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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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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

  《南昌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已經2014年6月2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南昌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南昌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guī)劃管理,保證城市規(guī)劃實施,根據《 南昌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編制城市規(guī)劃、實施城市規(guī)劃管理、進行建設,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專業(yè)規(guī)劃以及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采用統一的城市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

  第四條 建設用地分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yè)服務業(yè)設施用地、工業(yè)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

  第五條 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和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則,按照本市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建筑容量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的規(guī)定。

  第七條 單棟建筑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或者兩棟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

  修建性詳細規(guī)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guī)劃總平面圖;

  (二)表達規(guī)劃設計與周邊現狀空間關系的實景效果圖,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還應當增繪夜景燈光設計圖;

  (三)道路交通規(guī)劃圖,包含消防分析圖;

  (四)單項及綜合工程管網規(guī)劃圖;

  (五)豎向規(guī)劃圖和相關說明;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建設用地規(guī)模在舊城區(qū)未達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區(qū)未達到10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進行房地產開發(fā)。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容積率以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及容積率計算規(guī)則計算。

  可供公眾使用的架空層,其公共部分經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定后,其建筑面積可以不計入容積率,但應當計入總建筑面積。

  第十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配建停車位。

  第十一條 居住建筑應當綜合考慮用地條件、群體組合和空間環(huán)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東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臨湖、臨江等有景觀要求的地段除外。

  第十二條 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根據本市日照、通風的要求和建設用地的實際使用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七層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平行布置(包括兩建筑夾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間距在舊城區(qū)內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區(qū)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1.1倍,且不得小于9米。

  (二)垂直布置的,相對的建筑山墻寬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間距在舊城區(qū)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0. 5倍,在新城區(qū)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山墻不得開窗、挑陽臺;東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間距在舊城區(qū)不小于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區(qū)不小于較高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相對的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6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30度、小于或者等于60度的,間距最窄處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的0.8倍控制;兩棟建筑的夾角大于60度的,間距最窄處按照垂直布置的間距控制。

  第十四條 八層及以上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八層及以上居住建筑之間平行布置的:

  1、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側建筑面寬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即條式居住建筑),其間距在舊城區(qū)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區(qū)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計算。

  2、建筑高度在50米及以下部分,南側建筑面寬小于30米的(即點式居住建筑),其間距在舊城區(qū)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0.6倍,在新城區(qū)不小于南側建筑物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計算。

  (二)八層及以上居住建筑與七層及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

  1、八層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層及以下居住建筑北側的,其間距按照第十三條第(一)項執(zhí)行,但最小間距不得小于13米。

  2、八層及以上居住建筑在七層及以下居住建筑南側的,其間距按照本條第(一)項執(zhí)行。

  (三)八層及以上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的,其間距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得小于13米;東西向垂直布置的,其間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條 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北側居住建筑底部設有架空層、儲藏間的,應當以南側建筑高度減去北側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層、儲藏間的高度計算間距,且不得小于9米;北側居住建筑底部含公建功能的,住宅部分間距應當以南側建筑高度減去北側建筑底部公建的高度計算,公建部分間距按照非住宅間距的規(guī)定執(zhí)行。對不同性質的建筑分別計算建筑間距后,應當采用能同時滿足各間距要求的最大值。

  第十六條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九層及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6米,按照此規(guī)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者通道要求的,應當按照消防間距或者通道要求執(zhí)行;山墻有挑陽臺的間距算至陽臺外邊。山墻有居室窗戶的,間距不得小于9米。

  (二)十層及以上居住建筑與其他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不得小于9米,山墻有居室窗戶的,間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條 非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5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含局部連體),其南北向間距不小于較低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21米,其東西向間距不小于較低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13米;建筑高度在50米及50米以上100米以下部分,按照每4米增加1米計算。

  (二)建筑高度在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間距不小于較低建筑物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6米,其東西向間距不小于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6米。

  (三)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與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南北向間距不小于較低建筑物的0.8倍,且不得小于9米,其東西向間距不小于較低建筑物高度的0.6倍,且不得小于9米。

  (四)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100米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間距不得小于13米;24米以上非居住建筑與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間距不得小于9米;24米及以下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間距不得小于6米;相對的非居住建筑山墻寬度大于18米,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控制。

  (五)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層非居住建筑的間距,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非居住建筑與居住建筑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側或者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照居住建筑間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側的,其間距按照非居住建筑的間距及退讓距離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最小間距不得小于9米。

  第十九條 醫(yī)院病房樓、休(療)養(yǎng)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大中小學教學樓與相鄰建筑的間距,按照居住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間距要求執(zhí)行;但其位于相鄰建筑北側的,其間距在舊城區(qū)還應當增加10%以上,在新城區(qū)增加20%以上。

  第二十條 居住建筑的陽臺總長度超過陽臺所在建筑面寬長度的60%時,應當從陽臺外邊緣計算間距。

  第二十一條 建筑間距的計算適用于無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對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間距,應當將其地形高差計入建筑高度。

  第二十二條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幾棟建筑,計算建筑間距時,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與其他相鄰建筑計算建筑間距時,應當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三條 不同地塊建筑的間距,還應當滿足用地邊界退讓距離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建筑物退讓距離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建筑物退讓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規(guī)定間距的一半。

  (二)建筑物相鄰城市道路的,建筑物退讓道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于規(guī)定間距的一半。

  (三)建筑物相鄰城市綠地的,建筑物退讓綠線距離不得小于3米;臨綠線開設出入口的,不得小于5米;建筑物位于公園綠地南側的,應當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其中,建筑物高度超過24米且平行綠地布置的,建筑物退讓北側綠線距離還不得小于10米。

  (四)建筑物相鄰河道的,建筑物退讓河道規(guī)劃藍線距離不得小于10米,藍線外側有綠線的,按照綠線退讓距離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臨街建筑物(含臺階、有柱雨棚、騎樓)退讓城市快速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少于15米,退讓主干路、快速路輔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退讓次干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少于8米,退讓其他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其中退讓12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 3米。

  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100米以下的建筑平行道路布置的,在前款規(guī)定的基礎上,建筑高度每增加4米,退讓距離增加0.25米。建筑高度在100米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的退讓距離,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圍墻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的距離不得小于0.5米,門衛(wèi)室、值班室等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六條 臨街影劇院、游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等人流密集的多、低層建筑(含高層建筑裙樓),其主次出入口方向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得小于12米,并應當留出與城市道路相連的臨時停車或者回車的場地。

  第二十七條 道路交叉口建筑物退讓道路轉角處紅線距離,按照兩側道路較寬退距要求進行退讓。

  第二十八條 地下建筑物退讓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及其用地邊界的距離不得小于5米,退讓12米及以下城市道路紅線不得小于3米,且應當滿足管線的埋設要求。

  屬于市政工程的地下建筑物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結合市政工程統一開發(fā)建設的項目退讓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兩側、臨江、臨湖等重要地段的建筑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臨城市主、次干路兩側、臨江、臨湖建設住宅的,其臨街立面應當進行公建化設計,并與所處環(huán)境相協調;

  (二)臨城市主、次干路兩側原則上不得設置小開間商業(yè)店面;

  (三)沿街不得設置鍋爐房、煙囪、燒火道、垃圾道、污水池、化糞池、儲藏間等有礙市容景觀的附屬設施;

  (四)臨街主墻面不宜設置空調機位和熱水器等其他設施,確需設置的,應當結合建筑立面統一隱蔽處理。

  第三十條 建設項目臨街可以采用花臺、綠化帶等建筑小品隔離或者設計成透空型圍墻;有特殊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應當對其進行美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新建居住小區(qū)應當統籌規(guī)劃門衛(wèi)、值班室、社區(qū)服務、物業(yè)管理、市政配套設施等用房和圍墻。

  第三十二條 由城市規(guī)劃確定的商業(yè)步行街兩側騎樓的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騎樓建筑的底層外墻面至騎樓立柱外緣的距離不得小于3.5米;

  (二)騎樓地面應當與人行道地面相同,無人行道的應當高出道路邊界處0.1米至0.2米,表面鋪裝應當平整,不得設置任何臺階或者障礙物;

  (三)騎樓凈高不得小于4米;

  (四)騎樓立柱外緣距城市道路紅線距離不得小于0.5米,并設置防撞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觀測站、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的周圍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高度應當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符合城市綠化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綠地率指標的綠地面積,應當包括建筑基地中的集中綠地面積和建筑物周邊、道路兩側的零星綠地面積。

  第三十五條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進出口宜設展寬段;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上的公交??空疽瞬捎酶蹫呈讲季?。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一側開設機動車出入口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出入口寬度不宜大于10米;

  (二)相鄰兩條或者兩條以上道路的,宜在較低一級的道路上開設出入口;

  (三)對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交通影響評價報告設置各類出入口;

  (四)在道路交叉口附近開設出入口的,其位置距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自道路紅線交點起,不得小于70米且不宜設在道路展寬段上,在支路上的或者舊城區(qū)特殊較小地塊周邊道路的,可以適當放低標準;

  (五)在交通性主、次干路上一般不設置出入口,確需開設出入口的,宜采用右進右出的交通組織方式,并增設加減速車道。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應當編制管線工程規(guī)劃,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電力、電信等管線應當下地埋設,已有的城市架空線應當結合城市改造逐步下地埋設;

  (二)排水管線應當實行雨污分流;

  (三)通信管線應當同溝共井埋設;

  (四)管線工程應當與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實施,且預留管線,并埋設市政接戶管,新建橋梁應當按照規(guī)劃要求,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三十八條 管線及市政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管線干線應當布置在靠近主要負荷中心或者支管較多的一側;

  (二)管線穿越河道時,應當滿足通航、河道整治要求以及有關專業(yè)技術規(guī)定;

  (三)燃氣管道應當單獨直埋,不得進入綜合管溝,禁止沿高壓電線走廊、電纜溝道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蝕性液體埋場下埋設燃氣管道;

  (四)給水、燃氣等輸送性質的干管宜布設于市政道路的機動車道下;

  (五)建設項目內的變配電設備、弱電設備宜室內設置。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以下用語的含義:

  (一)舊城區(qū),是指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撫河北路、撫河中路所圍合的范圍。

  (二)新城區(qū),是指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除舊城區(qū)以外的其他范圍。

  第四十條 本市建設用地適建范圍、建筑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及容積率計算規(guī)則、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標準、建設項目日照分析技術規(guī)則、建筑間距計算及建筑高度計算規(guī)則和建筑物退讓距離,由市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fā)展需要擬訂,經專家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一條 納入市人民政府舊城區(qū)改造和棚戶區(qū)改造的項目以及因市政工程建設拆除后確需恢復性建設的項目,其建筑間距、退距標準不適用本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以外建制鎮(zhèn)的城市規(guī)劃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2004年8月30日修改的《南昌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技術規(guī)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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