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經典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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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一)
一、單位全體員工每年六月各進行一次培訓。
二、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須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三、下列人員應理解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理解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四、培訓資料:
1、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2、各部門、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在場賓客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五、消防監(jiān)控室值班操作員應進行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六、培訓方式:
1、由保安部門組織召集對飯店全體員工的培訓;
2、邀請消防部門專業(yè)人員授課;
3、結合本年度消防演練,組織培訓;
4、透過制作墻報、宣傳欄、貼圖畫等方式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七、根據不一樣部門的實施狀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培訓。
八、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進行再教育培訓。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二)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chuàng)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guī)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yǎng)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務必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yè)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職責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fā)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guī)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狀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狀況通知,若發(fā)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fā)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guī)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持續(x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guī)范設置貼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持續(xù)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yǎng)。
4、嚴禁在營業(yè)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yè)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性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設備狀況、事故處理等狀況的交接手續(xù)。無交接班手續(xù),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fā)現設備故障時,應及時報告,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煙、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xù)。
7、發(fā)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zhàn)預案緊急處理,并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并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持續(xù)設施整潔、衛(wèi)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yǎng)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狀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fā)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持續(xù)完好的技術狀態(tài)。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tǒng)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tǒng)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一樣狀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tài)。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fā)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fā)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狀況書面下發(fā)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狀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潛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職責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掉的電源應予以關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zhí)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yè)時,作業(yè)單位應按規(guī)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yè)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qū)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向保衛(wèi)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yè)后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yè)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guī)定向作業(yè)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jiān)督并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yè)務必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yè)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務必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瘜W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一樣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guī)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到達規(guī)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yōu)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潛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貼合本單位實際狀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狀況,發(fā)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guī)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務必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設備均需具備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3、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zhí)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狀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用心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6、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qū)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guī)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guī)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職責人,將依據所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予以不一樣的處理,除已到達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職責的事故職責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guī)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狀況與認識態(tài)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qū)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準,違規(guī)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準,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志等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和認識態(tài)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guī)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guī)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fā)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狀況處理程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帶給虛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fā)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并用心協(xié)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職責人可視狀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三)
一、學校各部門、各班級要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二、學校各消防要全重點部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三、學校各部門應對新上崗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捎防安全培訓。
四、學校保衛(wèi)處(科)對各部門的負責人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五、學校保衛(wèi)處(科)應用心配合校宣傳部門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對師生員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以提高他們的防火自救潛力。
六、校保衛(wèi)處(科)每年至少應組織進行二次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四)
一、牢固樹立治安消防意識,認真學習有關消防制度。
二、本部門成員要充分認識治安消防工作對確保完成處內各項工作的重大作用,努力學習有關知識、制度和技能。
三、領導干部重視消防安全,經常通過會議、自查等形式做好學習、宣傳、部署等工作。
四、實行領導干部責任負責制,具體工作有專人負責。
五、本部門各辦公室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崗位防火、防盜責任制。
六、出現不安定因素和重大的治安、消防事故,必須立即向部門領導報告,部門辦公室應立即著手處理并向學校報告。
七、配合校保衛(wèi)處及有關部門做好有關治安、消防的日常工作。
八、在執(zhí)行本部門治安消防制度過程中,必須表彰先進,批評不良現象,對重大事故責任人,要給予必要的懲罰。
九、利用各種形式,積極開展對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
十、發(fā)現火災及隱患要及時報告,及時排除。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五)
1、每半年對每名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由安全保衛(wèi)部組織實施。
2、按規(guī)定對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年檢和安規(guī)考試,由安全保衛(wèi)部和設施保全部組織實施。
3、每年組織全體人員進行一次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采用消防知識智力競賽、書面測試、授課等形式進行的活動,由單位工會、安全保衛(wèi)部共同組織實施。
4、每年對全體義務消防員進行業(yè)務培訓不少于10小時,由安全保衛(wèi)部組織實施。
5、對市安委會、防火安全委員會等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活動認真組織配合,并及時利用廣播等形式對全體員工進行宣傳教育,傳達貫徹。由單位工會、保衛(wèi)部實施。
6、建立新員工(包括招商、租賃、廠方促銷等其它用工形式人員)上崗前培訓檔案,做到培訓有計劃、有內容、有總結、有受培訓人員簽字。凡未經過培訓的一律不發(fā)工號證上崗。由單位工會、人事部、教育服務管理部、安全保衛(wèi)部共同組織實施。
7、建立各類教育培訓工作臺帳,把各部門參加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年終考核依據之一。
8、下列人員必須經過消防機構培訓:a.消防安全責任人;b.消防安全管理人;c.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d.消防控制中心的值班、操作人員。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六)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由消防工作室負責組織實施,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積極向村民及轄區(qū)單位宣傳消防基本常識,并根據季節(jié)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二、宣傳教育培訓的形式可采取集中與分散、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可采取消防知識講座等形式進行消防宣傳,并充分利用消防宣傳欄、燈箱、標語、警句、漫畫、橫幅、黑板報等進行廣泛宣傳,以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村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二)消防器材設施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三)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疏散逃生知識和方法;
四、發(fā)生火災后,視具體情況組織村民和轄區(qū)單位參觀火災現場,用實際案例教育村民注意防火安全。
五、結合本村實際情況,適時開展農村消防運動會、消防知識競賽、消防宣傳黑板報展評等多種形式的公益消防活動。
六、結合每年的119消防宣傳日,積極開展大規(guī)模的消防宣傳活動,掀起消防宣傳高潮。
七、定期公布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對村內外發(fā)生的火災及時向村民告知,提醒村民舉一反三,吸取教訓。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七)
一、新職工入廠,須進行消防安全的職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識、滅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對每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錄存檔。
三、公司每個季度對全體職工進行疏散演習,對義務消防隊員進行滅火演習專門培訓,使每個隊員都能熟練使用滅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員等有關人員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五、電焊、氣焊、鍋爐工等在具有火災危險區(qū)域作業(yè)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六、各車間、班組等部門展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根據各部門、各階段、各字的特點進行針對行的教育。
七、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八)
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每年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宣傳培訓的形式采取單位與部門、集中與分散、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五、單位、部門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內容入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紀錄并存檔。
六、宣傳培訓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九)
一、學校應對全體教職員工每學期進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訓并進行考試,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規(guī)、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學校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學校配備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組織、引導師生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二、宣傳教育培訓采取學校與部門、集中與分散、定期與不定期等方式進行。
三、學校對新進校人員和重點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培訓內容與年度培訓內容相同,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四、專兼職消防人員參加培訓機構組織的消防職業(yè)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五、消防安全培訓由學校統(tǒng)一組織實施。學校對所組織的培訓時間、內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并存檔備查。
六、學校應利用升旗演講、圖片展、黑板報、校園網等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的宣傳教育。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北省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有效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定》等消防法律法規(guī),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河北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均應依照本規(guī)定開展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條各級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jiān)管、旅游、文物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依法組織和監(jiān)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制定相應工作標準和考核辦法,納入相關工作檢查、考評。相關工作情況于每年年底前報至本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依托省、市和區(qū)(縣)消防安全委員會建立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協(xié)作機制,每年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通報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具體的工作措施,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條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符合公安部、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公消[20__]213號)要求,主要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規(guī)
(二)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三)火災預防知識;
(四)火災撲救、人員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識和技能;
(五)其他應教育培訓的內容。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省、市和區(qū)(縣)公安機關應履行下列職責,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一)掌握本地區(qū)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二)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社區(qū)警務室工作職責和派出所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內容;
(三)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監(jiān)督管理社會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查處未取得相應資質違規(guī)培訓等行為;
(四)協(xié)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jiān)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每年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開展一次監(jiān)督檢查;
(六)定期對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負責人和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負責人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條省、市和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中小學校按照《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內容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二)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在課堂教學、學生校外社會實踐、團組織和少先隊活動中落實好消防安全教育內容;
(三)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在職培訓內容;
(四)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示范校創(chuàng)建活動;
(五)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督促、指導學校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習和消防安全主題宣傳活動。
第七條省、市和區(qū)(縣)民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減災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利用每年“國際減災日”、“防災減災日”等防災減災宣傳活動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創(chuàng)建“減災示范社區(qū)”內容,結合救災、扶貧濟困和社會優(yōu)撫安置、慈善等工作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區(qū)工作者隊伍培訓課程,指導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發(fā)動社區(qū)志愿者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宣傳活動;
(三)將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納入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內容和相關考評,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yè)人員崗前培訓內容,指導社會福利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從業(yè)人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練。
(四)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進行登記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八條省、市和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機關、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干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二)依法在職責范圍內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進行審批和監(jiān)督管理。
第九條省、市和區(qū)(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應指導和監(jiān)督施工單位、工程監(jiān)理單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納入建設行業(yè)相關執(zhí)業(yè)人員的繼續(xù)教育和從業(yè)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十條省、市和區(qū)(縣)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監(jiān)督文物保護單位、公共娛樂場所和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文化站等文化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推動消防文化建設,開展消防文藝作品創(chuàng)作和演出,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文化下鄉(xiāng)活動。
第十一條省、市和區(qū)(縣)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協(xié)調廣播影視制作機構和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制作、播出相關消防安全節(jié)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指導和監(jiān)督電影院開展“消防宣傳進影院”活動,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
(三)在“送電影下鄉(xiāng)”活動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
第十二條省、市和區(qū)(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jiān)督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二)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人員和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考核內容,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從業(yè)人員上崗和轉崗前培訓;
(三)將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納入注冊安全工程師培訓及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內容;
(四)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納入全國“安全生產月”等活動內容并進行考評。
第十三條省、市和區(qū)(縣)旅游行政部門在重大活動、旅游重點時期應指導和監(jiān)督相關旅游企業(yè)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旅行社加強對游客的消防安全教育,并將消防安全條件納入旅游飯店、旅游景區(qū)等相關行業(yè)標準,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旅游從業(yè)人員的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消防教育培訓方案,明確機構和人員,建立消防教育培訓檔案,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一)定期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性作業(yè)的人員和消防系統(tǒng)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從事建筑物、構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監(jiān)察和建筑消防設施操作與維護等工作的人員應取得建構筑物消防員職業(yè)資格;
(三)每年至少組織在崗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其他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消防安全警示牌等,利用單位廣播、閉路電視、電子屏幕等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六)應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基本消防設施的操作與維護、滅火器材操作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人員疏散逃生知識等作為單位職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的重點,保證職工做到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基本消防常識、懂預防火災措施,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人員疏散。
第十五條各級各類學校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落實《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公共安全教育內容;
(二)在中小學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119消防宣傳日和開學初、放假前、相關實驗課中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每學年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對寄宿學生至少開展兩次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利用校園媒體,聘請消防專業(yè)人員講課,或適時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市民防災館等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參觀學習。
第十六條教育機構應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小學階段應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階段應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學前教育機構應采取游戲、兒歌等寓教于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高等學校每學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等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對學生進行消防法律法規(guī)、防火滅火知識、火災自救他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
第十七條有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yè)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設置消防類專業(yè)或者開設消防類課程,培養(yǎng)消防專業(yè)人才,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人民警察訓練學校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的特點,科學安排培訓內容,開設消防基礎理論和消防管理課程,并列入學生必修課程。
師范院校應將消防安全知識列入學生必修內容。
第十八條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在社區(qū)、村莊的公共活動場所和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利用文化活動站、學習室、警務工作站等場所,對居民、村民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定期組織志愿消防隊、治安聯防隊和災害信息員、保安人員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四)利用社區(qū)、鄉(xiāng)村廣播、視頻設備不定時播放消防安全常識,在火災多發(fā)季節(jié)、農業(yè)收獲季節(jié)、重大節(jié)日和鄉(xiāng)村民俗活動期間,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社區(qū)居民或村民應急疏散演練。
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具體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在物業(yè)服務工作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員工和居民參加的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條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負責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單位應對建筑物內的單位和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一條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會堂、醫(yī)院、客運車站、客運碼頭、民用機場、公共圖書館和公共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應按照下列要求對公眾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一)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設施等處的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等;
(二)根據需要編印場所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閱;
(三)每日利用單位廣播、視頻設備播放消防安全知識。
養(yǎng)老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單位,應每半年對服務對象開展經常性的用火用電和火場自救逃生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條旅游景區(qū)的經營管理單位、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在景區(qū)、活動場所醒目位置設置疏散路線、消防設施示意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每日利用廣播、視頻設備、宣傳欄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導游人員、旅游景區(qū)工作人員應向游客介紹景區(qū)消防安全常識和管理要求,相應責任部門應制定介紹內容。
第二十三條在建工程的施工單位應開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一)建設工程施工前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懸掛消防安全掛圖和消防安全警示標識;
(三)對明火作業(yè)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四)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應配合施工單位做好上述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十四條新聞出版廣電部門應積極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制作節(jié)目,對公眾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做到每周有消防內容播出。
第二十五條電影放映單位等應積極組織放映消防安全知識宣傳片或消防公益廣告,加強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第二十六條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監(jiān)管、旅游部門管理的培訓機構,應根據教育培訓對象特點和實際需要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四章消防安全培訓機構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在河北省行政區(qū)域內舉辦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面向社會從事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的,應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批準,并到省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
第二十八條成立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費一百萬元以上;
(三)有健全的組織章程和培訓、考試制度;
(四)具有與培訓規(guī)模和培訓專業(yè)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員隊伍;
(五)有同時培訓二百人以上規(guī)模的固定教學場所、訓練場地,具有滿足技能培訓需要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六)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四)項所指專(兼)職教員應具有相應專業(yè)資格方可上崗;專職教員應不少于教員總數的二分之一;具有建筑、消防等相關專業(yè)中級以上職稱,并有五年以上消防相關工作經歷的教員不少于10人,實操教師應具有中級以上消防職業(yè)資格;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滅火救援等專業(yè)課程應分別配備理論教員和實習操作教員不少于2人。
第二十九條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申請后,可以征求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配合對申請成立消防安全培訓專業(yè)機構的師資條件、場地和設施、設備、器材等進行核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有關民辦職業(yè)培訓機構的規(guī)定,并綜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進行評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章程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保證培訓質量。
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應認真執(zhí)行《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大綱(試行)》和職業(yè)技能標準,落實規(guī)定課時和內容,推行小班教學和模擬實踐教學,將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和自動消防設施施工、操作、檢測、維護技能作為培訓重點,提高實操培訓課時比例,定期開展分專業(yè)的崗前培訓和授課質量評估,對經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fā)培訓證書。
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的收費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依法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進行管理,監(jiān)督、指導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依法開展活動。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定期組織質量評估,并向社會公布監(jiān)督評估情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對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業(yè)人員參加。
第五章獎懲
第三十二條省、市、區(qū)(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
單位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成績突出的職工,應給予獎勵。
第三十三條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監(jiān)管、旅游、文物等部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職責的,上級部門應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根據權限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建議有權部門給予處分。
各部門組織有收費要求的消防安全培訓,參與經營性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或向消防安全培訓機構收取管理費等各種費用的,上級部門應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在協(xié)助審查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的工作中疏于職守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學校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其改正,并視情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違反消防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擅自舉辦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或者消防安全專業(yè)培訓機構在培訓活動中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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