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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勤管理規(guī)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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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勤管理規(guī)定范文3篇

  公務員考勤管理規(guī)定旨在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yè)單位管理,嚴肅勞動紀律。下面是公務員考勤制度,歡迎參閱。

  公務員考勤管理規(guī)定范文1

  第一條 凡局屬各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及工勤人員均適應本辦法。

  第二條 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機關規(guī)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

  第三條 公務員在工作時間,不得撤離職守辦理私事,不得串崗、溜號,不得干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利用電話、電腦聊天、玩游戲、炒股等。

  第四條 局辦公室、監(jiān)察室每月對每人出勤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結果作為年終考核獎懲的基本依據(jù)。

  第五條 公務員因病、因事不能到崗工作,應事先請假,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事后補辦請假手續(xù)。

  第六條 公務員請事假需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凡不按規(guī)定辦理的按缺勤處理并進行通報。所在科室、單位的干部職工請假,1天之內由各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1天以上,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各單位負責人請假,2天以內由分管局領導審批,2天以上報局長審批。分管局領導請假,由局長審批。請假1天內可口頭申請;1天以上(不含1天)需書面申請。

  第七條 公務員因病休假,必須憑醫(yī)院診斷結論和休假建議證明,辦理休病假手續(xù),突發(fā)病情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病休手續(xù)的,先行口頭報告,事后補辦手續(xù)。不按規(guī)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公務員請休公休假,須到辦公室(人事處)辦理登記手續(xù),辦公室(人事處)憑各單位和局領導批示,開具請、休假批復。請、休假結束后,須到辦公室(人事處)銷假。

  第九條 公務員脫產學習一周以上或業(yè)余學習(需占一定的工作時間),到辦公室(人事處)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條 公務員不經請假或請假未批準而擅自不上班的;請假期滿,不續(xù)假或續(xù)假未獲批準逾期不按時上班的;不服從組織調動,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報到的;不服從組織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公務員曠工2天以內的,由個人寫出書面檢討,報局辦公室(人事處);連續(xù)曠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個人寫出公開檢討,扣發(fā)年終獎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級和評選資格;連續(xù)曠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務員法》和其他有關條例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連續(xù)曠工15天或全年曠工累計達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報請人事、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程序予以辭退。

  第十二條 公務員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崗位,不給當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務員全年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10年工齡以下請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請病假的累計超過3個月、20年以下請病假超過4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公務員組織紀律教育,對遵守紀律表現(xiàn)突出的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公務員考勤管理規(guī)定范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關國家公務員的組織性、紀律性,規(guī)范各項請假、考勤制度,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部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機關國家公務員。

  第二章 假期類別和期限

  第三條 病假 公務員因疾病(因公致殘或患職業(yè)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yǎng)的,可以請病假。

  第四條 事假 公務員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第五條 公假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領導批準,可以算公假:

  (一)公務員憑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二)公務員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其它原因須由公務員在家料理的。

  第六條 婚假 公務員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為晚婚。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條 喪葬假 公務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葬假,假期不得超過五天。

  第八條 探親假 公務員連續(xù)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zhí)接H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務員(包括喪偶或離婚已滿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yǎng)其長大,現(xiàn)仍與本人保持聯(lián)系的撫養(yǎng)人,下同),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當年不能給假或本人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條 出境探親假 凡符合國家規(guī)定探親條件的公務員出境探親,可以請出境探親假,假期三個月,歸僑、僑眷假期六個月。出境探親的假期視不同情況可適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路程假 公務員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或探親,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條 生育假

  (一)婚前檢查假:公務員進行婚前檢查,給假半天。

  (二)產前檢查假:女性公務員進行產前檢查,按實際情況給假。

  (三)產假: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 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晚育獎勵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產婦護理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撫育獨生子女假:育齡女性公務員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的,憑獨生子女證,可以在產假期滿后繼續(xù)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另加)。

  (六)懷孕流產假: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jù)醫(y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

  1.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七)哺乳假:女性公務員有不滿一周歲的嬰兒需要親自哺乳的,每天給一小時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個嬰兒增加三十分鐘。

  以上(二)、(三)、(四)、(五)、(六)、(七)項均不適用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十二條 工傷假 公務員因公受傷,必須治療和休養(yǎng)的,給予公傷假。

  第十三條 搬遷假 公務員因住房搬遷,給假三天。

  第十四條 出差假 公務員因公出差前,根據(jù)實際情況可做有關準備事宜,給假半天至一天;完成任務返回后,出差超過兩周的,給假一天,超過一個月的,給假兩天。對于出差的公務員的公休假日,應在出差的地點享受,如果在出差地點未享受的,應在兩周內補給與公休假日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 值班假 公務員在法定假日或公休假日值班的,應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

  第十六條 出國準備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出國前,給假三十天,準備出國事宜。

  第十七條 駐外回國休假 派駐使領館常駐人員,任期結束回國后,給假三十天,未在任期內休假的,給假六十天,中間休假超假的不再給假。

  第十八條 帶薪年休假 公務員(不包括試用期和見習期人員)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一)參加工作不足十年的,休假七天;

  (二)參加工作滿十年不足二十年的,休假十天;

  (三)參加工作滿二十年的,休假十五天。

  第十九條 假期計算 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親假、出境探親假、公傷假、出差假、出國準備假、駐外回國休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事假、婚假、喪葬假、值班假、帶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在內。

  第三章 各類假期的待遇

  第二十條 病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病假累計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fā)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fā)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一條 事假期間的待遇 全年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不滿三個月的,扣發(fā)本人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超過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扣發(fā)本人年度獎金的二分之一;超過六個月的,不發(fā)本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二條 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fā)。

  第二十三條 出境探親假期間的待遇 出境探親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fā)。批準續(xù)假期間內待遇,按事假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生育假期間的待遇

  (一)生育假期間,年度獎金照發(fā)。

  (二)產假期滿后,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y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病假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以上(一)、(二)項均不適用于非婚生育及非計劃生育。 第二十五條 各類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執(zhí)行有關規(guī)定。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二十六條 公務員請假須提出書面申請,填寫《機關

  國家公務員請假單》(附件一)①,經領導批準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請假時,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或辦理補假手續(xù)。① 附件一略。

  第二十七條 凡請病假或工傷假兩天以上的,均須有合同醫(yī)院證明或非合同醫(yī)院的急診證明;病假、工傷假需延長休養(yǎng)期和產假期滿需繼續(xù)休養(yǎng)的,均根據(jù)合同醫(yī)院的診斷證明由所在司局審核批準。

  第二十八條 請假期滿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請續(xù)假。續(xù)假手續(xù)與請假手續(xù)相同。

  公務員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xù)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所在司局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續(xù)假。

  第二十九條 請假或續(xù)假期滿上班后,應立即銷假。 第三十條 公務員請假,假期在一周之內的由直接行政首長審批,超過一周的應由上一級行政首長審批。司局長請假,由主管部長批準并報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備案。司局長的考勤由各司局辦公室負責。

  第五章 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第三十一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xù)假或續(xù)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

  (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xù)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fā)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的實施由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負責。各司局應建立相應的考勤制度,每月由各處(室)填寫《文化部機關國家公務員考勤登記表》(附件二)①,定期公布公務員出勤、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等情況,各司局辦公室(綜合處)匯總后,于每月十日前,將《考勤登記表》報送人事司,其中涉及工資變動、年度獎金和行政處理的,由人事部門承辦。① 附件二略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務員考勤管理規(guī)定范文3

  一、工作紀律

  機關事業(yè)單位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持按時上下班,嚴禁遲到、早退。遲到、早退5次算1天曠工,每曠工1天扣發(fā)2天工資。曠工連續(xù)超過3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7天的,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曠工連續(xù)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二、假期的種類與待遇

  (一)國內探親假

  凡在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假期: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的,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中小學(含黨校、幼兒園)教職工因已按規(guī)定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親假期。

  (二)年休假

  機關事業(yè)單位的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1、假期: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合理安排職工休假,當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對職工確因工作需要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shù),應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三)產假

  女職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產假。

  1、假期

  (1)女職工正常分娩者(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給予3個月(90天)產假。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

  (2)女職工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30天;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3)妊娠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若體力不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天數(shù)可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或作病假論處。

  (4)男女雙方均屬晚婚晚育(晚育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男方可享受5—7天護理假。

  (5)對計劃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省市有關部門規(guī)定辦理。

  2、工資待遇及其他規(guī)定

  正常產假不影響晉級和工資調整,大中專畢業(yè)生在見習期休產假和哺乳假的其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四)病假

  職工因病需要治療或不能堅持工作進行療養(yǎng)者可請病假。

  1、病假假期及待遇: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工資全額發(fā)給。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后的9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扣除工作性津貼后全額發(fā)給。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后的7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按扣除本人工作性津貼后的80%計發(fā)。

  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關規(guī)定

  (1)職工在病假期間,繼續(xù)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職工請病假需持縣級及以上醫(yī)療機構證明和建議書。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除工傷外,當年病假超過2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當年評為優(yōu)秀;病假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計算工齡,當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專業(yè)技術人員從第七個月起解除職稱聘任資格,在本聘期內實行高職低聘(員級職稱的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5)中小學教職工在每學期開學初就請病假,在學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學校已無崗位,必須調整到缺編的學校工作,如果其他學校無崗位編制,即解除聘任資格,按待崗處理,待崗期間只發(fā)給崗位和薪級工資作為生活費。

  (6)大中專畢業(yè)生在見習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要相應延長。

  (五)事假

  1、機關事業(yè)單位干部職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請事假一天扣發(fā)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貼。當年事假累計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數(shù),本人又自愿放棄年休假的,事假可以頂替年休假;當年請事假累計天數(shù)超過年休假天數(shù)的,從超過之日起扣發(fā)本人一天的工作性津貼;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31天起停發(fā)本人工資。

  2、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guī)定的周休息日和節(jié)假日不予計算。

  3、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yōu)秀;累計超過3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專業(yè)技術人員從第31天起并解除職稱聘任資格,在本聘期內實行高職低聘(員級職稱的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六)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婚假以請假之日起連續(xù)計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

  4、婚假期間工資照發(fā)。

  (七)喪假

  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1、根據(jù)具體情況,由本單位領導批準,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路程遠的可適當給予路程假。

  2、喪假期間工資照發(fā),車船費等自理。

  (八)寒暑假

  1、中小學教職工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教師應利用寒暑假在保證休息的同時為新學期的教育教學工作做好充分的準備。本學期病假在3個月(含3個月)以上或者學期末、學期初均請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時間一并計入病假時間。

  2、教職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寒暑假同時,如需有關人員在寒暑假期間參加會議、學習、加班等,仍屬工作時間,應按有關規(guī)定按時參加。

  三、請假的審批權限與手續(xù)

  (一)病事假的審批權限

  1、職工請假,需本人書面申請(請假條),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

  2、職工請假,連續(xù)事假在10天以內或病假在15天以內的,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報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批;事假超過10天或病假超過15天的,由單位審查、主管部門審核登記,加注意見后,按職工管理權限,分別報組織部、人事局審批。

  3、各級領導干部請假審批權限

  縣級領導干部、鄉(xiāng)鎮(zhèn)黨政主要領導和部門黨委書記請假,由縣委書記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事業(yè)單位主要領導請假,由縣長審批,組織部門備查;縣人大、政協(xié)、法檢兩院科級干部請假,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副職和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請假,10天以內由本鄉(xiāng)鎮(zhèn)、部門(主管部門)、本單位的主要領導審批,組織部門備查;10天以上的,經本鄉(xiāng)鎮(zhèn)、本部門(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審核并簽注意見后,報縣委組織部審批。

  4、所有干部職工連續(xù)請事假5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按管理權限審批后報人事局備案。

  (二)產假、哺乳假、婚假、喪假審批權限

  1、職工請產假,由單位審核,主管部門登記批準,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請哺乳假必須按病假程序辦理。

  2、探親假、婚假、喪假由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負責審批。

  (三)年休假審批權限

  1、各鄉(xiāng)鎮(zhèn)、部門副職和事業(yè)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職工的年休假,由單位審批,報主管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2、縣級四大班子領導和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黨政主要領導的年休假,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四)請、銷假程序

  1、干部職工請假,應辦好完整的請假手續(xù)。請假期滿后,請假人應向批準單位銷假。病假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yī)院或醫(yī)療機構康復證明(患傳染病者須證明已無傳染性)向單位提出銷假申請,辦理銷假手續(xù)。

  2、若遇特殊情況超假的,應辦理續(xù)假手續(xù)。對于既無正當理由,又未辦理續(xù)假手續(xù)的按曠工處理。

  四、有關要求

  (一)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干部職工考勤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嚴肅勞動紀律,嚴格按照本辦法做好本單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的考勤細則。

  (二)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干部職工的考勤登記工作,按月統(tǒng)計公布,嚴格執(zhí)行請銷假和有關待遇等規(guī)定(有些工資、津貼和獎金等扣發(fā)當月不能執(zhí)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結算扣發(fā))。

  (三)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為各單位干部職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責任人,必須秉公辦事。如發(fā)現(xiàn)并查實在干部職工考勤問題上有弄虛作假或隱瞞包庇行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頂崗等現(xiàn)象,將追究相關領導和本人的責任,個人私自聘用他人頂崗的時間全部按曠工論處。

  (四) 各鄉(xiāng)鎮(zhèn)、各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強管理,做到值班不脫崗,排班、交接班有記錄記載,保證工作正常有序進行。

  (五)組織、人事、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干部職工考勤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崗、查考勤表、查《平時考核手冊》的填寫情況等辦法,及時糾正和處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保證本辦法的順利實施和工作的正常開展。

  五、本辦法下發(fā)后,以前的有關考勤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六、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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