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整理實施細則
四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整理實施細則
《社會組織直接登記辦法》放寬了設立條件,簡化了登記手續(xù),壓縮了辦事期限,提高了行政機關辦事效率。下文是四川省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整理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四川省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整理實施細則完整版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工作,規(guī)范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整理,根據(jù)《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及檔案管理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整理,是指將歸檔文件以件為單位進行裝訂、分類、排列、編號、編目、裝盒,使之有序化的過程。
第三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按照《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附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業(yè)務機構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監(jiān)督管理相關事項辦理完畢30個工作日內完成歸檔文件材料的收集和移交,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在自收到歸檔文件材料后60個工作日內完成歸檔文件的整理工作。
第五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歸檔文件材料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每件歸檔文件材料應印制標注有文件名、責任者、成文日期、社會組織名稱、社會組織登記證號、所屬盒號、本件件號等有效信息的文件封面。(封面式樣見附件)
社會組織一項申報事項辦結后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為一“件”,一般以一份文件為一件,正文與附件為一件(一次辦理事項應將全部申報材料作為批準文件的附件),傳真件復印后與原件作為一件處理。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件”內文件材料的排列應與《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附件所列各項目的文件材料排列順序一致。
第六條 每件文件以棉線采用縫紉機軋邊或用三孔一線方式固定,并按順序依次裝入檔案盒保存。
第七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歸檔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時間的先后順序以三位數(shù)編制件號,盒內文件件號從“001”起順序編制并排列。通常一個社會組織的文件材料拉通編一個流水號。
第八條 一個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時間順序排列裝盒。如社會組織存續(xù)時間長,材料較多,可分別裝入若干盒內。
第九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照一個社會組織一檔的原則,并按照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的順序進行排列。社會組織登記證號按六位數(shù)排列,不足六位數(shù)的用“0”補足六位,如00123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從第三位開始用“0”補足六位)。
第十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三類分類編號排列。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盒號由正號和附號兩部分組成。正號為五位數(shù),第一位為社會組織識別號,“1”為社團,“2”為民辦非企業(yè)單位,“3”為基金會,后四位為該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在該類中從“0001”起的盒號順序號。一個社團組織登記檔案有若干盒時,需編附號,附號為一位數(shù),與正號用“-”隔開,附號從“1”開始順序編制排列。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盒內需編制歸檔文件目錄。歸檔文件目錄應設置件號、責任者、文號、題名、日期、頁數(shù)、備注等內容。
后續(xù)追加的歸檔文件材料須在追加的同時補入歸檔文件目錄中。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視補入目錄情況,重新及時編制歸檔文件目錄。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應當在社會組織注銷或撤銷之日起滿10年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機構應在檔案移交后,對所空盒號作說明。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規(guī)范管理,充分發(fā)揮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作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依法為社會團體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基金會及其分支(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辦理申請籌備成立、成(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章程核準、年度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
第三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分級負責,在業(yè)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民政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導。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實行集中統(tǒng)一管理,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管理制度,確保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tǒng)、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實現(xiàn)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業(yè)務機構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監(jiān)督管理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歸檔工作。檔案管理機構(人員)在接收歸檔的文件材料時,必須認真核對清點,檢查文件材料是否齊全、完整,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辦理交接手續(xù)。(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參見本辦法附件)
第六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照一個社會組織一檔的原則,歸檔文件材料以“件”為單位進行整理。一般以一份文件為一件,正文與附件為一件,傳真件應當復印并與原件為一件,請示與批復各為一件,一次上報的多份表格,每份表格可為一件。
一個社會組織的所有文件材料按照形成的時間順序排列,每份文件應當用無酸紙?zhí)谆驒n案袋等以有利于保管和利用的方式加以固定,并按排列順序依次裝入檔案盒保存。
第七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分為社會團體類、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類、基金會類三類。
第八條 各類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按照社會組織登記證號的順序進行排列。
第九條 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社會組織名錄等檢索工具。
第十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要有專門的地點存放,要配備必要的保管裝具,并設有防火、防盜、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保管。檔案管理機構要定期檢查檔案的保管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保管期限定為永久。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應當在社會組織注銷之日起滿10年后向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利用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的形成單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關手續(xù)后可以利用本單位形成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部門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相關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
(三)社會組織業(yè)務主管單位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會組織的登記檔案;
(四)社會組織因工作需要,持單位介紹信可以利用本組織的登記檔案;
(五)律師根據(jù)案情的需要,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利用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當事人和除律師以外的其他訴訟代理人根據(jù)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利用與訴訟事務有關的社會組織登記檔案;
(六)其他單位、組織憑單位介紹信,公民憑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可以查詢公開的社會組織的登記事項;
(七)對涉密檔案的利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按保密程序審批;
(八)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檔案所記載的內容,為利用者出具社會組織登記證明。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配備計算機管理社會組織登記檔案,實行社會組織登記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分別保管,提高檔案利用效率,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五條 使用電子計算機辦理社會組織登記、備案、年檢等工作所形成的電子文件的歸檔,參照《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guī)范》(GB/T18894-2002)要求進行整理歸檔。
第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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