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有哪些及審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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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庭的審判程序分為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后陳述、評議和宣判。
(1)開庭
開庭是法庭審理的開始,其任務是為完成實體審理做好程序上的準備。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法庭審判的核心階段。在這一階段,合議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等的參加下,通過提出證據(jù)和對證據(jù)進行質證,當庭調查證據(jù),全面查明案件事實,為法庭作出正確的裁判提供事實根據(jù)。
(3)評議和審判
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應當宣布休庭,由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評議,就是合議庭全體成員共同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討論,評定并作出處理決定的訴訟活動。評議的任務,就是根據(jù)已經(jīng)提出的證據(jù)認定案件事實和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包括對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進行處理。
(4)被告人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審理結束之際,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進行最后辯護和最后陳述的活動。這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一項重要權利。從程序上講還是法庭審理的一個獨立的訴訟環(huán)節(jié)。被告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判決關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決前,再給其一次陳述的機會,聽取他對案件的意見,既可以讓被告人獨立完整的敘明自己的意見,強化合議庭對辯護的印象,也可以彌補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中辯護的不足之處。這對于法庭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5)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指控辯雙方在審判長的主持下,依據(jù)法庭調查中已經(jīng)調查的證據(jù)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證據(jù)有何種證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責輕重、應否處刑和如何處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意見和理由,在法庭上當面進行論證和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活動,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的活動,也是辯方據(jù)理反駁控訴,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活動。辯論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斷案情,旁聽群眾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來龍去脈。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依照第二項的規(guī)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其它情況,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nèi)審結。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普通程序重新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延期審理情形之一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nèi)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nèi)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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