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合同(2)
民用航空運輸合同范文3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貨物運輸?shù)姆梢?guī)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為乙方提供國內航空貨物運輸服務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范圍
1.1乙方負責將收集的航空貨物從鹽城機場出港,現(xiàn)有北京、廣州、長沙等多條航線。運輸方式:航空運輸。
1.2 乙方對甲方的北京航班、廣州航班、長沙航班等(航班以實際運行時刻為準)出港貨實行承包制,每天出港貨量需達 噸,(北京): 噸;廣州(珠海): 噸;長沙(張家界): 噸;全年貨量至少達 噸。
1.3北京 元,廣州 元,長沙 元,放給乙方運行。乙方需向甲方交納 萬元押金,今年未能達到合同指標時, 萬元作為補償金,補給甲方,如乙方按量完成,甲方給予乙方貨物運輸補貼每噸 元。貨款結算方式:按月結算。
1.4當貨運旺季時,甲方必須確保乙方貨物正常運輸。不得拉貨,因拉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1.5遇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春節(jié)等), 乙方需短期暫停執(zhí)行包量協(xié)議時,至少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經甲方審核同意后,包量協(xié)議短期內暫停執(zhí)行。
第二條 貨物交接及驗貨
2.1乙方應在先前一天晚上 之前向甲方預報第二天貨物的重量、件數(shù)和體積。乙方托運的貨物品名、包裝、體積等應符合甲方相關要求,甲方分別負責將包艙噸位(體積)范圍內的貨物全部裝載當天的鹽城-北京;鹽城-廣州;鹽城-長沙等航班。
2.2 甲方應在裝貨前根據(jù)乙方提供的貨物托運書上列明的貨物名稱、重量、件數(shù)、目的地等信息與實物進行核對,并檢驗貨物的外包裝。
第三條 運輸質量及服務要求
3.1乙方不得托運危禁物品或在貨物中夾帶危禁物品,禁止托運貨物與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險物品以及混裝。甲方應對所托運貨物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不使貨物受潮、受熱、受損、丟失等,確保所托運貨物的安全。
3.2因乙方所報貨物品名與實際品名不符或因乙方所托運的商品涉及危險品、禁運品,所造成相關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全權承擔。
3.3乙方交運的貨物超過包艙噸位的,乙方應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艙位許可的情況下保證給予優(yōu)先發(fā)運權。
第四條 裝卸責任和方法
4.1 乙方貨物到達鹽城機場后,由甲方負責裝卸。
4.2 凡是在上機裝運過程中貨物發(fā)生摔、碰、損傷或損壞應及時通知乙方,甲方應按航空公司相關規(guī)定賠償。
第五條 違約責任
5.1 自甲方從乙方接貨之時起至該貨物被乙方指定收貨人簽收之時止,貨物發(fā)生丟失、短少、污染、損壞等現(xiàn)象時,除本合同其它條款另有約定外,由甲方按照航空規(guī)定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5.2甲方如將貨物錯運到非到貨地點或非接貨人,應無償運至乙方指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另賠償乙方相應經濟損失。
5.3如遇天氣原因,機械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航班取消,雙方互為免責,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取消貨物運輸。
5.4如遇國家政策、法規(guī)及航空公司運輸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市場油價等因素發(fā)生較大變化,雙方可協(xié)商進行議價,但需提前通知乙方,進行運價或艙位調整,并簽署書面確認函,如不能確認,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解釋、執(zhí)行等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若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若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
8.1 本合同的附件與主文部分的內容發(fā)生沖突的,除附件中已約定解決此類沖突的具體辦法的之外,悉以合同主文部分的內容為準。
8.2 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8.3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8.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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