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的規(guī)定有哪些?
上訴不加刑的規(guī)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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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訴不加刑的規(guī)定有哪些
1、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2、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shù)?,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對被告人實行數(shù)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shù)罪中某罪的刑罰。
5、對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jù)不足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必須依法改判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后,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罰。
二、上訴不加刑是什么意思
上訴不加刑原則原則,就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是二審法院必須遵守的原則之一。其含義包括:
1、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2款進行改判時,即使原判量刑畸輕,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
2、上訴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論上訴理由是否得當,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決或態(tài)度不好而在二審判決中加重原判刑罰。
3、僅有被告人一方上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審理后確認應按刑事訴訟法地189條第3款之規(guī)定直接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在事實查明后,如果沒有變更原判認定的事實,也不應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同時,二審法院不能借口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而將僅僅是量刑過輕的案件發(fā)回重審,指令一審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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