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部的基本介紹
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后,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精心整理的古代刑部的基本介紹,希望你喜歡。
古代刑部的歷史沿革
中國古代官署。東漢尚書置二千石曹掌刑獄,三公曹掌決案。魏、晉以后,尚書之三公、比部、都官等曹均關刑獄,南朝之宋、梁、陳、北朝之北齊,均設都官尚書。隋文帝定六部制度,初沿北齊置都官,開皇三年(583)改稱刑部,主官為尚書;次官,煬帝定為侍郎。后代均以刑部掌法律刑獄,與最高法院性質的大理寺并列,惟元代只設刑部,無大理寺。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審理和復核,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古代刑部的具體職掌
審定各種法律,復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會同九卿審理“監(jiān)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審理京畿地區(qū)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內(nèi)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是按省設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職掌他省及衙門的部分文書收發(fā)和某些日常政務。此外,清設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各案;減等處,掌匯核各省及現(xiàn)審各案之遇赦減等事;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jiān)獄的罪犯,發(fā)放囚衣、囚糧及藥物等;贓罰庫,掌收放現(xiàn)審案內(nèi)贓款及沒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現(xiàn)銀及堂印;贖罰處,掌罰罪事;律例館,掌修訂法律。
3、別稱
刑部又稱秋官、憲部。秋官出自周禮,武則天時改刑部為秋官;憲部出自唐明皇天寶12年改刑部為憲部。
古代刑部的人員設置
刑部在唐代一般設有: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官都,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于闕下以聽。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仆,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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