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山地經營合同書
承包山地經營合同書
承包經營的合同適用范圍十分廣泛。廣義的包括農業(yè)承包經營合同和工商企業(yè)的承包經營合同。農業(yè)承包經營合同是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與所屬農民(承包人)之間關于承包人經營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集體使用的財產,并交付一定勞動收益的協議。以下是學習啦小編整理的承包山地經營合同書,歡迎參考閱讀。
承包山地經營合同書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帶動地方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及政府有關政策,結合本族或本村實際,為確保雙方的共同利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定如下條款:
一、甲方承包給乙方的山地名稱和四周界址如下:
1、 山地名稱為 2、四周地界為東至; 西至北至
二、甲方必須確保所發(fā)包的山地屬甲方合法所有,同意承發(fā)給乙方進行種植、養(yǎng)植[但不準種桉樹],合同期內乙方只能享有使用權和經營權而沒有所有權,投資生產經營由乙方負責,所有收益亦歸乙方所有。
三、承包期限為伍拾年.從2015年5月10日至2065年5月9日止。
四、承包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承包租金為元每年,伍拾年不變,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承包期限內增加承包租金,乙方除每年支付等額的承包租金外,無需再支付任何形式的資金。
2、承包租金的支付方式:
首期承包租金在雙方簽字合同生效后一次性付清頭二年租金, 第三年到第四十年的承包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付清當年的承包租金。乙方如果在每年月付清當年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乙方在承包期限內有權轉包該山地給他人或經濟組織進行種植、養(yǎng)植[但不準種桉樹]或與他人或經濟組織合股經營,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但乙方應事先聲明通知并甲方備案。
六、本承包山地的所有殘林或林木自簽訂之日始歸乙方所有并處理,乙方無需對甲方進行補償,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砍伐清山的相關手續(xù),費用由乙方負責。
七、如因乙方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地或農田的,乙方應按地上的農作物的損失情況作適當的賠償。由甲方自行恢復生產。但因大雨、泥石流、山體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非承包地的經濟損失與乙方無關。由甲方與損失村民解決。
八、在承包期限內,甲方村民不得占用乙方承包的山地作任何用途。但如需在承包的山地中建墳墓,需事先經得乙方同意并不可影響乙方的生產經營。且每墳不得超過4平方面積。
九、山地如經國家政府征用,山地面積的補償受益方歸甲方, 但山地中的附屬物、作物及財產補償歸乙方所有,以后乙方按實際征用面減付應交甲方的租金,每畝每年按十五元計算。
十、通往承包山地的原有道車道路,甲方必須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甲方村民或其他村的村民不讓通行或收費,甲方必須無條件幫乙方協調好,否則費用從每年租金中扣除。
十一、原甲方村民在本合同承包山地范圍內已種植作物的地方,雙方釆取商量解決,如雙方如果達不成協議,乙方根據原村民所占用的實際面積,每年減付相應的租金,每畝每年十五元計算。
十二、乙方在承包期間,視生產經營的需要,在不影響他人的前提下,可在本承包山地范圍內增建基礎設施,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乙方不能違背國家有關政策。乙方如合同期滿后如不再繼續(xù)承包本山地,能拆除的基礎設施由乙方處理,不能拆除的歸甲方所有。
十三、甲方應負責提供真實的山林證[有效證明],為確保雙方長遠的利益,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四、合同期滿后,如甲方繼續(xù)將該山地發(fā)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承包權。如雙方代表有變更或變化,也不影響優(yōu)先承包權。
十五、下列物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山地[林權證]復印件。
2、1比10000的林地山界地形勾繪圖。
十六、本合同未盡事宜,通過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下列條件下,均可構成解除本合同條件。
1、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合同時。
2、乙方超過十二個月未付清當年承包金時。
3、因不可抗力造成該承包山地不能生產經營時[如地震,戰(zhàn)爭等自然災害]。
4、合同到期,雙方不再續(xù)簽。
十八、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限內擅自收回地使用權,造成合同終止,否則,甲方須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已投入的所有費用、生產資金、勞務費用、承包金、服務費用、山地中的資產價值(按當時市場價估算)等等,同時甲方應按違約年限的租金總額的50%支付給乙方。
2、甲方在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存在有虛假行為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必須賠償乙方的所有經濟損失。
3、甲方必須確保所承包的山地不屬于國家的生態(tài)林地.否則應賠償乙方已投資的費用損失。
4、乙方不得承包期內單方解約,否則山地中所有資源、基礎設施都歸甲方所有。
十九、如果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由雙方盡量協商解決,確實協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在合同期內,雙方代表如有變更或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有效合法。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一份,自鑒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承包山地經營合同書范文二
發(fā)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負責人:
聯系電話: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湖南省關于加快發(fā)展油茶產業(yè)發(fā)展的相關文件指示,為了進一步促進茶陵縣油茶產業(yè)發(fā)展,提升茶陵油茶在國內的行業(yè)地位,搞活農村經濟,積極帶動廣大農戶油茶種植,增強油茶高產示范林的帶動作用。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荒山林地租賃給乙方承包經營,進行油茶種植、綜合開發(fā)的相關問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一、 承包山地的地域面積界限
1、土地名稱:
2、土地位置: 組。具體界線由雙方現場確認,并設定實物標示。面積由專門部門測量所提供紅線圖為準。
3、土地面積:
二、 承包經營的期限
1、 承包期限: 年。即從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承包經營的范圍
1、 油茶開發(fā)、種植
2、 農作物開發(fā)、種植
3、 農產品綜合開發(fā)、養(yǎng)殖
四、 承包山地租金的交納方式
山地租賃為: 元/畝,共計: 元。山地劃線定界甲方交地給乙方之日為第一次付款時間,第一次付10年租金共計 元,五年后一次性付清后20年租金共計: 元。
五、承包經營期間甲方的責任及義務
1、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必須按照合同要求,積極配合乙方辦理土地流轉、林權證等相關手續(xù)。
2、甲方應支持乙方的山地開發(fā),由村委妥善協調好乙方在山地開發(fā)過程中的水源供應、電路及道路的使用。
3、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在開發(fā)期間、承包經營期間的防火防盜工作,如發(fā)生責任事故,積極協助乙方調查事故責任人,報有關部門處理。
4、甲方需保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乙方租賃用地,同時嚴禁村民在租地內放牧、打柴,不得在租地內進行葬墳等損壞基地的行為,但原有墳葬保持現狀。
5、甲方負責租地周邊環(huán)境的關系處理,保證乙方經營期間內不受打擾,如遭村民阻工、占地、鬧事或人為損害基地的,由甲方負責出面協調處理。
6、甲方以前關于山地的一切糾紛及矛盾與乙方無關,乙方屬于獨立經營開發(fā),在約定的經營權限內,甲方不得進行任何干涉。如因租賃前山地權屬引發(fā)糾紛,一切損失及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擔。
7、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要求按期支付租金,若因乙方拖延、拖欠租金,甲方有權收回林地。
五、 承包經營期間乙方的責任及義務
1、乙方必須按照合同要求按期支付山地租金,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進行山地開發(fā)和承包經營。
2、乙方不得隨意變更用地途徑,若因發(fā)展需要變更用地途徑的,需告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變更,不得進行破壞用地環(huán)境,損害土地資源,影響周邊村民生活的化工類行業(yè)。
3、乙方在山地開發(fā),承包經營期間,在同等用工條件下,應優(yōu)先考慮使用甲方村組勞動力。
4、承包經營期間,乙方有權對山地進行股份和承包方式進行變更,在告知甲方的情況下,甲方不得干涉。
5、承包經營期間,如遇國家政策扶持、項目補助等收益行為,均由乙方享有,如遇國家土地征收,土地征收補助費歸甲方享有,地上相關建筑、林地樹木等附著物補助歸乙方所有。
6、乙方有權對租賃山地進行抵押、質押等處理行為。
7、乙方在承包期間應合法經營和開發(fā),不得在租賃山地內從事任何違法行為。若因乙方一方行為引起的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8、承包期間,因乙方自身原因導致無法經營、土地荒蕪的,甲方有權收回山地,承包租金不予退還。
六、 雙方約定事項
1、甲乙雙方因山地租賃所發(fā)生的糾紛矛盾,應采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調解處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過激行為,破壞對方財產和影響對方生產經營合同。協商尚未處理的,需請求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處理。
2、甲乙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條款,不得因人事變更等影響合同條款執(zhí)行。
3、承包期限屆滿,乙方享有對該地的優(yōu)先承包權,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yōu)先將該地租賃給乙方。若同等條件下,甲方需另行租賃給他方,乙方有權對該地進行資產評估,保留對甲方、第三租賃方的財產追償權。
4、合同簽訂時,甲方需提供該地租賃的村民小組會議決定書、全體村民同意租賃簽字書、山地租賃承包紅線圖、林權證(林業(yè)部分出具的山地權屬證明)給乙方。
5、本合同生效日期為合同簽訂日期。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當地村委會一份,當地鄉(xiāng)鎮(zhèn)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
甲方經辦人簽字: 乙方經辦人簽字:
簽約地:
簽約時間:
承包山地經營合同書范文三
甲方: 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帶動地方經濟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及政府有關政策,結合本族或本村實際,為確保雙方的共同利益,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承包給乙方的山地名稱和四周界址如下:
1、 山地名稱為;
2、四周地界為東至; 北至; 西至
二. ,同意承包給乙方進行各種經營活動[但不準種桉樹],合期內乙方只能享有使用權和經營權沒有所有權.投資生產經營由乙方負責,所有收益亦歸乙方所有.
三.承包期限為肆拾年.從2012年 月 日至2052年 月 日止.
四、承包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1.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承包租金為 元每年:甲方不得以任務形式在承包期限內增加承包租金,乙方除每年支付等額承包租金外,無需支付任何形式的資金.
2、承包租金的支付方式;首期承包租金的支付于合同雙方簽字后一次性付清頭二年租金, 第三年到第四十年的承包租金于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付清當年的承包租金.乙方如果在每年 月 日前未付清當年租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五、乙方于承包期限內有權轉包該山地的給他人進行各種經營活動[但不準種桉樹]或與他人或經濟組織合股經營, 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但乙方事先應聲明通知甲方備案].
六、本承包山地的所有殘木或林木自簽訂之日始歸乙方所有并處理,乙方無需對甲方進行補償,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砍伐清山的相關手續(xù),費用由乙方負責。
七、如因乙方生產經營活動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地或農田的,乙方應按地上的農作物的損失情況作適當的賠償。但因大雨、泥石流、山體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非承包地的損失與乙方無關。
八、在承包期限內,甲方村民不得占用乙方承包的山地作任何用途。如需在承包的山地中建墳墓,需事先經得乙方同意并不可影響乙方的生產經營。每墳不得超過4平方面積。
九、違約責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限內擅自收回地使用權,造成合同終止,否則,甲方須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已投入的所有費用、生產資金、勞務費用、承包金、服務費用、山地中的資產價值(按當時市場價估算)等等,同時甲方應按違約年限的租金總額的50%支付給乙方。
2、甲方在簽訂或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存在有虛假行為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必須賠償乙方的所有經濟損失。
十、甲方必須確保所承包的山地不屬于國家的生態(tài)林地.否則應賠償乙方已投資的費用損失。
十一、山地如經國家政府征用,山地面積的補償受益方歸甲方, 但山地中的附屬物、作物、資源及財產補償歸乙方所有,以后乙方按征用實際面減付應交甲方的租金,[每畝每年接十五元計算].
十二、通往承包山地的所有道路必須無償提供給乙方使用,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三、原村民在本合同承包山地范圍內已種植作物的地方,雙方釆取商量解決,雙方如果達不成協議,乙方按原村民所占用的實際面積減付應交甲方的租金,[每畝每年十五元計算].
十四、乙方在承包期間,視生產經營的需要,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可在本承包山地范圍內增建基礎設施,甲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乙方不能違背國家有關政策.乙方如合同期滿后如不再繼續(xù)承包,能拆除的基礎設施由乙方處理,不能拆除的歸甲方所有。
十五、甲方應負責提供真實的山林證[有效證明],為確保雙方長遠的利益,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十六、合同期滿后,如甲方繼續(xù)將該山地發(fā)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承包權.
十七、下列物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經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山地[林權證]復印件;
2.1比10000的林地山界地形勾繪圖.
十八、本合同未盡事宜,通過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的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下列條件下,均可構成解除本合同條件。
1.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合同時。
2.乙方超過十二個月未付清當年承包金時。
3.因不可抗力造成該承包山地不能生產經營時[如地震,戰(zhàn)爭等自然災害]。
二十、如果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由雙方盡量協商解決,確實協商不成,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一、.在合同期內,雙方代表變更或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xù)履行,本合同有效合法。
二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鑒證機關一份,自鑒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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