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經營合同(2)
出租汽車經營合同
出租汽車經營合同范文篇二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山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濰坊市客運出租車輛月度檢驗辦法》、《濰坊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協(xié)商一致、自愿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乙方到甲方承租壹輛 型出租汽車(車輛牌號: ,發(fā)動機號: ),簽訂本合同后,自主運營,自負盈虧。
第三條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乙方須向甲方繳納押金 后,方能簽訂本合同。合同期滿,乙方未違反合同條款并將所承擔的各項費用全部交清后,甲方將押金全部無息返還乙方。甲方留取乙方交通違章抵押金1000元,用于處理合同期內的各種違章,如無違章六個月后無息返還乙方。
第五條 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 元/月,按實際天數(shù)計算。乙方按月于每月 日向甲方交納下月租金及下月費用。
第六條 乙方承擔出租汽車應繳納的出租汽車管理費、稅金、養(yǎng)路費、道安費及司乘險等各項費用;車輛的所有燃油、維修等費用;公安、交通、技術監(jiān)督等部門進行的車輛年審及二級維護等費用。行車違章由乙方負責處理并繳納罰款。
第七條 車輛維修乙方須到甲方指定地點進行,所換部件超過100元的,須經甲方同意。乙方須嚴格按照車輛出廠要求,按時對車輛進行維護。
第八條 合同期內,由甲方辦理車輛保險(含交強險、30萬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如要增加其他保險項目,甲方可協(xié)助辦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合同期內對乙方的車容車貌、車輛維護、安全行車、遵紀守法、服務質量等方面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xiàn)乙方違約及時糾正,并有權根據(jù)本合同及甲方的有關規(guī)定收取違約金,維護甲方聲譽。
第十條 每月 日甲方收取乙方月租金額,及乙方應上繳的出租汽車其他各項費用,同時發(fā)放各類證件。如乙方不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甲方有權不發(fā)給乙方各種營運證件及不出售各種客票,期間造成的罰款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協(xié)助乙方處理交通肇事、保險索賠、服務質量糾紛(不包括因私自換人開車、私自轉租造成的事故及服務質量糾紛)、所需和全部由乙方負擔(如交通費、食宿費、招待費及保險公司不予負擔的部分等)。
第十二條 發(fā)生的交通肇事造成的車輛損壞時,甲方按車輛損失總額的10%收取乙方的車輛加速折舊費。
第三章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必須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出租汽車客運服務規(guī)范》法律法規(guī)及甲方制訂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第十四條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國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利益時,乙方可提出賠償要求。
第十五條 乙方應按規(guī)定維護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和整潔的車容車貌。各種檢審、拖維、漏維及因車況不良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罰款,均由乙方自負。
第十六條 乙方不得將車輛轉租、轉賣、轉借、抵押或由未經甲方同意的人員駕駛。因乙方轉租、轉賣、轉借、抵押或由未經甲方同意的人員駕駛而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及其危害甲方利益時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七條 乙方經營期間,因乙方責任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車輛被盜等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部分,由乙方負擔;發(fā)生的人身意外傷害及因服務質量問題產生的經濟糾紛由乙方負擔。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合同期內,因乙方責任或違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又不能及時賠付時,甲方與乙方終止合同,同時扣留乙方合同押金用以補償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時,按乙方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第二十條 乙方私自將車輛轉交未經甲方同意并未辦理替班手續(xù)的人員駕駛,一經發(fā)現(xiàn),每次收取乙方違約金200元。
第二十一條 凡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與乙方解除合同,若有第三項至第十項之一者,同時繳納違約金5000元。
1、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并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時。
2、由于不可抗力或國家經濟政策變動,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時。
3、因乙方從事違法活動觸犯刑律的。
4、因乙方服務質量問題被投訴,被新聞媒介曝光或年內違章三次,經查證屬實的。
5、私自轉租車輛或未經甲方同意將車輛交他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
6、不按時參加車輛年檢年審的。
7、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8、違反管理部門及甲方有關規(guī)定,造成惡劣影響的。
9、逾期十天不繳納租金、管理費、規(guī)稅費和其他費用的。
第五章 擔保責任
第二十二條 乙方承租車輛須找有經濟償還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擔保,(或者以所屬資產做抵押)擔保方自愿為乙方承擔合同期內的擔保責任。乙方違背合同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無力償還時,一切損失由擔保方無條件的全部賠付。
第六 附則
(1)甲方如需出賣車輛,提前一星期通知乙方,出賣后合同終止,退還押金。
(2)甲方可根據(jù)出租行情,可雖時提高出租租金。因增加車輛或出租行情下滑,乙方也可提出降低租金。
(3)如果乙方發(fā)生交通事故,因經濟問題無能力賠償時,甲方可請求法院對乙方的樓房或者平房進行拍賣。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若有國家相關政策調整或與政府規(guī)定相抵觸的條款則按政府規(guī)定執(zhí)行,甲、乙方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xié)商解決,三方各執(zhí)二份。
第二十五條 合同糾紛由合同各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交由開發(fā)區(qū)法院進行裁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下一頁更多精彩“出租汽車經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