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法律顧問聘用合同樣本(2)
企業(yè)法律顧問聘用合同樣本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約定的法律事務工作,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3、乙方律師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或雙方約定的期間內(nèi),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jīng)甲方同意,不得為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就本案件或本次交易提供法律意見或代理;
4、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律師不干涉甲方的內(nèi)部事務;
6、乙方委派的律師出差或有其他事務急待辦理或待辦理事務非該律師能力足夠應付時,乙方應根據(jù)甲方要求另派律師完成或協(xié)助完成該事務。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1、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守約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律師因工作失職造成甲方損失的,應依據(jù)《律師法》的規(guī)定,由乙方負責賠償。對乙方提出的法律意見甲方不予采納或予以改變所產(chǎn)生的后果,乙方不承擔責任。
2)乙方律師應嚴守甲方的相關秘密,對因泄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3)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二條規(guī)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六條規(guī)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視乙方已實際提供服務的工作量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而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應當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合同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可以續(xù)簽合同。服務期滿未續(xù)簽合同,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須延續(xù)進行的,視同續(xù)簽合同。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律師事務所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企業(yè)法律顧問聘用合同范文三
聘請方: (以下稱甲方)
受聘方: (以下稱乙方)
為推進依法行政,確保重大決策和專業(yè)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的科學性、正確性、合法性,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根據(jù)工作需要,甲方委托乙方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guī),雙方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法律顧問服務人員
1、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報務。
第二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范圍
1、應甲方要求,為甲方在經(jīng)濟、行政及其他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進行論證、提供依據(jù),協(xié)助起草、審查法律文書。
2、應甲方要求,參與修改、審查甲方發(fā)布的或代縣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管理規(guī)定、細則、辦法、制度、意見等文書,以及甲方在行政執(zhí)法活動中使用的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行政糾紛或其他糾紛。
4、應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聽證,以及審核或準備其中所需的法律文書。
5、應甲方要求,參與處理甲方與其他執(zhí)法、執(zhí)紀部門在公務活動中發(fā)生的爭議或糾紛。
6、應甲方要求,審核和監(jiān)督甲方對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7、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在行政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8、應甲方要求,提供與甲方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協(xié)助甲方對甲方干部職工做法制宣傳和法律培訓。
9、應甲方要求,辦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合同責任
1、乙方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應嚴格依據(jù)甲方授權,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范圍而損害甲方利益。
2、甲方委托事項必須真實、合法,并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便利;因甲方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3、乙方必須勤勉、認真地辦理甲方的委托事務,嚴格保守在服務中知悉的甲方的秘密機要和其他非對外信息。
4、乙方不得接受任何訴甲方的代理業(yè)務,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5、乙方無故推諉事務或者違反保密義務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6、乙方依約履行法律服務的前提下,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7、甲方指派 作為聯(lián)系人,協(xié)助、配合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服務方式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書面法律意見和建議的,乙方應全力配合。
2、顧問律師如遇出差、出庭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暫時不能按甲方要求方式提供法律服務的,乙方應及時以適當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服務費及相關費用
1、法律顧問費為年酬金 ,由甲方簽訂本合同時交付。顧問期內(nèi),乙方為甲方代理訴訟、仲裁案件時,乙方按每宗 標準收取;辦理其它日常簡易法律事務時,不再收費。
2、乙方律師為甲方辦理各項事務所需的差旅等經(jīng)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服務期與生效條件
1、法律顧問服務期間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時,雙方無異議,可續(xù)簽。
2、本合同經(jīng)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第七條 爭議處理及其它
1、本合同的任何爭議,友好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有權通過訴訟解決。
2、本合同一式三頁,一式三份,甲方執(zhí)二份,乙方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變更、補充,須書面協(xié)定。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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