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2)
銷售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
第六條:房屋的風險責任從出賣人發(fā)出書面交房通知之日起即轉移至買受人。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賣人發(fā)出書面催告一次,買受人未按催告書約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xù)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之日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買受人承擔。同時雙方約定由出賣人為買受人代辦小產證,買受人承諾在交接房屋時送交辦理小產證的相關資料和稅費(出賣人的交房通知書將列明相關清單,買受人的稅費由出賣人辦證時代收代付,以政府當時規(guī)定收費標準為準)。 若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賣人有權自書面通知交房之日次日起按合同總價款日萬分之貳的標準收取滯納金,至買受人實際交接日止,同時出賣人有權延期交房。逾期超過60日,出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七條:因房屋交付后辦理房屋初始登記需要180天時間,故買受人同意出賣人在交房后180日內辦
好房屋初始登記,否則買受人有權按已付房款向出賣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條款約定的最后辦證日期第二天起算到初始登記辦出之日,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若逾期再超過90日,買受人有權按主合同第十五條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第八條:購房合同統(tǒng)一由出賣人向昆山市建設局辦理登記備案,買受人應在簽訂主合同同時向出賣人提供相關資料(簽訂認購書時,出賣人已將相關資料清單提交買受人),若逾期三天出賣人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條:非出賣人原因,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須承擔總房價5%的賠償金。
第十條:因買受人過錯,出賣人行使單方面解除合同權利時,買受人應承擔總房價5%的賠償金。
第十一條:如因買受人違約,需承擔違約金(逾期付款利息)、賠償金等相關費用,出賣人可直接在已付房款中扣除,如已付房款不足以承付的,出賣人有權追償。如解除合同,房款余額無息退還買受人;如合同繼續(xù)履行,則視為該部分房款未付,買受人應在出賣人發(fā)出補償房款通知書載明的日期以內補足,逾期按主合同第七條執(zhí)行。
第十二條:主合同第一項所列買受人產權人順序排列第一的為聯系人(有特別約定除外),出賣人所有信函均發(fā)至該聯系人及聯系地址。上述信函以掛號形式寄出即視同買受人所有權人均已收到書面信函。如買受人聯系人的地址有誤或未及時拿取信函而導致的任何后果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買受人若要變更聯系人及聯系地址的必須書面通知出賣人并得到出賣人確認。
第十三條:買受人承諾交房時一次性支付1年物業(yè)管理費,主合同住宅約定物業(yè)受費標準為 元/m2/月。物業(yè)管理費出自出賣人之第一份書面通知交接日次日起算。
簽定本合同時繳付由出賣人代收代付的天然氣和有線電視的開戶費用,具體標準為:
天然氣開戶費:別墅(含獨棟、雙拼、聯排) 元/戶;復式住宅 元/戶;多層住宅 元/戶。有線電視開戶費用: 元/戶。上述代收代付費用在交房后可憑收據向有關部門換取統(tǒng)一憑證。
第十四條:小區(qū)智能化系統(tǒng):
第十五條:本補充協(xié)議與合同內容不一致的地方,以補充協(xié)議為準。
甲方:乙方:年月日:
銷售勞動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范文三
供應商: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經銷商: 南寧市新華書店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fā)展的原則,依據銷售主合同條款,就乙方經銷甲方產品事宜,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補充協(xié)議:
一.獎勵政策
1.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按照以下的方式計算年終返利:
1 當乙方年度全年回款達到甲方給予乙方該年度回款額的獎勵。
2 當乙方年度全年回款達到返利作為獎勵。
3 當乙方年度全年回款達到返利作為獎勵。
4 當乙方對甲方供應的單品一次性訂數達時,甲方給予乙方 優(yōu)惠政策。
2.僅選擇以上單個最高獎勵為最終返利,不累加計算。
二.本補充協(xié)議有效期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1 日止。協(xié)議期滿,甲方必須在協(xié)議期滿前30日通知對方,雙方如無異議,可再續(xù)簽。
三.本補充協(xié)議,與銷售主合同具同等效力。
四.本補充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簽字蓋章: 代表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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