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買賣合同(2)
石油買賣合同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15_%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yǎng)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guī)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合同規(guī)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按本合同規(guī)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yǎng)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guī)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fā)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合同如發(fā)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yè)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執(zhí)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規(guī)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
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中國政府(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黃海石油公司(公章)
2012年4月7日訂
石油買賣合同范文三
出賣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 )
買受人: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原油買賣合同
出賣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自愿訂立本合同。
1 標的物
1.1 品名:原油
1.2 型號、規(guī)格:
2 質量標準
2.1 本合同原油符合SY7513 88《出礦原油技術條件》。
3 數量
3.1 數量:萬噸。
4 價款及支付
4.1 價款構成
4.1.1 油款
單價:
總價:
4.1.2運雜費:
包括:
4.2 合同總金額(油款+運雜費)(含稅價)
4.3 買受人應在本合同簽訂后,將原油貨款、運雜費、鐵路代墊運費以同城支票、異地電匯或統一內部劃轉方式,匯入出賣人指定的賬戶。當月貨款當月結清,月末不欠款。
具體結算辦法:
收款人名稱:
4.4 出賣人按實際交付油量向買受人開具油款增值稅發(fā)票及提供相關單據。
5 交付
5.1 原油交付選擇以下方式:
5.1.1 出賣人在本合同生效后通過輸油管道向買受人交付,買受人承擔相關費用。
5.1.2 出賣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代辦鐵路運輸方式向買受人交付,買受人承擔相關運雜費及代墊運費。
5.1.3 出賣人在本合同生效后以大罐交接方式向買受人交付,由買受人自行組織運輸并承擔相關雜費。
5.2 原油交付點:5.3 交割完成后,出賣人即完成交付義務。
5.4 出賣人以其計量器具上的讀數作為向買受人交付原油的數量依據。
5.5 出賣人應提前向買受人通知將要交付的原油數量。
5.6 如買受人在出賣人按照合同約定將原油托運后,需變更到站或改變收貨人,買受人應承擔由此而發(fā)生的費用和風險。
6 計量交接
6.1 計量交接按現行有關標準執(zhí)行。計量交接由出賣人操作,買受人現場監(jiān)督、驗收,雙方確認無誤后簽字生效。
6.2 本合同簽定后,買受人與簽定原油計量交接及安全運行協議。 7 合同變更與解除
7.1 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合同變更或解除應采取書面形式。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單方解除合同:
7.2.1 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2.2 一方違約,致使他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2.3 一方違約,經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
7.2.4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將合同部分或全部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7.3 合同解除后,原合同中的結算、清理和爭議解決條款仍然有效。
7.4 解除合同方在解除合同時,應履行通知對方義務。
8 違約責任
8.1 出賣人交付的原油不符合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因買受人自身原因致使原油質量或數量不符合約定的除外。
8.2 出賣人未按期交付,應向買受人支付沒有履約部分貨款金額%的違約金。但非因出賣人責任除外。
8.3 買受人未按期接貨,應向出賣人支付沒有履約部分貨款金額%的違約金。
8.4 買受人未按期付款,出賣人有權隨時停供或限供原油。
8.5 貨物到達后,買受人未及時組織接卸,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買受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8.6 發(fā)生其它違約情形,違約方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屬雙方過錯,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9 不可抗力
9.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災、地震、臺風、洪水等自然災害及其它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導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義務,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發(fā)生后48小時內通知對方,并在其后 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9.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簽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采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9.3 因政府行為、上級部門或鐵路運輸環(huán)節(jié)等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則雙方可不再繼續(xù)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并免除相應違約賠償責任。
10 爭議解決方式
10.1 因本合同發(fā)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仲裁。
10.2 因關聯交易發(fā)生的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11 效力及其它
11.1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
11.3 本合同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內容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11.4 本合同一式份,出賣人執(zhí)份,買受人執(zhí)
出賣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 )(合同專用章)
住所:
負責人(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工商注冊號:
聯系電話/傳真:
開戶行:
帳號:
郵政編碼:
買受人: (合同專用章)
住所:
法定代表(負責)人(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工商注冊號:
聯系電話/傳真:
開戶行:
帳號:
郵政編碼: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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