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范本3篇
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要式法律行為。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范本3篇,歡迎參考閱讀!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范本一
出賣人:
買受人:
根據出賣人、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編號為 )(以下簡稱合同)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現就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以下補充約定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買受人應在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xù)時與出賣人簽訂面積及房款差異結算協(xié)議,并結清相關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不予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并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或逾期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由此產生的風險和不利后果均由買受人承擔。
該商品房的預測面積是按照現行房產測量規(guī)范及有關補充文件預測所得。該商品房交付時,如因政府的相關房產測量規(guī)范、文件調整導致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差異的,不視為出賣人違約,亦不適用合同第十三條有關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雙方同意按照預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差異,由買受人和出賣人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二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即 年 月 日之前)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房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2、貸款方式付款
買受人于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向出賣人支付購房總價款的 %的首付款 元(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 元)。
其余價款 元,買受人以 方式向 銀行貸款的方式進行支付。
第三條 貸款實施辦法及相關責任
1、買受人在簽訂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包括公積金貸款)的辦理條件和程序及需要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諾自己的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相關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的實際情況與相關要求和條件不符合或因買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導致銀行拒絕為買受人提供貸款、或要求變更貸款金額、首付款比例、貸款年限、或要求買受人補充資料、或另行提供擔保人時,買受人應無條件地配合并與出賣人協(xié)商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買受人須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買受人未能按期提交資料或提交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出賣人通知辦理按揭貸款手續(xù)之日起7日內仍未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xù)的,視為買受人違約。
(1)逾期在30日之內的,買受人應每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逾期超過30日后,買受人應于逾期滿30日的次日一次性支付清購房余款和違約金(每逾期一日按照購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標準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成數及年限以銀行最終批準為準。如銀行批準的貸款額度與買受人申請的額度不一致,則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買受人應當以自有資金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銀行批準貸款額度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出賣人一次性付清,買受人延遲支付上述款項的:逾期在三十日內(含三十日)的,應每日按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十日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選擇 銀行住房公積金按揭付款方式,則需遵照以下條款執(zhí)行:
(1)買受人應于出賣人發(fā)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7日內與前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xù)。公積金貸款成數及年限以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為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貸款額度小于買受人申請額度的差額部分作為買受人應當另行支付的首付款,由買受人在接出賣人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付清。買受人應根據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要求及時補充資料,并配合出賣人變更相關合同內容。
(2)若買受人在出賣人發(fā)出辦理公積金貸款通知后15日內仍不能與上述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貸款手續(xù)的,應于前述15日屆滿的次日一次性付清購房余款或書面通知出賣人按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辦理貸款,否則,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由買受人按照出賣人的實際損失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3)買受人應自出賣人發(fā)出通知后的7日內向出賣人提供辦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相關全部資料(具體內容以貸款銀行確定的為準)并辦理按揭貸款,逾期的違約責任和處理按照第二條第2款規(guī)定執(zhí)行。
(4)在出賣人保證期限內,如因買受人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導致出賣人承擔擔保責任,出賣人有權向買受人追償。買受人應在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后的次日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承擔的擔保金額及出賣人在此過程中發(fā)生的包括律師費等其他費用支出,否則,買受人還應從出賣人實際承擔擔保責任之日起每日按出賣人承擔金額的萬分之一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5)因買受人的原因(如未按時償還銀行貸款),貸款銀行解除與買受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或造成出賣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導致出賣人為買受人償還貸款銀行的借款和其他款項的,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時,買受人應向出賣人清償出賣人(包括銀行)代為償還的按揭貸款余額及貸款利息、滯納金、違約金、訴訟費用、律師代理費、房屋所有權證轉移登記所繳納的稅費等相關的一切費用和直接及間接損失。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向出賣人騰退該商品房,買受人已經裝修的部分無償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不予以補償。
第四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補充
發(fā)生下列情形導致合同項下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可據實予以延期,不適用合同第十條有關出賣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出賣人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作為免責依據:
A.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等強制性文件;
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逾期交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規(guī)劃、設計變更約定的補充
1、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標準發(fā)生變化及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導致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后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做出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執(zhí)行。
3、本合同中所稱的“商品房設計”是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套內戶型設計及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所在樓宇的用途設計,“設計變更”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個樓宇的用途變更。
4、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出賣人對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作出局部的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若變更無需經過規(guī)劃部門批準或設計單位同意的,則在不影響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賣人可對原規(guī)劃設計方案進行調整,可不通知買受人。
5、因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面積發(fā)生變化的,雙方應按照本補充協(xié)議約定第五條處理。
6、鍋爐房、變電室/箱/站、調壓站、垃圾處理站、化糞池及其他小區(qū)配套設施及功能性設施等尚未最終確定的建筑及設施,不屬于環(huán)境布局范圍之內,買受人同意出賣人為了小區(qū)的整體利益或應有關主管部門要求對上述設施的最終位置進行調整。最終位置以實際交付為準,屆時本合同繼續(xù)履行,且出賣人無須因該調整向買受人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 商品房的交付
1、在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時間之前,出賣人應以短信發(fā)送/電話通知/登報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xù)。以發(fā)送短信或登報形式通知買受人的,通知的送達時間為短信發(fā)送之日或登報之日。出賣人以電話通知的,通知送達的時間為電話接通時間,雙方在房屋交付現場補簽交付通知書。屆時,買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的,以本合同約定的時間為交付時間,以房屋所在地為交付地點。
2、買受人持辦理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辦理商品房交付手續(xù),并交接商品房鑰匙后,即為合同項下商品房已交付。自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
3、如出賣人已如期發(fā)出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或買受人已經領取商品房交付通知書,而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仍未接收商品房,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自視為交付之日起,該商品房的風險責任轉由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wèi)生費、物業(yè)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4、買受人同意接受出賣人的提前交房。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提前交房通知書后,應在出賣人通知交付房屋的期限內接收房屋,若買受人在出賣人通知的交付期限內未接收商品房的,則視為出賣人已將本合同項下的商品房交付予買受人,該房屋的風險責任歸買受人承擔,此后有關商品房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費、電費、煤氣費、暖氣費、衛(wèi)生費、物業(yè)管理費、有線電視租賃費等)全部由買受人負擔,房屋保修期亦從此日起計算。
5、如買受人需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前收房,出賣人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對買受人提前收房提供方便。
6、房屋交付時,買受人認為房屋本身或者環(huán)境、設備存在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雙方應在完成交付后,按照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處理。
7、商品房交付使用時,買受人對房屋及裝修質量、公共設施、設備、質量提出異議的,出賣人應當給予解釋和說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買受人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其提出的異議部分進行質量檢測,如檢測部門提出返修意見的,由出賣人承擔費用,反之由買受人承擔。
8、買受人沒有按照合同及本協(xié)議之約定付清購房總價款或其他應付款項之前,出賣人有權不予交房。
9、如因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等非出賣人所能控制的因素,致使商品房的建筑安裝工程或出賣人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被延誤,則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交付日期順延相當于該等時間影響持續(xù)的期間,而無須為該延誤負任何責任,也無須對買受人補償任何費用。
10、出賣人推遲交房可以電話或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報紙公告等方式通知買受人。
11、在交付房屋時,買受人如對房屋質量有異議的,則應書面提出。
買受人在接受房屋時,除房屋主體結構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質量問題外,不得以房屋的建筑、裝修裝飾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接受房屋。否則,視為出賣人已經完成交付義務。
買受人在辦理商品房接收手續(xù)過程中,認為有需要維修的事項,應按《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中的規(guī)定要求出賣人承擔保修義務,但維修事項不能作為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責任的理由。
12、買受人本人無法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期前往辦理該商品房交付手續(xù)時,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辦理該商品房的交付手續(xù),但其委托代理除應具備代理的法定要件外,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證委托,并于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前向出賣人提交公證書原件;
買受人本人與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期前,攜帶各自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兩份)同時前往 ,向出賣人當面辦理房屋交付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第七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違約責任的補充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四)的標準,包含以同等品質的材料、設備替代的情形。如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質量和設備標準與附件四中約定標準不符的,出賣人應使之達到原標準,但出賣人修改后的標準或使用的相關材料標準等同于或高于原標準的,買受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出賣人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八條 商品房產權證的辦理
1、若買受人委托出賣人辦理所購商品房的房屋產權證的,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向出賣人提交辦理房屋產權證所需資料(包括購房合同、夫妻雙方或單身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戶口薄及其監(jiān)護人身份證和戶口薄復印件、購房收據、委托書、面積結算協(xié)議等)以及相關費用(含專項維修資金、相關稅費、面積差異結算款等,如有變化以房管部門、稅務部門的最新規(guī)定為準)。否則,每逾期一日出賣人可按照購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一的標準向買受人收取違約金并順延為買受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時間。
2、若買受人自行辦理房產證,應在接到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通知后自行向相關申請辦理產權證并承擔相應費用,逾期不自行辦理的,由買受人承擔相應后果。
第九條 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出現屬于保修范圍內的問題,應以書面方式向出賣人提出,出賣人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派員予以答復和檢修,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給予保修服務;如因不可抗力、買受人裝修及使用不當等不可歸責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xié)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對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買受人協(xié)助時,買受人應先行提供便利,對買受人造成損害的,按規(guī)定如實進行補償。若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及時協(xié)助,對于擴大部分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應保護出賣人設置在室內及公共區(qū)域的配套設施和管道。買受人對移交的房屋進行二次裝修時,不得損壞房屋建筑結構及配套設施、管道,裝修方案須符合政府相關規(guī)定并報物業(yè)管理公司備案,買受人進行裝修施工或裝修完畢的房屋不得影響室內及公共區(qū)域配套設施、管道及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和維護,對造成的損壞應承擔相應恢復及賠償責任。
第十條 合同附件二的補充約定
出賣人已向買受人現場公示了房產測繪機構出具的《房屋面積測繪報告》,買受人對報告中披露的該商品房共用部位及共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的構成方式予以認可。
十一 關于前期物業(yè)管理,約定如下:
(1)物業(yè)管理單位和委托期限
本項目的物業(yè)管理單位為河南常綠集團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該項目業(yè)主委員會成立后與物業(yè)管理服務企業(yè)簽訂新的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生效時終止。
(2)物業(yè)管理服務內容
a)物業(yè)共用部位的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b)物業(yè)共用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養(yǎng)護和管理。
c)物業(yè)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wèi)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d)公共綠化的養(yǎng)護和管理;
e)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事項的協(xié)助管理;
6)裝飾裝修管理服務;
f)物業(yè)檔案資料管理。
(3) 物業(yè)管理相關服務費用
本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物業(yè)服務收費選擇包干制。
物業(yè)服務費由業(yè)主按其擁有物業(yè)的建筑面積交納,物業(yè)服務支出應全部用于該項目《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
物業(yè)服務成本或者物業(yè)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guī)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yè)管理區(qū)域清潔衛(wèi)生費用;
(四)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綠化養(yǎng)護費用;
(五)物業(yè)管理區(qū)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辦公費用;
(七)物業(yè)管理企業(yè)固定資產折舊;
(八)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九)經業(yè)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y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得計入物業(yè)服務支出或者物業(yè)服務成本。
(4)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在業(yè)主大會成立之前,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物業(yè)所在地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和分攤:
a)由擁有或涉及相關權益的業(yè)主投票并獲得三分之二或以上投票權通過可以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yè)主分攤。
b)緊急情況需要即時處理的,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先行使用,使用完后,由擁有或涉及此部分權益的業(yè)主分攤。
(5)物業(yè)管理用房
開發(fā)商按照規(guī)定向物業(yè)管理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用房,管理用房產權歸屬全體業(yè)主所有,由物業(yè)管理公司在物業(yè)管理服務期內無償使用。
第十二條 其他
(一)、鑒于該項目自身屬性、規(guī)劃思路、開發(fā)模式等不同于一般社區(qū)的特點,且系分期多年開發(fā),同時根據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基礎設施與公共配套建筑也將分期建成交付,因此買受人同意:
(1)除買受人所購買商品房所屬區(qū)域外,其他區(qū)域的所有規(guī)劃(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規(guī)劃、組團設置及布局、環(huán)境設置及布局、公建和配套設施設置及布局、樓宇布局、道路設置及布局等)、開發(fā)時間及開發(fā)模式等出賣人均有權做出調整,最終以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方案為準;對于這種調整買受人同意不提出異議;
(2)除買受人簽署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補充協(xié)議及相關附件約定的交付項目按約定日期交付外,其他項目(政府實施的除外)的交付時間以雙方約定為準。
(3)買受人在使用道路中應當遵從出賣人的提示及項目物業(yè)管理公司的管理,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實施阻斷道路、封閉道路、圈占道路、毀損道路設施、隨意停放車輛及其他妨礙道路正常使用的行為,上述道路含道路中敷設的橋梁。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交付指竣工并達到使用條件。
(5)商業(yè)配套設施投入使用的具體時間,由產權所有者確定。出賣人對商業(yè)的經營業(yè)態(tài)、開業(yè)時間等僅作概況介紹,對此并不保證。
(二)、該項目內的公共景觀設施由全體業(yè)主共享并承擔管理維護費用。
(三)、關于本項目內配套設施的所有權。
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公建、車位、車庫、會所、幼兒園、公共車棚等為出賣人投資建造,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本著首先滿足業(yè)主需要的原則,對以上配套進行銷售(出租),售價(租金)另行約定。
(四)、為保證車位的正常使用,買受人須與出賣人及物業(yè)管理公司簽署有關車位使用的協(xié)議書,并根據協(xié)議約定使用車位,不使用自己未取得使用權的車位;同時應按協(xié)議約定按時交納相關費用并自覺遵守協(xié)議中其他約定。
(五)、由于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煤氣、暖氣管道、煙道、電路設施、公共污水井的檢查、維修等),出賣人或物業(yè)服務公司的相關工作人員有權進入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附屬院落,但應事先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義務予以配合,因買受人原因,包括作為及不作為給出賣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損失由買受人承擔。
(六)、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與現場示范單位可能存在部分差異,買受人在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時已了解這種差異可能存在,并了解這種可能存在的差異對其所購房屋帶來的影響;買受人同意所購商品房的交付以買賣雙方簽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及交付時的實樓為準,上述變化不作為買受人退房及索賠的理由。
(七)、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在樓宇、組團及區(qū)域的命名權(含更名權)歸屬出賣人;
(八)、規(guī)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的飄窗、空調機位等(以下簡稱“附帶部位”),歸該房屋的業(yè)主專有。該部分的保修、維修責任,視同專有部分。買受人已了解該附帶部位不計入產權面積,亦不作為計價面積,如將來因測繪規(guī)則變化等原因導致該部分被計入產權登記面積,買受人須另外支付合同價款,須按合同關于面積變更的約定處理。雙方應就面積變化簽訂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便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由此須支付的相關稅費由買受人承擔。
該附帶部分是否享有投票權以及是否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物業(yè)管理費和采暖費,依照法規(guī)及《臨時管理規(guī)約》的規(guī)定。鑒于附帶部位系無償取得,因此亦不作為商品房的交房條件。購買商品房的買受人在使用附帶部位時不得違法改變其形狀、大小及用途,并應遵守《臨時管理規(guī)約》和后期業(yè)主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規(guī)則。
買受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后,導致該房屋的實際使用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fā)生差異,由此產生任何權利義務變化的,均與出賣人無關。
(九)、為追求社區(qū)整體效果,每棟住宅外檐裝飾材料的材質、敷設面積和色彩會有差別,出賣人在示范單位和宣傳資料中所示商品房的外檐效果將會根據小區(qū)整體要求進行局部調整,買受人對此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十)、按面積計收的各項費用,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前,按照合同約定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產權登記面積確定后,以產權登記的建筑面積作為計費依據。政府相關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十一)、合同項下商品房的有線電視、通訊、采暖等配套設施需由買受人向該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辦理開通使用手續(xù)并繳納相關費用。
(十二)、該房屋內的所有電器設備由生產廠商直接提供保修,具體保修辦法和保修期以生產廠商提供的保修文件為準,若因該等電器設備質量事故造成買受人及第三方人身損害或物質損失,由買受人向生產廠商索賠,出賣人給予相應配合。
(十三)、除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條款約定或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外,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買受人購買力、財產等自身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出賣人財產、經營狀況等自身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房產貶值或升值、市場變化、經濟形勢變化均屬商業(yè)風險范疇,任何一方不得據此主張解除或變更合同,若任何一方以此為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仍應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合同因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解除的,雙方應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后三個工作日內互相配合辦理本合同備案登記的注銷、抵押登記注銷、預告登記注銷及按揭合同解除等手續(xù),出賣人在前述各項手續(xù)辦理完畢、買受人將房屋交還給出賣人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按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應計算違約金或利息的,退款時一并計算。
(十四)、乙方了解,項目的地面規(guī)劃將有可能根據規(guī)劃的調整而進行優(yōu)化與調整,交付標準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
(十五)、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通訊聯絡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載明的電話、傳真和通信地址為準,雙方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方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五日內書面通知對方。
(十六)、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中,書面通知的送達方式為掛號信或特快專遞或項目所在地主要地方報紙媒介公告送達;采用上述方式,通知的送達時間為(1)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發(fā)出后三日,(2)或公告見報三日后視為送達。因一方提供的聯系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而導致對方未能實際收到相關通知的,后果由責任方自行承擔。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平頂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非法手段和方式損害對方的人身權、財產權等權利。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八)、關于合同以外資料的效力
(1)凡在簽約之前買賣雙方任何一方通過口頭、書面、實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頭講解、廣告、樓書、示范單位、沙盤、模型等)所表達和提供信息都不再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出賣人的售樓書、售樓廣告中的資料、數據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為準。
(2)出賣人對規(guī)劃建設范圍之外的環(huán)境、公共設施、道路交通等的說明或介紹,僅為買受人提供參考信息,不構成出賣人的允諾。
(3)出賣人展示的樣板房功能僅為空間布局向導、裝修裝飾和家俱擺放指引,不能理解為交樓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4)因比例或表現方法所限,部分附屬物或構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圖和模型上標示。
(十九)、在“常綠·桃花源”項目配套設施交付之前,出賣人有權在項目內進行該項目的廣告宣傳活動,但以不影響已入住業(yè)主的正常生活為限。
(二十)、“常綠·桃花源”為出賣人商標。(桃花源不是出賣人商標)
十三 項目紅線內外不利因素說明
為幫助客戶慎重選購房屋,現提示購房人在簽署法律文件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紅線外不利因素說明
1、3、4、37公交車站點,距離常綠·桃花源約200米,目前尚無公交站牌,本公司只告知信息,不對此提供保證。最終以政府實施為準。
3、小區(qū)北側距離紅線約3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小區(qū)東側距離紅線約100米處為正在使用的鐵路專線,可能會對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4、小區(qū)東側、南側道路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5、小區(qū)東北角有垃圾中轉站,可能會給臨近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7、出賣人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環(huán)境不利因素影響。
注:上述提示內容系本公司根據2011年6月份所獲取的相關資料進行整理與概述,未必包含該區(qū)域所有信息亦不能作為銷售承諾。若資料有誤差或變更,恕不另行通知,亦不承擔任何責任。
(2)紅線內不利因素說明
1、本小區(qū)紅線內現規(guī)劃有以下公共配套設施,在符合國家標準的前提下,仍可能對相鄰的住宅產生影響。
2、小區(qū)南入口、北入口、東入口,可能對周邊住戶造成噪音、燈光、尾氣等影響。
3、1、2、3、5、20、21號樓設置商業(yè),可能有噪音、燈光、排煙排氣等影響。
4、小區(qū)內規(guī)劃有景觀噴泉和健身器材,供業(yè)主觀賞和使用,請遵守安全提示。
5、小區(qū)內設有配套公建、配電設施,可能會給周邊樓棟帶來不利影響。
6、項目停車方式為地上車庫和地下停車場,地下停車場臨近樓棟有出入口,可能對停車周邊住戶產生噪音、尾氣及燈光的影響;
7、項目中除已經明確交付日期的住宅單位,其他部分的交付時間將結合項目整體開發(fā)計劃進展安排。
8、小區(qū)各樓棟分布有各種管道,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9、出賣方在制定銷售價格時,已充分考慮以上不利因素的影響。
10、以上信息,基于經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因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調整而導致信息變化的,以最終政府批準的規(guī)劃及設計方案為準。
十四、 本補充協(xié)議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有沖突,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
十五、《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本補充協(xié)議之未盡事宜及履行過程中的變更,可經雙方協(xié)商后另行簽署補充協(xié)議。
十六、買受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將應付款項通過出賣人現場POS機刷卡或以現金方式支付于出賣人。
十七、買受人確認,出賣人在簽訂本合同及其相關補充條款、附件前,已就合同條款尤其是可能會免除或者限制出賣人責任的條款按照買受人的要求進行了提示和說明,買受人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其全部內容。
十八、本補充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協(xié)議壹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壹份,效力相同。本合同附件八共8頁。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范本二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買賣訂立如下補充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買賣的標的及價款:甲方向乙方出售位于 商業(yè)用房,建筑面積 ㎡,每平方米 元,共計 (人民幣) 元整。(比價格包含辦理房產手續(xù)時,乙方應承擔的各項稅、費和公共維修基金)
二、雙方責任與權利 1、甲方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甲方負責辦理本合同項下的產權過戶,由此所產生相關稅費、公共維修基金全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 日內辦理完畢過戶手續(xù),將合法齊全的房產證交于乙方。
4、乙方提供過戶所用的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三、違約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zhí)行既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執(zhí)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fā)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時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四、其他事宜 本補充協(xié)議與原購房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補充協(xié)議與原購房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補充協(xié)議為準。
本協(xié)議自簽定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
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范本三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
一、本協(xié)議是備案號為 《成都市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以下簡稱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買賣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作為對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二、甲方在簽訂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無異議。
三、對合同第五條補充協(xié)議:
1、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視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單價基礎上引起的房屋總價款的變化。
2、雙方選擇按套計價的,對出現的面積差異互不找補。
四、對合同第六條補充協(xié)議:
(一)乙方選擇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yōu)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2、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3、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4、乙方須于﹍﹍﹍年﹍﹍﹍月﹍﹍﹍日前支付總房款的﹍﹍﹍%,即﹍﹍﹍﹍﹍﹍﹍元,大寫:人民幣﹍﹍﹍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選擇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給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優(yōu)惠,即實際總房款為 元(大寫: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元),乙方須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幣 元(含定金)并簽署購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價款,計人民幣 拾 萬 仟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購房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 成年按揭貸款。乙方委托按揭銀行將取得的按揭貸款全部一次性轉付甲方指定的帳戶。乙方已明確知道按揭銀行規(guī)定的申請按前述金額貸款所需的條件和應當提交的資料,并保證自己符合該條件和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所有資料;否則,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銀行的按揭貸款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2、乙方向銀行申請按揭年限及成數以銀行最后批復為準。
3、應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銀行的借款提供保證,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甲方保證期內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①、合同簽訂后,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個人住房按揭(抵押)貸款合同》(以下簡稱按揭貸款合同)時,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房價款的10%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甲方有權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乙方應在與甲方簽訂購房合同當日內按貸款銀行的規(guī)定備齊按揭的(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關資料,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完銀行按揭手續(xù),因按揭貸款而產生的公證費、保險費、手續(xù)費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則,視為乙方違約,每逾期一天則按乙方申請貸款總額的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
③、甲方保證期內,乙方未能按按揭貸款合同規(guī)定按時足額償還每期貸款本息,導致銀行從甲方在其開立的帳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周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從甲方代還之日起至乙方還款日止,近代還金額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同時甲方還有權向乙方收取代還金額5%的違約金。乙方應當在30內歸還甲方被扣劃的保證金和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否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總房價款10%的違約金。
?、?、在甲方保證期內,如因乙方原因導致銀行從甲方開立的帳戶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息、罰款和復息等),乙方必須在接到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一周內歸還甲方代還款項(以銀行扣款憑證為準),并向甲方支付代還金額10%的違約金;若銀行解除與乙方的抵押貸款協(xié)議,并要求甲方承擔加帶清償責任的,甲方有權直接或會同銀行依法處置乙方所抵押房產,所得款項除支付處理抵押房產的費用、甲方代還的所有款項及向甲方支付代還款項10%的違約金外,若有盈余歸還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權繼續(xù)向乙方追償,直至清償為止。乙方采用公積金抵押貸款方式或公積金與銀行組合抵押貸款方式購房的,參照上述約定執(zhí)行。
五、對合同第九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第九條中累計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納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對合同第十條的補充約定:
合同所指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不包括甲方根據合同訂立后國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有關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進行的規(guī)劃、設計變更。
七、對合同第十一條補充約定:
1、在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價款外,甲方應以合同記載的聯絡方式通知乙方辦理房屋交付手續(xù);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動到甲方銷售中心現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場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須向甲方出示經過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交將公證書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購買的是現房,則應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自行向甲方領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據的聯絡方式如有錯誤由乙方負責)
2、乙方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xù),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條第一款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房屋交接手續(xù)的,視為甲方已經按期交付。
3、房屋一經現場交付,則視為乙方驗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質保期內出現瑕疵或為質保范圍內的問題,乙方應具體詳細地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則,視為乙方無異議。甲方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及時提供保修服務。
4、本條所稱房屋交接單是指《房屋驗收表》,本條所稱拒絕交接是指拒絕收付使用。
5、對乙方提出超出質保范圍內的質量問題,乙方應以具體、詳細的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爭議,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關質檢部門進行檢測,該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作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注:房屋交接驗收按合同約定交接驗收標準進行。
6、附件二配置標準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統(tǒng),在房屋產付后陸續(xù)開通。
八、對合同第十四條補充約定:
甲方承諾交房之日水、電達到正常使用標準,天然氣、電話、光纖、網絡等必備使用的居住條件由乙方自行申請開通。
九、對合同第十五條的補充約定:
1、辦理房所有權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后的180日內,協(xié)助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乙方委托甲方代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辦證所發(fā)生的相關稅費,依照國家規(guī)定,由買賣雙方各自承擔。
2、辦理房所有權證的時間,從乙方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完畢專項維修資金及相關稅費,提交所需資料并辦理完相關手續(xù)之日起計算,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未在上述期限內向甲方支付上述費用并提交相關資料,使產權登記手續(xù)超過本條第一款約定期限延遲辦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同時,甲方有權按合同約定總價款的日萬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為乙方的按揭貸款提供擔保的,乙方應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同時,繳齊辦理產權證所需資料及費用,并且按規(guī)定向房產管理部門繳納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否則,甲方有權推遲為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的時間,推遲交接期間,乙方須按按揭貸款合同約定支付銀行月供款,因推遲交接房屋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4、他項權證的辦理:甲方為乙方辦理完畢房屋產權證后,乙方應在甲方通知確定的期限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本合同項下的四擔保他項權利登記。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xù),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約定總價款的萬分之一作為違約金。
5、甲方已繳清合同第一條所述地塊的土地出讓金,并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務院〔1998〕第248號令《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規(guī)定,乙方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xù),甲方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十、對合同第十八條補充約定:
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號令《成都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乙方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分戶登記前,將所購商品房(包括車位、商業(yè))的首次專項維修資金在交房時由甲方代收并繳存至專戶管理銀行。
十一、底層私家花園、二、三層露臺、頂層屋頂花園,全體乙方均同意由購買該底層、二、三層或頂層房屋的業(yè)主享有其使用權。使用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的業(yè)主必須為公共維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并不得改變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的隔離方式和損壞花園或露臺(頂層屋面)內設置的公共設施,使用頂層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暢通,更不得侵占小區(qū)內的公用綠地。同時,乙方同意地面停車位的使用權歸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對乙方所購商品房相鄰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設施進行維修,需乙方協(xié)助時,乙方應無條件提供便利,如其維修對乙方造成了損害,應給予適當的補償。乙方不能無理拒絕或提出過分的要求,否則對因延誤維修而擴大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十三、甲乙雙方之間的一切權利義務以合同、本協(xié)議及附件為準。甲方的售樓書、售樓廣告、沙盤、模型等宣傳資料上所記載的內容和甲方的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均不作為雙方的約定和驗收房屋的依據,如有變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樣板房,僅為空間布局向導,裝修裝飾和家具擺放指引,不能作為房屋交付的標準或合同的樣品。
十四、本商品房銷售價格沒有包括下列費用,乙方慶另行交納:
1、天然氣包干費為 元。
2、電話開戶費、寬帶網接入開通費以及有線(或光纖)電視入網等。
十五、關于前期物業(yè)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區(qū)業(yè)主大會聘任物業(yè)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過相關合法程序招標的物管公司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業(yè)主臨時公約》(見附件)以及甲方與物業(yè)管理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yè)管理服務合同》(見附件)。
十六、對合同第二十二條補充約定:
甲方將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產權登記機關一份用于備案;乙方采用抵押貸款方式付款的,應將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銀行辦理相關手續(xù)。
十七、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產生爭議,應通過平等友好協(xié)商、解決或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消費者委員會調解、直至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八、本協(xié)議所載明的乙方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等,乙方必須保證其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若甲方按上述電話、傳真、通訊地址等不能與乙方聯絡,其責任概由乙方承擔。乙方
聯絡方式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五天內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負責;由于乙方聯絡方式變更而導致甲方未能將有關通知送達乙方的,甲方通知發(fā)出之日視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協(xié)議生效后,任何一方均無權要求解除或終止本協(xié)議,除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協(xié)議外,任何單方解除或終止或拒不履行本協(xié)議的有關規(guī)定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按合同房款總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
二十、雙方約定: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從解除之日起三日內一起到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xù),否則,守約方有權拒絕履行退房或退款義務,并要求違約方每日按照合同約定總房款千分之零點一支付違約金。買賣雙方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違約方不按約定到相關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xù)的,守約方有權方面到成都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解除備案登記等相關手續(xù)。
二十一、本協(xié)議及附件均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補充協(xié)議與合同內容如有沖突,以本協(xié)議條款為準。
二十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后本協(xié)議立即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電話: 身份證號碼:
注冊地址: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
郵編: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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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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