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包裝管理規(guī)定
我們平時很經常會接觸到包裝,那么包裝的管理規(guī)定又有哪些呢?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產品包裝管理規(guī)定,希望對你有用!
產品包裝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為保證安全生產,防止出現安全事故,保證產品質量,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與公司產品包裝有關的部門和人員。
3. 術語
產品:指公司生產經分析合格的產品。
4. 職責
4.1 生產車間負責產品的包裝;
4.2 倉儲處負責包裝物的驗收和管理;
4.3 供銷處負責包裝物的采購;
5. 工作程序
5.1 包裝物的采購
供銷處根據公司采購計劃采購包裝物,供方必須是國家定點危險品生產單位,采購時應索取供方定點生產證書復印件和國家質檢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的檢測合格證,具體執(zhí)行《物質采購管理規(guī)定》。
5.2 包裝物的管理
5.2.1 包裝物的驗收
采購的包裝物經倉儲處保管員和業(yè)務員按《物資入庫管理規(guī)定》和5.1要求后辦理入庫手續(xù),并做好標識。
5.2.2 包裝物的管理
包裝物入庫后,保管員應保持包裝物存放場地整潔,不得與其他物資混放,防止發(fā)生化學污染。
5.3 產品包裝
5.3.1 固體產品的包裝一定要有明顯牢固的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名稱、產品標準號、等級、生產日期、批號和凈重,并有“危險品”標識、產品合格證。
5.3.2 包裝管理:
(1)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guī)定,穿戴好防護用品,配備安全設施。
(2)包裝時應按計量標準進行包裝,誤差不得超過規(guī)定范圍。
(3)保持包裝場地的清潔,不得有雜物和其它化學危險品。
(4)包裝廠房必須通風,保持空氣清新,防止出現空氣爆炸。
(5)規(guī)范碼放,標識明確,并附有產品合格證。
5.3.2 液體產品的包裝
5.3.2.1 對于液體產品包裝容器,一定要有明顯牢固的標志,內容包括: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名稱、商標、產品標準號、等級、生產日期、批號和凈重,并有“腐蝕性物品”的標志。
5.3.2.2 產品儲罐一定要有明顯牢固的標志,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產品標準號、等級、并標識“腐蝕性物品”。
5.3.2.3 液氯槽車應按以下要求進行標識,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產品標準號、合格證、生產日期、批號和凈重,并有“危險品標識”標識。
5.3.2.4 對于各種液體產品的包裝容器做到專罐專用,在包裝液體產品時應做到:
(1)專人負責罐裝,嚴禁其他人員罐裝。
(2)嚴格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定,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
(3)容器物材質與罐裝產品的化學性質不能發(fā)生化學反應。
(4)罐裝前應認真檢查罐內是否存在其它物資,如有必須予以徹底清除,并用清水沖刷,不得含有任何物資,保證不發(fā)生化學反應或影響產品質量。
(5) 罐裝前發(fā)貨人員要認真檢查核對運輸車輛的危險品運輸證明件。
5.3.3氣體產品的充裝
5.3.3.1 氣體產品主要包括:液氯、氫氣:其中,液氯充裝執(zhí)行《液氯充裝及鋼瓶安全管理規(guī)定》,氫氣充裝執(zhí)行《氫氣充裝站安全管理手冊》中有關充裝部分。
5.3.3.2氣瓶瓶體應標識或懸掛:危險品標簽、產品合格證,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日期、批號和凈重。
5.4 產品包裝后應立即進行標識,具體執(zhí)行《標識和可追溯性管理辦法》。
食品標識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食品標識的標注,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yè)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wèi)生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的標識標注和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粘貼、印刷、標記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等級、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組織全國食品標識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標識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內容
第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識,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不附加標識的食品除外。
食品標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第六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guī)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chuàng)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 “地區(qū)俚語名稱”或者“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七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產地。
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qū)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產基地,應當標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或者僅標注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yè)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yè)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yè)的名稱和地址;
(四)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九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的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標注食品的特定貯藏條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tài)食糖類,可以免除標注保質期。
日期的標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條 定量包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對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標示凈含量外,還應當標示瀝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yè)所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地方標準號或者經備案的企業(yè)標準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zhí)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
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yè)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yè)或者被委托企業(yè)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十五條 混裝非食用產品易造成誤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六條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標識上標注中文說明:
(一)醫(y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
(二)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
(三)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等規(guī)定,應當標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yǎng)”、“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guī)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yǎng)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定量標示。
第十八條 食品標識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四)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五)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六)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九條 禁止下列食品標識違法行為:
(一)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三)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標志及編號;
(四)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食品標識的標注形式
第二十條 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
第二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直接標注在最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
第二十二條 在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標注。
透過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不能清晰地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應當在銷售單元的外包裝上分別予以標注,但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的除外;能夠清晰地
識別各獨立包裝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強制標注內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
第二十三條 食品標識應當清晰醒目,標識的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第二十四條 食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guī)范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食品標識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少數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當與中文有對應關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中文,但注冊商標除外。
第二十五條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20平方厘米時,食品標識中強制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時,其標識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標注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未附加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guī)定標注應當標注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十五條,未按規(guī)定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條,未按規(guī)定標注凈含量的,依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其標識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及標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未按規(guī)定標注食品營養(yǎng)素、熱量以及定量標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食品標識標注禁止性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依照本章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從事食品標識監(jiān)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包庇放縱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包裝物料庫管理規(guī)定
一、目的
加強包裝物料在包裝物料庫和車間包裝物料暫存庫的管理,以確保庫存包裝物料質量。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海青事業(yè)部所有包裝物料庫和車間包裝物料暫存庫的管理。
三、職責
倉儲部負責包裝物料庫內存放的包裝物料的儲存控制管理;
各車間指定專人負責包裝物料暫存庫存放的包裝物料的儲存控制管理;
品管部負責對包裝物料庫和車間包裝物料暫存庫儲存控制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內容
4.1包裝物料儲存條件
4.1.1車間包裝物料暫存庫
4.1.1.1貯存環(huán)境應滿足防火(滅火器或消防栓)、防盜、防鼠、防蠅、防潮等條件。
4.1.1.2暫存庫內應設有相應的殺菌設施-臭氧噴頭。
4.1.1.3暫存庫內應整潔,無與包裝物料無關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其它包裝物料。
4.1. 2包裝物料庫
4.1.2.1儲存的包裝物料要存放在不會受到損壞的環(huán)境里,充足的空間便于包裝物料分類管理貯存,符合貯存包裝物料的保存條件。
4.1.2.2包裝物料的貯存環(huán)境應滿足防火(滅火器或消防栓)、防盜、防鼠、防潮等條件。
4.1.2.3物料庫內應整潔,無與包裝物料無關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其它包裝物料。
4.2包裝物料貯存要求
4.2.1車間包裝物料暫存庫
4.2.1.1暫存庫管理員要依據包裝物料的種類、合格與否進行分類碼垛存放,各區(qū)域要有明顯的標志,存放有序,要求離地、離墻、離頂棚。
4.2.1.2充分利用暫存庫的空間面積,注意碼垛高度。
4.2.1.3暫存庫內存放包裝物料數量以一天用量為宜,根據生產計劃于班后將第二天使用的包裝物料從倉儲提取放在車間暫存庫內用臭氧進行殺菌,同時做好記錄。
4.2.1.4車間指定專人對暫存庫進行管理。
4.2.1包裝物料庫
4.2.1.1 倉儲保管員要依據包裝物料的性能、種類、合格與否進行分類碼垛存放,各區(qū)域要有明顯的標志,存放有序,要求離地、離墻、離頂棚。
4.2.1.2充分利用倉庫的空間面積,注意碼垛高度,采用貨架方式存放的,應根據“上放輕,下放重,中間放的經常用”的原則進行操作。
4.2.1.3包裝物料的發(fā)放要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每月一次進行匯總、清點,并填寫《包裝物料庫存月報表》,以保證帳物相符。
4.2.1.4對于不能用于生產加工的包裝物料,倉儲保管員應先做好標識,再提出申請,由公司相關領導評審后根據評審結論進行處理。
4.2.1.5倉儲保管員應作好包裝物料儲存過程中的防護工作,如防塵、防潮等。
4.2.1.6倉儲保管員應定期檢查庫存包裝物料的數量、驗證標識,防止錯用、丟失或損壞。
4.2.1.7庫存的包裝物料,沒有得到倉儲保管員的允許,非庫管人員不準隨便亂動、亂用。
4.3包裝物料出入庫
4.3.1車間包裝物料暫存庫
4.3.1.1車間暫存庫管理員對庫存的包裝物料做好動態(tài)管理并形成記錄,記錄至少應包括庫存包裝物料名稱、期初數量、使用數量、不合格數量、期末數量等。
4.3.1.2暫存庫內包裝物料的使用必須經過管理員的允許,未經允許任何不得私自使用,以便于數據的核對。
4.3.1.3車間提貨人員應及時將提貨時留存的單據提報給暫存庫管理員,以便管理員及時填寫相關記錄。
4.3.2包裝物料庫
4.3.2.1包裝物料采購到庫,倉儲保管員根據送貨人持有的、經原料驗收員簽注意見的采購物資驗證通知單辦理入庫手續(xù)。
4.3.2.2倉儲保管員要嚴把入庫關,對入庫包裝物料要做到包裝物料品種、規(guī)格正確、包裝完好、數量準確。到貨物料有外包裝的,必須開包核對、清點,確保物料與包裝標識的一致性。倉儲保管員對物料進行檢查、驗收中,如出現數量、貨物不符等問題,應當場向送貨人詢問并及時反饋至采購部,由采購人員與廠家進行交涉。待各項要求核實無誤后,填寫出入庫臺帳和入庫單。
4.3.2.3入庫貯存包裝物料待各項要求核實無誤后,根據包裝物料的性質,分類入庫,倉儲保管員就入庫的包裝物料做好記錄,并對入庫包裝物料做好標識,以便追溯。
4.3.2.4對需直接進車間的包裝物料,倉儲保管員辦理完入庫手續(xù)后,填寫入庫單,同時對車間填寫出庫單,接收人員簽字。
4.3.2.5生產車間需退庫的包裝物料,由(倉儲保管員) 填寫退庫單,經主管領導核定后退庫,經手人需在退庫單上簽字。車間填寫、主任審核簽字、保管員記賬退庫。
4.3.2.6包裝物料的領用憑車間主任或主任指定授權的管理人員簽字的領料單領用,領用經手人在出庫單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