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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不平等條約的簽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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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條》是日本向中國提出的不平等條約,那么二十一條不平等條約的簽訂過程你知道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二十一條不平等條約的簽訂過程,歡迎大家閱讀。

二十一條不平等條約的簽訂過程

在接到日方“二十一條”后,袁世凱作為一國總統(tǒng),對日本提出如此苛刻的條款,是很激憤的。他在1915年1月9日接見其軍事顧問日本人坂西利八郎時說:“日本國應以中國為平等之友邦相互往還,緣何動輒視中國如狗彘或奴隸?如昨日置公使所提出各樣要求條件,我國固原盡可能予以讓步,然而不可能之事就是不可能,毫無辦法?!?。

可見,袁世凱最初對于“二十一條”的反感是相當強烈的。情雖如此,袁世凱畢竟是一個老練的政治家,他不僅深知中國的貧弱,也洞悉日本此舉的兇險,故在接到“二十一條”時,袁世凱雖然震驚,但并未怒形于色,而是以外交辭令告訴日本人,“中日兩國親善為我之夙望,但關于交涉事宜應由外交部主管辦理?!痹谌帐罐o出后,袁將條約文本留下細讀。

當晚,袁召集緊急會議,國務卿徐世昌、陸軍總長段祺瑞、秘書長梁士詒、政事堂左丞楊士琦、外長孫寶琦、次長曹汝霖等出席。次日至21日,又連續(xù)開會三天,詳議對策。袁在告知他們?nèi)毡尽坝X書”(即二十一條)的大致內(nèi)容后,指出日本“意在控制我國,不可輕視。至于覺書第五項竟以朝鮮看待我國,萬萬不可與他商議?!贝撕螅闩c梁士詒等密商避重就輕的辦法。對于“二十一條”,袁曾逐條批注,整個談判實即袁的指示進行(例如,對于第一條,袁批為:此本于前清中俄協(xié)定,東三省會議時已允繼續(xù)俄國未滿之年限,由日本展續(xù)滿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將來若能收回,此條不必過于爭論[2] 。對于合辦礦業(yè),批稱: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yè)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對于建造鐵路,批稱:須與他國借款造路相同,鐵路行政權須由中國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以管理借款之會計審核權,惟須斟酌慎重。對于開商埠,批稱:須用自開辦法,并應限制,免得日本人充斥而來,反客為主。對于漢冶萍礦廠,批稱:這是商辦公司,政府不能代謀。對沿海地區(qū)之讓與,批稱:荒唐、荒唐,領土怎能讓與第三國。對內(nèi)地雜居,批稱:治外法權沒有收回之前,不能允與雜居。至于第五號,批稱:此項限制我國主權,簡直似以朝鮮視我,這種條件豈平等國所應提出,實堪痛恨,萬萬不可開議,切記切記)。

那么袁世凱又是如何掌控交涉進程,其交涉手段有何特征?又該如何予以客觀評價呢?根據(jù)當事人的回憶,以及檔案中的相關資料,通觀其談判全過程,袁在交涉中的外交運作大體如下:[2]

拖延時間

施展拖延術,謀求有利于中方的轉機。為使談判能遵行總統(tǒng)的意旨進行,袁世凱在談判尚未正式開始時,就再度起用了善于應對困難局面談判的陸徵祥,由他擔任外交總長主持談判,換下了在對外交涉上不那么在行的孫寶琦。對即將開始的談判,袁的交代應逐項逐條商議,不可籠統(tǒng)并商,以達“盡量拖延”的目的。對此,陸徵祥心領神會,于是想出了許多計策,與日方展開了周旋。

如在談判時間上,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天天談,全天談,以盡快結束,免得引起國際干預(《加藤外務大臣復日置益電》)(1915年1月26日)陸則以事務繁忙、身體不好為由,堅持把日本的天天談變?yōu)槊恐軙h三次,每次下午二時至五時。并在每次會議的開場白后,既命上茶獻煙,侍從們穩(wěn)步慢走,又是點煙又是鞠躬,等到一一敬獻完畢,三個小時的談判時間已變成了二小時了。

在談判中,陸容顏和氣,時常發(fā)些模棱兩可的意見對某些條款作出妥協(xié),但在某些方面,仍態(tài)度堅決,不肯讓步。如此反復,這樣,中日“二十一條”交涉,自1915年2月2日正式開始談判,至1915年4月26日日本提出最后修正案止,歷時84天。前后會議25次,會外折沖不下20余次。從談判時間之長,我們即可看出交涉之艱辛。

然而,一味拖延并不能解決問題,到1915年5月1日,雙方已經(jīng)進行了兩個多月談判,由于中國的最后修正案仍然堅持對日本所提諸多條款的修改和拒絕(如中方1915年5月1日提出的最后修正案中,雖承認日人在南滿之居住營業(yè)及土地租界權,但不允永租,并要求日人服從中國警章,與華人納同樣之各種稅課,且關于土地之爭訟,無論中國人與日本人,或日人與日人,均歸中國官吏審判;于東部內(nèi)蒙,則拒絕我合辦農(nóng)業(yè)及經(jīng)營附隨工業(yè)之提案,且不但要求膠州灣之無條件歸還,及參加日德講和會議,更要求日本政府負擔中國因日德戰(zhàn)役所生損失之全部,并即時撤廢日本因戰(zhàn)事之軍事設施,先行撤退占領地之守備兵;而對于第五項之各條,則全行拒絕)。日本終于惱羞成怒,于5月7日向中國下最后通牒。最后通牒固是對中國的極大侮辱,但是也證明了中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的“軟磨硬拖”也并非是全然無效的,至少也讓日本在國際輿論面前暴露了其狡詐、蠻橫和無理的形象,從而在輿論上陷于不利。[2]

泄露交涉

故意泄露交涉內(nèi)容,施展“以夷制夷”的方策。依照袁世凱的經(jīng)驗,歐美列強對日本企圖獨占中國決不會袖手旁觀,而日本在提出“二十一條”時,也因擔心招致他國的警惕和干涉而要求中方嚴格保密。袁世凱窺破這一點,有意將“二十一條”條款內(nèi)容泄露出去,以實現(xiàn)其借助外力以牽制日本的方略。于是,外交總長陸徵祥上任伊始,就走訪沙俄駐華公使,將日本提出“二十一條”的信息故意泄露給俄國

在日本提出“二十一條”半個多月后,袁還通過專辦秘密外交的蔡廷干,將此事透露給西方記者,又通過他們(英國記者端納和袁的政治顧問莫里循等)將條約有關內(nèi)容披露給《泰晤士報》和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中國外交部密電駐英公使施肇基,讓他“以個人名義,作為緊要風聞,向英國外交部密探”。袁的英文秘書顧維鈞則“每天在外交部開完會后,如不是當天下午,至晚在第二天便去見美國公使芮恩施和英國公使朱爾典”(顧維鈞:《顧維鈞回憶錄》,第一冊,第123頁)。由于消息泄密,各國乃紛紛對日本提出質詢,并對日被迫向各國提供的“二十一條”刪減本提出質疑,使日本處于十分被動難堪境地,并不得不承認“二十一條”第五號條款的存在。此外,由于“二十一條”條款外泄,引起各國密切關注,其中尤以美國為烈。即便在日本已迫使中國與之簽訂條約后,美國仍向北洋政府和日本連致兩電:其一稱:“凡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業(yè)經(jīng)議定或將來仍須議定之合同,并所允認各節(jié),美國政府對于該合同與所允認各節(jié)內(nèi)所有損害美國政府及美國人民按約所有權利之處,并損害中國國政主權、領土權、或各國與中國邦交上名稱所謂門戶開放主義,一概不能承認?!?《美國駐華公使芮恩施節(jié)略》(1915年5月13日)另一電則提出:“凡現(xiàn)在所商之條約合同,其中如有關于外人在中國,或中國一部分地方之利益,本公使深望即行知照本國政府,本國政府即能按照條約中原有均待各國之理,分享他國所得之特別權利”。美國之態(tài)度,對日本獨占中國的野心和囂張氣焰,不能不謂是一個大的遏制。[2]

刺探日方

刺探日方情形,確定讓步底線。知己知彼,方能百戰(zhàn)不殆。袁世凱在談判過程中,多次派人了解日本各方面對“二十一條”的態(tài)度,以便知道他們可能在哪些方面做出讓步,確定中國能夠在哪些方面予以拒絕,在哪些方面需要做出適度的讓步。如交涉開始后,袁世凱即派他的日本顧問有賀長雄前去東京和與日本政府,特別是對日本外務省有影響的元老聯(lián)絡,他希望從元老們的私人意見中得知在迫使中國接受第五項條件上,日本要走多遠。后又派政事堂參議金邦平去日本活動,再次走訪松方正義(日本元老),希通過幕后交易,幻想利用日本元老派與大隈重信內(nèi)閣在侵華手法上的某些意見分歧,在外交談判中討價還價。從實際效果來看,如袁世凱后來與日簽訂的《中日新約》中,日本不得不降低了要求,把危害中國最大的條款去除。與日本一開始提出的“二十一條”還是有很大區(qū)別的。[2]

外交助力

嘗試以公眾輿論力量為外交之助力。在中日“二十一條”交涉期間,袁世凱為了謀求外交助力,乃有意將交涉內(nèi)容漏泄于外,以爭取各國同情與暗助。同樣,對國內(nèi)的輿論和民氣,袁世凱也嘗試作了有限度的利用。如暗中授意一些有背景的報刊披露一些有關日本提出條款的消息,讓報章刊登一些抒發(fā)愛國反日言論的文章,借以鼓動各界發(fā)起抵制日貨與救國儲金運動,用民氣來削弱日本政府的立場,為政府交涉提供憑借。而自“二十一條”的消息傳播開來之后,北京、上海、漢口、廣州、奉天、吉林、哈爾濱等地先后掀起抵制日貨運動,并迅速蔓延至全國,致使日本對華商品輸出銳減。不過,激發(fā)民氣為外交后援歷來是個雙面刃,故袁世凱一方面企圖利用公眾輿論來向日方施以一定壓力,一方面也擔心激怒日本,或給國內(nèi)反對力量落下話把,故對國內(nèi)各地之“風潮”動態(tài)極為關注,一發(fā)現(xiàn)有脫離其控制的跡象,便發(fā)布政令予以嚴禁。對各省則密頒軍令,責成“嚴束軍隊,查禁謠諑”,“嚴防‘亂黨’,以保治安”。這固然可視為做給日本人看的表象,但也確實反映了袁世凱的擔心。

消極抵制

在具體落實過程中,消極抵制。在接到日本最后通牒的次日(5月8日),袁世凱已決定與日簽約,在其召集的國務會議上,袁發(fā)表講話,稱:“此次日人乘歐戰(zhàn)方殷,欺我國積弱之時,提出苛酷條款。經(jīng)外部與日使交涉,歷時三月有余,會議至二十余次,始終委曲求全,冀達和平解決之目的。但日本不諒,強詞奪理,終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認。我國雖弱,茍侵及我主權,束縛我內(nèi)政,如第五號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覈鴩ξ闯?,目前尚難以兵戎相見。英朱使關切中國,情殊可感,為權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使何等痛心!何等恥辱!無敵國外患國恒亡,經(jīng)此大難以后,大家務必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嘗膽之精神,作奮發(fā)有為之事業(yè),舉凡軍事、政治、外交、財政力求刷新,預定計劃,定年限,下決心,群策群力,期達目的,則朱使所謂埋頭十年與日本抬頭相見,或可尚有希望。若時過境遷,因循忘恥,則不特今日之屈服奇恥無報復之時,恐十年以后,中國之危險更甚于今日,亡國之痛,即在目前。我負國民付托之重,決不為亡國之民。但國之興,諸君與有責,國之亡,諸君亦與有責也。”以上講話,既可視為袁為自己即將與日簽約辯解,但也可看作袁在不得不與日簽約時憤懣之情的宣泄,或許這兩者實為兼而有之。不過從與日簽約后,袁同意將條約簽約日定為“國恥日”來看,似乎后者的成分要大于前者。

條約簽署后,袁將抵制“二十一條”的希望由外交交涉轉為消極破壞。如允許南滿、東蒙地區(qū)中日雜居,以及所謂的雜居地的商租權問題,聘用日本顧問等,雖被列為接受條款,但袁授意參政院在《懲辦國賊條例》中加入了嚴禁與外國人私訂契約、出租售賣土地礦產(chǎn)的條例和中國所有沿海港口灣岸島嶼概不割讓租與外國的條文,對被聘的日本顧問則暗中排擠,一如袁世凱對其秘書曾叔度所言:“購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買不到手。雜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屬地,即遇危險。至于警察、顧問用日本人,用雖用他,月間給他幾個錢便了,顧不顧,問不問,權卻在我。我看用行政手段,可以破壞條約,用法律手段破壞不了。又其他各條,我都有破壞之法”。此舉效果如何,曾任袁秘書的曾叔度在憶及此事時引日人言:“我等被囚禁于附屬地界內(nèi),一步不敢出附屬地”。“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彼南麡O抵制固然不會真正使“二十一條”形同廢紙,但在抵制日本對華侵略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二十一條不平等條約的歷史評價

“袁世凱政府是作了很多努力,但現(xiàn)在來看,這也不是最好的結果,我覺得還是可以爭的,因為日本這么蠻橫,‘二十一條’完全沒有道理?!敝袊嗣翊髮W政治系教授張鳴表示。

對于影片及教科書中所稱,袁世凱為實現(xiàn)稱帝美夢,簽署“二十一條”,張鳴則表示質疑,“日本其實是不想中國出現(xiàn)政治強人,想通過此事把袁世凱搞臭。后來袁世凱稱帝只是為了挽回威信?!粭l’和袁世凱稱帝有間接聯(lián)系,沒有直接聯(lián)系?!?/p>

對袁氏后人的這封公開信,張鳴表示可以理解,“他們是一家人,為自己家人爭爭面子也是可以的。但是,說袁世凱簽署了‘二十一條’,我覺得也沒大錯。雖然事實上沒有全簽,但‘二十一條’是一種約定俗成的說法,也是可以成立的?!?/p>

二十一條不平等條約的廢除

隨著護國運動的開展,袁世凱最終死去。該條約的部分內(nèi)容由于影響到其他國家的在華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在1922年的華盛頓會議上被廢除部分條款。隨后條約內(nèi)容不斷被改寫,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失敗后徹底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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