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審計合同_委托審計合同范本(3)
委托審計合同范文篇三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委托審計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委托方): 簽訂地點: 乙方(受托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聲明:
1.合同雙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對方要求作了相應的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2.合同雙方均承諾自身符合法律對簽約要求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手續(xù)。 鑒于:受托人承諾自身是合法的審計機構,有能力組織審計工作。因此,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委托受托人開展審計工作(以下稱委托事項),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審計內容
1.審計項目名稱及類型:***工程竣工決算審計(跟蹤審計或計劃執(zhí)行情況審計)
2.審計范圍:__ *****工程所涉及的全部經濟活動 _______
3.審計目的:通過審計,核實工程造價和投資支出,保障資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性,促進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項目管理,規(guī)范履行建設程序,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率。
4.審計時間: _ _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___
5.審計方式:________送達審計與現場審計相結合________具體審計事項以委托人核準的《審計實施方案》為準。
第二條 審計費用
1.審計費用的計算方式:
2.上述費用指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項所得的全部費用和報酬,包括復印、通訊、咨詢、差旅費用等任何受托人為完成委托事項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及與之相關的稅費。
3.支付時間:于受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審計報告,并經委托人驗收合格后90個工作日內完成結算手續(xù)。
4.支付方式:__由財務資產處(部)或二級單位財務部門按規(guī)定支付__。受托人應按規(guī)定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據憑證。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1. 委托人應按委托審計合同要求向受托人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協調審計過程中的各項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委托人應積極配合受托人開展審計工作,并及時通知被審計單位(部門)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和文件。受托人應對此項工作予以指導。在受托人給予正確指導的前提下,因委托人配合不當或未及時提供委托人能夠提供的有關資料文件,導致受托人未能按時完成審計工作的,責任由委托人自負。
2.受托人應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關于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嚴謹、正確、客觀的開展審計工作,并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工作,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審計報告正本一式2份。審計程序、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及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zhí)行《中國石化內部審計工作規(guī)定》及相關規(guī)范。
3.受托人在審計過程中發(fā)現審計對象或其所屬單位在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產管理上有重大缺陷,有導致產生重大弊端的可能,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委托人。
4.受托人對工作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保密,不得將所獲得的有關資料和文件用于與委托事項無關的活動。本義務在委托事項結束后,仍然有效。保密承諾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5.委托人不當使用審計報告造成的后果與受托人無關。
6.委托事項完成或本合同解除后,受托人應在_7_日內將所有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資料返還給委托人。
7.受托人不得將委托事項轉委托給第三方。
8.委托人需要就審計報告向政府部門或上級單位履行有關報批手續(xù)的,受托人應給予必要的協助。
9.受托人不得接受除委托審計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或參與可能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任何活動。
10.委托人依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中國石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和《中石化委托中介機構審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審計項目質量考核評分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對受托人的審計工作進行全過程檢查、監(jiān)督,受托人應積極配合委托人對其審計質量進行抽查。
12.受托審計機構應對其受托實施完成的投資項目審計工作進度和質量負責,經審計的投資項目不能有重要審計環(huán)節(jié)和重大問題遺漏。如在外審外查中,發(fā)現已審計投資項目存在重大審計質量問題,將追究受托人責任。
13.委托人應按合同要求對委托審計項目進行全過程質量控制,并在審計結束后對委托審計項目進行驗收。對事實不清、查證資料不全和未能達到委托審計合同要求的,應責成受托審計機構限期進行重審直至達到合同要求,并酌情扣減審計費用。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委托人未按約定時間支付委托費用的,應按_基本審計費的千分之一每天_支付滯納金。
2.因受托人自身原因,未按約完成審計工作的,應按_基本審計費的千分之一每天__支付違約金。委托人可解除本合同,或重新指定受托人應完成審計工作的合理期限。
3.受托人泄露商業(yè)秘密的,應按__審計費的10%__支付違約金,并且委托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4.委托人有證據證明受托人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明顯錯誤或偏差的,有權不予支付審計費用和解除本合同。
5.任何違約行為,違約方按照本條1-4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仍不足以彌補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的,應繼續(x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天災、水災、地震或其他災難,戰(zhàn)爭或暴亂,以及其他在受影響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圍以外且經該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類似事件。“政府行為”是指國家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政策實施的強制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拆遷、征收、禁令,以及其他本合同當事方無法控制的且對合同履行有實質性影響的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視不可抗力的實際影響免除部分或全部違約責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影響的一方應在通知可能的情況下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15天內特快專遞郵寄相關的主管部門簽發(fā)的證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審查、確認。
3.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終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影響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 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終止或消除后15天內特快專遞郵寄相關的主管部門簽發(fā)的證明文件確認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事件的終止或消除。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雙方其他約定的事項:
第七條 附則
1.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聯系的具體規(guī)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未作特殊約定的,通訊地址為本合同首部載明的地址。
送達時間以下列規(guī)定為準:
(1)專人交付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2)郵遞以郵政部門可以證明的收到日視為送達之日;
(3)傳真以順利發(fā)出當天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視為送達之日。
2.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guī)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zhí)行。
3.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當地_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書對雙方具有終局效力。
4.本合同一式_ 4 _份,雙方各執(zhí)_ 2 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 號: 賬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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