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起訴時由誰來對欠款進行舉證
債務糾紛起訴時由誰來對欠款進行舉證
借條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借條寫的不規(guī)范對債務人、債權人都會有影響。那么債務糾紛起訴時由誰來對欠款進行舉證呢?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相關案例,供你參考。
債務糾紛起訴時由誰來對欠款進行舉證案例
原告王某之女王麗與被告楊某系戀人,曾訂立婚約。2013年5月,雙方因故解除婚約,并因此發(fā)生打斗,被告楊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王某持欠條一張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楊某立即償付欠款100 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 000元和合伙經(jīng)營利潤30 000元)。該欠條是內(nèi)容為“欠條 楊某欠王某10萬元整,大寫拾萬元整,口說無憑,立字為證。2013年2月24日 楊某書”。關于案涉欠條的形成過程,原告王某前后陳述矛盾,原告解釋為因欠款事由多種且發(fā)生在2011年至今,故記憶不清。被告楊某認可欠條系其出具,但主張“雙方并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被告與王麗曾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 000元的欠條,而王麗向被告出具的欠條早已被王麗偷回”,并提交其與王麗2013年3月24日的通話錄音一份。
【分歧】
關于原告王某是訴訟請求是否支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關于欠條由來的陳述雖然前后存在沖突,但因當事人關系復雜,記憶存在差錯在所難免。原告王某提供的欠條真實,意思表示清楚,被告雖提出抗辯,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抗辯主張,不應采信。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支持。
另一種意見認為,原告王某的關于欠款由來的陳述前后矛盾,被告不予認可并提出否定案涉欠條證明力的通話錄音。結合雙方的復雜關系,單憑案涉欠條不足以證實雙方借貸的事實與因散伙發(fā)生的債權債務,原告王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評析】
一、判斷債權真實合法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判斷債權債務關系是否真實,應當根據(jù)現(xiàn)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shù)鼗蛘弋斒氯酥g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系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jù)來判斷。
本案中,原告王某雖然提供了被告楊某出具的欠條,但對關于欠款數(shù)額的構成、緣由的陳述前后矛盾。在被告楊某與原告王某之女王麗的通話中,被告楊某提及“王麗讓其給原告王某出具欠條,而取走王麗向其出具的欠條”,而王麗未予反駁。同時,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中,欠條一般無須記明“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等保證性質(zhì)的語句;相反,案涉欠條中 “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的字句,與被告楊某關于案涉欠條是為向王麗提供忠誠保證而出具的主張,在語言環(huán)境、習慣方面具有一致性。據(jù)上,可以認定案涉欠條系被告楊某為與原告之女王麗相互提供忠誠保證而出具。綜上,因原、被告之間既未發(fā)生真實的借貸行為,亦不存在真實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楊某償付100 000元欠款的訴訟請求,不應當支持。
二、欠條與借條不同
借條是在借貸關系中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直接載明了借貸的事實,債權人一般無須對借貸事實進一步舉證。但是欠條不同,持有欠條的債權人,有義務說明形成原因、過程,在債務人否認欠款的事實時,債權人對欠款事實負有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本案中,被告否認欠款事實,并提出證據(jù)證明欠款事實存疑時,原告王某有義務進一步舉證,提出曾向被告楊某出借款項的證據(jù)或雙方散伙結算的證據(jù),否則就應承擔不利后果。而顯然王某不能提供任何證據(jù),所以單憑案涉欠條不足以證實雙方借貸的事實與因散伙發(fā)生的債權債務,故其訴訟請求不應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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