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短途運輸合同(3)
公路短途運輸合同
第二條 操作流程
(1) 甲方發(fā)出運輸指令(2)乙方回復認可書(3)甲方裝貨(4)雙方驗貨簽收,貨物數(shù)量以甲、乙雙方共同清點確認的數(shù)量為準(5)發(fā)往目的地交貨(6)收貨單位驗簽(7)驗收后取回單(8)將回單交回甲方(9)甲方承付運費。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和責任
3.1、甲方至少提前8小時以電話或書面?zhèn)髡嫘问较蛞曳桨l(fā)出運輸指令,通知內容包含發(fā)運時間、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shù)量;并提供準確的發(fā)運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聯(lián)絡方式、方法等信息。如發(fā)生特殊情況,甲方在乙方派出車輛前3小時有權對合理的內容進行變更。
3.2、甲方保證所托運的貨物不屬于國家違禁品。
3.3、甲方負責對乙方有關責任人和操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運作要求培訓。
3.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無法抵達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3.5、甲方保證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關單據(jù)時及時結算運費給乙方。
第四條 乙方責任
4.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其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乙方應及時操作轉運貨物,安全、準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門。
4.2、乙方工作人員(司機、押運人員)把貨物送達目的地后,若收貨方對貨物有任何意見,嚴禁乙方工作人員與收貨人發(fā)生爭持,應立即與乙方負責人聯(lián)系,并將事件及時回報給甲方。
4.3、乙方必須嚴格按照附件中所列運輸時間執(zhí)行,若因特殊情況,貨物沒有按預訂時間到達時,乙方應及時與甲方取得聯(lián)系,向甲方匯報并進行處理。若甲方調查中發(fā)現(xiàn)有不合實際的情況,有權做出處罰。
4.4、乙方在承運過程中發(fā)生的貨物被盜、丟失、淋濕、貨損、交貨不清、貨物破損等,概由乙方負責。
4.5、由于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貨物無法準時到達,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共同協(xié)商解決,若由于未及時通知甲方而造成貨物過期到達,造成甲方損失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4.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辦貨物運輸保險,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保險,并對投保的貨物承擔全部的責任。
4.7、乙方不得向甲方員工贈送財物,若經發(fā)現(xiàn),甲方有權處理乙方未結運費。
第五條 費用及結算方式
5.1、費用的結算標準為:
5.2、結算方法為:每月5日前結算上月發(fā)生的運輸費用,乙方需交付運輸發(fā)票、貨物托運單、產品出庫單等有效作業(yè)憑證及結算匯總表,經甲方審核無誤后在 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如遇節(jié)假日則時間順延。如有扣除的款項,應在運費中扣除。
第六條 違約責任
6.1、因甲方提供資料不齊全而導致乙方無法送達或者延誤送達,損失由甲方負責。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甲方所提供的收貨人聯(lián)系電話、地址有誤,必須及時與甲方聯(lián)系尋求解決辦法。否則損失由乙方負責。
6.2、乙方運輸貨物到達地點錯誤或交付收貨人有誤時,乙方必須無償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收貨人,由此造成的貨物過期送達的,按甲方所受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如果造成貨物誤收而丟失,乙方應照價賠償。
6.3、由于乙方的過失造成貨物過期到達,超過雙方所約定的時間(且沒有取得甲方的認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給甲方該次運費總額10%的違約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貨延誤,影響執(zhí)行合同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擴大。經雙方協(xié)商可適當放寬到貨時間。
6.4、乙方出現(xiàn)本合同6.2、6.3條情形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但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合同終止后,雙方在一個月內結清所有運費。
第七條 其它規(guī)定
7.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xié)議。
7.2、合同在履行中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7.3、本合同有效期為年日至月
7.4、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7.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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