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個人擔保借款合同(2)
簡易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第七條 擔保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
(1)保證人為本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2)本合同項下保證人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到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3)本合同項下每筆貸款的保證期間為該筆貸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貸款為分期償還的,保證期間為該筆貸款每期還款日起二年。若發(fā)生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貸款被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自貸款人確定的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應付未付的全部債務,保證人應無條件的直接向貸款人支付款項以清償借款人所欠的債務,同時授權貸款人從保證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或從其在其它金融機構開立的有關賬戶中依法扣收,并放棄一切抗辯權。
(5)貸款人與借款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保證人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未征得保證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額、延長貸款期限的,保證人有權僅按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期限承擔擔保責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仍在原保證擔保范圍內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保證人失蹤、下落不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將由其監(jiān)護人、財產監(jiān)管人以保證人的財產為限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如保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將以保證人的遺產對債權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7)保證人發(fā)生對保證能力有重大影響的狀況,應當采取措施,按貸款人的要求確保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得以實現(xiàn)。保證人工作、地址(住址)、電話等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應及時通知貸款人。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2.借款人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
的,貸款人有權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貸款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并對應付未付利息依據(jù)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
3.本合同有效期內,發(fā)生下列事項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擔保權,宣布借款人與貸款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資產保全措施。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連續(xù)三期(含三期)或累計六期未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蹤或被宣告失蹤而無財產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4)借款人的財產代管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
(5)借款人、保證人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或發(fā)生其他影響貸款人債權實現(xiàn)事項。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對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債
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并可依法行使擔保權。
5.因借款人、擔保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或仲裁方式實現(xiàn)債權的,借款人保證人應當承擔貸款人為此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6.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貸款人可以就違約行為對外進行公開披露。
7.貸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fā)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違約數(shù)額和延期天數(shù)支付給借款人違約金,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與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計算方式相同。
第九條 其它條款
1.本合同中保證擔保條款的內容,如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本合同中其它條款的效力;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是獨立的、不可撤銷的、持續(xù)的擔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條款效力的影響。
2.本合同所稱“到期或屆滿”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規(guī)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約定的每次分期還款(3)貸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規(guī)定的還本付息日及貸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視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寫的地址為各方同意的通訊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fā)往以上地址,均視為已送達,通訊地址如有變動,應于十日內通知簽約各方。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條款時,須經(jīng)各方當事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本合同另有約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約定的除外。雙方約定終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違約導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時,本合同之規(guī)定仍可以適于合同項下任何尚未歸還的借款。
第十條 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經(jīng)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約定外,各方當事人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均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同當事人,并經(jīng)各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書面協(xié)議。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爭議,可由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xié)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1.訴訟。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仲裁。提交 (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
第十三條 附則
1. 本合同記載的借款金額、發(fā)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內容與借款借據(jù)記載不相一致時,以借款借據(jù)記載為準。借款借據(jù)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據(j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貸款人 份,擔保人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特別提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保證人注意對本合同內容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借款人、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不存在異議。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簡易個人擔保借款合同范文三
合同編號:個借保字( )第 號
出借人(全稱): 借款人(全稱): 保證/抵押人(全稱):1. 2.
各方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承諾共同遵守。
借貸條款
第一條 借款
(一)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 。 (二)借款用途: 。 (三)出借人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元,其余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匯入借款人賬戶:
戶 名: 開戶行: 賬 號:
(四)借款利率:本合同執(zhí)行固定借款利率,為月利率 ‰。借款期限內不變。 (五)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償還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規(guī)定到期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實際借款天數(shù)計收利息。
(四)借款逾期不還的部分,按每天 計收違約金,直到全部本息還清為止。 第三條 擔保條款
(一)本借款由 用 作為該筆借款的抵押擔保物,雙方約定以上抵押物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物不轉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歸還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權處理抵(質)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數(shù)歸還借款的,抵押權終止。
(二)本借款由 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擔保,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保證后,有向借款人追償?shù)臋嗬?,借款人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確定由借款人和擔保人承擔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和遲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
(四)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五)保證期間為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兩年。
第四條 權利義務
(一)出借人有權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人應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出借人為規(guī)避風險,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須提前一個星期通知借款人。
(二)借款人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否則出借人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三)借款人必須按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義務接受出借人的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人的計劃執(zhí)行、經(jīng)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財產(動產和不動產)作借款擔保。出借人有權對借款人上述資產采取保全措施。
第五條 借款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出借人由繼承人、受遺贈人、監(jiān)護人或財產代管人償還。 第六條 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的約定
(一)出借人可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自由轉讓給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異議。
(二)如出借人將本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承諾對轉讓的債權仍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借款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必須經(jīng)出借人書面同意。
第七條 在借款人發(fā)生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的情況下,承諾以其全部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yōu)先償還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第八條 借款人和保證人/抵押人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資料、印鑒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資料和印鑒章不真實,導致出借人該筆出借款損失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抵押人認可出借人以經(jīng)濟詐騙的方式來追償。
第九條 如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還款義務,提起訴訟的,出借人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
其他條款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擔保人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終止
本合同自各方簽章或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及所涉?zhèn)鶆胀耆鍍敃r終止。 第十四條 聲明條款
1.借款人、保證人有權清楚的知悉貸款的各項條款。
2.借款人、保證人已經(jīng)全面閱讀、準確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條款。應借款人、保證人要求,出借人已經(jīng)就本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借款人、保證人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都已經(jīng)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簽約雙方對本合同的含義認識一致。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簽章): 借款人(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住宅地址:
保證/抵押人(簽章):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住宅地址:
住宅地址: 保證/抵押人(簽字):
身份證號: 聯(lián)系電話: 住宅地址: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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