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的有效期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jù)擔保法規(guī)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擔保人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主合同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擔保人享有抗辯權,這種抗辯權在第三人作為擔保人的擔保合同中,不僅是對主債務人而言的代位權的內容,更重要的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那你們知道擔保人的有效期嗎?下面學習啦小編整理了擔保人的有效期,供你參考。
擔保人的有效期
擔保人即保證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法律咨詢:
08年10月28日擔保,期間法院或者銀行并沒有來過任何通知。時隔四年,收到銀行起訴。要求擔保人償還本金及利息。(期間借債人沒有償還任何債務,也沒有再找擔保人。)請問我還有沒有連帶責任?一般擔保人的擔保時間是多久,另外,我不是戶主,也沒有償還能力。我應該怎么做?
律師解答:
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不承擔責任。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以還款期后兩年內。
相關法律知識:
擔保人承擔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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