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
只有通過法律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才能使人們受到鼓舞繼續(xù)踐行該高尚之舉,同時這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下文是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貴州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非因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與正在發(fā)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法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省戶籍人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外見義勇為的,撫恤優(yōu)待和社會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yōu)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見義勇為工作經費、獎勵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具體組織、協(xié)調和指導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
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協(xié)助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并依法做好慰問、幫扶和權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條 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等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殘聯(lián)等社會團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支持、幫助見義勇為人員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等媒體應當宣傳報道見義勇為先進事跡,營造良好的見義勇為社會氛圍。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捐贈或者捐助。
第二章 確認
第八條 縣級以上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為見義勇為的確認機構。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并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
(一)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同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在發(fā)生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時,救人、搶險、救災的;
(四)其他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
第十條 行為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人員可以向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無申請人、舉薦人的,縣級以上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根據(jù)掌握的信息到見義勇為發(fā)生地調查核實、確認。
公安機關在處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時發(fā)現(xiàn)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告知見義勇為行為人享有申報的權利,并通知見義勇為確認機構。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提供真實材料,并自行為發(fā)生之日起提出,一般情況不超過2年。
第十一條 對事實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確認申請、舉薦,符合見義勇為條件的,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受理。
對事實不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確認申請、舉薦,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舉薦人補齊證明材料;必要時,見義勇為確認機構可以組織協(xié)調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收集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對情況復雜、爭議較大的申請、舉薦,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單位、人員進行評審。
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舉薦或者自行調查核實情況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確認的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至60日。
第十二條 見義勇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民政部門的證明材料,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的依據(jù)。下列材料,經查證屬實,也可以作為確認見義勇為的依據(jù):
(一)見義勇為發(fā)生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有關人民團體或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證明材料;
(二)受益人、見證人的證明材料;
(三)違法犯罪行為人的陳述、供述材料;
(四)其他了解情況的單位和個人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將見義勇為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跡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7日。對公示期屆滿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確認。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安全或者因其他情況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公示。
對不予確認為見義勇為的,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作出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舉薦人。
第十四條 申請人、舉薦人對不予確認的書面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該書面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申請復核。上一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章 獎勵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下列單項或者多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fā)獎金;
(三)授予榮譽稱號;
(四)其他獎勵。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對在全省范圍內事跡特別突出、有重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英雄”稱號,對事跡突出、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模范”稱號,并頒發(fā)榮譽證書,給予物質獎勵;見義勇為英雄享受省級勞動模范待遇。
市、州人民政府對在市、州范圍內事跡突出、有較大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模范”稱號,對事跡較為突出、有一定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并頒發(fā)榮譽證書,給予物質獎勵。
縣級人民政府對在本行政區(qū)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見義勇為人員,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稱號,并頒發(fā)榮譽證書,給予物質獎勵。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基層組織,應當對本系統(tǒng)、本部門、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物質獎勵,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保護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應當立即送醫(yī)療機構搶救和治療,并及時向當?shù)匾娏x勇為確認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報告。醫(yī)療機構和醫(yī)務人員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應當及時協(xié)調解決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搶救和治療費用。不能及時解決的,由縣級以上見義勇為確認機構從見義勇為專項基金中墊付。
醫(yī)療機構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可以適當予以減免。
第二十一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在救治期間的醫(yī)療、交通、護理等費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有加害人、責任人的,由加害人、責任人承擔。
無加害人、責任人,加害人、責任人無力承擔或者暫時無法找到、確認加害人、責任人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支付相關費用:
(一)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支付相關費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并認定為工傷的,其相關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支付。不在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基金支付;
(二)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未參加基本醫(yī)療保險、工傷保險的,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基金支付。
第二十二條 見義勇為專項基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安排。
第二十三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其工資、獎金等待遇不變;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由見義勇為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于當?shù)厣夏甓瘸擎?zhèn)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見義勇為致殘人員,按照國家和省的工傷保險有關規(guī)定落實相應待遇,不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并落實相應待遇。
見義勇為致殘人員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并不得降低原薪酬待遇;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因見義勇為致殘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給予辦理殘疾、退休手續(xù),享受相應的殘疾、退休待遇。
第二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的人員,符合《烈士褒揚條例》相關規(guī)定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享受相關待遇;未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失去生活來源的,屬于城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yǎng)范圍的,優(yōu)先安排到福利機構供養(yǎng);符合農村五保供養(yǎng)條件的,納入農村五保供養(yǎng)范圍;對致孤兒童,納入孤兒保障體系,優(yōu)先給予救助。
第二十七條 符合城鄉(xiāng)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優(yōu)先納入低保范圍;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的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八條 對就業(yè)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犧牲或者致殘的見義勇為人員的配偶及子女,優(yōu)先納入就業(yè)援助,予以重點扶持;地方政府開發(fā)的公益性崗位,應當優(yōu)先安排;申請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chuàng)業(yè)的,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優(yōu)先辦理證照,有關費用依法給予減免。
第二十九條 被授予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者先進個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子女參加中考時給予一定的加分照顧,在參加高考時給予的加分照顧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根據(jù)國家高考政策的要求適時作出調整;應征入伍、報考公務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取。對被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公辦幼兒園應當就近優(yōu)先接收其子女入園。
對因見義勇為致殘的學生或者因家長見義勇為犧牲、致殘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生,學校應當優(yōu)先落實教育資助政策。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優(yōu)先解決保障性住房,優(yōu)先配租配售。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人身、財產安全需要保護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對恐嚇、侮辱、毆打、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遭受人身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優(yōu)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要求保密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保密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四條 受益人應當救助見義勇為人員,保全證據(jù)、提供真實情況、配合確認見義勇為行為。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五條 見義勇為基金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
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的捐贈,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在繳納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第三十六條 見義勇為基金主要用于: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慰問和幫扶;
(二)見義勇為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三)見義勇為犧牲人員遺屬的撫恤;
(四)見義勇為人員的補助、救助;
(五)見義勇為工作依法支付的其他費用。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遺屬的撫恤、補助、救助,國家和省已有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見義勇為基金會(協(xié)會)應當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見義勇為基金,并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
見義勇為基金應當??顚S?,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和捐贈人員的監(jiān)督,每年向社會公布收入、支出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護人員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搶救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衛(wèi)生和計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非因法定事由,對見義勇為傷殘人員予以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誣告、陷害見義勇為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故意提供虛假見義勇為證明材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獎勵、救助、捐助和撫恤,尚不構成犯罪的,經見義勇為確認機構核實,由有關人民政府撤銷其榮譽稱號,依法取消相應待遇,并由相關部門追繳發(fā)放的資金、救助和捐助款物、撫恤金、補助金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見義勇為確認機構、其他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見義勇為人員確認、獎勵和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和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申請、舉薦見義勇為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對申請、舉薦見義勇為不按時作出處理的;
(三)違法籌集、管理、使用見義勇為基金的;
(四)損害見義勇為人員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已有處理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對見義勇為群體的表彰、獎勵和保護,按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見義勇為的特點和形成條件
基本特征
見義勇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斗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于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 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斗爭的行為。
形成條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為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jié);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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