進行一些重大項目決策時應該科學地考慮各方面的因素,要從全局出發(fā)和以長遠的眼光來規(guī)劃發(fā)展城市建設藍圖。減少一些對于社會整體利益沒有顯著提高的項目和一些會對拆遷地區(qū)原住戶造成惡劣影響的項目。另外就是在拆遷過程中要注意保護被拆遷戶的利益,以免引起更為復雜的社會民生問題和一些“后遺癥”。

  綜上所述,在城市的現(xiàn)代化建設中既然不可避免地需要進行一些拆遷工程,那么我們就要盡量在拆遷中實現(xiàn)卡爾多―??怂剐?,以提升社會整體福利水平為目的,同時注意保護被拆遷戶的利益,以免因為這部分群體的利益無法得到適當?shù)谋Wo而影響整個社會利益的實現(xiàn),從而不能達到建設城市的目的,最終本末倒置,浪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

  參考文獻:

  [1]高建偉,李海偉.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經濟學分析[J].中國土地科學,2009(5).

  [2]賈繼鵬,劉衛(wèi)斌.政府在社會保障責任中的卡爾多――??怂褂行詷藴史治鯷J].四川理工學院學報,2009(4).

  法律經濟學論文篇2

  淺談法律經濟學研究方法

  摘 要:法律經濟學,是法學與經濟學的交叉學科,它興起于美國芝加哥學派,作為一門新興學科,發(fā)展相當迅疾,要準確把握這門學科,必須首先要理解和運用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即主要包括實證經濟分析、規(guī)范經濟分析、公共選擇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均衡分析、個案研究與案例分析;最后,文章對法律經濟學研究方法作了評析。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研究方法;述評

  一、法律經濟學研究方法概述

  我們首先要探求法律經濟學的內涵,以便更好地把握法律經濟學研究的主要方向。如果從研究方法上來定義,可以稱其為“法律的經濟分析”,即運用經濟學方法和理論全面分析法律問題的經濟學和法學整合的交叉學科。法律經濟分析的核心在于引進微觀經濟學中理論、觀點來探索法律背后的邏輯。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對立法、司法、執(zhí)法等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所作出的決策進行定性、定量分析,以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配置與社會控制總成本最小化。

  二、法律經濟學的主要研究方法

  (一)實證經濟分析

  實證經濟分析,是將經濟分析看作是一種工具,一種預測未來行為預期的工具,因為法律經濟學是后果主義的,將一項法律事件或行為可能產生的各種效果予以預先考慮,并進行綜合分析判斷,以此來促使人們選擇和預測他人的行為來指引自己的行為。也就是說,實證經濟分析的理論關鍵在于其強大的預測能力,被用以進行定性預測,并用這些預測的經驗來著重分析某項法律制度的實施后果,檢驗法律制度實施效果是否符合立法者的預期立法目的。

  那么,實證經濟分析的理論分析工具又有哪些呢?主要以定量分析、個案研究為主要的分析工具。即檢視某項立法制度的預測能力、有效性的事實證據(jù)或經驗證據(jù)的取得,它們都依賴于定量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理論工具的運用。

  當然,實證經濟分析也有其局限性,一方面,這種理論模型如今只在侵權法領域、契約、犯罪學領域等法律關系領域適用,但不能否定所做出一定的貢獻。另一方面,實證分析模型不能涵蓋所有的變量,因此就有可能導致根據(jù)該理論模型得出的結論不可靠,為法律人士所懷疑,不具有真實性。甚至有可能會產生依據(jù)理論模型得到的結果與立法預期的實施效果截然不同,大相徑庭。盡管如此,也不能否認該研究方法在預測行為變動方面的能力和分析判斷某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其優(yōu)越性在于能有較高的評估立法所要達到預期效果的成功率。

  (二)規(guī)范經濟分析

  與實證經濟分析注重實踐效果的目的不同,規(guī)范經濟分析的目的在于為某項法律制度提出改革建議,為立法改革尋求理論支撐。其基本的理論分析工具有激勵分析和最優(yōu)化分析,前者是考慮一項即將頒行的法律制度對各方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有激勵、有何種激勵來遵守該法律;后者是指,比如,罪犯在實施犯罪時,要考慮犯罪所花費的成本、所得到的收益、被抓獲的概率以及懲罰的刑期等因素,并追求犯罪收益的最大化。

  規(guī)范經濟分析與實證經濟分析并非完全割裂開來,二者的劃分是一種理論上的相對的區(qū)別,實證經濟分析是規(guī)范經濟分析的前提,并服務于規(guī)范經濟分析。規(guī)范經濟分析需要實證經濟分析提供實施效果來支持其合法性與合理性。

  (三)公共選擇分析

  公共選擇理論由布坎南、托里森合創(chuàng)的、一種將經濟學理論運用于政治科學中,包括憲法學、行政法學等法律部門,以此來分析政府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經濟理論。它的理論邏輯分析起點是個人主義和功利主義,布坎南指出,“私人偏好的滿足是集體活動存在的首要目標。”①個人在制度環(huán)境中被視為理性效用最大化的發(fā)現(xiàn)者,是決策的基本單位和集體行為決策的最終掌控者。這一理論分析工具的首要假定是理性的、尋求自身效用最優(yōu)化的經濟人假設,并通過運用成本――收益分析的研究方法,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政府行為進行實證研究。

  在市場經濟制度環(huán)境下,政府是公共利益的捍衛(wèi)者,是“市場失靈”的調控者。但濫用行政決策權會導致“政府失靈”,即效率低下的決策會使社會資源遭受浪費,與政府是公共利益代表的夢想設定大相徑庭。因為政府官員不是超凡脫俗的圣人,他們同樣會犯錯誤,他們有自身的利益追求,可能與公共利益相違背,比如自身職務的升遷等。

  因此,只有事實上壓倒性的證明市場解決手段等其他辦法明顯比政府干預手段成本更高時,才會選擇公共理論分析工具。

  (四)成本――收益分析

  成本――收益分析主要依據(jù)成本和收益來制度的取舍,此方法是將微觀經濟學理論中運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制度變遷理論,正是依靠成本收益分析法,新制度經濟學才實現(xiàn)了制度分析與新古典理論的整合,使經濟學分析的體系框架納入了制度分析。

  法律經濟學中的成本收益分析為某一法律的成本、收益進行定性、定量和比較提供了系統(tǒng)分析框架,從而在不同的法律決策方案中進行選擇提供了一種實用的客觀標準:取決于哪種法律方案的凈收益高。并為法律決策帶來了定量分析工具。

  不可否認地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在適用范圍上,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比如無法解決非市場經濟行為的預期評估和非貨幣成本與收益問題。

  最后,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不僅僅應當關注成本和收益的最終結果,還應當關注成本和收益的構成情況。

  (五)博弈理論分析

  博弈理論或稱對策論,是微觀經濟學中主要解決決策在極為關鍵時的境況。通常情況是:存在著一些決策者,且每一個人的最優(yōu)化選擇依賴于其他人的行為。②其中博弈論有三個基本要素:決策者、決策者的策略、決策者的每一種策略的支付。

  著名的“囚徒困境”③是博弈理論中經常使用的一個理論分析模具。這一模型分析的前提假設是在多次博弈中,博弈雙方的合作大于不合作。合作將產生帕累托最優(yōu),不合作將產生納什均衡,但帕累托最優(yōu)與納什均衡之間并無必然的聯(lián)系。而合作的一個重要條件是博弈雙方的交流不存在障礙,且博弈的次數(shù)在理論上是趨于無限。假設博弈次數(shù)是有限的,那么每位博弈者在每次博弈中的最優(yōu)選擇是不合作;相反,在無限次博弈中,最優(yōu)的策略是“一報還一報”。④   博弈論在法律中主要運用于法學理論部分,并成為法律經濟學中的主流分析范式。一方面,在博弈論的視野里,法律通常被看作通過權利的激勵機制進行社會資源配置的方式。因為博弈理論也遵循理性經濟人的假設,尋求所有可能方案中的最優(yōu)策略,以便最小化所支出的社會成本,獲得符合法律規(guī)則的最佳結果。在這一點上,是與法律經濟學分析的目的是不謀而合的。但不同的是,博弈論所堅持的個人理性最大化的假設,是將其他參與者的決策考慮在內的最大化假設,這說明了決策者之間的相互牽制是人們選擇不利制度并長期存在的關鍵因素。

  另一方面,博弈理論分析更清晰的闡釋了法律經濟分析所尋求的目標,即設計出一種理想的行為模式。除此,博弈論突破了新古典經濟學中沒有外部性、信息完全和競爭充分的假設,并且二者的分析方法也不同,前者具有比新古典經濟學更強大的解釋力和預測力。⑤

  總之,博弈理論分析將法律制度下的人們之間的涉他行為歸結為對策行為比新古典經濟學中的行為假設將更為精確。這一理論分析工具廣泛適用于法律的諸多領域,比如反壟斷法、群體間的隱私、公司法、環(huán)境侵權以及訴訟和解等等,因為法律中存在著許多處理策略性行為的。

  (六)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在新制度經濟學⑥中普遍適用,其目的在于證實經濟原理,或者闡釋一定的經濟學理論。案例研究得出的結論在司法案件中,可以成為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和法官進行司法審判的依據(jù)。在法律經濟分析的案例研究中,主要分析兩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對法律實踐的分析,特別是在司法裁判方面;其二是對一些地區(qū)的習俗、習慣等不成文法規(guī)則的分析。前者分析的意義在于通過對一些經典案例進行實證研究,分析法律規(guī)則適用的特征,從而總結出對法律實踐具有普遍性的規(guī)則。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會發(fā)布指導性案例,目的在于統(tǒng)一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最大限度的保護公民的正義,其背后也隱藏了法律經濟學的影子。后者分析的意義在于,法律是地方性知識,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成文法可能會“水土不服”,與民間習慣法產生沖突,甚至被“擱淺”。所以有必要對特定地區(qū)的風土文化進行實證分析,以使國家成文法與民間法在中國土地上更好的兼容。

  三、對法律經濟學研究方法的批判

  法律經濟學的發(fā)展時間雖短,在學術領域內卻產生令世人驚訝的豐富成果,展現(xiàn)了其強大的解釋力和生命力。不可否認,每門新興學科在不同方面都會受到大量的反面意見或者批評,這些意見對于改進法律經濟學的缺陷有巨大幫助,下面主要談談在學術界的三種主要批評意見:

  首先,深受傳統(tǒng)注釋法學影響的一些學者較為強烈地抵制運用經濟學理論分析法律規(guī)則,他們認為,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忽視了傳統(tǒng)法學所倡導的公平、正義、人權等抽象價值理念。還認為,其研究方法只注重效率等價值,拋棄了情感等倫理觀念。對此我想論證的是,法律經濟學并非有意不考慮這些價值,而是因為正義、公正等這類的詞沒有統(tǒng)一的內涵界定,它們往往迎合世人的思維懶惰,掩蓋因果關系;而且追求公平不能忽視成本,也就是說,正義有價,因為站在決策者的層面上,任何東西都是有價的,包括生命。⑦

  其次,從哲學上講,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是注重行為后果的,通常被認為具有功利主義色彩,這是和直覺主義的觀點相違背的。后者通常用道德哲學作為攻擊法經濟學的利器,因為運用法律經濟分析所得出的結論往往會偏離人們道德直覺的認知,這也是至今為止,法經濟學不為一些學者所接受的因素。

  最后,對法律經濟學的研究方法的一種批評意見是由于這種研究方法在實證運用中的失敗,認為它并沒有解釋法律制度中的每一項重要的規(guī)則、原則、制度和結果。⑧但這種缺陷不能推翻法律的經濟理論成為更加強力和實用的實證理論,除非其沒有任何希望。(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注解:

  ① 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James M・ Buchanan & Grodon Tullock):《同意的計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第5頁,1962年。

  ② 參照[美]羅伯特・考特 托馬斯・尤倫著:《法和經濟學》(第六版),史晉川 董雪兵等譯,史晉川審校。格致出版社,第31頁。

 ?、?“囚徒困境”的例子是指,兩個嫌疑犯A和B合謀犯罪,逮捕后被分別關在兩個房間,無法交流。如果兩人都抵賴罪行,則只會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如果兩人都坦白,則都將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如果一人坦白,另一個抵賴罪行,則分別判處6個月和7年有期徒刑。所以嫌疑犯A和B都有兩個策略:坦白和抵賴。

 ?、?即如果另一個決策者在上一輪博弈中選擇合作,那么你在這一輪也合作;如果他在上一輪選擇不合作或者背叛,那么你在一輪也選擇背叛。

 ?、?參照: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中國的理論和實踐》,北京大學出版社,第56頁。

 ?、?正是新制度經濟學將法律正式引入經濟學的研究范疇并引發(fā)了法律經濟學的產生,這一點上與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的經濟體制改革不謀而合。

 ?、?例如,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屬往往會獲得一筆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根據(jù)不同城市的經濟發(fā)展水平會有差異,但也說明了安全、風險都是有價格的。

 ?、?參見:[美]理查德・波斯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第七版)(中文第2版),蔣兆康譯,法律出版社,第34頁。

  法律經濟學論文篇3

  試談法律經濟學理論困境和挑戰(zhàn)

  摘要:法律經濟學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學流派,由獨特的經濟學視角進行法律的解讀,成為跨經濟學和法學的一個重要理論流派。盡管法律經濟學已經得到理論領域和實踐領域的普遍認可,其在方法論、社會財富最大化、道德質疑等層面仍然面臨著亟待解決的理論困境,以及不同新興流派的不斷挑戰(zhàn)。

  關鍵詞:法律經濟學;理論困境;新興流派

  一、法律經濟學的產生背景

  20世紀30年代初,嚴重的經濟危機導致了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傳統(tǒng)的法律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現(xiàn)實的嚴峻考驗,人們開始探尋新的法律模式。法律現(xiàn)實主義運動的發(fā)展導致人們不再局限于傳統(tǒng)的邏輯推理方式,開始將法律同經濟學等相關學科結合起來,嘗試采用新的法律方法對新出現(xiàn)的法律和社會問題進行分析和解釋。法律經濟學理念的首次提出,一般認為源于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在此文中,科斯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1973年,波斯納的著作《法律的經濟分析》的問世,為法律經濟學劃定了自己的領地,也奠定了波斯納本人的學術地位。自此以后,法律經濟學逐漸成為廣受關注的重要法學流派。

  二、法律經濟學的理論困境

  (一)方法論問題

  法律經濟學主要采用個人主義,強調社會的變遷來源于個人的行為,而整體主義則著重強調整體優(yōu)于部分,社會整體大于個人的簡單疊加,整體主義往往與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等密切聯(lián)系,自主的個人如何脫離現(xiàn)實制度來解釋制度本身的演進和變遷是個人主義所無法解決的,因此這種個人主義往往被方法論整體主義所質疑。由方法論個人主義所導致的方法論主觀主義強調個人的價值判斷和理解能力,而這種價值判斷和理解能力是因人而異的。盡管波斯納對功利主義的評價是度量困難,但對于法律經濟學來說,同樣沒有很好地解決度量問題,正如效率的評價標準仍然是困擾法律經濟學的一大難題。雖然波斯納嘗試將效率的評價標準訴諸于金錢,從而引申出社會財富最大化的理論,但不可否認的是,法律經濟學中的主觀主義的方法論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

  (二)社會財富最大化問題

  波斯納極為推崇社會財富最大化,但是,各種幸福都可以通過財富獲取嗎?會不會有一種可能性是,我們必須放棄部分或全部財富才能獲得某種更大的幸福呢?如果存在這種可能性,我們是不是應該綜合考慮所有的幸福來源,而不是單單追求財富的最大化這一種途徑。因此,對于社會財富最大化這個標準,法律經濟學是否應該劃定范圍、或提供標準以供適用者來判定哪些案件適用財富最大化標準以及哪些案件不適用此標準。盡管波斯納承認財富之外的幸福來源以及其與追求財富最大化可能產生的沖突,但他并沒有提供標準來供我們判斷何種情況屬于此情形,也沒有提出解決之道。正如臺灣學者熊秉元教授所說:“波斯納自己也認為‘財富極大化’是一種退而求其次、不得已的做法。既然是以‘財富極大化’來逼近‘效用極大化’,也就是借著‘財富’來間接反映‘效用’或‘福祉’;那么,在財富和效用這兩者彼此不抵觸的時候,運用這個原則當然不成問題??墒?,如果‘財富’和‘效用’發(fā)生沖突的時候,還能堅持以‘財富極大化’為目標嗎?”

  (三)道德缺陷

  法律經濟學將“效率”視為至高無上的標準,強調對法律規(guī)則進行成本和收益分析,從而對法律實施的結果得出結論以及對其社會價值作出評價。采用以“個人理性”及相應方法論的個人主義為其方法論基礎,以“效率”為標準探究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狀況,波斯納甚至認為,在最普遍的意義上,“效率”可以被視為“正義”,基于經濟原則建立的道德體系同人們日常的道德體系是一致的,因此,并不關注理性的人(行為的施動者)的行為動機,也不重視對人性的考察。法律經濟學認為“經濟人”的行為就是選擇適當?shù)氖侄我云谶_到期望的目的。如果其選擇與其目的是一致的,這種人就是理性的。他們僅關心“經濟人”是否按理論的預測行事,并不在乎“經濟人”是否自私等關于人性的問題的討論。同時,經濟學家認為正義等理論是模糊的,不贊同某些傳統(tǒng)的法律方法,沉醉于采用完美的數(shù)學模型來進行法律研究,忽視了在法學發(fā)展過程中一直起著重要作用的道德倫理。我們應該正視的是,經濟分析方法只是法學研究中的一種法律方法,它本身也不是無可挑剔的,也是需要不斷修正和發(fā)展的。

  三、主流法律經濟學面臨的挑戰(zhàn)

  主流法律經濟學以芝加哥學派為主,其代表人物為波斯納。芝加哥學派主張運用以自由主義為核心的經濟學傳統(tǒng)理念,重視對財富和效率的追求,將財富、效率等的最大化視為其重要的目標。在分析方法上,主張適用實證分析方法,如成本———收益分析法、均衡分析法等。近二十多年來,主流法律經濟學不斷遭受質疑和抨擊,諸如新制度經濟學派、公共選擇學派、行為法律經濟學等一系列的新興學派的涌現(xiàn),從不同角度對主流法律經濟學不斷進行挑戰(zhàn)。

  (一)新制度經濟學派

  在當代,新制度經濟學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當屬施密特、薩繆爾斯和威廉姆森。新制度經濟學派并不像主流法律經濟學那樣過于強調效益最大化或極端的分權制市場理念,它認為對于法律制度是能夠進行選擇的,即通過對不同的法律領域中的經濟現(xiàn)象進行分析和比較。將交易花費視為重要參考因素,在不同的制度選擇中選取交易花費最少的一種制度。隨著法律經濟學的發(fā)展,制度經濟學與法律經濟學逐漸呈現(xiàn)出相融的趨勢。這種新制度經濟學派不再局限于將法律經濟學視為運用經濟學理論進行法律問題的分析,他們試圖探究法律領域與經濟學領域存在的內在關聯(lián),以期發(fā)現(xiàn)法律制度中隱含的經濟學思維。

  (二)公共選擇學派

  公共選擇學派是以經濟學方法來研究非市場決策問題的一個重要學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是戈登•塔洛克和詹姆斯•布坎南,他們認為公共選擇理論是用經濟學的研究方法去探究習慣上由政治理論家研究的問題。隨著公共選擇理論的發(fā)展,公共選擇學派逐漸將研究的視角擴展到法律經濟學領域,對憲法的選擇和改革、法規(guī)公正與效率以及法律程序等問題都進行了細致的分析。這種對于憲政領域所進行的經濟學分析,最后發(fā)展成為憲法經濟學。憲法經濟學的研究對象并非經濟現(xiàn)象,而是像集體決策的規(guī)則等類似的政治問題。其研究的目的也與經濟學不同,憲法經濟學的著重點在于對于約束的選擇,即不同規(guī)則間的選擇,而不是在既定制度內的選擇,而經濟學則著重于對于約束內的選擇,即對實務的政治家提出建議。從憲法經濟學的角度去理解憲法的內涵,有異于憲法學范疇下的憲法定義。與憲法學相比,憲法經濟學更側重于對憲法規(guī)則的經濟學分析。

  (三)行為法律經濟學

  行為法律經濟學通過結合心理學的視角和方法,去理解法律目標和其實現(xiàn)過程。通過分析人類的行為,提出主流法律經濟學所主張的某些設定是不相符的。他們認為主流法律經濟學對人類的真實行為所進行的不準確的分析,將會導致他們提出的相關假設的不合理性。行為法律經濟學通過運用心理學、實證研究、行為實驗等理論和方法對主流法律經濟學的理性人的假說提出了許多修正。行為法律經濟學針對自己的發(fā)現(xiàn)對包括科斯定理、預期效用模型等在內的傳統(tǒng)法律經濟學的諸多理論提出了質疑,他們認為傳統(tǒng)法律經濟學的“理性人”的理論所發(fā)展出的制度和理論模式可能存在缺陷,并在財產法、侵權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憲法、刑法等諸多領域嘗試對傳統(tǒng)法律經濟學的理論進行修正。

  參考文獻:

  [1][美]波斯納著,蔣兆康譯.法律的經濟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M].北京:華夏出版社,1987.

  [3]熊秉元著.正義的成本[M].北京:東方出版社,2014.

  [4]張文顯著.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徐愛國,李桂林著.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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