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抵押合同樣本(2)
第四條 借款期限:借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期限最后一天為還款日。實際借款日和還款日以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借款借據(jù)上所記載的日期為準(未記載的依照本條)。借款借據(jù)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取出房屋他項權證)時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
第五條 借款利率、付息方式、時間及逾期付息規(guī)定: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內的年利率為 %(百分之 )。利息從貸款發(fā)放之日起計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個月為一期,共分 期,每期 元;第一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之前付清,依此類推(具體付息時間依照借款借據(jù),借款借據(jù)未注明的依照本條規(guī)定)。若逾期付息,借款人同意除按本條規(guī)定利率支付利息外,每天再按貸款余額的萬分之三加付利息。
第六條 提前還款:借款人若提前還款,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并取得貸款人同意。提前全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shù)計息外,還應另行支付30天的利息。部分提前還款的,除按實際借款天數(shù)計息外,還應就提前還款額另行支付20天的利息。
第七條 借款人承諾:
1、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2、當其出現(xiàn)危及借款安全的情況時,應最遲在事件發(fā)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共同委托的服務商,并提前償還貸款本息;
3、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證明和其他資料,在貸款人審查其資信材料、還款能力、借款用途、貸款使用情況時予以積極配合。
4、向貸款人提供抵押人第二住所(第三人房產亦可)保證材料,并向貸款人提供由提供住所保證人簽字的《提供住所保證書》。
5、借款人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事項時,應在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及雙方共同委托的服務商。
第八條 貸款人承諾:
1、保證資金來源合法;
2、按時足額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
3、雙方在本合同簽字及辦理抵押物登記后,如貸款人無故拒絕發(fā)放貸款,貸款人應承擔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費用并承擔違約金。
第九條 提前收回貸款:
貸款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貸款,如因生計確需提前收回貸款的,應提前30日書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期限以實際借款天數(shù)為準;若借款人不同意,則本合同繼續(xù)履行。
如出現(xiàn)下列影響貸款安全的因素,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發(fā)生時,隨時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前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違約金),而無須為行使此項權力對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1、借款人將本貸款資金用于非法活動;
2、借款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被宣告失蹤、死亡且財產管理人或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承擔還款義務;
3、借款人未按時償還貸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經濟糾紛被起訴或借款人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財產權利的行為發(fā)生時;
5、抵押物毀損或滅失,不足以實現(xiàn)本合同擔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貸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擔保的。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條 抵押物:為確保貸款人的貸款能如期償還,抵押人自愿以其擁有所有權的位于青島市 、建筑面積 平方米的合法房地產(權證字號: 號)抵押給貸款人,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抵押人承諾,抵押行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因某種原因導致抵押擔保無效,擔保人承諾與借款人一起承擔還款責任。
第十一條 抵押價值:本合同各方確認,前條約定的抵押房地產在本合同締結之日市值約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實際抵押額為人民幣(大寫): 萬元整。
第十二條 抵押登記:本合同簽訂后兩日內(公休日順延),抵押人應持房地產權證和其他有關證件協(xié)同貸款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如因抵押人提供虛假材料或掩蓋重要事實導致登記不能、抵押無效或者抵押登記被注銷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對貸款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第十三條 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評估費、拍賣費、貸款人律師的代理費等)。
第十四條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補充擔保:抵押期間,無論何原因使抵押物價值減少,借款人或抵押人應在30日內向貸款人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shù)膿!?/p>
第十六條 權利限制: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該抵押物轉讓、抵債或設定其它負擔。經貸款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轉讓所得應首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七條 抵押物評估: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
第十八條 抵押物的處置: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款義務,則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該抵押物,并就其變現(xiàn)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因發(fā)生本合同第九條所述情形,貸款人提前收回貸款的,抵押人同意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九條 抵押注銷:貸款人應在借款人償還全部款項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協(xié)助抵押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三部分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借款人發(fā)放貸款的,應當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貸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且逾期十天以上者,應當向貸款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20%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因貸款人的過錯,致使未能根據(jù)本合同第十九條的約定辦理登記注銷手續(xù)的,貸款人應當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貸款本金5%的違約金。
第四部分 其他約定
第二十三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貸款人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益轉讓給第三人,但應書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未征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費用負擔:因訂立和執(zhí)行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和抵押人確認,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時,貸款人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發(fā)生的與訴訟有關費用、貸款人律師費代理費、查詢費等)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擔并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需要人民法院裁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訂并辦理完畢抵押登記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費用清償完畢之日終止。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外,應由合同各方共同達成書面協(xié)議。書面協(xié)議達成之前,合同條款仍然有效。如需辦理變更登記,應由合同各方共同辦理。本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影響合同中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二十八條 締約人聲明,締約人對于本合同的規(guī)定清晰明白(特別是楷體字體的條款)無任何疑義和歧義。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締約人各執(zhí)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具有同等效力。
借款人(抵押人):
貸款人 :
2009年 月 日訂立于青島市
民間借款抵押合同范文三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為進行生產(或經營活動),經夫妻雙方共同商定,自愿用財產抵押方式向甲方申請借款。經雙方協(xié)商,特訂立本借款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借款期限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 元(小寫) 整(大寫)。
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收到甲方借款的同時向甲方交付借據(jù)和抵押的財產所有權憑證;乙方到期還清所有本協(xié)議規(guī)定的款項,甲方收到還款后將借據(jù)和抵押的財產所有權憑證交還給乙方。
第二條 借款利率
在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內,月利率為 %。利息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必須在次月 號前支付給甲方。
第三條 抵押條款
1、乙方自愿用下列財產所有權憑證抵押給甲方,并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抵押物名稱:
產權證書名稱及證號:
產權所有權人:
其他:
2、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違約金和實現(xiàn)債權、抵押權的費用。乙方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約定的本息及其他費用后,本合同即告終止,甲方將抵押物所有權憑證退還乙方。
3、乙方承諾,抵押行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
4、乙方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負責維修、保養(yǎng),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監(jiān)督 。
第四條 保證條款
1、乙方屬家庭夫妻雙方共同借款,夫妻雙方具有共同履行合同的義務。
2、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歸還借款。
3、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4、乙方不得另行辦理抵押物所有權的產權證書,否則承擔金融詐騙等法律責任。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逾期不還借款,甲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每月 %利率收取罰息;乙方如逾期不支付利息,甲方有權追收逾期支付的利息,并對逾期的利息按每月 %利率收取復利。
2、借款期到,乙方如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或未能按時付息,甲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zhí)幏值盅何铮?/p>
有權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所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償還借款及利息尚有的余額,應全部交還乙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時。甲方仍可根據(jù)原借款合同向乙方追索欠款。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執(zhí)行本合同發(fā)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七條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乙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償付。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xié)商,作出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出借人、借款人各執(zhí)一份。
出借人:(簽字)
電話號碼:
借款人:(簽字)
借款人配偶:(簽字)
家庭地址:
電話號碼:
合同簽訂日期:
(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附后)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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