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家黑格爾是誰
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是德國19世紀唯心論哲學的代表人物之一。建立了世界哲學史上最為龐大的客觀唯心體系。著有《精神現象學》、《邏輯學》、《哲學全書》、《法哲學原理》。下面是學習啦小編搜集整理的哲學家黑格爾的簡介,希望對你有幫助。
哲學家黑格爾的簡介
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1770—1831),時代略晚于康德。黑格爾出生于德國西南部巴登-符騰堡首府斯圖加特;卒于柏林,柏林大學(柏林洪堡大學)校長任內。許多人認為,黑格爾的思想,象征著了19世紀德國唯心主義哲學 運動的頂峰,對后世哲學流派,如存在主義和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更有甚者,由于黑格爾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義與保守主義兩者之要義,因此,對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義在承認個人需求、體現人的基本價值方面的無能為力,而覺得自由主義正面臨挑戰(zhàn)的人來說,他的哲學無疑是為自由主義提供了一條新的出路。
哲學家黑格爾的生平
1770年8月27日生在德國符騰堡公國首府斯圖加特一個官吏家庭。
1780年起就讀于該城文科中學,1788年10月去圖賓根神學院學習,主修神學和哲學。
1793年─1796年在瑞士伯爾尼一貴族家中擔任家庭教師,1797年末─1800年在法蘭克福一個貴族家庭里擔任家庭教師。
1800年到耶拿,與謝林共同創(chuàng)辦《哲學評論》雜志。次年成為耶拿大學編外講師,四年之后成為副教授。
1807年出版他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現象學》。
1808至1816年,他在紐倫堡當了八年的中學校長。在此期間完成了《邏輯學》(簡稱大邏輯)。
1816~1817年任海德堡大學哲學教授。
1817年,出版《哲學全書》(其中的邏輯學部分簡稱小邏輯),完成了他的哲學體系。
1818年后任柏林大學哲學教授,并于1829年當選柏林大學校長,1821年出版《法哲學原理》。
1829年,黑格爾被任命為柏林大學校長和政府代表,1831年死于霍亂。
他在柏林大學的講稿死后被整理為《哲學史講演錄》、《美學講演錄》和《宗教哲學講演錄》。
配偶及子女:瑪麗·馮·圖赫爾,出自紐倫堡的貴族之家,比黑格爾小二十歲,在黑格爾求婚成功并頗費周折地獲得了女方父母同意后,兩人于1811年9月結婚。婚后夫妻一直感情很好,家庭和睦。他們育有多位子女。 黑格爾1807年與自己的房東太太克里斯蒂安娜·布克哈特育有一個非婚生的孩子費歇爾,黑格爾在費歇爾10歲的時候(1817年)將其接回家中,費歇爾的母親已經在這十年中去世,他之前的日子都是在孤兒院度過的。
哲學家黑格爾的哲學思想
黑格爾青年時代恰逢法國大革命,J.盧梭的思想對他產生了極大影響,他被法國革命崇尚的自由精神深深打動。他反對封建專制和民族分裂,渴望德國在政治上實現統(tǒng)一,把德意志民族的復興與資產階級革命聯系起來,并把立憲政治制度視之為理想的國家制度。1815年拿破侖戰(zhàn)爭的失敗、歐洲封建勢力的復辟,使他的政治態(tài)度發(fā)生變化,放棄了激進的政治主張,開始贊頌現存的普魯士王國,主張以此為基礎而建立君主立憲制政體。黑格爾晚年對普魯士王國表現出忠順態(tài)度,但對法國革命始終持有好評,對德國保守派──歷史法學派持反對態(tài)度。
黑格爾的國家觀繼承和發(fā)展了I.康德、J.G.費希特以來德國古典哲學的傳統(tǒng)。他用哲學的思辨揭示國家的本質,反對17、18世紀的社會契約論從國家的外部特征解釋國家的本質,認為國家不是契約的任意產物。
他的國家概念指的不是現存的國家制度,而是精神的國家理念。他認為現實的國家只是國家理念的表現。國家的本質在于它是倫理理念的現實,是絕對自在自為的理性的東西。黑格爾用唯心主義的觀點對國家與社會進行了區(qū)分,認為市民社會是“外在的國家”,是主觀意志、個人利益的結合形式。國家以它至高無上的意志、倫理精神把整個民族凝聚為一個有機的統(tǒng)一體。國家先于并高于家庭、市民社會,是它們存在的前提,是決定的力量,是人類生活的最高形式。它是自我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特殊利益與普遍利益的統(tǒng)一。個人只是國家的一些環(huán)節(jié),生活在國家中,才能獲得個人的人格、自由和價值。黑格爾對德國古典哲學中整體國家觀的傾向給予充分發(fā)揮,表明了他對古希臘以倫理和整體為特征的城邦國家觀的崇尚。
在國家制度方面,黑格爾認為世襲君主制是國家制度的頂峰,王權是普遍利益的最高代表,國王擁有最后的主觀決斷權。但他主張限制王權,認為三權只是政治國家統(tǒng)一意志的象征,只能依法簽署議會通過的決議。
他對行政權的論述具有劃時代的意義,指出行政權是執(zhí)政權,應當掌握在為社會服務、與普遍利益相一致的等級手中。他反對封建的官職世襲制度,主張任用官吏應以才智為標準并向一切市民開放。他強調國家制度的整體性和有機性,反對機械的分權理論。
黑格爾渴望德意志統(tǒng)一和復興是與其民族主義思想結合在一起的,他提出國家、民族要獨立自主,論證了戰(zhàn)爭的合理性與必然性,并把日耳曼民族視為優(yōu)等民族“世界精神”的完美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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