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隨著我國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深入進行,住房基金的帳務處理將成為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會計核算的主要內容之一。下文是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一、北京市地方所屬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建立單位住房基金。
市、區(qū)(縣)人 政府均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建立政府住房基金。
二、企業(yè)住房基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一)企業(yè)住房基金的來源:
1、按規(guī)定當年提取的住房折舊;
2、按規(guī)定提取的住房使用權攤銷;
3、按規(guī)定提取公益金的50%-70%;
4、建立“住房周轉金”,以下資金發(fā)生時可轉入住房周轉金: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單位代管的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應留歸企業(yè)的部分和租賃保證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應留歸企業(yè)的部分;
(3)職工出售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產權單位收回的部分;
(4)經財政部門審查批準,應由企業(yè)交納的住房公積金需從管理費用中列支的部分;
(5)企業(yè)住房周轉金的利息收入;
(6)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二)企業(yè)住房基金的用途:
1、購置、新建、改建職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單位代管的住房)的維修、管理支出(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修、運營和更新支出);
3、對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規(guī)定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給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按規(guī)定支付給租住私房職工的房租補貼支出;
6、按規(guī)定支付給離、退休職工因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難房租補貼支出;
7、規(guī)定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由企業(yè)交納的支出;
8、按規(guī)定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危舊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歸還住房借(貸)款本息;
10、按規(guī)定攤銷出售自管住房凈收入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部分;
11、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企業(yè)住房基金的管理:
1、企業(yè)住房基金歸企業(yè)所有,由企業(yè)按規(guī)定籌集、管理和使用,并按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基金的財務收支預(決)算。
2、企業(yè)在實行新財務制度前屬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及在新老制度銜接時的住房資金結余,按規(guī)定轉入有關項目。
3、住房周轉金作為負債進行管理。企業(yè)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攤銷、公益金和從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資金,企業(yè)應設立備查登記薄,連同住房周轉金全面反映企業(yè)住房基金的來源和支出。
4、企業(yè)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過企業(yè)住房基金總額。
5、企業(yè)住房折舊、住房使用權攤銷,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資金,只能用于購置、新建、改建住房,不得用于發(fā)放住房補貼,交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性支出。
6、企業(yè)交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發(fā)放的住房補貼支出,首先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在管理費中列支。
7、企業(yè)住房的維修,管理費用在住房周轉金中列支。
8、自管住房出售收入和租賃保證金存儲辦法按市房改的有關文件執(zhí)行。
三、行政事業(yè)單位(含全額預算管理,差額預算管理的行政事業(yè)單位和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一)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的來源:
1、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單位代管的住房)租金收入中應留歸單位的部分和租賃保證金;
2、自管住房出售收入中應留歸單位的部分;
3、職工出售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的住房,其房價中應由產權單位收回的部分;
4、單位按上一年預算外收入的2%-5%比例提取劃轉的資金;
5、從各級政府住房基金取得的補助資金的借款;
6、單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7、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二)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的用途:
1、購置、新建、改建職工住房的支出;
2、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單位代管的住房)的維修,管理支出(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修,運營和更新支出);
3、對已出售的自管住房,按規(guī)定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支出;
4、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給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5、按規(guī)定支付給租住私房職工的房租補貼支出;
6、按規(guī)定支付給離、退休職工因實納租金超過家庭收入5%或造成生活困難的房租補貼支出;
7、按規(guī)定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由單位交納的支出;
8、按規(guī)定資助職工參加住宅合作社、危舊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9、歸還住房借(貸)款本息;
10、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的管理:
1、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由單位按規(guī)定籌集、管理和使用,并按財政部門規(guī)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住房基金的財務收支預(決)算。
2、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不包括財政預算撥款部分)按國務院發(fā)(1986)44號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采取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劃管理、財政審批、銀行監(jiān)督的管理方式。
3、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比照企業(yè)建立和管理單位住房基金。
四、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使用和管理。
(一)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
1、市、區(qū)(縣)財政預算安排的用于建設的資金,按年度預算安排數全額劃轉;
2、市、區(qū)(縣)財政預算內安排的用于直管公房維修、管理的補貼資金(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修、運營和更新費用),按年度預算安排數全額劃轉;
3、市、區(qū)(縣)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行政事業(yè)單位經費,按年度預算的2%劃轉;
4、從住房建設項目征收的固定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和征收的住房房產稅,按這際征收數全額劃轉;
5、市、區(qū)(縣)政府籌集的危舊房改造周轉金及收取的資金占用費;
6、直管公房出租、出售收入按規(guī)定上交部分;
7、職工出售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的直管公房,其房價應由房管部門收回的部分;
8、公房租金標準提高到一定水平后,財政部門對單位自管公房租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集中統籌的部分;
9、從單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征收的資金;
10、住房公積金經營按規(guī)定上交的部分;
11、金融部門從事房改金融業(yè)務免征“兩金”部分;
12、市、區(qū)(縣)政府住房基金和利息收入;
13、上級財政部門撥入資金;
14、從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二)市、區(qū)(縣)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
1、市、區(qū)(縣)政府安排的住房基本建設投資;
2、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維修、管理支出(含高層住宅電梯、高壓水泵的維修、運營和更新支出);
3、危舊房改造的啟動周轉金;
4、用于國家安居工程配套資金支出;
5、補助行政事業(yè)單位建立單位住房資金成交納公積金的不足:
6、其他住房方面的支出。
(三)政府住房基金的管理:
1、市、區(qū)(縣)政府住房基金,分別由區(qū)、區(qū)(縣)財政部門管理。
2、市、區(qū)(縣)財政部門要開設“政府住房基金”專戶。
3、政府住房基金實行預算上列收支的管理辦法,市、區(qū)(縣)財政部門要做好各級政府住房基金的劃轉、歸集和管理工作。
4、市、區(qū)(縣)財政部門要根據市、區(qū)(縣)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制定 政府住房基金的使用計劃,并報同級房改領導小給審批。有關單位和部門可提出使用計劃和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撥款或貸款。
5、政府住房基金中用于住房建設和直管公房維修、管理的支同,原則上不得突破其資金來源總額。用于補助行政、事業(yè)單位的支出,要視政府住房基金的來源多少確定。
五、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住房基金由建立基金的單位撥行政隸屬關系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六、各級住房基金要以收定支,只能按照基本建設自籌資金審批程序申報審批。
七、住房基金存儲期間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
八、對本細則下達前已建立的住房基金,各單位要認真進行清理,并按細則的規(guī)定辦理。
九、有關住房基金的預(決)算財務管理辦法,預算科目設置和會計處理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外商投資企業(yè)建立住房基金的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細則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細則自1995年5月1日起執(zhí)行。
住房基金如何辦理
住房基金包括: 財政預算和預算外資金 財政專戶撥付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補貼和住房建設資金;
自管住房出租收入;
留歸單位使用的售房收入;
按國家規(guī)定提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建房資金;
從單位售房收入提取的住宅共享部位共享設施設備維修基金;
劃轉的住房折舊、維修和大修理資金;
上級主管部門撥付的住房資金等。
1、首先你工作的單位給你上了公積金,那么你就有了個公積金 帳號;
2、你的公積金帳號需連續(xù)繳存12月以上
需要的相關手續(xù),你只需要準備
1、你的公積金帳號
2、單位的公積金帳號
3、月繳存額
4、 繳存比例
5、 公積金繳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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