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民間借貸中雙方?jīng)]有約定利率的,就意味著不用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沒有按時還錢,那么是可以要求債務人支付逾期利息的。那么你知道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相關案情,供你參考。
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
【案情】
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需要,鄭某于2013年9月2日向陳某借款,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元)利息按每年貳萬元計算”。2015年9月12日鄭某再次向原告借款,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某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利息按原借據(jù))”。雙方無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因鄭某到期后未償還借款本息,陳某訴至法院請求鄭某給付兩筆借款的本金并按年利率20%計付利息。鄭某辯稱借款屬實,但雙方在2015年9月12日的借條中對利率約定不明,應視為不支付利息。
【分歧】
因雙方在2015年9月12日的借款中未明確利息及利率,在審理過程中,對鄭某是否應對該筆借款支付利息,存在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鄭某不應支付利息。根據(jù)《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因雙方在借條中未明確寫明利息金額或計算方式。故,鄭某對該筆借款不應支付利息。
第二種意見認為,鄭某應支付利息,但利率應參照央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的基準利率。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利息,但雙方對利率發(fā)生爭議,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之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確定,但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第三種意見認為,鄭某應支付利息,且按照年利率20%計付利息。被告鄭某在2015年9月12日出具的借條約定了利息,且注明的 “原借據(jù)”應指其于2013年9月2日出具的借條,即鄭某于2015年9月12日出具的借條實際應按照年利率20%計付利息。
【評析】
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雙方成立的借款合同系有償合同。
根據(jù)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特征,民間借貸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從本案來看,雙方在借條當中明確約定了“利息按原借據(jù)”,因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能認識到在借條當中裁明“利息”字樣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且陳某向鄭某的借款系用于贏利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非日常生活所需。故,認定雙方對該筆借款約定支付相應利息符合雙方在成立借款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也符合民間借貸的一般交易習慣。
二、雙方約定的“原借據(jù)”應指2013年9月2日的借條。
鄭某在2015年9月12日的借條當中注明“利息按原借據(jù)”,根據(jù)《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定義,“原(來)”的詞條含義為“開始的時候;以前”,因此, “原借據(jù)”在本案中應理解為“以前的借據(jù)(條)”。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鄭某分別于2013年9月2日、2015年9月12日向陳某出具了借條,雙方再無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根據(jù)對合同條款作出的文義解釋,“原借據(jù)”只能指向2013年9月2日的借條。
綜上所述,雙方于2015年9月12日的借款合同屬于應支付利息的有償合同,該筆借款的利息應按照2013年9月2日的《借條》中對利息的約定進行計算(年利率:20000元/100000元=20%),即鄭某應當按照年利率20%向陳某計付利息。
看了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的人還看了:
3.有利息的借條范文
4.有利息的借條范本
借條上沒寫利率到底要支付利息嗎
上一篇:借物品的借條
下一篇:他人在借條上簽字需要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