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通告模板(2)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范文篇一
為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就加強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方、承租方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出租方、承租方應當依法以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合同約定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
2、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出租房屋;對于違法建筑、經鑒定為危險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得出租。
3、出租方、承租方應當約定額定居住人數;出租方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人均租用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對現有住房改造出租的,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qū)、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
4、對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需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出租房屋,當套內居住使用人數大于10人(含本數)的,出租方應當配備應急照明燈具和滅火器材,宜安裝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設置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5、出租方、承租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消防設施、器材管理維護職責,確保完好有效;對合同中未約定的,由承租方承擔。
6、出租房屋用于員工集體宿舍的,承租方應當確定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7、承租方應當接受出租方和其他管理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發(fā)現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消除,屬于出租方責任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方消除。
8、不得擅自將住宅出租用作公共娛樂、倉儲、生產加工等場所。
二、居住人員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和急救常識,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2、不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3、不私拉亂接電線和超負荷用電,使用電熱毯、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熱器具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4、不擅自拆改、安裝燃氣管道、液化氣瓶、灶具等設施,并定期檢查有無泄漏。
5、不臥床吸煙,不違規(guī)燃放煙花爆竹,使用蚊香、蠟燭、煤爐時應當采取可靠防護措施,教育兒童不玩火。
6、不在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處堆放雜物,不在樓內停放電動車或充電。
7、嚴禁生產、經營、儲存或者違規(guī)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8、定期清理廚房和陽臺的雜物,經常檢查電氣線路,外出時關閉火源、電源和氣源。
三、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2、開展日常消防宣傳,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3、對管理區(qū)域內的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4、對占用、堵塞、封閉、分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5、及時處置初起火災,并組織人員疏散。
四、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消防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
2、督促提醒居民住宅區(qū)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管理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3、負責無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或者管理單位居民住宅區(qū)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導工作。
4、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初起火災撲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
本通告所稱出租房屋,是指租賃用于居住的房屋。
特此通告。
xx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XX年7月15日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范文篇二
為規(guī)范房屋租賃,堅決取締非法租賃行為,市人民政府決定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轄區(qū)范圍內的房屋租賃和管理,適用本通告。
二、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本通告的組織實施。區(qū)國土房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房屋(不包括涉外房屋和市屬以上賓館、酒店房屋)租賃管理。
公安、消防、規(guī)劃、城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實施本通告。
三、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根據租賃房屋的不同類型,相應地到市、區(qū)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房屋租賃證》。
涉外房屋和市屬以上賓館、酒店房屋的租賃登記,到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其它房屋的租賃登記到區(qū)房地產租賃管理所辦理。
區(qū)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可以委托各街道、鎮(zhèn)出租屋外來暫住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實施房屋租賃登記業(yè)務的收件工作。
四、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明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設的;
(六)屬于危險房屋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
(九)已發(fā)布房屋拆遷公告,位于拆遷范圍內的;
(十)不具有房屋租賃證的;
(十一)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租賃期間,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修繕房屋,保證房屋使用安全;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非法活動;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等。
六、租賃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租賃房屋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處罰;租賃房屋屬于違法建設的,由城管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罰;房屋租賃當事人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者擅自拆改、擴建房屋或者增添附屬設施的,由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七、本通告發(fā)布前已租賃房屋但未辦理登記手續(xù)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20xx年12月31日前,向國土房管部門補辦登記手續(xù);已租賃房屋屬于危險房屋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應當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補辦登記手續(x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出租房屋規(guī)定條件的,按照本《通告》第六條規(guī)定處罰。
八、公安、消防、規(guī)劃、城管等部門應當協助國土房管部門加強租賃房屋管理,組織對租賃房屋的清理整頓,對違法行為應當嚴格處罰。
九、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xuexila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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