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爭議案例
工傷爭議案例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或者在法定的情形下因工作原因發(fā)生事故或因接觸職業(yè)性有害因素,導致勞動者暫時或長期喪失勞動能力、死亡等傷害。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工傷的爭議案例,提供給大家參閱。
工傷爭議案例范文一
董某為某保安公司的員工,2012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對方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保安公司未為董某繳納工傷保險。董某家人與肇事司機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獲得50萬元賠償。在進行工傷認定后,董某家人又將保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保安公司辯稱,肇事司機是董某死亡的責任方,董某雖系我公司員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且肇事司機已經賠償了董某家人,公司不應當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組織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在董某因工傷死亡后,保安公司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董某的近親屬承擔法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精神,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侵權人對該職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我國現(xiàn)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權行為引發(fā)的工傷事故,受害職工(包括其親屬)可以享受雙重賠償。
法院認為,受害人得到雙份賠償并不違背社會公平原則,也不違背工傷保險的制度目的。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應得的勞動待遇,不能因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擔了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剝奪了職工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爭議案例范文二
2009年4月,杜某到陜西長城鐵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鐵塔公司)鍍鋅車間工作,2009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時被空中落下的鋼材砸中左腳。經治療,于2010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10年7月16日,杜某母親(張新會)向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不具備工傷認定的基本證據(jù)要求。所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議杜某先行證明其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勞動關系。2010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勞動關系。2010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勞仲案字(2010)19號裁決書,裁決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裁決后,長城鐵塔公司不服,向高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2011年4月12日,高陵縣人民法院以(2010)高民一初字735號判決書,判決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長城鐵塔公司仍不服,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2011)西民二終字第02104號判決書維持了一審判決。后長城鐵塔公司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以(2012)陜賠民申字第00094號裁定書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2012年1月9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認字(2011)第074號工傷認定書,認定杜某為工傷。2012年4月23日,經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杜某傷殘為七級,停工留薪期三個月。杜某將工傷認定書郵寄送達給長城鐵塔公司,長城鐵塔公司對工傷認定書不服,認為送達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2012年2月28日,長城鐵塔公司向高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11)第074號工傷認定書。
2012年7月6日,杜某依據(jù)工傷認定書及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書向仲裁委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請求長城鐵塔公司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并要求單位辦理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2012年10月30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高勞仲案字(2012)32號裁決書,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起訴至高陵縣人民法院,高陵縣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由該院(2010)高民一初字735號判決書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終字第02104號判決書得以確認,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高陵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11)第074號工傷認定書,已認定杜某所傷害為工傷,長城鐵塔公司辯稱西安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結論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因為長城鐵塔公司作為勞動爭議一方,放棄申請鑒定也不申請復查,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因而其辯稱觀點不能成立;三、各項賠償數(shù)額問題,雙方爭議較大,本院依法判決長城鐵塔公司支付杜某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9377.5元。后雙方又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2014)西中民二終字第00843號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現(xiàn)該案判決已經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工傷賠償案件歷經四載,終于落下帷幕。
工傷爭議案例范文三
陳老漢之女陳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2011年6月20日,經大興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11年8月6日,陳老漢向大興仲裁委申請仲裁,后向本院起訴,要求陳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經查,陳老漢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達到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法定年齡,大興仲裁委和本院均駁回了陳老漢該項請求。2014年7月26日,陳老漢年滿60周歲。其于2015年3月2日,再次申請仲裁,后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間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萍脊静煌怅惱蠞h的訴訟請求,主張陳某某死亡時,陳老漢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條件;陳老漢年滿60周歲后要求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沒有法律依據(jù)。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老漢之女陳某某于2009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陳老漢2014年7月26日才年滿60周歲,不符合領取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規(guī)定,故對陳老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14年7以后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