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反擔保書
財產保全擔保是指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起訴過程中請求法院保全對方財產時,防止申請錯誤給對方造成損失,申請人同時要向法院提供的擔保。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財產保全反擔保書,希望對你有用!
財產保全反擔保書篇1
烏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耿海峰訴畢愛云借款糾紛一案,原告向貴院申請對被告位于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南湖北路615號的南湖俊景1-1-1004室住宅(面積95.67㎡)一套房屋部分財產進行查封,對原告要求訴訟財產保全的申請,耿金環(huán)予以擔保,耿金環(huán)愿意以烏市水區(qū)西虹東路178號錦城花園小區(qū)B2棟1單元102號(面積125.06㎡)的住宅房屋作為擔保,擔保額度為人民幣:¥407554.2元(肆拾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并愿承擔原告訴訟保全申請錯誤的法律責任。
擔保人:
年 月 日
財產保全反擔保書篇2
申請人:xx,男,漢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烏市水區(qū)南湖北路615號南湖俊景1-1-1004,電話:15099076619。
被申請人:xx,女,漢族,1972年3月4日出生,無固定職業(yè),住烏市天山區(qū)東風路64號1號樓1單元102室,電話:18199180679。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你院已受理。為了等判決或調解書生效后,申請人能夠依法獲得合法權益,保證案件順利執(zhí)行。特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請人所屬的位于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qū)南湖北路615號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積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順利審理與執(zhí)行。保全金額為:¥407554.2元(大寫:叁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整)。
對保全錯誤的責任,申請人自愿承擔。請予以批示。
呈烏市水磨溝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財產保全反擔保書篇3
擔保人:(若為公民則列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和職務、家庭住址等基本情況;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列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務)
被擔保人:(同上)
擔保人就被擔保人訴x x糾紛一案,對被擔保人所提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擔保內容如下:
此致
X X人民法院
擔保人:(若為公民則簽、印;若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則蓋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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