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限行通告
交通限行通告
為了加強交通的管制,確保交通的暢通,會對交通實行限行,下面學習啦小編給大家?guī)斫煌ㄏ扌型ǜ娣段模┐蠹覅⒖?
交通限行通告范文一
為了加強我市暑期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秦皇島市公安局制定了《2016年暑期道路交通限行通告》(征求意見稿),并于2016年4月6日至5月8日,在省市各新聞媒體、互聯(lián)網(wǎng)網(wǎng)站、微信、微博廣泛征求了各界群眾意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改,經報請市政府批準,決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對我市城市區(qū)、旅游區(qū)道路,依法采取交通限行措施,具體措施通告如下:
一、北戴河區(qū)單雙號限行區(qū)域及措施
(一)限行時間
每周六、周日8:00至22:00。
(二)限行區(qū)域和道路
濱海大道山東堡立交橋以西、西部快速路(不含)以南,新駝峰路(不含)以東區(qū)域內全部道路,以及海北路(205國道以南路段)、京哈高速北戴河引道(太平莊立交橋以東路段)。
注:京哈高速方向車輛可經太平莊立交橋——海北路(向北,此段出城方向不處罰)——205國道方向行駛。
(三)限行原則
每周六、周日8:00至22:00,上路行駛的本市號牌機動車(冀C號牌機動車)在上述限行區(qū)域內道路按車牌尾號實行單號單日行駛、雙號雙日行駛(車牌單號為1、3、5、7、9,雙號為2、4、6、8、0) ,尾號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數(shù)字為準;已核發(fā)通行證的貨運機動車,除按照公安交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外,雙休日執(zhí)行單雙號限行措施。
(四)特殊通行需求
1.以下機動車不受單雙號行駛措施限制:
(1)公共汽車、長途客運班車、客運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郵政專用車、持有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中型以上通勤班車;
(2)執(zhí)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及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車輛;
(3)車身噴涂統(tǒng)一標識并執(zhí)行公務的城管、工商、交通執(zhí)法、環(huán)保監(jiān)察監(jiān)測、保險公司現(xiàn)場勘查、銀行運鈔及救援、清障等確需通行的專用車輛;
(4)環(huán)衛(wèi)、園林、道路養(yǎng)護的專項作業(yè)車輛;
(5)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6)純電動小客車(以可充電電池作為唯一動力來源、由電動機驅動且已經申領了正式號牌的小客車)。
2.通行證申領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秩序管理大隊或支暑東山大隊申領北戴河暑期道路通行證。
(1)執(zhí)行暑期保障工作任務的市縣(區(qū))黨委、政府、人大、政協(xié)及所屬各委辦局、事業(yè)單位,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的車輛原則上按照公車改革后核定的公車數(shù)量的1/3的比例核發(fā),經辦人應持機動車行駛證、單位出具申請函或介紹信,申領北戴河暑期道路通行證。
(2)因生產、生活確實需要,需在限行區(qū)域內道路通行的各駐秦單位、企業(yè)等,按照最低保障的原則,可持機動車行駛證、單位出具申請函或介紹信,申領北戴河暑期道路通行證。
(3)戶籍所在地為北戴河區(qū)的殘疾人的代步汽車,可持本人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殘疾證申領北戴河暑期道路通行證,
具體由北戴河區(qū)殘聯(lián)負責統(tǒng)一申報。
(4)戶籍所在地為北戴河區(qū)的市民,因家庭成員患病且行動不便,確需乘私家車定期到醫(yī)院就診、治療(如尿毒癥患者需要定期透析治療等)等特殊原因的,可持戶籍關系證明、醫(yī)療診斷書、行駛證、駕駛證,申領北戴河暑期道路通行證。
二、其他機動車限行措施
(一)重點限行道路
1.北戴河區(qū)西海灘路(劍秋路至西六路段)、中海灘路(保二路至東三路段)、保四路、保五路、保六路、七橋南路、東一路、東二路,禁止機動車通行(指定的公交車、持暑期專用通行證機動車除外)。
2.北戴河區(qū)中海灘路(保五路至東二路段),設置為步行街,持專用通行證機動車實行由西向東單向通行。
3.海港區(qū)西環(huán)路全線(西環(huán)路與河北大街交叉口至西環(huán)路與102國道交叉口)每天7:00至22:00禁止大型貨車、拖拉機、低速貨運汽車通行。途經車輛可經102國道或205國道繞行撫南連接線(SL17)。
4.北戴河新區(qū)沿海公路全線(戴河大街、濱海新大道)每天7:00至22:00禁止大型貨車、拖拉機、低速貨運汽車通行,途經車輛可繞行青樂公路(S261)。
(二)中型以上載客汽車限行規(guī)定
9座以上(不含)中型客車、大型旅游客車(黃牌照載客汽車),禁止在北戴河區(qū)東經路(東三路以西路段)、西經路、西海灘路、劍秋路(聯(lián)峰路以南路段)通行。
(三)其他車輛限行規(guī)定
1.貨運機動車、牽引車、專項作業(yè)車、輪式自行機械、拖拉機、低速貨運汽車、畜力車,除205國道外,禁止在北戴河區(qū)城市道路范圍內通行;運送生鮮產品、生活垃圾及其他生活必須品確需通行的貨運機動車,可到市交警支隊五大隊辦理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2.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含電動三輪摩托車)、人力三輪車,禁止在北戴河區(qū)聯(lián)峰路、東坡路以南道路通行。
3.禁止運輸槍支、彈藥、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和危險廢棄物的車輛在北戴河區(qū)城市道路范圍內通行;運送燃油、燃氣及其他生活必須的民用危險化學品車輛,需到交警五大隊辦理北戴河暑期道路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三、法律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限行規(guī)定的,依據(j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22條、第79條之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通行證件在限制通行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通行的”(違法代碼7011),處以100元罰款(不記分)。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限行規(guī)定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條、第89條之規(guī)定,“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服從交警指揮的”(違法代碼2008),處以3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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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交通限行通告范文二
為保證“圣誕節(jié)”前夜西開教堂地區(qū)及周邊道路安全暢通,現(xiàn)將有關道路交通限行措施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24日17時30分起至活動結束,西寧道(營口道—貴陽路)禁止各種車輛通行。
二、自2014年12月24日18時30分起至活動結束,對以下道路實施交通限行:
(一)南京路(河北路—哈密道)、山西路(南京路—西安道)、西安道(山西路—長沙路)、岳陽道(長沙路—桂林路)、桂林路(岳陽道—柳州路)、武昌路(柳州路—南寧路)、南寧路(武昌路—西安道)、西安道(南寧路—營口道)、營口道(貴州路—貴陽路)、貴陽路(營口道—南京路)范圍以內道路(含上述路段,但營口道的貴州路至貴陽路段、山西路的南京路至西安道路段、貴陽路的營口道至南京路路段、蒼梧路的潼關道至南京路路段除外),禁止機動車(公交車除外)通行;
(二)山西路(南京路—西安道),由西安道至南京路方向禁止機動車通行;
(三)蒼梧路(潼關道—南京路),由南京路至潼關道方向禁止機動車通行;
(四)營口道(南京路—山西路)、赤峰道(南京路—山西路),禁止機動車(公交車除外)通行;
(五)營口道(貴州路—南京路)、寶雞東道(貴陽路—營口道)、陜西路(哈爾濱道—長春道)、河南路(哈爾濱道—長春道)、山東路(哈爾濱道—長春道)、遼寧路(哈爾濱道—長春道),禁止機動車通行。
請廣大市民和車輛駕駛人提前選擇繞行道路,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好活動期間的交通秩序。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x年x月xx日
交通限行通告范文三
為有效降低汽車污染物排放和確保首都交通安全順暢,市政府決定自2014年4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繼續(xù)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qū)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F(xiàn)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的公務用車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0時至24時),范圍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道路。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有關規(guī)定,除上述第一條范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qū)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范圍為五環(huán)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huán)路)。
三、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qū)域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限行日。2014年4月11日(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5和0(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輪換從2014年4月14日起,具體如下:(一)自2014年4月14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二)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三)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四)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四、非本市進京機動車的交通管理,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北京市環(huán)境保護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五、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旅游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三)車身噴涂統(tǒng)一標識并執(zhí)行任務的行政執(zhí)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四)環(huán)衛(wèi)、園林、道路養(yǎng)護的專項作業(yè)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準臨時入境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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