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基站租賃合同(2)
5.2為保證大樓的正常運行,并盡可能減少裝修和設備安裝對大樓其他使用人的影響和干擾,乙方向甲方承諾,在裝修和設備安裝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甲方提供具體的施工方案和計劃,并在認真聽取甲方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調整,樓頂天線的安裝應與建筑物及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二)施工期間人員和車輛進出、裝修和設備材料運送和堆放等服從甲方的調度和安排;
(三)采用有效的工程措施,確保通信設備的荷載,不影響該房屋結構和使用;
第六條 基站用電
6.1 基站正常用電所需供電總容量為 千瓦的交流380伏三相五線制電源。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種方式提供基站的用電電源:
(一)由甲方負責提供
(1)該配電工程的樓內部分由乙方實施,施工方案須經甲方簽字確認;
(2)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將配電箱安裝在甲方的配電間內,使用電源應當單獨安裝計量電表。甲方應將供電部門的月度電費帳單費用除以總用電量,作為當月每度電的分攤電價;乙方應在【每月 日】【每季度的 月 日】【每半年的 月 日】前,按照【月】【季度】【半年】分攤電價和實際用電量,將電費交給甲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款憑證;
(3)基站投入使用后,甲方應保證向乙方正常供電,如遇停電,應提前 日通知乙方,但甲方不可預計的情況除外。
(二)由乙方自行解決
(1)乙方自行與當地供電部門聯(lián)系接引外電,配電箱和計量電表的安裝應事先與甲方協(xié)商,甲方應予以支持;
(2)甲方應配合乙方接電施工,接引外電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7.1 甲方承諾,在租賃期內,保證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房屋、樓頂天線及有關設施設備。
7.2乙方保證基站通信設備及通信電磁波強度符合國家標準,對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電器設備不造成損害。
7.3租賃期內,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基站房屋和原有設施設備,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等原因,致使基站房屋和原有設施設備損壞或故障的,其維修費用則由乙方承擔。
7.4甲方因維護和改善大樓的使用,更新或改造原有設施設備的,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對乙方的通信設備產生干擾或影響;如需乙方搬遷設備的,應事先與乙方進行協(xié)商。
7.5租賃物及其附屬設施、水、電管線因質量問題或其它自然原因損壞的,由甲方負責修繕,情況緊急或者乙方通知甲方后 日內甲方未予修復的,乙方有權自行修繕,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八條 轉讓
8.1租賃期內,甲方如需轉讓租賃物的,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如乙方不購買該房屋的,則甲方在轉讓時,應告知受讓人維護乙方的承租權,該房屋轉讓后,受讓人應與乙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和續(xù)簽
9.1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向乙方退還提前天數的租金和場地使用費,合同雙方應在辦理清算手續(xù)后,訂立終止合同協(xié)議,解除本合同:
(一)該租賃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該租賃物因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遷許可范圍內的;
(三)該租賃物在租賃期內因不可抗力導致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第三人干擾乙方基站運行,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運作的;
因上述第一、二項原因需遷移基站的,甲方應及時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時間等有關事項書面告知乙方,由乙方和拆遷人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協(xié)商處理。
在乙方和拆遷人就基站遷移未達成一致意見,甲方應繼續(xù)保證基站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中斷通信電源,或阻撓乙方工作及維護人員進出基站。
9.2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方可提前 日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提交相關證據:
(一)因甲方交付的租賃物及其設施設備存在嚴重缺陷,致使乙方設置基站無法用于通信,或繼續(xù)使用可能危及基站和通信安全的;
(二)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部署,乙方對電信網絡進行調整,該租賃物不再用作基站的;
(三)乙方擅自轉租租賃物、轉讓租賃物承租權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換承租權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租賃物主體結構損壞,并能出具權威部門鑒定證明的;
(五)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 個月的;
因上述原因提前終止合同的,合同雙方應辦理清算手續(xù),訂立終止合同協(xié)議,解除本合同。
9.3 為確保公眾利益,維護移動通信網絡的正常運行。甲、乙雙方承諾,租賃期滿,除第九條第二、三款原因外,一方需續(xù)租的,另一方應予以支持,并配合續(xù)簽合同。
9.4 該租賃物需續(xù)租的,則甲、乙雙方應在租賃期滿前一個月協(xié)商簽定新的租賃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簽定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將自動順延六個月,甲、乙雙方應在該時間內簽定新的租賃合同。
9.5移動通信基站是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公用電信設施。在甲、乙雙方租賃期間,或在租賃期滿但新合同未簽定,或在解除本合同但乙方還未落實新基站前,甲方應繼續(xù)保證基站的正常運行,不得擅自中斷通信電源,不得阻撓乙方工作及維護人員進出基站。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甲方在租賃物和原有設施設備交付時隱瞞缺陷,危害乙方基站正常使用的,甲方應積極進行修復。自乙方通知之日起 日內拒絕修復的,甲方同意核減租金并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10.2在簽訂本合同時,因甲方未告知乙方租賃物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0.3租賃期內,應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及時履行維修、養(yǎng)護責任,凡不履行維修、養(yǎng)護責任致使租賃物和原有設施設備損壞的,承擔維修、養(yǎng)護責任的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0.4乙方未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范圍和要求,擅自改變租賃物結構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10.5乙方未按時支付租金的,每逾期 向甲方支付拖欠金額 的滯納金,直至付清當期租賃物租金。
10.6因甲方的原因,影響乙方進行基站裝修和設備安裝及系統(tǒng)維護,造成乙方基站通信無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應承擔通信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10.7租賃期間,甲方非因第九條所列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應補償乙方因此產生的損失(包括乙方對租賃物裝修折舊后的余額、搬遷費等損失)。
10.8由于甲方開具的發(fā)票不符合國家發(fā)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處理并承擔賠償責任,且甲方的賠償責任不因甲乙雙方的合同終止或解除等情形而免除。甲方賠償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補繳稅款、行政罰款、滯納金以及乙方訴訟費、仲裁費、合理調查費、律師費等有關法律費用。
第十一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11.1如果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雙方應首先采取友好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該爭議。如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將該爭議提交至【】仲裁委員會。該會依據其現行有效的仲裁規(guī)則在【】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強制執(zhí)行。除非仲裁裁決有不同規(guī)定,敗訴方應支付雙方因仲裁所發(fā)生的一切法律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其它條款
12.1租賃期間,甲方需將未抵押的租賃物和原有設施設備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諾該租賃物和原有設施設備抵押后當事人協(xié)議以折價、變賣方式處分該租賃物前 日書面征詢乙方購買該租賃物和原有設施設備的意見。
12.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附件及補充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合同正文、附件及其補充條款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3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合同專用章或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租賃物租賃期滿之日終止。
12.4 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四份。其中,甲方持二份 、乙方持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移動基站租賃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租賃車輛事宜訂立本協(xié)議書。
一、租賃方式
1.1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車輛并在在約定期限和地點將車輛內交付給甲方,甲方經驗收合格后接收租賃車輛,甲方支付車輛租賃費用。
1.2 租賃期限:【2012年 11月 1日】至【2013年 1月 31日】。
1.3 車輛交付地點:【廣州市越秀區(qū)下塘獅帶崗西14號之一】。
1.4 驗收標準:檢查相關證件及手續(xù)齊備(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養(yǎng)路費繳訖憑證、車船稅訖、年檢標、車輛保險及隨車工具等)以及車輛的實際狀況良好。乙方保證所出租的車輛手續(xù)齊全、狀況良好。
二、租賃物
2.1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租賃車輛及車輛的資料詳見附件1。
2.2 租賃車輛應符合以下要求:
(1)租賃物系由乙方購臵、享有合法所有權;
(2)乙方保證出租的車輛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3)乙方保證其出租的車輛手續(xù)齊全完備、合格適運并按規(guī)定進行了維護和檢測,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
(4)其他:/
三、保險
3.1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為車輛購買適合租賃車輛的保險險種及保險金額且保險覆蓋整個租賃期。
3.2乙方為租賃車輛投保的險種及保險金額要求為:
1、營運車輛 非營運車輛;
2、交強險;
2、商業(yè)險:機動車車損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駕駛員座位責任險【1】萬元、乘客座位險【1】萬元/座以及【/】。
3.3鑒于甲方支付租金中已包含本條所述保險對應的保險費用,在甲方依法或依約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甲方在對應的保險金額范圍內免除責任;但因甲方原因導致的保險公司拒賠的除外。
第四條 交通事故處理
4.1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甲方應立即報案并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
4.2因甲方責任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費用,由甲方承擔(符合本協(xié)議
3.3款的除外);雙方應相互配合,積極辦理相關的車輛保險申報、理賠等手續(xù)。
五、租賃費用及結算方式
5.1 租賃費用構成詳見附件2《價格構成表》;租賃費用包含以下內容:
(1)車輛租賃費、車船稅、養(yǎng)路費、年審費、車輛維修維護費;
(2)按本協(xié)議約定投保的車輛保險費;
(3)與履行本協(xié)議相關的稅費。
除本協(xié)議另有約定,甲方無須再行支付其他費用。
5.2 雙方約定采用以下第【1】種結算方式:
(1)按月結算。甲方于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經雙方確認的月租金人民幣4800元(大寫:肆仟捌佰元)。
(2)按季計算:【/】。
(3)其他方式:【/】。
5.3甲方支付租金以完成以下要求為前提條件:
(1)乙方于結算日前提前/日向甲方提出書面支付申請并經甲方對賬確認,并向甲方提供符合財務要求的正規(guī)發(fā)票;
(2)其他:/。
5.4乙方接收上述租金的賬戶(須與乙方名稱一致)為: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員村支行
銀行地址:/
戶名:廣州市的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賬號:3602005309200129264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6.1 在租賃期間內,甲方享有對租賃車輛的占有權和使用權,但不得以轉讓、轉租、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租金收益權。
6.2 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車輛租賃費用。
6.3 甲方負責承擔車輛在租賃使用期間發(fā)生的油料費、停車費和路橋費等費用。
6.4 甲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甲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甲方賠償相關損失,但該損失以乙方實際遭受的損失為限,對于乙方從第三方如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部分,甲方相應地免責。
6.5 其他約定:/。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7.1 乙方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的要求,提供依法依約地提供租賃車輛:車輛設備齊全,車輛狀況好,相關證件齊全有效,干凈整潔并在甲方要求時進行必要的消毒工作。
7.2 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向甲方交付租賃車輛。租賃結束/日內,由乙方負責到以下第1點約定的地點取回車輛:
(1)本合同約定的車輛交付地點;
(2)甲方另行以書面形式通知的地點;
(3)雙方約定的其他地點,具體為:【/】。。
乙方沒有在本合同約定時間和地點取回車輛的,視為甲方已交付車輛,此后發(fā)生的所有風險、費用由乙方承擔。
7.3 乙方負責辦理及提供車輛的年審、保險等國家規(guī)定的車輛本身必須具有的相關手續(xù)及行車證件,承擔養(yǎng)路費、車審費、保險費、稅費等相關費用,以及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7.4租賃期間,租賃車輛的正常維護、保養(yǎng)、修理,以及所發(fā)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
7.5 一旦租賃車輛發(fā)生違章和交通事故,乙方應當按保險合同相關規(guī)定及時報險,并提供全部相關證明辦理保險理賠。
7.6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fā)生時,乙方有權收回出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后多退少補:
(1)乙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乙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的。
7.7車輛出現故障在7天內不能修理完畢的,乙方應為甲方及時提供替換相同等級的車輛,否則車輛不能正常使用期間的租金應當免除。
7.8如乙方對甲方提出的各項更換、違約主張、索賠、解除合同等有異議,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內采用書面的方式提出異議。如乙方未在該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甲方的要求將被視為乙方所接受。
八、違約責任
8.1 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所引起守約方的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合理律師費等解決糾紛的合理費用)均由違約方承擔。
8.2 甲方無故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支付租金的,甲方應就延遲支付款項按每日萬分之[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本協(xié)議1個月租金的數額。
8.3 乙方存在下述任何一種行為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相當于本協(xié)議1個月租金數額的違約金并有權同時單方解除本協(xié)議。上述
7.9 其他約定:/。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全額賠償:
(1)所提供租賃車輛存在質量問題或安全隱患等國家規(guī)定或不符合本協(xié)議約定情況的;
(2)所提供車輛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提供備用車輛的;
(3)其他因租賃車輛問題影響乙方有關工作正常開展,甲方又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4)未按照本協(xié)議約定購買保險、對車輛進行維修保養(yǎng)維護的;
8.4 甲方利用所提供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
九、爭議的解決
9.1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9.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2]種爭議解決方式:
(1)將該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在[/]進行。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9.3 仲裁或訴訟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訴訟的其它部分。
十、附則
10.1 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變更本協(xié)議。
10.2 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兩份。
10.3 執(zhí)行本協(xié)議中涉及的書面通知、數據電文通知,按照雙方提供的下述地址及聯(lián)系人,以書面掛號信、特快專遞、向指定的電話傳真、向指定電子郵件地址發(fā)送郵件等方式進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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