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代會規(guī)章制度范例
職代會是教師民主決策會,那么都有哪些明文制度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精心整理的職代會規(guī)章制度范文,供大家學習和參閱。
職代會規(guī)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完善現(xiàn)代學校制度,促進學院依法治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職工代表大會條例》、《學院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與監(jiān)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學院貫徹執(zhí)行黨的“依靠”方針,確保教職工主人翁地位、發(fā)揮教職工主力軍作用的重要平臺。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認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遵守本院的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院、集體、教職工個人的利益關系。保障和發(fā)揮教職工在參與學院重要決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jiān)督學院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本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和審議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院務公開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審議通過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教職工聘用聘任、考核、獎懲辦法,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及其他院內(nèi)分配方案,學院上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guī)章制度,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三)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福利費管理使用、教職工生活福利和教職工住房分配、管理與使用辦法,困難教職工補助辦法以及其他相關問題。
(四)評議監(jiān)督權。按照相關規(guī)定和安排,對學院領導干部進行民主評議,提出獎懲建議。根據(jù)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推薦領導人選。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院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其他職權。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經(jīng)由學院黨政工協(xié)商確定,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學院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應當做出說明。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提出。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并與學院簽定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以學院、二級分院為單位直接產(chǎn)生。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在全體教職工總數(shù)中所占比例,可結合實際,在本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的比例為:
(一)教職工人數(shù)在80人以上,代表人數(shù)應占教職工總數(shù)的50%。
(二)教職工人數(shù)在200人以上,代表人數(shù)應占教職工總數(shù)的30%。
(三)教職工人數(shù)在500人以上,代表人數(shù)應占教職工總數(shù)的20%。
(四)教職工人數(shù)在1000人以上,代表人數(shù)應占教職工總數(shù)的15%,原則上不超過400人。
(五)教職工人數(shù)在5000人以上,代表人數(shù)應占教職工總數(shù)的8%,原則上不超過500人。
(六)教職工人數(shù)在10000人以上,代表人數(shù)應占教職工總數(shù)的5%,原則上不超過600人。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要體現(xiàn)群眾性和代表性,一線教職工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人數(shù)不得超過代表總數(shù)的20%,其它人員不超過20%。少數(shù)民族教職工代表人數(shù)應當不低于其在本院教職工中所占比例,青年教職工、女教職工和民主黨派代表人數(shù)應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向選舉單位教職工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選舉單位教職工全體會議有權更換或者撤換其所選舉的教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權利
(一)對本院涉及教職工權益的事項有知情權、建議權、監(jiān)督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fā)表意見建議和就學院工作向學院領導、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訴求的權利。
(三)對本院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辦法、方案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以及對本院領導干部進行評議監(jiān)督。
(四)在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向教職工群眾征集大會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質(zhì)詢和監(jiān)督。
(五)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有權參加學習考察、調(diào)查研究、巡察巡視、質(zhì)詢等代表團(組)活動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
(六)因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經(jīng)本部門同意,參加工會組織的行使教職工代表職權的其他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其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關于教育教學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zhì)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道,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群眾的評議和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候選人應多于正式代表名額的20%,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應有本選區(qū)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參加方可有效,當選的代表的票數(shù)須得到選舉部門全體教職工半數(shù)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nèi)退休、調(diào)離本院或離崗6個月以上其代表資格終止,在本院內(nèi)部調(diào)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代表連續(xù)一年以上不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代表出現(xiàn)缺額,應及時進行補選。
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列席代表與特邀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為未被選為正式代表的領導干部、工會干部或其管理人員。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響、有聲望的專家、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離退休老領導、獲較高榮譽的教職工和其它有代表性的人士。
(二)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jīng)學院黨政會議協(xié)商確定。列席和特邀代表人數(shù)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shù)的20%。
(三)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發(fā)言權,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能當選為主席團成員。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九條 教職工80人以上分院,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制度,不足80人的分院,建立有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學院可根據(jù)實際情況,也可在內(nèi)部建立二級教代會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nèi)行使相應的職權。
第二十條 學院應定期組織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會議需有正式代表總數(shù)2/3以上出席可召開。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院、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辦法、方案和教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辦理情況,應當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3年或5年為一屆,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
第二十二條 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應當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而未提交的,學院就此事項作出的決定無效。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應到會正式代表半數(shù)以上同意和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及教職工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所需經(jīng)費,由學院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院工會委員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院黨委組織領導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開會的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報學院黨委和州教育工會批準。
(二)制定選舉方案,組織各選舉部門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三)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建議,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會務工作。
(四)組織教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參政議政程序方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管理知識的培訓,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zhì),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五)大會閉會期間,組織代表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專門委員會(小組)的活動。
(六)建立教職工代表聯(lián)系制度,受理教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黨組織匯報,與學院溝通。
(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其它任務。
第二十六條 學院應當為學院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jīng)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的領導。大會主席團由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代表中推選,應當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院黨政工主要領導,其中一線教職工代表應當超過半數(shù)。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一般設常務主席1人和執(zhí)行主席若干人,由大會籌備委員會或本屆工會委員會提名,在第一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常務主席的職責,主要是研究處理大會的有關重大問題和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大會執(zhí)行主席的職責,是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按照大會日程和議程,主持全體代表大會。
大會主席團可視實際情況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聽取和匯總各代表團(組)對各項會議議題的討論意見和建議;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組織大會審議文件的修改、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條 學院應根據(jù)實際和工作需要,制定完善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任務的各項相關制度。一般包括基本工作制度、有關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專項工作制度。
(一)基本工作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細則是學院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工作依據(jù)和操作規(guī)程,力求明確具體,切實可行。要根據(jù)學院的發(fā)展和教職工隊伍變化及時進行修訂。
(二)有關會議制度。學院應根據(jù)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會議制度,確保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落實。會議制度一般有聯(lián)系會議制度、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會議制度、代表團(組)會議制度、代表質(zhì)詢會議制度等。
(三)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教職工代表活動制度是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一般有:教職工代表調(diào)查研究制度、教職工代表巡視督查制度等。
(四)專項工作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項工作制度一般包括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制度、代表選舉及管理辦法、提案征集處理辦法、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管理制度、優(yōu)秀提案評選表彰制度、代表培訓制度、代表述職制度、教代會評估辦法等制度。
第七章 大會召開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分為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和閉會期間四個階段。
(一)籌備階段主要任務:
1、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委員會?;I備委員會由學院黨、政、工負責人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工會主席為副主任之一。籌備委員會通常設秘書組、組織組、宣傳組、會務組等若干臨時工作小組。
2、工作小組分工:
——秘書組主要負責起草領導講話、上報文件、大會報告、大會總結及其他大會文件、函件;負責大會記錄,收集和整理代表討論情況及意見、要求;按主席團會議指示,修改報告、決議(草案)等。
——組織組主要負責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制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制定代表選舉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方案。組織代表選舉,審查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組織代表資格審查、大會選舉專門工作委員會、集體協(xié)商代表和勞動人事爭議調(diào)解委員會代表;制定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及程序,編印民主評議表、民主測評表,組織領導干部民主評議與測評工作。
——宣傳組主要負責會前、會中、會后宣傳教育、大會新聞報道,重點代表、英模人物專訪、大會精神宣傳解讀;編寫會議簡報、新聞通稿;媒體聯(lián)系與接待、收集媒體評論、友鄰學院函電、賀信;會議宣傳專版專欄制作、評比與表彰;會議期間的文化藝術活動安排與組織。
——提案組主要負責提案征集與審議工作。起草印發(fā)提案征集通知;指導各代表團提案初審工作;負責提案專業(yè)會審;起草提案工作報告;收集大會分組審議立案提案情況、起草大會審議通過提案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會務組主要負責大會會務保障工作。負責擬訂會議議程、日程,編制會議經(jīng)費預算;設計和布置會場、安排主席臺座次;組織代表簽到、分發(fā)大會文件和資料、安排代表食宿、保健醫(yī)療及交通工具;按照大會日程安排組織大會,承擔大會的各項聯(lián)系、聯(lián)絡與通知、統(tǒng)計工作;處理會議期間的會務保障事項;負責大會會場的代表駐地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等。
(二)預備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預備會議通過各項議題可以采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表決。
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報告;
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代表增補情況說明;
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通過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方案;
教代會換屆時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通過、決定大會其他事項。
(三)正式會議階段主要任務:
1、大會開幕式主要議程:
(1)學院行政負責人作學院工作報告;
(2)有關負責人作學院財務工作報告;
(3)提案委員會(小組)負責人作提案報告;
(4)有關負責人作院務公開工作報告或其他專題報告;
(5)工會負責人就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召開聯(lián)系會議所決定的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nèi)的問題,向大會做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6)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nèi)容:學院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院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經(jīng)費收支情況報告;學院工會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主任作經(jīng)費審查情況工作報告。原則上學院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2、召開代表團(組)會議: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文件、方案、各項決定決議草案進行討論、審議,提出修改意見或建議,歸納整理后向主席團報告。
3、大會選舉與表決:
(1)教代會換屆時組織選舉新一屆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
(2)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如遇工會換屆,還需選舉新一屆工會委員會、女職工委員會、工會經(jīng)費審查委員會;
(3)對大會決議、決定、方案進行表決;
(4)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4、按民主評議方案組織民主評議領導干部。
(四)閉會期間主要任務:
1、學院向各部門和教職工提出貫徹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的計劃、要求;各代表團(組)和代表,向各自的選區(qū)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實現(xiàn)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2、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賦予的職能要求開展工作。
3、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或代表團(組)長聯(lián)席會議、專門工作委員會會議,研究解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八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條 提案是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jiān)督的有效形式,是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教職工智慧、表達教職工訴求的重要渠道。
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在教代會召開前至少15天,將提案征集表發(fā)給代表,在教職工群眾中廣泛征集提案。
(一)提案內(nèi)容。主要為本院改革發(fā)展、學科建設、院風學風教風、師德師風建設、建功立業(yè)、創(chuàng)先爭優(yōu)競賽、教職工隊伍建設、內(nèi)部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生活福利待遇以及牽涉到本院內(nèi)涵建設、長遠發(fā)展、教職工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
(二)提案原則。一要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原則。二要符合學院職權范圍的原則,三要符合議大事的原則。即提案人所提提案必須是關注學院整體建設、學科建設、質(zhì)量建設和教職工群體利益和全面發(fā)展等重大問題的提案,個人意見、個人建議不宜提交大會審議。四要符合規(guī)范填制的原則。即提案必須遵守格式,工整填寫;應一事一案,提案多由一名或多名正式代表提出,兩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議;沒有附議人的提案為廢案,不得提交大會審議。
(三)提案處理。提案工作委員會(小組)將立案提案,以書面的形式轉交學院主要行政領導,由行政領導召開提案處理專題會議,對提案進行逐條研究,在提案處理單上簽署意見,明確處理部門與落實時限。對于條件不具備或近期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做出解釋。立案提案的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向提案人進行反饋,征求提案人對提案落實情況的意見。
提案檢查。提案委員會(小組)對提案的辦理情況要隨時檢查和監(jiān)督。
提案獎勵。學院應對優(yōu)秀提案、落實提案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獎勵。
第九章 民主評議
第三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學院領導干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評議監(jiān)督權的重要形式,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內(nèi)容,也是教職工群眾主人翁地位的重要體現(xiàn)。
第三十二條 民主評議領導干部工作在本院黨組織的領導下,有民主評議工作委員會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民主評議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領導干部每年進行一次,可以和各級黨組織考核領導干部工作、年終考核等工作結合進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經(jīng)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學院工會負責解釋。
職代會規(guī)章制度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fā)揚民主,充分發(fā)揮教職工主人翁精神,促進學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學化,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規(guī)定“要建立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在校黨組織領導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權力的機構。
第二章 教代會的職責和權利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團結教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學、后勤服務和其它工作。
2、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審議學校重大工作、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措施和規(guī)章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通過教職工生活福利方案。
3、積極支持校長履行職責,及時收集反饋教職工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對學校工作實行民主監(jiān)督。
4、根據(jù)上級黨組織的部署,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
5、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關心教職工生活。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決策和指揮權,要維護校長的權威。校長要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要尊重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實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負責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應由行政方面處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五條 凡是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正式教職工,均可被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六條 教職工的代表,以校、室、教研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的選舉要堅持先進性、代表性和廣泛性相結合的原則,代表中應有教師、領導干部、職員、工人,其中任課教師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實習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以連任,教職工代表對全校負責。選舉單位的教職工有權依照民主程序,監(jiān)督或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根據(jù)需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確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自主地、充分地發(fā)表自己的意見,參加關于學校決策的討論。
3、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對學校執(zhí)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評議學校工作和行政領導干部。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擁護黨的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學習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yè)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積極投身于學校教改。
2、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遵守教師職業(yè)道德,積極執(zhí)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黨、政、工、團、教職工代表大會七至九組成,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shù)。大會主席團實行屆內(nèi)常任制。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四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一至二次全體代表大會。每次會議必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項,經(jīng)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或校長提議,可提前召開或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的確定要遵循“議大事,辦實事”的原則,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jīng)大會主席團的審議后提請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或表決,必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通過并經(jīng)校黨組織審批后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nèi)通過的事項,非經(jīng)教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條 本制度于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校黨組織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
職代會規(guī)章制度范例
1.教代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
2.教代會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法規(guī),執(zhí)行教育行政部門的條例決議等。維護和落實教職工各項民主權利,協(xié)調(diào)學校內(nèi)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行政領導的工作,調(diào)動教職工積極性,為提高教職工素質(zhì)、提高學校辦學質(zhì)量而開展工作。
3.教代會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其決議、決定和重要議案,執(zhí)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shù)同意方為有效。
4.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工民主選舉,報學校黨支部審查批準產(chǎn)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名額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合理比例,具有群眾性和代表性,教師一般不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
5.在一般情況下,教代會每三年一屆,每學期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可召開臨時會議。
6.大會主席團成員由籌備小組征求各方面意見后提名,經(jīng)黨支部審查同意,由教代會預備會議正式表決產(chǎn)生。主席團一般為5~9人。
7.教代會要行使好以下職權:聽取和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的發(fā)展規(guī)劃、改革方案、規(guī)章制度、財務預決算、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并提出意見;監(jiān)督學校各級領導,定期民主評議干部;收集、審議和討論教職工提案,提請并監(jiān)督有關部門研究辦理。
8.教代會形成的決議、決定,全體教職工都應遵守。
9.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校長的指揮權威。校長要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管理學校工作的民主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為教代會正?;顒犹峁l件,自覺接受教代會的民主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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