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法規(guī)勞動合同糾紛案例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方式。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糾紛案例,歡迎閱讀與收藏。
篇1:勞動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今年3月,小程通過職介應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時雙方口頭協(xié)議月薪5000元,年底還可以再領項目獎金。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小程發(fā)現(xiàn)合同上并沒有寫明工作崗位和勞動報酬,在他一再追問之下,人事部門給出了“合同就這樣,愛簽不簽”的回復。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來之不易,無奈之下只得簽下空白的勞動合同??蓛蓚€月來,小程每月只領到了3000多元的工資。小程找到人事部門屢次協(xié)調未果,最終惹惱了領導。人事部門以“不能勝任項目為名”通知他,讓其馬上走人。小程十分氣憤,要求公司支付當初承諾的工資并支付違約金。而單位拿出了當時和小程簽訂的合同。與當初不同的是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來的勞動報酬處已寫上3000元。公司說:“當時簽訂的工資就是3000元?!毙〕踢@才明白自己上當受騙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就這樣“被填空”了。
辦案思路及心得
根據(jù)《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實際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特意強調該勞動合同的形式應為“書面”形式?!秳趧雍贤ā返?條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8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第10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16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在勞動合同上簽字,就得履行約定的義務,承擔法律責任。除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才會認定為無效合同或部分無效。如果小程想要證明用人單位在合同上弄虛作假,就得找到相應的證據(jù),但現(xiàn)實中這樣的證據(jù)很難取證。因此,勞動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內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確等,千萬不要在不規(guī)范的勞動合同上簽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單位利用。
裁判結果
近年來,像小程這樣遭遇勞動合同“被填空”的員工并不少見。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勉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文本會保留一些空白處,可根據(jù)單位的意愿隨時更改。這都會為勞動者以后維權埋下隱患。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jù),而這本應是勞資雙方各執(zhí)一份的文書,卻被一些用人單位留存起來,這樣的情況也非常普遍。如果出現(xiàn)勞動爭議糾紛,用人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上倒簽時間、補填內容等虛假行為,給勞動者帶來維權難題。因此提醒勞動者,除了簽訂完整勞動合同外,留存勞動合同更為重要。勞動者如果發(fā)現(xiàn)所在單位讓其簽訂空白合同,或勞動合同簽訂后單位不給勞動者一份原件的,可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部門舉報。
篇2:勞動合同糾紛
1、因訂立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的勞動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弄清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因,在分清當事人責任的基礎上,要求有過錯的一方向受損失的一方提供一定的補償,并督促雙方依法補簽勞動合同,臺雙方無意繼續(xù)合作,則解除勞動合同。
②對于由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發(fā)生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代簽的原因,并審查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對內容合法的,責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簽勞動合同;對內容不合法的,應宣布合同無效。
③發(fā)生對于芝者隱瞞真實情況,導致用人單位誤解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用人單位查明事實真相后,對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應當予以維持。
④發(fā)生對于不符合合法有條件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宣布勞動合同無效,然后視違法程度責成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發(fā)生對于訂立方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分別情況作出處理。內容合法,只是訂立方式不合法后般應認定合同有效,并督促雙方補簽勞動合;內容和訂立方式均不合法的,應認定該合同無效,并按無效合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2、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fā)行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搞清不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因,對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督促勞動者依照有關規(guī)定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對用人單位有過錯的,在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同時,可以裁定用人單位賠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②對于履行勞動合同中一方違約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對不履行俁同的勞動者首先應說服教育,督促其履行勞動合同,對仍拒不履行勞動俁同的勞動者,應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依法裁定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③對于因賠償問題引起勞動合同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勞動合同中的賠償條款是否合法,并對合法的內容予以保護。
④對于第三方干預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引起芝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追究有過錯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
3、因變更勞動合同而發(fā)生的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規(guī)定,單方面要求用人單位變更其勞動崗位、工種或不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上崗條件而要求上崗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駁回勞動者的申訴,維持用人單位對此作出的處理決定。
②對于用人單位擅自決定改變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工種的,對于正常的工作調動,應依法確認用人單位的調動有效;對屬于非法調動的,要求用人單位改變決定,恢復勞動者的勞動崗位,并補償勞動者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③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當確認用人單位的變更行為不合法,并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重新協(xié)商具體變更事項。
4、因終止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①對于用人單位不允許到期勞動合同終止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支持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請求,對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沒有實際履行的,有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處理,沒有協(xié)議的,合情合理地處理雙方的其他正當要求。
②對于用人單位附加條件,不允許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查明該附加條件是否雙方約定,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然后根據(jù)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告終止的法律規(guī)定,裁定勞動合同終止。
③對于勞動合同終止后續(xù)訂勞動合同發(fā)生勞動糾紛的,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按照根據(jù)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xù)訂合同的規(guī)定要求來處理,對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的,依法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④對于合同到期后既不續(xù)訂又不終止勞動合同引起勞動糾紛的,因合同雙方都有責任,對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法律不予保護,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關應依法支持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由此而導致的其他爭執(zhí),則由其他法律予以調整。
5、因解除勞動合同而發(fā)生勞動合同糾紛的處理
6、勞動爭議處理機關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明確:
①解除勞動合同是否為合法有效,適用勞動法規(guī)是否得當,認定事實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據(jù)。
②將勞動合同的解除與行政處分區(qū)分開來,有些行政處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有些行政處分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③過失違紀一般不應解除勞動合同;違紀事實未查清的不能適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初次輕微違紀未進行教育的,不適用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
④把握違約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界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約在先引起的,違約在先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當事人一方違約在先,另一方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違約條件,并據(jù)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非法的。
7、國務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這個問題,有了很明確的規(guī)定。
在第5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該規(guī)定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勞動合同法從20____年1月1日開始實施,用工之日從20____年1月1日開始計算,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提供書面通知的證明,該證明應是經過員工確認的,如公告或是員工在通知上簽字的,而不是只有單位蓋章的證明(有虛假事后偽造之嫌),如用人單位同時證明是因為勞動者的原因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在該實施條例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規(guī)定明確的作出了劃分,在一個月,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如是因勞動者的原因不簽定,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該規(guī)定是法律在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而如果是過了一個月后,法律不再去看是誰的原因而造成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的,而只看結果,如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篇3:勞動合同糾紛
一、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xié)商解決因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二、企業(yè)調解
合同糾紛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xié)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yè)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xié)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jù)合同中規(guī)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fā)生后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guī)則,都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這個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機構。各仲裁機構一般都提供各專業(yè)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這些仲裁員是各行各業(yè)的專家,保證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權威性。
(三)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雖然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可是,仲裁機構根據(jù)爭議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仲裁協(xié)議所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當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四)仲裁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訴訟那么嚴格,很多環(huán)節(jié)可以被簡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不像訴訟那樣實行兩審終審制,有利于當事人糾紛的迅速解決。而程序的簡化和裁決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決爭議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并且各國有關的仲裁法和仲裁規(guī)則都規(guī)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秘書人員的保密義務,所以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泄露,仲裁表現(xiàn)出極強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人民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程序受理并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篇4:勞動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根據(jù)這個協(xié)議,勞動者加入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事業(yè)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shù)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篇5:勞動合同糾紛
一、依法嚴格簽定勞動合同。
從法律意義上講,合同分有效、無效、效力待定三種情形,而法律對有效合同的保護最為嚴格,因此,依法簽訂有效合同是預防合同糾紛的根本。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或可撤銷可變更合同不可能得到法院的全面嚴格保護,合同當事人也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極力避免這幾類合同情形的出現(xiàn)。事實上,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影響最大。
二、認真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和資信能力,防止“釣魚合同”出現(xiàn)。
簽訂勞動合同時,要防止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別人名義的公司與自己簽訂合同。對無明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人也不能簽訂合同。訂立合同時,還要認真考察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對對方的資金情況及實際生產情況,一定要實際考察或調查,不輕信對方單方面允諾。嚴防對方以小合同、小標的的履行來換取大合同、大標的的獲利,然后就不再履約,要識破對方的“釣魚合同”。
三、預防勞動合同中出現(xiàn)“陷阱條款”。
簽訂勞動合同要堅持權利義務平等,對于已方的履約能力要有正確的估計。若對方一謂加大別人的合同義務,而自己卻不承擔任何實質性義務或責任,就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xiàn)合同問題,本方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
四、堅持書面合同形式,杜絕“口頭君子協(xié)議”,重視“示范合同”的運用。
盡管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口頭兩種形式,但簽訂合同時還是要堅持書面形式,而杜絕口頭協(xié)議形式。如果當事人缺乏經驗,可以參照國家推廣的相關示范文本,以避免合同條款的疏漏或不規(guī)范。
五、充分重視合同或法律專業(yè)人員的利用
無論對于合同的效力,還是履約能力或陷阱條款,公司法人及經營者都因可能缺乏經驗而難以準確進行把握。但公司可以充分借助合同或法律專業(yè)人員的作用,來預防合同的糾紛。如委派合同或法律人士作代表人簽訂合同,或委托公證、鑒證機關進行公證或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